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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研诚信面临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

李真真 黄小茹 知识分子 2020-10-15

摘要

大量撤稿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中国科学家形象的损害并产生恶劣国际影响。集中于医学领域的此类学术不端行为长期以来被忽视以至于泛滥成灾提示我们反思制度层面:专业化管理的缺位已经成为科研诚信规范管理的一大掣肘;科学道德精神及其行为规范远未内化为科学实践主体的内在价值追求和习惯性的行为取向;单位制度悖论的存在成为单位组织及个人寻求机会成本的诱因。政府主导的科技评价通过依据评价结果的资源配置方式以及行政隶属关系,渗透于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量化的评价体系对科研人员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推动了算计文化的形成,形塑着我们的学术环境,成为我国现有评价与激励机制难以憾动的根本原因。本文认为,改革我国科研评价体制与激励机制,促进良好科研环境的育成,将成为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治本之策。


撰文|李真真  黄小茹(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一、问题的提出:从撤稿事件谈起


2017年4月21日,国际著名出版商施普林格出版集团(Springer Group)宣布,撤销该集团旗下期刊《肿瘤生物学》(Tumor Biology)2012—2016年间发表的107篇论文。施普林格表示,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这些文章涉嫌同行评审造假。


学术期刊撤稿是科学研究共同体的一种自我纠错和净化机制。期刊撤稿时有发生,但此次撤稿非同一般:在同一期刊上同时撤稿107篇且被撤论文的作者全部来自中国。据称,“此次撤稿的规模之大,创下国外学术期刊单次撤稿量、单期撤稿总量、中国学者遭集体撤稿总量等多项纪录”[1]


撤稿事件引起国内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中国科协第一时间会见了施普林格·自然出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安诺杰一行。中国科协在会谈中提出撤稿事件中的主体责任,指出,作者和“第三方”中介有不可推缷的责任,“出版集团存在内控机制不完善、审核把关不严格问题,理应对此承担责任”[2]。该会谈内容一经报道立刻引发各种观点的争议。


实际上,撤稿事件还应前溯至2015—2016年间。英国现代生物出版集团、爱思维尔集团等国际出版集团先后撤销其旗下的期刊论文,其中约117篇为中国学者发表的论文。中国学者发表论文连续遭遇大规模撤稿,且同因涉嫌同行评审造假,尤其2017年的撤稿涉及2012—2016年间发表的论文,这不仅表明了学术不端行为的长期存在,而且揭示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新动态,更为严重的是,它提示了“同行评审造假”在我国科研领域已形成“灰色产业链”。


撤稿事件引发社会问责。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发声强调作者、第三方机构、期刊有不可推缷责任,并表示加强信用管理、承担处罚责任的同时,期刊和第三方机构选择了沉默。而一些涉案作者感到委屈,他们感到被第三方卖了,质问期刊为什么不监管,并且自怜没有时间写论文但职称晋级的硬标杆就是论文。这一事件让学界蒙羞和感到愤怒,他们集体发声,谴责这一有失诚信的行为,要求严惩涉事作者,同时再次引发了对我国现行科研评价制度的反思甚至猛烈抨击。


撤稿事件中的涉案作者大多为临床医生。舆论对于这个群体中发生不诚信行为表现出了复杂的心态,一方面是谴责与担忧。医生是一个高道德要求的职业,不诚信行为导致公众的担忧以及对涉事医生的不信任。另一方面是同情与无奈。以论文发表衡量临床医生水平和价值的评价制度,导致这些涉事医生“铤而走险”。由此引发的深层追问是,学术不端行为归根到底是个人原因还是制度原因所导致?


这一看似简单的二分问题,其实存在着一系列相互嵌套的深层问题。这使得当我们深究“谁该负责”时常常陷入难以破解的怪圈。毋庸置疑,涉案作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涉案作者的委屈表白不仅反映出他/她们对于科学的社会规范的无知,而且反映了我国科研诚信教育的不足与缺失,更重要的,表达了面对现行科研评价制度的不平与无奈。


多年来,有关现行科研评价和激励机制的讨论和批评不绝于耳,但收效甚微。2017年6月14日,科技部、教育部、卫计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就施普林格旗撤稿一事做出初步调查回应,除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处理措施外,还特别强调,“将以此次撤稿事件为契机,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强化以‘品德、能力、贡献’为核心的人才评价导向,更好发挥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并宣布将在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职称改革的试点[3]。由此不难看出,改革我国科研评价体制与激励机制,促进良好科研环境的育成,将成为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治本之策。


2017年7月27日,科技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部门联合召开《肿瘤生物学》集中撤稿调查处理情况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核查结果,并强调对涉案作者将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统一处理规则,区分其参与论文造假的具体情节给予处理。其核查结果如下:


107篇论文中,有2篇论文系《肿瘤生物学》重复发表;1篇系《肿瘤生物学》期刊自身错误撤稿,作者没有过错,《肿瘤生物学》已公开澄清;101篇存在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问题,其中95篇由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6篇由作者自行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这101篇论文中,有12篇系向第三方机构购买;其余的89篇由作者完成,经学术评议认定,其中的9篇存在内容造假,其他80篇系作者完成、内容未造假。这107篇论文共涉及作者521人,其中11人无过错,486人不同程度存在过错(这486人中,102人为主要责任人,70人为次要责任人,314人没有参与造假),其他尚待查实的24人将按程序先纳入科研诚信“观察名单”。[4]


鉴于大量撤稿对中国科学家形象的损害及所产生的国际影响,政府部门的快速反应前所未有。但是,如果将对撤稿事件当事人的处理视为“尘埃落定”无异于舍本求末。撤稿事件揭示了需要进一步追问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此类学术不端行为长期以来被忽视,以至于泛滥成灾?二是为什么此类学术不端行为集中于医学领域(并不是说其他领域不存在),涉事作者大多为临床医生?显然,前者反映了现有的制度安排对学术不端行为缺乏约束,后者体现了现有的激励机制导致的行为反应。而对这样两个问题的追问无疑将我们引向制度层面的反思。


二、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化及现存问题


科研诚信的制度化始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随着一系列违规事件的被披露,科研领域的诚信问题受到关注。1981年3月,美国国会、众议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调查与监督分会”就生物医学领域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召开听证会。之后,美国国会责成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制定和推行防范和惩戒科研不端行为的法规、政策和指南。1988年美国发布《联邦登记手册》,第一次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政策界定。从此开始了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进程。


美国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方面的一系列行动具有全球性影响。从科研诚信制度化进程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20世纪80年代着力于制定科研诚信规范,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及规则。


(2)20世纪90年代对科研诚信规范教育的重视与开展。“预防为先,惩罚为后”的治理理念推进了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化,设立科研诚信课程,科研诚信规范成为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3)21世纪初对科研和学术环境及其相关问题的关切。随着从科研环境入手控制和解决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理念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营造和培育倡导负责任行为的科研环境成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由此形成了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的三大内容:惩治——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预防——设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保障——培育有利于负责任行为的科研环境。


中国科学家对科学诚信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邹承鲁等4位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1993年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致函《科学报》(《中国科学报》前身),建议开展“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的讨论。1993年邹承鲁等4位中国科学院院士联名撰文《科学报》,呼吁尽快制定“科学道德法规”[5]138。然而,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却严重滞后。


我国的科研诚信制度化进程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1996年中国科学院学部和中国工程院分别设立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在院士群体内部强化科研诚信规范管理。199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受理投诉和举报暂行办法》独立开展科学基金监督工作。


21世纪初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工作全面展开,并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成效:一是形成科研诚信规范体系。包括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政府法规,包括形成了一旦生效就“必须遵守”的部门法规,以及意见或决定、伦理准则、诚信规范、指南等文本形式的部门管理政策;教育和研究机构依据上级行政隶属部门要求制定的相关政策;专业学会、学术出版等的规范要求等。二是设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包括国家部委层面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和科研管理部门或机构设立的科研诚信建设专门委员会制度,以及在生物医学研究和应用机构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等。三是建立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包括教育和科研管理部门、资助机构等依据其职责建立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教育和科研机构、学术期刊等依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机构内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查处。


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套制度安排。但问题是,为什么这样的制度安排对学术不端行为仍然缺乏必要的约束力?从这个问题出发,笔者反思我国现有科研诚信规范制度,认为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


1

科研诚信的制度供给


多年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以及教育和科研机构制定出台了诸多科研诚信相关法规及政策文本,但相关规定仍然缺乏可核查性和可操作性问题。近年来尽管有所改变但问题仍然存在,例如,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处理办法等少数规定外,管理部门及研究机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规定,被纳入的违规行为与提出处罚措施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即关于哪种不端行为或何种程度的不端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给实际处理造成困难。


我国科研诚信规范体系的结构性问题不容忽视。从国外经验看,科研诚信规范体系一般呈正三角结构,也即,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专业学会或协会的政策内容通常比教育和科研机构的政策更为广泛,要求的标准也更为严格,教育和科研机构的政策通常比政府的政策更为广泛,要求的标准也更为严格[6]译者序,16。而我国的科研诚信规范体系则为倒三角结构。这一结构导源于我国的科研规范制度的自上而下的建构方式,其中,科研机构和专业学会主体责任的弱势和主导作用的缺失成为制度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


与之相关,我国的诚信规范管理主要是基于行政管理的制度安排。这与欧美等国强调专业化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如美国,在政府管理部门设立监察长制度,在科研机构设立责任官员(Responsible Official)实施专业化管理,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帮助,从而为违规事件作出专业化处理,对一些新的动向作出快速反应提供了制度保障。此次撤稿事件表明,专业化管理的缺位已经成为科研诚信规范管理的一大掣肘。


2

内化的科研诚信建设


历史地讲,科学行为规范主要在系统的科学训练和科技实验过程中获得。在我国,这种科研规范的传承方式所受到影响不可小觑——十年文革造成正常科研秩序的破坏,也从根本上打断了代际间的传承与延续。近年来,科研诚信规范教育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重视,但仍然存在制度化的教育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一项面向我国科技工作者的调查显示,有近四成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对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不甚了解,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系统地学习过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知识[7]95。目前,教育资源匮乏成为我国科研诚信规范教育的一大瓶颈,师资短缺造成大学设立科研诚信课程的困难,即使设有相关课程,其授课质量也大打折扣,以传统的德育教学方式宣讲科研诚信规范,使得科研规范教育与科学实践严重脱节。


较之欧美科技发达国家的科研诚信建设进程,我国还停留在外化的科研诚信建设阶段。科学道德精神及其行为规范远未内化为科学实践主体的内在价值追求和习惯性的行为取向,这无疑大大提升了规范管理的成本,也使得制度供给不足之问题更加突出。


3

制度安排的悖论


“单位制度”是我国的一种社会现象。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单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特殊的资源、权力与交换体系构成的一种特独的社会现象。单位制度包括两种依附关系:一是单位组织对国家;二是个人对单位组织[8]。具体到科研领域。由于科学资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政府管理部门掌握和直接参与资源分配,科研组织需要通过符合国家意志的实际贡献来获取资源与信誉,由此构成了单位组织对国家的依附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单位一般通过评价指标对“单位人”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形成制度化的集体行为,以实现单位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评价作为单位利益再分配的手段,影响或规定着“单位人”的利益和行动策略[4]140。在“单位制度”环境下,单位利益成为行为选择的一种无法回避的驱动力,单位组织构成的共同利益也成为追求单位利益的理由与依据。而“理由”无限制地使用,“动力”无限制地张扬,必然导致规范制度的失效。


可以说,我国的科研管理存在了两套不协调甚或相悖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动摇着遵从诚实原则的坚定性,导致制度性违规;另一方面是必须遵从诚信规范的制度安排,否则将受到处罚。这种制度悖论的存在成为单位组织及个人寻求机会成本的诱因。此次撤稿事件中涉案作者的行为即是典型例子。


国际科研诚信建设呈现了惩治-预防-保障三位一体的局面。而对我国科研诚信制度现存问题的剖析不难看出,三个方面均显不足且集诸多问题于一身,尤其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存在的核心问题反映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困境(详见表1),如果不能得到根本解决,很可能使学术不端治理演变为“猫和老鼠”游戏,如学位论文的查重衍生出了多种多样的应对策略。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即体现了这样一种游戏规则。


表1 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核心问题  


三、屡遭诟病的科技评价与激励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量化的科技评价屡遭我国学界诟病。90年代初,获奖成为评价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科学贡献的要素,成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或职务提升重要的、甚或“判决性”指标。与此同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始重视以科学论文作为基础研究的评价要素,然而,这一量化导向的评价方式导致了一些人将一组数据拆分为多篇发表以增加论文数量的做法,被学界戏谑为“一个鸡蛋炒几个菜”。面对这一局面,科技管理部门在成果管理方面引进SCI指标,由此形成了激励科研人员在世界有影响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有效机制。然而,这一评价方式在激励我国科研人员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量的增长的同时,也引发学界对导致过度量化的评价方式的质疑和批评。


面对与日俱增的批评,2003年6月,科技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针对当时倍受关注的科技评价问题提出了7条指导性意见。但遗憾的是,它被束之高阁。甚至可以说,迄今所涉问题非但没有得到消解反而愈加严重。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与指导性意见相悖,以SCI论文为标准的评价从基础研究渗透于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以“论文论英雄”的职称评定和奖励方式泛化于教育和科研等公共机构。下面是一个很多人都不会感到陌生的故事:


笔者认识的一位朋友,因为苦于国内发表的不易,于是拼凑了一篇介绍中国某专业领域研究现状的文章,请翻译家改成了英语,最后竟然在国外某SCI期刊发表。虽然文章本身并无多少学术价值,但“发表”本身引起了其所在机构的高度重视,他也凭借这篇文章成功解决了拖延多年的职称问题[1]


在这个故事构架中还可以变换出很多种情境,如将“苦于国内发表的不易”改为“苦于没有SCI文章而在职场竞争中屡战屡败”,等等。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它深刻地揭示出了我国现有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的关键问题——学术价值的外在性。由此引发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学术价值的外在性是如何发生的?学术价值的异化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及结果?


21世纪初,面对管理挑战,我国的科技评价经历了一次政府主导下的重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追求公共R&D投入效率为目标,政府引入绩效评价,作为服务于政府管理的工具或手段。绩效评价是一种以“效率”为核心概念的评价方式,它运用投入-产出比值,通过一套可量化数据来表达。在我国,政府主导的科技评价通过依据评价结果的资源配置方式以及行政隶属关系,渗透于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评价指标是一种价值表达。在这样一种评价体系中,评价指标的刚性化对科研人员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甚至具有了规定性[9]


在这样的评价制度框架下,追求效率成为了一种文化现象。尽管长期以来,过度量化的评价方式屡遭诟病,科技管理部门也试图以增加表达学术质量的评价指标以转变过度量化的评价局面,但终究还是将质量转化为数量,从而难以跨越量化评价的藩篱。


由此,一种以数量为基准的水涨船高的测算方式建构了衡量学术贡献大小的游戏规则:论文发表数量-期刊影响因子的质量加权-再到被引量的质量加权。在这里,用可量化的影响因子以等价的方式取代难以量化的学术价值——影响因子高意味着成果质量高或学术价值大。这样一套测算方式还可以推演到诸如奖励、课题、咨询,等等(详见表 2),从而形成了对科研机构及个人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表2 以数量为基准的学术贡献测量方式 

   

在宏观层面,依据量化指标对公共R&D投资效率的评价及诊断具有其合理性,然而,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学术贡献或者一项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是不能仅以“效率”来衡量的。尽管依据量化指标对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评价具有一定的意义,但评价结果一般只是提供了判断其学术贡献的基础,并不具有判决性。当前我国科研领域存在的学术价值的外在性即是混淆了两者间的不同所导致的结果。


这里所谓的“学术价值的外在性”,是指对科研机构及人员学术贡献的评价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其不能因科研行为及成果本身的价值获得应有的认同和奖励。一般讲,外在性具有两面性,也即它对行为的影响包括了正向和负向两个方面。例如,以SCI为核心要素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科研人员追求更多地在高影响因子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行为,但也导致了科研活动的本末倒置,即以获取更多资源和更大荣誉为目标追求在高影响因子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行为[9]119。当前对我国过度量化的评价之所以受到越来越严厉的批评,即是反映了这种科研活动的本末倒置已经到了必须加以根本改变的局面。


科技评价制度的量化偏好对科研行为的形塑,使得我们习惯于以数量为基准的算计,正如一篇论文是否具有学术价值不重要,重要的是发表本身——发表在学术期刊上多少,发表在SCI收录期刊上多少,发表在本领域顶级期刊上多少,等等。它使我们陷入这样一种思维习惯,成功的标准被简单地作为量的问题来对待,进而将“算计”作为一种生存方式。这与“算计”和为一种生存策略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这样的情境下,对外在价值的追求及其成功案例必须会激发各种投机行为。所以说,当“算计”不再是一种生存策略,而是一种生存方式,就意味着一种算计文化的形成,并且必须地形塑着我们的学术环境。这或许就是我国现有评价与激励机制难以憾动的根本原因。


四、科研评价——科技政策的重要议题


当前,科研诚信已成为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议题。基于“零容忍”的科研诚信管理理念,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建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程序及规则,建立科研信用制度,推进科研诚信教育与培训,等等。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当前我国科研制度的悖论式存在,势必会消解这种努力。


我国科研制度的悖论式存在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科研评价的量化偏好导致学术价值的外在化;二是单位制度导致规范制度的失效。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这种制度悖论导源于现有的科技评价与激励机制。所以,我们对撤稿事件乃至我国的科研诚信问题的反思,一个重要内容是,将改革评价与激励机制纳入我国科技政策的核心议程。


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科研评价并非一成不变,但是,过度量化的评价问题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愈加严重。当前我国科技评价问题的突出地表现在,它“培育”了一种以计算回报为基础的行为取向。而这样一种以获取更多资源和更高荣誉的行为逻辑,正在深刻地影响着科学研究的价值观以及对科学的文化认知。


鉴于我国现有评价和激励机制存在种种问题,以及对科学事业带来的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改革势在必行。关于如何改的问题,我们认为,近年来发布的两个宣言式的文本为我国科技评价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概念性框架与思路。


一是2012年美国科学促进会等75家科研机构和150多位科学家共同签署的《关于科研评价的旧金山宣言》。该宣言直指当前科研评价弊端,指出,尽管经过同行评议的研究论文是评价科研成效的主要产出成果,但科研产出不仅是研究论文,还包括“报道新知识、新数据、新的反应产物、新软件的研究论文,也可以是知识产权”,以及“受到良好训练的青年科学家”。关于科研质量的评价,《宣言》明确提出了“不使用影响因子等评价期刊的指标代替评价单篇研究论文质量的指标,不使用影响因子等评价期刊的指标作为评价某位科学家实际贡献的指标,也不作为决定是否聘用、升职和得到经费资助的指标”的总体建议。[10]


二是2014年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发布的《追求卓越科学》宣言。该宣言明确提出了“树立卓越科学的价值理念”“确立追求卓越的行为规范”“建立促进卓越的评价体系”的主张。关于促进卓越的评价体系,宣言从坚持和完善同行评议制度,塑造公开、公正、规范的评价机制和坚持激励创造、推进卓越的评价标准等三个方面给予了阐述。[11]


但是,要使这些理念及其建议在我国科研评价中得以实现还需解决三大问题:首先是科研管理的体制结构问题。现代科技管理包括政府的绩效管理和科学共同体的内部管理。但在我国现行科技管理体制中,两种不同功能的管理严重失衡,表现在政府管理的强势与科学共同体管理的弱势,并且政府管理的强势并非表现在绩效管理方面,而是替代科学共同体的管理方面。这是一种政府管理上的“错位”现象。所以需要通过改革,实现政府管理向绩效管理的“正位”和科学共同体的内部管理的“回位”[12]。其次是科研组织的治理结构问题。与早期的以促进学术发展、维护学者利益的科研组织(如大学和学会)不同,现代科研组织目标的复杂化,使其形成了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并存的治理结构。但我国科研组织的治理结构突出地表现为,行政权力的强势与学术权力的弱势,甚至以行政管理代替学术管理。这种制度安排导致诸多价值冲突。由此,需要厘清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的制度内涵,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的治理结构。第三是学术价值的文化认知问题。这里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学术价值的文化认知从外在性向内在性转型问题。这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数字化考评的生态环境,已经使得我们习惯于对学术价值的数字化认同。二是学术价值的跨文化认知问题。这一方面导源于科研产出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导源于不同学科的文化差异性。总体讲,我国学界存在的学术价值的文化认知问题对信任关系的建立具有直接影响。显然,它已成为我国科研评价难以摆脱数字依赖的重要原因(之一)


众所周知,制度作为一套规则,通过法津、法规、政策、指令以及礼仪、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等,激励或约束人的行为。我国科研诚信问题背后所彰显出的制度问题,绝不可能单一依靠法律或者规范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从体制机制、治理结构和文化认知出发,系统地加以考虑,提供一整套的规则。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现在关注到了科研诚信的严重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应对之快也是前所未有并且受到了社会认可,但是,这只是对于问题后端的处理,而问题前端——“触发”——的治理要则要复杂太多,相比之下实际的举措却远远滞后。如果说在“一整套的规则”中我们考虑的是治理手段的完整性,那么问题链条或者说过程的完整性同样也是必需考虑的。进一步地,这里还有主体责任的问题。古斯顿研究了在确保科学研究的诚信与产出率上,美国科学和政治之间的博弈,形成了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这样一类最终为管理者和科学家所接受的科研诚信问题的管理正式机制。[13]ORI是科学与政治之间边界组织的范例。解决科研诚信问题的主体不能是单方的。溯源而上,我国科技评价与激励也一直存在主体偏颇的问题,这也是导致当前科研诚信问题的根源之一。


(本文获授权转载自“科学与社会”微信公众号。)

  

参考文献

[1]国外大规模撤稿事件与中国有关吗?https://baijiahao.baidu.com/po/feed/share?wfr=spider&for=pc&context=%7B%22sourceFrom%22%3A%22bjh%22%2C%22nid%22%3A%22news_3161999765049249522%22%7D. [2017-05-31].

[2]施普林格撤稿中国科协: 出版集团也有责任. 

http://www.cnbeta.com/articles/tech/605373.htm. [2017-04-23].    

[3]五部门回应《肿瘤生物学》批量撤稿事件.

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7/6/379428.shtm. [2017-06-14].    

[4]科技部等通报《肿瘤生物学》集中撤稿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http://china.cnr.cn/gdgg/20170727/t20170727_523872165.shtml. [2017-07-27].

[5]李真真. 转型中的中国科学:科研不端行为及其诱因分析. 科研管理, 2004, 25(3): 137-144.

[6]美国医学科学院, 美国科学三院国家科研委员会. 科研道德——倡导负责行为. 苗德岁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7]赵延东, 邓大胜. 科技工作者如何看学术不端行为——问卷调查的结果. 科研管理, 2012, 33(8): 90-97.

[8]李路路, 李汉林. 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 权力与交换.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0.

[9]李真真, 李焱, 杜鹏. 塑造科学:政策语境下的科技创新. 科学与社会, 2016, 6(2): 110-121.

[10]San Francisco Declaration on Research Assessment.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5/0724/21901270.shtm.[2015-07-25].

[11]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发布《追求卓越科学》宣言.

http://www.cas.cn/xw/zyxw/yw/201405/t20140525_4126367.shtml. [2014-05-26].

[12]李真真. 科技体制须"二次改革". 人民日报, 2010-11-08.

[13]大卫·古斯顿. 在政治与科学之间: 确保科学研究的诚信与产出率. 龚旭译. 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11


制版编辑: 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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