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
(一)公共收益的来源
一般情况下,公共收益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2、小区公共道路及其他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部分公共区域场地租赁费;
4、利用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
5、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6、其他合法的收益。
(二)公共收益在公共维修中的使用
根据《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公共收益不用于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因为上述费用已经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三)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公共收益的处理
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小区业主。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业主委员会应该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时同时办理清算移交手续。如果前任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42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筹集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中列支。
公共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时应当规范管理,建立相应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鼓励业主委员会成立专门的财务工作委员会对工作经费进行管理。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二、如何管理档案资料
【基本常识】
工作档案的内容:
根据《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武房规[2012]1号)第3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物业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资料;
5、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6、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7、业主意见及建议。
【实务操作】
(一)档案资料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并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约定,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文件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放置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办公场所。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上述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并做好记录。
(二)档案资料的交接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重点关注】
(一)工作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工作档案资料是过去工作和历史的记录,是第一手的参考材料,是考察业主委员会工作最有效的依据。工作档案在日常工作中直接形成,客观地纪录了工作的真实情况,它主要包含合同、契约、决议、账目等。另外,工作档案具有很强的法律证明力,能给业主委员会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提供充分的原始凭证。因此,业主委员会必须从基础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将档案资料保管在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的专门场所。
(二)档案资料损毁或遗失的责任后果
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建设资料档案负有档案保管责任,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财务资料负有保管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小区公共物业经营收入负有会计保管责任,对于这些档案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档案资料的损毁、遗失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档案法、会计法、刑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档案资料不移交的责任后果
根据《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63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交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或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何管理印章
【基本常识】
(一)印章的种类
印章主要包括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如有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务用名章,应当纳入统一刻制监管范畴。
(二)印章的名称
印章所刻名称应是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单上确定的名称,印章直径统一为4.2厘米。业主大会印章内容为“武汉市ⅩⅩ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印章的居中位置为各区行政区域统一的编号;业主委员会印章按届别刻制,内容为“武汉市ⅩⅩ小区(大厦)第Ⅹ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居中位置为各区行政区域统一的编号。
【实务操作】
(一)印章的刻制
新成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依法刻制印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后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印章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印章备案和印模留存手续。
(二)印章的管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员专人分别负责保管,业主大会印章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使用时,应当告知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可建立小区业主大会印章与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撤销、合并、换届或改变名称的,原印章应当及时交回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原办理准刻手续的公安机关备案。
(三)印章的移交
保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重新刻制印章,新印章生效后,前届印章作废。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者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保管的印章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四)印章的补刻
印章因损毁、遗失或被盗等需要补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提交申请刻制印章资料的同时还须持下列资料:
1、补刻印章的书面申请(写明补刻理由,并由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2、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的印章作废声明;
3、印章被盗等特殊情况,还须持由发案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印章因损毁补刻的,相关人员在领取新印章时应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重点关注】
(一)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可以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3、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6、依法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7、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8、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9、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签名后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2、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4、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5、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6、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8、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