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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资金管理之统借统还业务实操知识,请查收!
众所周知,统借统还业务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实务操作如果不满足条件,将产生潜在纳税风险,今天,小编带大家学习统借统还政策,手把手教您如何申报及开票。
丨政策依据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丨实操中需注意的政策要求丨
(一)统借统还政策中角色要求
依据财税[2016]36号的政策,可见统借统还存在两种模式:
1.模式一:
2.模式二:
(二)统借统还政策中其他要求
1.分拨资金利率不得高于统借统还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2.融资本息由统借统还方统一收取并统一归还。
3.集团企业的判断
总局层面对于企业集团并无明确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通常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集团必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规定,而未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的企业,不可以享受统借统还的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深圳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统借统还方仅限于一个,集团分拨下属二级公司时,集团可享受免税优惠,但二级公司再分拨三级公司时,二级公司将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丨优惠实操丨
第一步:免税备案
优惠备案地址:网上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场所)。
第二步:开具发票
企业享受统借统还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票编码、开票项目:3060108金融服务--统借统还。
注意事项:需在“税率”栏选择“免税”。
第三步:免税申报
1.将免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行第3、5、9列的相应位置。
2.将免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行次的第1、3列;将免税额填入“二、免税项目”行次第5列。
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
减免项目名称: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注意事项:免税额=免税利息收入*6%,不需要再除以(1+6%)!
3.将免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行“本月数”栏次。
|作者:刘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企业集团资金管理之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政策运用
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于企业集团而言,更是加强集中管控的核心之一。基于企业集团在融资方面具有规模大、信誉好、资金筹措能力强等特点,统借统还的资金筹集使用模式广泛应用于大中型企业集团。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降低资金集中筹集使用的税收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统借统还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对于满足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继续免征增值税。
但是,大家知道,享受统借统还的免税优惠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且要严格满足这些条件并不容易。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其实做得并不到位,因此在享受免税的同时难免存在较多潜在的税务风险。今天,财资君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和探索一下统借统还免税政策的限定条件以及运用时应关注的要点及风险。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业务模式及免税条件
可享受上述免税优惠的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模式有以下两种:
模式一、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统借方)直接分拨资金
模式二、企业集团(统借方)通过所属财务公司(代管方)分拨资金
无论哪种统借统还业务模式,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均应满足政策规定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必须是外部,且仅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两种筹资方式。
2.模式一的资金使用方只能是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模式二的资金使用方可以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3.分拨资金利率不得高于统借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资金本息必须由统借方统一收取并统一归还。
三、政策运用要点及风险
上列条件看似简单,实则不易满足,且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一,税企争议不断。因此,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在操作上稍有不慎,就会产生税务风险。下面,财资君就带大家看一看,统借统还业务在操作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以及大家应该如何规范。
1.统借主体
【问题】母公司A公司按5%的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5%利率转贷给子公司B公司,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按免征增值税处理。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A公司未进行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责其按全额补缴增值税,并处以罚款和滞纳金。
【分析】税收政策对于统借主体并无明确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必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未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的企业,不得享受统借统还的免税优惠。
2.资金来源
【问题1】A集团按5%利率向股东取得借款后,按5%利率贷给子公司B公司,A集团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可免征增值税?
【分析】企业集团享受免税政策的统借统还业务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A集团的资金来源于股东,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的免税规定,应按“贷款服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问题2】A集团向银行借款用于统借统还业务,但签订借款合同时,银行出于监管要求,“借款用途”只能填写“自用”,且不允许转贷,这种情况是否会影响A集团享受免税优惠?
【分析】A集团用于统借统还业务的资金,虽来源于银行,但由于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自用”,且不允许转贷,则与统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实际使用的情况相悖,因此,在税务认定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集团应尽量与银行协商,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统借统还”;如果银行出于监管要求无法让步,则企业集团应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报备,避免后期税企争议。
3.分拨利率
【问题】A集团按5%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5%利率转贷给子公司B公司,同时向B公司收取2%的管理服务费,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分析】统借方按不高于对外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方可符合免税条件。对于额外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附加费用的,属于利息的价外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被认定为赚取利差的贷款行为,从而应就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和各种价外收费全额征收增值税,而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4.分拨期限
【问题】A集团按5%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5%利率转贷给子公司B公司,借款期限2年。借款6个月后,A公司自有资金充裕,提前归还银行借款,此后A集团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可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分析】A集团提前还款后,其资金来源业已由外部银行借款转换为自有资金,从资金来源条件上看,已不满足免税优惠,因此A集团还款后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不能在继续享受免税优惠。因此,企业集团在分拨资金时应注意,分拨期限应不长于统借期限。
5.分拨层级
【问题】A集团按5%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5%利率转贷给子公司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利率转贷给下属子公司C公司。B公司向C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免征增值税?
【分析】目前,很多企业集团为了精简管理职能,通常是金字塔型的管理模式,很难做到扁平化管理。但对于统借统还业务,由于政策并未规定分拨资金的下属单位层级,在实际操作中,基层税务机关通常仅认可第一层为免税主体,即统借方只有一个,多层分拨不能享受免税。问题中的B公司向C公司收取的利息,存在被认定为多层分拨而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的风险。因此,为严格符合统借统还业务的免税要求,资金分拨应尽量做到扁平化管理,由统借方或通过财务公司直接分拨给资金使用单位,而不再通过中间层级。
6.对应关系
【问题】A集团向银行取得两笔借款,利率分别为5%和6%,A集团按综合利率5.5%将两笔借款资金分拨给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A集团向B公司和C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免征增值税?
【分析】在实际操作中,为清晰反映企业集团为下属单位融资且无营利目的,资金来源与资金去向必须能准确对应,且分拨利率水平不高于统借利率水平,因此,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因此,A集团按综合利率5.5%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7.总结
可见,企业集团要享受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统借主体、资金来源、合同签订、利率期限、分拨层级以及对应关系等各方面需做到严谨和规范;管理上还应注意程序和资料的完善,如签订统借统还协议、制作利息分割单、登记台账等,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务风险。(本文来自华政税务,文/纪广杏)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如果觉得好看,请顺手转发分享吧~
2019房地产企业全生命开发经营周期资本税收筹划
(升级·优化版)
(7月11–13日‖郑 州·百利中州国际饭店‖主 讲:李利威)
好课程不要错过
(注:此课程利威老师在5.1假期期间做了升级优化,所有的案例都是以地产业为准,他的课程满意度近乎100%)
专题背景C中美贸易战再次升级,国内经济形势越发不明朗,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步入深度调整期:一方面,拿地、融资、税务成本攀升,挤压房企的利润空间;一方面,国家在加速寻找可以替代房地产行业的经济支柱产业。房地产行业再次迎来小房企被并购、大房企谋转型的洗牌时代!
C本课程以中美贸易战升级新形势为背景,全面系统地梳理了房地产企业全生命周期投融资过程中的税务规划,分拿地、运营、融资、退出四个板块,一层层抽丝剥茧,将每个节点的节税技巧和风险控制一网打尽。接地气、重实效,只要学会一招,便可斩获百万投资回报。
主讲专家第一节:大势观澜—看清趋势,谋定而后动
1.中美贸易战叠加内部经济下滑,是否还会通过放水解决问题?地产夜壶命运如何?
2.税收征管有哪些趋势?房产税何时会落地?各个省份的社保入税何时会落地?
3.新周期下,房企投融资新特点和各节点税收筹划点和风险点盘点
第二节:拿地环节税收筹划
一.股权架构(谁做拿地主体?谁做投资主体?)
1.如何通过股权架构设计避开分红股的个人所得税?
2.如何通过股权架构设计降低集团内的企业所得税?
3.如何通过股权架构设计降低土地增值税、契税?
4.家族企业应如何设计股权架构以实现风险隔离+财富传承+资产保值增值?
5.本节案例:龙湖地产、加加集团、红星美凯龙等
二.拿地筹划
1.拿新地:
⑴ 招拍挂拿地中如何对勾地成本进行处理?
⑵ 税务如何对一方出钱、一方出资源、一方出运营的合作建房进行认定?
⑶ 什么是联姻生子模式、借鸡生蛋模式、联合立项模式?分别应如何处理?
⑷ 特殊拿地:旧城改造;拆迁还建等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2.拿存量地:
⑴ 股权收购VS资产收购VS吸收合并
⑵ 什么叫税负转嫁?股权收购过程中应如何防止税负转嫁?
⑶ 如何通过设计过桥公司降低资产收购过程中的税负?
⑷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吸收合并的并购模式?有哪些注意要点?
1.如何进行资产或业务剥离?如何理解分立、转让、划转、投资四种剥离模式?
2.分立:荣安地产分立案例(流程+节税点+风险点+点评)
3.投资:肥肥地产投资案例(流程+节税点+风险点+点评)
4.划转:某上海地产公司剥离商业地产案例(流程+节税点+风险点+点评)
5.买卖:整体资产转让过程中一定要交增值税吗?有哪些处理空间?
6.如何将子公司变成分公司?如何将分公司变成子公司?
7.换股过程中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利用?
第四节:退出环节税收筹划
1.应如何对房地产项目公司进行注销清算?
2.自然人股东退出:
⑴ 自然人股东转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筹划?
⑵ 股权转让过程中常犯的财税错误以及补救措施?
3.公司股东退出:
⑴ 公司股东退出过程中如何降低企业所得税?
⑵ 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到底征不征土地增值税?
⑶ 公司股东退出的三种方式:转股/撤资/注销的税务处理
⑷ 股权转让协议中10个需要关注的涉税条款解析及注意事项
第五节:融资环节税收筹划
1.股东融资:股东以资本金方式投入资金,还是以股东借款方式投入资金?
2.房企创新融资模式的税政筹划案例(信托、ABS、供应链金融等)
3.房地产基金运作模式及税收筹划
第六节:答疑互动(学员问老师答,疑难问题不带家)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老板,董事长、总经理与中高层管理人员、财务总监、成本总监、投资总监、财务经理、会计经理、税务经理、资金经理、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
培训时间·地点2019年7月11日至13日(11日全天报到,12-13日两天课程)
郑 州◇百利中州国际饭店(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与纬三路交汇处)
人民币3680元/人(含授课、场地、资料、会务、现场咨询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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