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税与国际税收竞争:有效税率和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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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松(江苏省常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文章内容
一、全球最低税——税收竞争视角的分析
超额所得(EP)=净GloBE所得-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
根据上述公式,当ETR为15%时,补足税比率(15%-ETR)为零,无须缴纳补足税;当ETR低于15%时,补足税为补足税比率与超额所得的乘积;当ETR为零时,补足税比率为15%,补足税数值最大。由此可见,有效税率非常关键,有效税率水平决定是否要缴纳补足税,以及补足税比率(15%-ETR)。 有效税率代表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影响跨国企业集团的税后利润水平,进而影响其投资决策和税收安排。按照GloBE规则,各辖区有动力通过QDMTT、IIR、UTPR对跨国企业集团的低税所得征收补足税,从而改变成员实体的实际税收负担。因此,从全球最低税实施前后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实际税收负担变化的角度,辖区所有成员实体合并计算的有效税率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形(Devereux等,2023):一是征收补足税前的有效税率,即ETR,为有效税额与GloBE所得的比率;二是征收补足税后相对于超额所得的有效税率,为有效税额加上补足税之和与超额所得的比率;三是征收补足税后相对于GloBE所得的有效税率,为有效税额加上补足税之和与GloBE所得的比率,也是GloBE规则应用后相关成员实体的实际税负,是跨国企业最为关注的税率水平,也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上述不同视角下的有效税率具有不同的经济含义,揭示了全球最低税对跨国企业集团税收负担的影响机制。全球最低税正是通过改变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的有效税率水平,重塑税收竞争规则。二、有效税率的决定因素
解析有效税率的决定因素是分析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个辖区所有成员实体有效税率变化的起点。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将ETR定义为e,将征收补足税后相对于超额所得的有效税率定义为e*,将征收补足税后相对于GloBE所得的有效税率定义为e**。GloBE所得为P,P>0;有效税额为T,T≥0;补足税为T*,T*≥0;SBIE为S,S≥0;s定义为SBIE占净GloBE所得的比例,即 s=S/P;全球最低有效税率为m,等于15%。则有:
e=T/P (1)
e*= ( T+T* ) / ( P−S ) (2)
e**=( T+T* ) / P (3)
T*= ( m−T / P ) ( P−S ) (4)
根据全球最低税原理,有效税率e达到或超过15%时,不用计算补足税,因此,e取值范围是:0≤e≤15%。因跨国企业集团不同成员实体所在产业不同、投资结构不同、人员构成不同,辖区成员实体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也不同,因此s取值范围是:0≤s≤100%。公式(1)用以计算征收补足税前的有效税率水平,即ETR。公式(2)用以计算GloBE规则应用后相对于超额所得的有效税率水平,e*= ( T+T* ) / ( P−S ) =T /( P−S ) +T* / ( P−S ) =T / ( P−S ) + ( m−T / P ) ( P−S ) /( P−S ),经整理得:e*=m+es / ( 1−s ) (5)式中m是常数 15%,e*由s和e两个变量共同决定。根据定义,es / ( 1−s ) 大于或等于零,因此,e*总是大于或等于15%。公式(3)用以计算GloBE规则应用后相对于GloBE所得的有效税率水平,可以作如下变换,e**=( T+T*) /P=T / P+T*/ P=T / P + ( m−T/P ) ( P−S ) / P,经整理得:e**= m ( 1−s ) + es (6)公式(6)表明,在全球最低税条件下,e和s共同决定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的实际税负水平。在0≤e≤15%的有效税率区间,s如果不为零,e越低,e**越低,跨国企业集团的实际税负越低。 e是有效税额与GloBE所得之比,有效税额受法定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共同影响。法定税率越低,e值越低;税收优惠越多、程度越大,e值越低。如果成员实体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则e值等于法定税率。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对e值的影响程度不一样,有一些优惠对当期e值不产生影响(Liotti等,2022),见表1。三、有效税率的影响机制
图2表示在实施全球最低税后,当s等于0,即辖区内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没有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时,e**等于全球最低税率 m。此种情形导致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5%的税收优惠全部失效。
图3表示在实施全球最低税后,假设 s=40%,即SBIE占GloBE所得的比例为40%时,e**=9%+0.4e,e**位于9%~15%的区间内,即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底线”变为 9%。图3与图2相比,e**变小,可见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的存在降低了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的实际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税收优惠的有效性,缓解了实施全球最低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冲击”。
举例说明:假设某一辖区公司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某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当年GloBE所得为1000,由于享受税收优惠,有效税额为100,即e=10%。如果没有全球最低税,其实际税率就是10%,所有税收优惠都享受到位。全球最低税实施后,如果没有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则 s=0,e**=15%×( 1−0 )+10%×0=15%,税收优惠部分失效,实际税负水平为全球最低有效税率,有效税额为 150,其中补足税为50。如果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为400,即s=40%,则e**=15%×(1−40%)+10%× 40%=13%,有效税额为130,其中补足税为30。这个结果与未实施全球最低税相比,成员实体的实际税负水平上升了3个百分点(13% ~ 10%),与没有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相比,实际税负下降了2个百分点(15%~13%)。上述分析说明,由于SBIE的存在,跨国企业集团额外享受了税收优惠(数额为20),同时由于s没有达到 100%,跨国企业集团需缴纳补足税(数额为30)。对于这笔补足税,成员实体所在辖区可以通过 QDMTT 行使优先征税权,避免发生补足税被其他辖区征收的情况。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几点结论。
一是全球最低税时代,税收减免可以继续惠及实质性经济活动。《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注释》第5条注释对“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有一个说明:“实质性活动所得按一定比例的回报率计算排除,这使GloBE规则聚焦'超额所得'。例如,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所得,因为这类超额所得最容易产生BEPS风险。”公式(6)表达了同样的含义,公式(6)中m(1-s)表示超额所得部分按15%的最低税率计税,es表示基于实质的所得部分按征收补足税前的有效税率计税。GloBE规则将超额所得和基于实质的所得加以区分,本质上是将跨国企业集团存在可能的利润转移行为和实质性经济活动予以分离,对前者通过征收全球最低税予以遏制,而后者则可以继续享受成员实体所在辖区的税收优惠。GloBE规则既为超额所得划定了税率底线,又对实质性经济活动给予税收激励,为各辖区通过税收优惠吸引真实投资的税收竞争留下了空间。 二是税收优惠的效应随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比例(s)的增加而增大。当s足够低、接近或等于0时,税收优惠会因为补足税的征收而失去部分意义;当s足够高、接近或达到100%时,税收优惠可以完全实现其预期效果,例如,免税期政策可以使成员实体的实际税负为零。当0<s<100%时,税收优惠的效果会因该比例的不同而变化,税收优惠政策会对实质性经济活动产生激励效应,税收优惠越多,越有可能吸引跨国企业开展实质性经济活动。当s不等于100%时,税收优惠在减轻跨国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补足税纳税义务,成员实体所在辖区应配套引入QDMTT,避免发生被其他辖区征收补足税的情况。
三是税收优惠还会产生一定的溢出效应,这里指按辖区合并计算效应。按照GloBE规则,跨国企业集团在一个辖区的多个成员实体可以合并计算有效税率和补足税。在一个辖区内,成员实体中可能既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低税成员实体,也有不享受税收优惠的高税率成员实体,且两类实体的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也会不一样,根据公式(6)的原理,合并计算后的平均有效税率越低、平均s值越高,辖区所有成员实体的总体税负越低,享受的税收利益越多。也就是说,辖区对跨国企业集团已有的成员实体税收优惠力度越大,越有可能对跨国企业集团全球价值链布局的调整产生影响,吸引潜在投资。 (二)特殊税收优惠 除了上述常规的税收减免类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优惠政策——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Qualified Refundable Tax Credit,QRTCs)。按照GloBE规则,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即成员实体依照所在辖区法律规定,在4年期限内获得的可退还税收抵免,包括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等同于政府补贴。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作为GloBE所得,在计算有效税率(ETR)时作为分母的增加项。这样的处理方式与作为有效税额(分子)的减少项处理相比,增加了ETR数值,减少了补足税数额,跨国企业将获得更多税收利益。同时,这样的处理方式还掩盖了跨国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虚增了企业有效税负。具体分析如下。 这里仍然以公式(3),即征收补足税后相对于GloBE所得的有效税率为基础分析辖区成员实体的有效税负。如公式(3)所示,跨国企业集团支付的税款是有效税额与补足税之和,但跨国企业获得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或政府补贴后,实际支付的税款已经有所减少。为了捕捉到这种变化,设G为QRTCs或政府补贴,实际税收负担率为e***,则有:e***= (T+T*−G) / P (7)举例说明,假设:P=1010,S=400,T=100,G=10,则有情形1:补足税=(15%−100/1010)×(1010−400)=31.11按照公式(3):e**= (100+31.11) /1010=12.98%按照公式(7):e***= (100+31.11−10)/1010=11.99%如果G为不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则可以直接作为有效税额的减项,GloBE所得(P)也不再包括G,并有情形2:补足税 =[ (15%−(100−10) / (1010−10) ] × (1010−10−400)=36按照公式(3):e**=(100−10+36) / (1010−10)=12.60%情形1的真实税收负担(e***)为11.99%,小于情形2的税收负担(12.60%),这与实际情况相符。 GloBE规则对QRTCs或政府补贴的处理方式给跨国企业带来了税收利益,且没有直接反映在有效税负上,更加隐形化。这类税收优惠形成的企业收益与同等数额的减免税一样,给跨国企业带来等额的现金流。GloBE规则对这类税收优惠的处理方式不同,导致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不同,如果把减免税额替换为同等数额的QRTCs或政府补贴,跨国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会降低。可以预期,全球最低税时代,各辖区可能更有动力采用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和政府补贴等优惠形式用于税收竞争。 除此以外,还有一类特殊优惠是加速折旧、费用一次性扣除和亏损弥补结转。如果这类暂时性差异在会计上已经作为递延所得税处理,根据GloBE规则,在5个财年内,这类税收优惠政策不影响当期有效税率(ETR)计算,不受全球最低税影响,仍然是税收竞争的重要手段。四、应对全球最低税的政策建议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11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胡云松.全球最低税与国际税收竞争:有效税率和政策选择[J].国际税收,2023(11):23-30.●陈甬军: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共赢机制分析与创新发展●梁若莲: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提升我国税收话语权●马蔡琛 龙伊云:“一带一路”税收治理:回顾与展望●崔晓静 孙奕:借鉴区域税收协调经验 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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