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与实现共同富裕——基于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
作者信息
徐曼(中共珠海市委党校)
黄靖(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邓创(吉林大学商学与管理学院)
文章内容
一、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提出的深层次缘由
(一)基于全球不平等的典型事实
近年来,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全球收入不平等问题日益凸显。以美国为例,20世纪70年代,美国前1%高收入群体收入占全体居民收入的比重为8.5%,而2018年这一比重提高到19.8%(刘元春等,2022)。《2022年世界不平等报告》显示,目前全球最富有的10%人口占据了全球收入的52%,最贫穷的50%人口只赚取了全球收入的8.5%。相比之下,全球财富不平等远比收入不平等更严重。全球最贫穷的50%人口几乎不拥有任何财富,其财产只占全球财富的2%,而最富有的10%人口占有全球财富的76%(如图1所示)。而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财富不平等状况。据瑞士信贷银行估计,全球最富有的1%人口所拥有的财富在全球总财富中的占比从2019年的43.9%增加到2021年的45.6%。2021年,美国收入最高的1%家庭总资产高达36.2万亿美元,首次超过占比为60%的中产阶级的财富总和。全球不平等,尤其是财富不平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二、当前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的趋势特征
共同富裕,重在“共同”,也难在“共同”,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是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绕不开的重要难题。整体来看,收入分配属于流量概念,财富积累属于存量概念,财富存量是收入流量的历史性沉淀,而财富存量的积累又将反过来影响收入流量的分配,且财富存量积累的规模越大,对收入流量分配的影响作用就越强,形成财富的“马太效应”。收入不平等和财富不平等的相互推动,会使彼此呈螺旋式上升态势,一旦财富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独立发挥作用,使存量积累与流量分配形成一种自发的分配循环机制,严重削弱再分配政策的作用,从而使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不断扩大。更严重地,逐渐拉开的财富差距还将通过资本回报率、受教育条件等派生影响,以财富资本和人力资本等形式体现到代际传递中,形成社会阶层的分化、固化,并像多米诺骨牌倒下一般进一步引发社会治理能力弱化、发展能力弱化、创新能力不足等一系列“连锁反应”(见图5)。因此,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仅要强调流量层面的收入分配秩序问题,更要充分考虑存量层面的财富积累机制问题。
当前,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重要特点。
(一)从所占比例来看:劳动份额有所下降,资本份额有所上升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劳动话语权有所减弱、资本话语权逐渐增强(唐任伍等,2022),全球大部分国家的要素收入分配都表现出劳动收入份额下降、资本收入份额上升的趋势(皮凯蒂,2014)。数据显示,1980—2011年,世界范围内劳动所得份额从64%下降到59%,且仍然呈现持续下降态势(Karabarbounis等,2014)。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劳动和资本收入的比重也呈现出与全球整体一致的变动趋势。2009—2021年以可支配工资性收入为代表的劳动收入占比由72.1%下降到55.9%,而以财产净收入为代表的资本收入则由2.5%提高到8.8%;且资本收入的增速明显快于其他收入来源。2019—2021年财产净收入平均增速为8.4%,分别高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1.5个百分点、2.4个百分点和1.2个百分点。这种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与位势若得不到及时调整和再平衡,将会逐步扩大劳动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差距,进而使财富集中到少数资本要素所有者手中,逐渐加剧财富差距。
(二)从增长态势来看: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差距有所增大
经济发展的分享性既取决于蛋糕做大的速度,也取决于蛋糕分好的机制(吴敬琏,2020)。全国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组数据表明,低收入户(20%)、中等偏下户(20%)、中等收入户(20%)、中等偏上户(20%)和高收入户(20%)人均可支配收入均逐年上升,但组别之间的差距整体上呈现扩大趋势(如图6所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收扩距”现象愈发值得关注。事实上,近年来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始终超过10,在较高水平区间运行且并无明显缩小趋势。
(三)从积累特点来看:规范秩序和调节能力有待提高
一方面,从收入来源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其中财产性收入是居民获取收入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然而,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平台经济正快速发展并依托数据这一有别于传统形式的新型资产(财产),通过自然的技术进步与数据积累实现成本陡降和效益倍增,产生规模效应、网络效应、指数增长效应,形成垄断并迅速攫取财富。因此,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成为新时期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亟待解决的源头性问题。
另一方面,从调节作用来看,再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再分配调节效果的充分发挥。研究表明,由于我国税制结构仍呈现“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的特点,间接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效应”明显高于直接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效应”(黄群慧等,2021),税收的再分配效应释放不够充分。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来看,2021年发挥作用最为直接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仅为8.1%,远远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25%的平均占比水平,个人所得税制度使收入基尼系数下降1.4个百分点,同样明显低于OECD成员国3.1个百分点的平均水平(岳希明等,2014)。从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来看,对遗产收入、房产增值等财产性收入的征税范围较窄,保有环节财产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不足4%(梁季等,2021),明显低于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10%左右的平均水平,而且对于明星、“网红”、高级管理人员等高收入群体签订“阴阳合同”、隐匿个人收入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同样是制约税收发挥再分配调节作用的重要方面。
三、税收制度在规范与调节财富积累过程中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新时期在动态发展中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然而,现行税收制度对于财富积累的规范和调节作用尚存较大可提升空间,关键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于劳动与资本天然差异的考量不够充分
劳动和资本作为财富创造的主要形式,在财富积累过程中存在天然差异。从发展历程来看,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生产率提升会使资本要素回报率大大提高,相比之下劳动要素报酬率的提升则相对缓慢,进而形成劳动与资本在收入回报和财富积累过程中的差距。正如马克思所说,“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从增长规律来看,资本要素在早期回报率较低,随着资本的积累和复利的作用,资本回报率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财富的积累而快速上升;相比之下,劳动报酬在早期相对较高,其继续提高主要依靠经验的积累和技术的提升,而这不会自动积累和自然产生,且回报形式本质上是单利回报。因此,后期劳动报酬的增速可能会与资本回报产生差距。从代际传承来看,劳动要素的积累只能通过劳动者前期或当期的努力得以实现,并且很难自然传承给下一代,而资本则很容易积累并可通过代际传承延续给下一代,即资本的可积累性会使下一代掌握更具优势的初始禀赋。
因此,税收制度要想充分发挥对财富积累的规范和调节作用,应充分考虑劳动与资本在财富积累中的天然差异,遵守合理的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以“不均等地对待不同者”的方式对处境不利者给予利益补偿,保证机会向每个人平等开放(杨灿明,2023)。然而,在现行税制中,对于劳动与资本天然差异的考量尚不充分。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从收入来源性质看,低收入者主要依靠劳动所得,高收入者主要依靠资本所得,而现行税制下仅将四类劳动性质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对资本所得依然进行分类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课题组,2022),容易产生“对劳动所得调节有余、对资本所得调节不足”的调控偏差。此外,从适用税率来看,劳动所得适用最高达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而资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动所得最高税率远高于资本所得最高税率,收入分配调节效果大打折扣。
(二)对于流量与存量全面协调的考量不够充分
财富积累包含流量和存量两个重要方面,而且相比于收入流量维度,存量维度的分配转移和再分配功能更具备隐蔽性,却又往往在分配转移和再分配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刘尚希,2022)。因此,以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促进共同富裕不能仅仅着眼于流量维度,而应从流量和存量两个维度全面追溯财富差距扩大的内生机制,协调推进两个维度的秩序规范。
然而,现行税制在流量和存量维度均尚存较大改革空间。一方面,从征收范围来看,现行税制“重流量、轻存量”特征明显。具有较强“流量税”属性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步较早且相对完备,但“存量税”属性较强的财产税(如房产税、遗产税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另一方面,从征收环节来看,现行税制“重流转、轻保有”特征明显。比如,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主要集中在交易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据统计,2022年,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两项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合计5816亿元,仅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3.5%,远低于在流转环节征收税收收入的占比(8.1%)(连平等,2023)。
(三)对于主体识别与稽查处罚的考量不够充分
共同富裕不是“吃大锅饭”,也不是“杀富济贫”,而是要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因此,以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促进共同富裕,需要对规范的主体和性质进行区分。对于通过勤劳致富、努力工作等就业渠道获得高收入的工薪阶层和技术人员要予以充分保护,主要通过规范和调节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过高收入,推动社会资源实现公平流动。同时,要准确识别收入的合法性,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让财富积累方式更加合法、合规和合理(李实等,2022)。
然而,新业态新模式在为税收收入带来新增长点的同时,也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新挑战。一方面,新业态新模式增加了纳税主体的识别难度。例如,平台经济不仅将生产者、销售者、平台企业、支付平台等主体集聚在一起,更实现了跨时间、跨空间、跨领域的业态融合,使得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税制要素的确定变得异常复杂和困难。另一方面,新业态新模式也增加了偷税漏税的稽查难度。近年来,新业态从业者偷漏税现象频发,逐渐成为“偷逃税大户”,“网红”主播等高收入群体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花样之多不仅增加了税收监管难度,金额之大更是严重挫伤了人民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积极性,直接影响收入分配秩序和公平。新业态新模式在呼唤也在倒逼税收制度改革。
四、共同富裕目标下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方向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强调,要“加大财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这一战略部署为共同富裕目标下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税制结构仍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从调节收入分配角度来看,直接税制度的累进性不足以完全抵消间接税制度的累退性。因此,应不断完善税制设计,健全直接税体系,进一步发挥税收的公平效应。
一是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总体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在降低各收入人群绝对税负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于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收调节作用则比较受限,通过“1元年薪”等避税方式游离于个人所得税监管之外的做法并不少见。接下来,有必要在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所得纳入综合所得,适当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逐步扭转“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现象。
二是健全财产税体系。财产税是调节财富分配和积累方式的重要工具,但财产税体系的建立仍处于“小试牛刀”阶段,目前呈现种类单一、覆盖面窄、比重较低等特点。目前,中国家庭财富结构中房产占比约为七成,房产净值增长对家庭财富增长的贡献率为90%左右。下一步,应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逐步扩大房地产税试点范围,对商业用房和居民住房(自有住房、出租房和空置房)等实行差别税率。同时,针对当前房产税存在的“重流转、轻保有”特征,适当提高保有环节税负、降低流转环节税负,针对财富的低成本积累和代际传递特点,前瞻性启动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的制度设计,形成一整套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财产税体系。
三是发挥税收对慈善的引导作用。在第三次分配方面,我国慈善公益事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捐赠额仅占GDP的0.2%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以上的水平,尚存较大发展潜力与空间。应进一步完善细化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延长企业超额结转年限、上调个人所得税扣除比例等方式加大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力度,探索建立慈善信托等多样化捐赠制度与税收激励机制,以税收激励效应引导更多资源流向第三次分配领域。
四是完善新经济新业态涉税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占GDP比重提升至41.5%。因此,建立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税收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应多措并举完善税收制度:在法律法规方面,加快构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填充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空白地带;在税种设计方面,借鉴国际税改趋势,加强“双支柱”方案的国际合作,或探索设计如数字服务税等新税种;在税收征管方面,强化先进技术手段应用与部门协调联动,积极探索“数据控税”“政府+平台”“区块链+电子发票+税控嵌入”等创新方式;在违法惩处方面,加强对于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监管,持续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和打击力度,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END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徐曼,黄靖,邓创.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与实现共同富裕:基于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J].国际税收,2023(8):30-36.●谷成 张春雷 韩欣儒: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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