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太好了!法院新规:律师可直接调查老赖财产和证据,调查令效力等同法官|附官方标准模板

2017-07-27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于2017年7月18日印发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和政策变化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

宁中法[2017]141号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中法[2017]141号


各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


为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促进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市法院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了《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切实遵照执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  京  市  司  法  局

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2017年7月18日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执行法院。


第三条 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社会保障情况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无人机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三)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

(四)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支付宝、微信、京东、糯米等账户情况,以及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持调查令的律师不能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

 

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代理律师能够自行调查收集的;

(三)与本案执行无关的;

(四)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五条 申请使用调查令,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代理律师的身份情况、接受调查的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目的,以及无法院调查令难以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原因等。


(二)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列明,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调查令申请后,由执行承办法官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代理律师提交申请时现场决定。执行调查令由执行局长签发。

向代理律师发放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案号、调查令编号;

(二)案件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持令律师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号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事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七)拒绝或妨碍律师调查的法律后果;

(八)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填发人、签发人应当对调查令上填写的内容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因填写不全、填写错误等造成调查令在使用中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填发人、签发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第八条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调查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代理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事项。调查令期限届满的,自动失去效力。


第九条 持调查令的律师应当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正确使用调查令,并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完整。

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时,持令律师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和调查令,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核对后存档。


第十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当场提供有关证据,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接受调查。

当场提供有关证据有困难的,应当书面说明不能当场提供的理由和能提供有关证据的日期,且最迟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接受调查人或者单位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调查的律师。


第十一条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持令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十二条 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后,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并提出相应的处理请求。

对持令调查中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代理律师应当保密,仅限于本案执行目的,不得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三条 调查令因故未使用或过期失效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还人民法院入卷。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未提供证据材料,也未书面说明原因的,代理律师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并请求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代理律师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的;

(二)持伪造、变造的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三)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五)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六)其他滥用调查令的。


第十五条 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者调查令、回执等文件交还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于逾期后五日内向持令律师催交,并将催交情况记录存卷。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调查令申请书

        2: 人民法院调查令




附件1:


调查令申请书

 

当事人:

申请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接受调查人:×××

请求事项: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一案中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请求你院开具调查令,以便能够持调查令前往×××调查收集如下证据材料:

一、

二、

三、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件2:


南京市___人民法院调查令

                             ( )苏 调查令 号


 ___单位(个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____与被执行人____ 纠纷一案,案号为____,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取得有关被执行人(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证据,于__年__月__日向本院提出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关(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审查决定,现授权____ 律师事务所___律师(律师证号:___)___来你(单位)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1.

2.

3.

请你(单位)在核对持令律师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无误后,为持令律师查询并提供上述指定证据。不宜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章或印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办人签章。

对本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你(单位)有权拒绝向持令律师提供。

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调查的律师。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本调查令有效期限为: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此令。

法院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南京市×××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6: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裁判观点汇总)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5:最高法院: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

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

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52: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最高院: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列问题梳理)

58:最高院:被执行人若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即使已付款,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59:最高院: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60:最高院: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附:9个案例)

61:最高法院: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62:最高院: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非显名股东可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63:有结论!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代持显名股东的股权?(25个典型案例和裁判观点)

64: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65: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统梳理,有答案)

66:最高法院: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67:搞明白了!最高法院: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68:有公式了!高院: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69:终于搞懂了!高院: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70:注意!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71:清晰了!最高院: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72: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即使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法院也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73最高院:执行拍卖所得标的物有瑕疵的,竞拍人能否要求撤销拍卖或核减价款?

74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5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6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网拍系统发生故障的,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77高院:执行法院刊登拍卖公告是否属于履行了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

78高院:在执行司法拍卖中应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79重磅!最高院:对执行拍卖结果不服时,如何才能申请撤销拍卖?(附:9个典型判例)

80最高院: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含以物抵债执行问题)

81高院:被执行房屋承租人能否申请将装修设施等一并拍卖并受偿?

82最高法院:法院单独拍卖房屋或土地的,应如何救济?

83拍卖刑事追赃房产时,抵押权人能否被优先清偿?(有答案)

关于我们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专注为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丨专业研讨丨法律咨询

联系电话:010-59449968

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全国最大的执行法律平台,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保全精华内容↓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

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