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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 彭小瑜:“理性不能辨识的,爱心可以体验” ——于格的《论童贞玛利亚》与《教会法汇要》案例第29

彭小瑜 世界历史评论 2021-09-08

彭小瑜,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理性不能辨识的,爱心可以体验”
——于格的《论童贞玛利亚》与《教会法汇要》案例第29


摘要:11和12世纪欧洲的人文主义在历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为西方文化提供了一些最基本的元素,并影响到现代世界的婚姻和家庭观念,譬如合意为婚姻基础的共识以及被普遍接受和严格执行的一夫一妻制度。中世纪人文主义的出现意味着西方思想文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意味着这个时期的基督宗教开始更加明确地看重人的尊严和人的情感世界,更加充分认识到信仰生活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密切联系。圣维克多修院的于格和格兰西分别是12世纪中期最重要的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他们对爱情和婚姻问题的看法具有鲜明的人文主义特色,赞美夫妻之间的合意、柔情和忠诚,积极鼓吹他们心目中的男女平等和社会平等理想。

关键词:中世纪社会思想  经院神学  教会法  圣维克多修院的于格 格兰西

罗马天主教会在2004年颁布了《教会社会训导纲要》。与第二次梵蒂冈会议之后的其他教会文件一样,这部纲要谈到要注意将天主教传统与当代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要注意观察时代的迹象。对婚姻的看法不可避免会体现出教会对时代具体情况的体察和思考。这部纲要敏锐地提出:当下在世界各地,家庭和婚姻这些凝聚着传统道德和价值观的制度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有一种意见甚至以为,任何关于家庭和婚姻的真理和道德都可以屈从于多数人的意见以及政治家的决定。


婚姻和家庭的传统性与多变的世俗社会之间永远存在着张力。在西方,当历史悠久的家庭传统面对日益普遍的离婚以及同性婚姻现象的时候,人们始终有一系列极其复杂和困难的问题需要处理。而类似的局面也曾经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在纷繁的世俗环境中,为维护稳定的和作为整个社会秩序基础的传统婚姻和家庭,如何避免屈从于多变和不稳定的舆论和民意,是古今西方社会不得不努力去做好的一项关键工作。与此同时,与现代西方人面对的情形一样,中世纪西欧人士还需要对有益于婚姻和家庭制度的必要改革保持开放性,甚至需要为社会进步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努力求新。而对他们而言,这一切作为的重要基础是对爱情和婚姻的明确肯定和赞美。他们将人世间的爱提升到了神圣的高度——爱不仅是肉身的,也是精神的。用圣维克多修院的于格(1096—1141年)的话来说,就是“理性不能辨识的,爱心可以体验”。


我们在本文的考察重点是于格所写的《论童贞玛利亚》,并对格兰西《教会法汇要》(1140年)关于婚姻问题的讨论有所呼应。

(于格)



一、 界定婚姻:12 世纪的神学和教会法


什么是婚姻?这个似乎不成问题的问题在当下的欧美社会又成了一个争议话题。


我们在这里对西方传统的回顾,仅仅限于对于格和格兰西见解的个案考察。圣维克多修院的于格没有留给后人详细可靠的传记材料,关于他的出生地和社会身份的意见从中世纪开始就不统一,争论很多,以至于德国、比利时和法国的历史传记辞典都把他列为本国人物。学者们有共识的基本看法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出生在11世纪末的于格与德意志的萨克森地区以及尼德兰有过某种特殊关系,尽管很难确定他在哪里出生以及接受最初的教育。可以肯定的是,他在1115年前后到了法国巴黎,进入在1108年建立的圣维克多修院,在那里进一步学习,并在12世纪20年代成为该修院最主要的教师和学者。哈纳克称其为12世纪“最有影响力的神学家”。于格有时因为他熟悉和运用奥古斯丁思想的缘故被称为“又一位奥古斯丁”。他所在的圣维克多修院以及他早年可能待过的德国修院都属于11世纪开始蓬勃发展的修道教士团体,遵守奥古斯丁制定的修道规章和传统。我们在此将要讨论的另一位12世纪的作者是教会法学家格兰西。与于格相比较,他留给后人的可靠传记材料甚至更少。格兰西最重要和无人质疑的遗产是他系统整理和编纂的《教会法汇要》。他因此被称为中世纪的“教会法之父”。


个人生平故事的缺乏对理解于格和格兰西的著作文本并非没有影响。能够清楚知晓他们在当时教会和世俗环境中的活动,譬如他们是否担任过一般或者重要神职,是否参与过重大的教会决策,无疑有助于学者判定他们处理问题的侧重点和导向,包括他们对平信徒事务的关注程度。在无法掌握他们详尽传记材料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做的一项关键工作是了解当时教会和社会整体的思想文化氛围,确定他们的文本在这一语境中的位置,进而在最大程度上把握他们的情感和倾向。由于这里重点讨论的是他们对爱情、婚姻和家庭问题的看法,我们对时代背景的交代也主要涉及相关内容。对12世纪西欧文化和社会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既得益于又受制于“文艺复兴”这一概念被用于这个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时代。为纪念哈斯金斯的《12世纪文艺复兴》出版50周年(1927—1977年),学者们有过一次议题相对集中的讨论。他们在认同其基本看法的同时也做出了一些修正和重心的调整。其中有些看法对我们理解中世纪欧洲的婚姻家庭观念十分重要,譬如他们强调11世纪西欧及其教会的思想和文化对12世纪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以及当时基督教文化的一个特点,即通过继承和超越古典遗产来塑造中世纪和现代的西方思想传统。


重视人的尊严和情感,用人世间的爱情来表达对天主的爱,以及用基督教的爱来圣化人和人世间的爱,是在10和11世纪就已经开始萌发、在12世纪得到充分发展的母题,是当时的思想文化“更新”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在其中得到阐释和发展的爱情和婚姻观念完全被置放于中世纪基督教道德的控制下,并因此与当时的封建社会价值观产生差异甚至冲突,也因此会与现代西方文化有难以调和的矛盾,同时又与后者有贴切吻合的方面。譬如鼓吹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对个人情感的正面肯定以及对封建婚姻中经济政治利益算计的批评,又譬如对同性恋关系的歧视和迫害。


20世纪50到80年代的欧美学者曾经谈论和争论过是否在欧洲中世纪,尤其是在12世纪,出现过“个人的发现”或者“自我意识”的觉醒。这里比较困难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他们所论及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意识,如何将之与现代西方的个人主义加以区分,以及个人意识在这里是否意味着人们对情感的理解和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是否影响到基督教作者对爱情的看法。在爱情和婚姻问题上,确实也有学者认为,当时出现了重视人世间情感(包括男女之间精神的和肉身的爱情)的思潮以及大量相关的文学作品,其中一部分是以骑士文学的形式流传。即便在修道文学里面,包括在于格的作品里面,也出现了对尘世情感和性爱更多的肯定,尽管其表达方式往往是婉转的神学话语。


这种对尘世爱情和婚姻关系的肯定,并不是在肯定现代西方个人主义对情感的态度,而是力图在中世纪基督教的和封建的社会氛围里面定位和安放人的情感。在这些更新和变化背后,以及在与之相伴随的一些“保守”因素背后,最强大的文化影响来自11和12世纪的西欧教会和基督教作者,尤其来自修院以及作为其精神和文化导师的修士作者。在他们那里,在我们后面讨论的于格和格兰西的作品里面,个性和个人情感的张扬往往带有利他性,受制于维护社会秩序安定和谐的愿望和决心,其具体表现为:认可男女平等,但是并不否定性别之差异;追求社会平等,但是远远没有达到鼓动社会革命的程度。



二、于格的逻辑:由男女差异到男女平等


西欧作者,尤其是修院作者,在11世纪中期到12世纪中期建构的新思想文化体系是西方社会的传统文化,同时也是一种“现代”文化,让读者从他们的著述中看到在12世纪末开始衰落、到近代早期重新抬头的一些特征,包括对个人尊严和情感的强调。诺里斯将这一新文化称为中世纪的“人文主义”。他也谈到了在当时重视个人爱情的氛围里基督教和修道传统并不是退出了生活主流,而是起到了有益的规范作用,使得人们不仅珍惜爱情,而且学会无私和真诚的爱情。诺里斯举例说,阿贝拉尔学会和表现出对埃洛伊兹真挚爱情的场景,不是他们两人具有戏剧性的恋爱和婚姻生活——此处露骨透露出阿贝拉尔的自私自利,而是两人的肉身被迫分离之后阿贝拉尔在书信中对埃洛伊兹流露出的细心关怀和问候。


于格关于爱情和婚姻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他的两部著作,也就是《论童真玛利亚》和《论基督教信仰的圣事》(第2卷第11部分)里面。前者的写作应该在后者之前,不过二者都写在12世纪30年代,即于格在圣维克多修院活动最积极的时期。与中世纪早期的情况相比,11和12世纪欧洲教会和作者对婚姻涉及的宗教、法律和伦理问题的讨论变得更加密集和深入,其缘由是多方面的。在学理的层面,早期经院神学和教会法的作者借助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论辩方法处理《圣经》文本和古代教会作者的著述,有更好的能力对有争议的教义和实践中的司法和道德问题进行科学的整理和系统的论述。于格的神学是这一思想运动发展进程中继承早期传统并加以发展的关键环节,而且他的这一地位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里面就已经提及并认可的。


《论童贞女玛利亚》

(Hugo de Sancto Victore : De beatae Mariae virginitate )


在社会实践的层面,西欧基督教会在此时对婚姻问题也有不得不重视的原因。首先是教士在婚礼和平信徒日常生活中的影响力逐渐加强,譬如神父对婚姻的见证、对新娘和新郎的祝福,以及婚礼与弥撒的结合。而在神父更多介入婚礼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些习惯和规矩,包括神父会通过询问结婚男女是否合意来判断当事人是否自愿缔结婚姻关系,并以此来决定这一特定婚姻是否可以确立。神学家和法学家的讨论以及教会的立法,会跟进社会实践的变化,也会按照当时的基督教道德来引导婚姻文化演进的走向。教会重视婚姻问题讨论的另一个原因,是意大利北部和法国南部的异端卡塔尔派被看作是在否定婚姻,挑战传统的家庭伦理,威胁社会秩序的安定。作为回应,教会自然要更多强调基督教思想传统中肯定婚姻家庭的内容,最终将婚姻确立为七大圣事之一。问题是,当我们处理中世纪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文本的时候,将解读与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密切对应固然是标准的历史研究方法,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我们对文本和作者内心世界的忽略和误读,会遮蔽我们对具有高度稳定性的基督教道德原则的观察和理解。回归朴素,突破常规和流行范式束缚,更多就文本自身的话语得出结论,是学术研究当下亟待重视的一个思路。解读于格论爱情和婚姻的文本的核心首先应该是文本在字面上的意义,以及作者借助文本表达出来的基本观点。


在于格看来,婚姻当然是男女双方出自爱情的合意而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过于格支持的中世纪婚姻理论强调合意导致的完满夫妻关系,而不是强调肉身结合造成的事实婚姻。这一种婚姻界定的原因,不仅仅是当时的基督教作者需要承认并证明圣母玛利亚在与约瑟夫的关系中永久保持了童贞。对于格来说,夫妻的相互爱慕和平等男女由心灵相通达成的情意交融是非常关键的,即使平常夫妻并非像玛利亚和约瑟夫那样缺失肉身关系。因此,他对夫妻肉身关系的肯定也进入一个优雅和完美的境界,将其看作夫妻情感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不是将其贬低到仅仅是为了生育和释放肉欲。他注意到,男女的差异不仅不是男女不平等的理由,反而恰恰是二者互助和互相关怀的根源。


于格对男女平等的认同首先表现在,在他看来,婚姻合意是男女双方在平等的前提下相互做出的决定和承诺,女方意愿的分量与男方完全相同。这一合意是正当的,即不违背法律和风俗,譬如严格遵循教会对近亲通婚的禁止、对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关系的限制。在婚姻的忠诚问题上,男女也是平等的,男方需要与女方一样维护夫妻感情的纯真,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弃她,不得有通奸的行为。肉身关系也是夫妻之间合意的一个方面,是夫妻相互的承诺,但是这一承诺不是婚姻存在与否的条件——共同做出守贞决定的玛利亚和约瑟夫的婚姻也是真实存在的。这一承诺是婚姻关系里面的一种责任,意味着夫妻要为对方守身,意味着肉身关系只能发生在他们两人之间。


正是因为于格明确承认男女平等,力图将爱情和婚姻置放在超越肉身关系的高度上,同时又不否定人世间婚姻中肉身关系的合理存在,他就自然而然地将夫妻之间的爱情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使得他对婚姻的理解具有了浓厚的“现代性”——我们这里完全是在正面的意义上使用这一说法。也就是说,他对婚姻的理解是一篇具有强烈“个人意识”的爱情誓言:当夫妻双方因为婚姻而永久连结在一起之后,他们应该同心同德,患难与共,他们之间的爱是最高境界的真挚,他们之间的感应让他们难以停止为对方焦虑,他们能触摸到对方的诚恳,他们能察觉对方的怜悯的温存,他们相互的慰藉和忠诚是力量和信心的源泉。夫妻的心灵和肉身爱对方,宛若是在爱自己。他们因为爱对方而得到了宁静和幸福,为对方活着,结果自己也活得快乐。于格在这里质疑和批评了仅仅将肉身关系看作婚姻基础的观点:在肉身关系之外,婚姻所带来的善和美丽是无法视而不见的。在表面上,于格只是在反驳否定玛利亚和约瑟夫之间存在婚姻的看法,而在他的论辩过程中,他其实在证明,不仅玛利亚在她的婚姻中保持了童贞,普通人的婚姻存续与否也取决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心灵的连结”,婚姻中的肉身关系以及由此发生的后代繁衍需要建立在夫妻之间爱情的基础之上。


男女之间,如果仅仅存在肉身关系,没有合意,彼此没有责任感,没有心灵的沟通和融合,其实在任何文明社会都很难被看作存在合法以及合乎道德的婚姻关系。现代学者在评论中世纪婚姻学说的时候会注意到于格的上述看法与现代文明婚姻观之间的共鸣,不过有时候也会批评于格以及其他中世纪作者将肉身关系与人的堕落和罪性相联系的态度,认为他们多少贬低了自然的男女关系。矫情的一方可能不是中世纪作者,而是只看到肉身关系正当性、忽略爱情和婚姻精神层面的现代学者!


《论基督教信仰的圣事》

(Hugo De S Victore :De Sacramentis Christianae Fidei


于格既然论证了合意而非肉身关系是婚姻关系确立的必要条件,在逻辑上他就不得不回答一个困难的问题:既然肉身关系可以作为婚姻的必要因素被排除,那么同性之间为何不可以有相似的精神上的婚姻关系存在——他在这里并未涉及同性恋和现代意义上的同性婚姻。《论童贞女玛利亚》的各个章节都在不同程度上由玛利亚的童贞论及基督教婚姻,所有章节因此在逻辑上建立了密切联系。在第4章,于格在解释婚姻只可能存在于男女两性之间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和情感因素。他指出,夫妻双方在同意结婚和相互承诺忠诚的时候,他们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但是婚姻关系不可能存在于两个同性的人之间,因为正是男女之间的特性差异导致了婚姻的必要性。他在这里对男女差异的讨论是否就意味着对男女不平等的认可呢?读者站在现代女权主义的立场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我们克制住用现代价值观对古代文献进行过度解读的冲动,于格文本在字面上的意思本来是直截了当的。他只不过认为,两性之间因为各自的特性差异产生了互相帮助的需要:他的确强调了女性柔弱的一面,他显然无法接受女性的社会职责应该与男性等同的现代观念,不过他绝对不是在为封建社会的森严等级和性别歧视背书。他刻意地说明,女性的柔弱会激发男性的怜悯,让后者意识到自己有责任爱护和帮助她,同时也会让女性倾向于接受来自男性的帮助和爱护。夫妻双方因为各自特性不同而被激发出来的爱情,会逐渐和不知不觉地融合为一,转变为由衷的、将两人结合为一体的爱。也就是说,婚姻中男女的爱是互补的,并不是一方处于压迫另一方的地位。在《论基督教信仰的圣事》里面,于格的表述甚至更加明确:妻子是丈夫的伴侣,既不是他的奴婢,也不是他的奴主;夫妻关系是两人平等的结合,而女性的柔弱只是让她更自然地接受来自丈夫的呵护。


在现代女权主义的立场面前,于格对婚姻关系的上述理解肯定经受不住拷问。他对爱情和婚姻关系的理解,在西方的传统文化里面,仍然不失为一种具有理想主义性质的完美境界,不失为一种浓墨重彩的真实情感抒发,当然也不局限于经院神学的理性思辨。正如他所提到的,有时候,“理性不能辨识的,爱心可以体验”。他引用《雅歌》来形象描述的爱情不局限于人和天主之间的爱。他希望这也是对男女之间、夫妻之间真爱的表达。他明确地借用这些诗歌的语句来赞美人世间的爱情和婚姻:“我属我的良人,我的良人也属我,他在百合花中放牧群羊”;“我的鸽子,我的完全人,只有这一个”。



三、 格兰西的逻辑:由婚姻合意到社会平等


在12世纪的西欧,于格所在的巴黎圣维克多修院是最重要的神学中心之一。中世纪的神学与教会法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我们从于格的神学著作里,尤其在他对爱情和婚姻关系的讨论中,可以看到他对法律问题的关注。譬如《论基督教信仰的圣事》一书就有不少篇幅涉及具体的教会法案例,其中的私奔以及私奔引发的不良后果是于格担忧和关注的。


正如我们在前面谈到的,以男女双方平等和自由的合意作为婚姻关系建立的基础,在充满等级观念和偏见的中世纪封建社会,无疑是一种思想和文化的革命,是西方文化的传统,也基本符合现代文明通行的价值观。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这种新观念也会带来负面的后果,会要求法律和风俗有对应和配套的发展。于格谈到了私奔这一现象及其对妇女儿童可能造成的伤害,认为私奔引发的困难和复杂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几乎是人力无法解决的:既然在排除重婚和近亲通婚等障碍之后,基督徒男女双方的合意足以确立不可解除的婚姻关系,那么未经父母、神父或者其他人祝福和见证的私奔夫妇的关系当然也同样是不可解除的。私奔之后,让于格困扰和痛苦的事情发生了。他告诉我们说,一位携带妻子私奔的丈夫不久之后因为某种原因后悔了,抛弃了他的原配,并且后来在教堂里公开与另一位女性结婚,还与她生育了孩子。被抛弃的原配请求教会主持公道,但是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对负心汉的指控。于格十分痛心地指出,在这一类情况下,教会法庭没有办法否定这位丈夫的第二次婚姻,尽管在事实上他犯有重婚罪。更困难的是,他进一步指出,教会为防止重婚的情况再次出现,也无法允许在缔结秘密婚姻之后被抛弃的那位妇女与另一位男性结婚,因为该妇女已经承认自己是已婚妇女。而且为了保护在教堂婚礼中与那位负心汉结婚的女性,一位因为被欺瞒而与重婚者结婚的无辜女性,教会法庭也无法允许其丈夫以自己的第一次婚姻为理由离开他在公开婚礼中接纳的妻子。如果允许这对曾经以私奔方式结婚的夫妻破镜重圆,那么任何已婚男性都可以声称自己的第一次婚姻是隐蔽和无人知晓的,并以此为借口解除自己得到众人见证的合法婚姻。


面对文化和婚姻制度变革所造成的困难局面,中世纪教会及其法学家会拿出什么样的应对办法呢?于格建议说,他个人觉得这类案例几乎没有解决途径,当事人只有祈祷和忏悔自己的罪过,除非相关的法律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他同时代的教会法学家格兰西对婚姻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针对于格所遭遇困难给出的解救办法:有些婚姻是合法的,但是没有得到天主的确认;有些得到天主的确认,但是不合法;有些不仅是合法的,也得到了天主的确认。合法的婚姻根据法律制度和地方习惯而缔结,譬如异教徒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依据他们的法律而缔结的,但是可以被解除,因为没有得到天主的确认。在基督徒中间当然存在被天主确认和已经在肉身关系中完成的婚姻,这样的婚姻不仅有效,而且一旦开始就不能被解除。有些这样的婚姻同时也是合法的,因为妻子是由父母交给她丈夫的,她的丈夫下了聘礼,他们的婚事得到了神父的祝福。这样的婚姻既是合法的,也是被天主确认的。有些基督徒蔑视所有那些庄重的仪式,仅仅因为合意和相互之间的爱慕就彼此结合在一起。他们的这种婚姻关系被认为是不合法的,即不符合教会法律和基督教社会习俗,但是可以看作是得到天主确认的,是有效的,并且也在肉身关系中得到完成,因而是不可解除的。



《教会法汇要》


也就是说,与于格的意见一致,格兰西承认男女双方的合意是婚姻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他承认秘密婚姻,因为即便没有父母的支持,男女双方的合意足以建立有效和不可解除的关系。但是私奔并非教会所鼓励的结婚方式,也不是社会舆论所看好的。格兰西讨论的焦点是人世间的婚姻,他因而倾向于认为,在肉身关系发生之前因为合意缔结的婚姻可以被终止。于格没有详细探究具体生活当中多样和复杂的婚姻法问题,但是他和他所在的巴黎的教会法学家不认为婚姻存续与否取决于肉身关系是否发生。这个困难的问题最终是由教宗亚历山大三世(1159—1181年在职)解决的:婚姻存在与否与肉身关系无关,但是教会法庭可以因为肉身关系没有发生或者根据其他原因宣布婚姻无效。


将婚姻牢固地建立在男女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不仅支持了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和情感优先取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中世纪封建制度下的社会不平等。在这里,我们同样可以发现于格和格兰西思想的交叉汇合。于格在讨论婚姻关系的时候曾经简略说到骗婚的弊端,譬如冒名顶替,隐瞒出身和伪造身份。他们两人都就自由人与农奴的婚姻发表过意见。于格的看法比较简略:如果有人发现自己的配偶是冒名顶替者,他们之间实际发生的肉身关系并不能导致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为二者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合意。一个更加困难的问题是,假如有人与自己的心上人结婚了,但是婚后发现配偶并不具备自己原先以为他或者她拥有的自由人身份,这样的婚姻还是有效的吗?于格特意指出,有一种意见认为,在这里并没有出现人被顶替的情况,只是配偶的身份被隐瞒或者被误会了,因此这一婚姻仍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在原则上自由人与农奴之间的婚姻在法律上和道德上是有效的。但是于格认为,如果自由人能够证明自己事先确实不知道对方的农奴身份,而且对方是故意隐瞒了不自由身份 — 男女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合意存在,那么骗婚的诡计应该被揭发,因为骗婚产生的婚姻应该被宣布是无效的。换言之,合意才是决定婚姻是否有效的关键;身份差别并不导致婚姻的无效,社会平等原则得到了认可。


在《教会法汇要》里面,格兰西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更加系统。在关于自由人与非自由人婚姻案例的讨论中,格兰西仅仅列举了八条法规,但是写了五条评论,其中四条的内容很详尽,有一条几乎可以被看作是一篇短文。格兰西在这里展示的境界和于格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男女合意缔造婚姻的原则在他们两人那里都成为社会干预的思想工具。对格兰西而言,合意不仅意味着男女平等,也更加清楚地指向了社会平等。


在一场骗婚的阴谋里面,受骗的一方并没有真正就婚姻表达自己的同意。格兰西所举出的案例是:一位贵族女性在没有见面的情况下接受了一位贵族男性的求婚,一位农奴冒充该贵族男性与该贵族女性结婚,但是该贵族男性之后出面揭穿了这场骗局,并请求与该贵族女性结婚,被骗的后者也有同样的愿望。那么该女性与骗婚的农奴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她了解了那位骗婚农奴的真实身份之后,是否可以立刻离弃他?格兰西的回答分成两个部分。就这场特定的骗局而言,女贵族根本就没有同意与假冒的农奴结婚,因为她心仪的完全是另外一个人,所以在她与这位农奴之间本来就没有婚姻存在。但是格兰西由这个案例引申到了如何处理婚姻关系中的身份错乱问题,分析了四种情形:认错了人,搞错了配偶的身份(是否自由,是不是异端分子),误会了配偶的经济状况,看错了配偶的品德。如果当事人是在前面两种情况下诚实犯错,没有明明知情却声称不知情,他或者她同意结婚的承诺是无效的。格兰西针对后面两种情况发表的意见多少带有讥讽当事人的语气:如果你以为你潜在的丈夫有钱,却在结婚后发现他实际上很穷,如果你以为你潜在的妻子冰清玉洁,却在结婚后发现她是一个荡妇,那么你所能做的只有守护你的基督教婚姻,继续和没有达到你期望标准的配偶生活下去,因为这一场婚配是你本人同意的婚姻关系,是神圣不可解除的。


在对这个案例进行评论的时候,格兰西关注的重点是维护农奴的婚姻权利,包括农奴与自由人结婚的权利。他用以支撑这一超前的社会平等观的主要依据仍然是婚姻的合意。他首先提出,教会并不认为自由人只能和自由人结婚,农奴只能和农奴结婚,只是在原则上要求基督徒和基督徒结婚。农奴拥有不可置疑的婚姻权利。自由人与农奴因为合意而缔结婚姻关系,有时候是在前者给予后者自由之后。在结婚之后,前者不可离弃后者,除非后者通过欺骗手段让前者误以为自己拥有自由身份。格兰西强调说,即便这里存在骗婚的情况,教会还是希望这位自由人明白,他或者她在知晓真相之后仍然可以选择维护这一婚姻关系,可以选择用赎买的手段帮助配偶获得自由。如果自由人在结婚之前知道自己配偶的不自由身份,他或者她就不可以解除这一婚姻关系。格兰西还特意指出,如果农奴夫妻分属不同的主人,只要他们双方自愿,他们仍然有权利结婚,只不过需要在婚后各自为自己原来的主人服务。他们的婚姻权利出自天主,任何主人都无权破坏。



无论是于格还是格兰西都不是在撰写社会文化研究的作品。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所关注的首先是宗教信仰和法律学说中的理想原则和道德,而且他们的思想观点具有相对独立性,会有很大的社会影响。12世纪的西方作者,无论是神学家还是教会法学家,的确留给了现代社会一些特别的思想遗产:他们都敬畏传统,同时又敏锐和犀利地追求改新;他们能够在传统和改新之间保持温润平和的开放心态,因为他们开始意识到发现个人和尊重个人的取向永远不能离开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关怀和帮助。12世纪人文主义的出现是世界历史的奇迹,有十分复杂的思想文化背景,也可能有种种偶然的和特殊的原因,并不是经济、政治和社会的研究能够轻易解密的。


在阅读于格具有深刻人道关怀的婚姻论说的这段时间,我经常听着埃尔顿 · 约翰为梦露创作、为怀念戴安娜王妃所演唱的那首歌曲——《风中摇曳的烛光》:在奇妙的12世纪,在西方修道文学和骑士文学同时繁盛的那个时代,在巴黎和意大利某地的两所修院深处,于格和格兰西对人世间爱情和苦难的注视,他们对女性和所有人的怜悯和同情,对欺凌、势利眼和情感关系市侩化的鄙视,难道没有穿越800多年,融合到约翰深沉的歌声里面吗?


|本文刊于《世界历史评论》2021年春季号,作者彭小瑜,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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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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