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项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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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高成长创新科技企业
创新 | 股权 | 政策 | 战略
项目一:中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一、树立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标杆示范
1. 鼓励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建设。
每年认定不多于10家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 鼓励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建设。
每年认定不多于15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可申报1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已获得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奖励的企业,入选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时,按差额进行奖励。
3. 鼓励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建设。
每年评选不多于10个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奖励的企业,入选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示范车间时,按差额进行奖励。
二、推动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4. 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项目最高按照项目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2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
其中对属于数字化智能化备案项目,扶持资金可分两次拨付(项目计划下达后拨付30%,项目通过整体验收后拨付剩余70%)或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5. 支持制造业产业链协同创新。
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事后奖补,单个企业最高获得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
三、做强数字化智能化供给能力
6. 支持高水平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赋能平台建设。
按照平台注册资金、场地租金、展示中心、示范产线、标识解析节点等建设情况,每年奖励不多于5家标杆平台,每家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重点产业集群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每个集群数字化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 提升平台数字化智能化服务能力。
按照平台完成的绩效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奖励额度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标杆平台每年奖励额度提升至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3年。
8. 支持平台汇聚数字化智能化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
项目每年每个平台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平台引进落地产业生态企业的经营场地视同平台经营场地,给予相同标准的租金奖励。
四、支持数字化示范产业园区、产业集群试点建设
9. 加强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
遴选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单位,推动平台、企业、政府数据联动,形成对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分析、研判、预警及辅助决策的区域“工业大脑”。
10. 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
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产业集群试点,对试点牵头单位,最高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
鼓励产业集群所属镇街,牵头推动平台、协会、企业等开展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等服务,形成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对诊断咨询等服务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培育数字化专业人才
11. 加强数字化人才培训。
对平台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开班培训CIO、数字化智能化管理人才,按照培训人员数量、培训时间及经考核合格后出具的培训认证证书等情况给予单位最高30万元奖励。
六、加大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金融财政支持力度
12. 开展银行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贴息金额最高30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贴息期限最高3年。纳入贴息范围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设立5亿元规模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首期2亿元),对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用于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的“数字贷”金融产品予以风险补偿。
13. 鼓励开展股权投资。
鼓励引导国有资本、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
项目二: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入库
一、扶持方式和申报条件
1. 2019年度(含2020年2月)新升规,目前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2020年营业收入比2019年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2. 2018年度(含2019年2月)新升规,目前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项目三: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
一、扶持方式
企业可选取设备奖励、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申报。
(一)设备奖励方式
1. 对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下同)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
2. 对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3. 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通过认定的市级以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4. 对依托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按购置仪器设备、软件和创新服务合同金额给予最高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5. 对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发展等的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实际总投资5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实际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奖励。
6.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所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参照上述设备奖励标准给予补贴,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二)贷款贴息方式
对申请贷款贴息且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土建、公用工程等)银行贷款利息额的10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贴息2000万元。
(三)股权投资方式
对申请股权投资且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股权投资方式入股不超过企业或项目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
二、扶持范围
1. 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2.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3. 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发展等技术改造项目。
4. 企业依托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
5. 其他省市重点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
三、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不受理申请。
2.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并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工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审批文件,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3. 项目建设地在中山市,原则上未获得同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设备奖励方式的技改项目须通过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完工评价。
项目四: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一、扶持方式
1. 对获批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补助300万元。
2. 对获批建设的广东省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补助150万元。
3. 对获得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在我市高校联合设立的分实验室(分中心)项目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补助100万元;对获批建设的中山市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补助50万元。
4. 对央企及其下属企业以“军民融合”为主题在我市建设的重大创新平台项目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额度、标准、内容与要求,按照市政府与项目单位共同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执行。
二、扶持范围
支持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以及上述创新平台在我市高校或企业设立的分实验室(分中心)、中山市工程实验室,支持央企及其下属企业以“军民融合”为主题在我市建设重大创新平台项目。
三、申报条件
1. 获批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须获得正式批准文件;2016年12月31日前获批组建的有关创新平台不纳入支持范围;往年已获支持的有关创新平台项目,继续按照当年文件执行。
2.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分实验室(分中心)建设项目需于申报年度完成协议签署,且必须具有新增建设内容(建筑工程或者设备购置),并可在2年内完成建设,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相关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
3. 对央企及其下属企业以“军民融合”为主题在我市建设重大创新平台项目,应具有我市与项目单位共同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等证明文件。
项目五: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入库(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扶持方式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于已获得本专题奖励资金、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企业经营贡献奖奖励资金、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资金企业经营贡献奖奖励资金或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营业收入突破专项奖励资金的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二、申报条件
1. 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2. 2020年在中山纳税的销售收入同比(比2019年)保持正增长,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三年内实现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其中之一。
申报企业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销售收入不纳入本次统计范围。
项目六:中山市第三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
一、扶持方式
专题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以本市地址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予资助。同一个人每年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专题二:PCT专利授权资助
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发明类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资助0.5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同一个人每年获PCT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专题三: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
在本市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且申报资助期间仍在中山市工作的人员,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1万元。
专题四: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或商标侵权责任险,可按不高于实际支出保费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或商标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专题五: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本市单位获得境外专利授权、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后,在境外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本市单位在境外被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积极应对并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或生效判决为准。
申报主体以本市地址获得授权的引证商标提出异议、争议或无效宣告请求,最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裁判文书或法院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并对该争议商标不予注册、撤销、部分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对该引证商标权利人给予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当年度资助不超过1件。认定是否成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裁判文书或法院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准。
专题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符合《中山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办法》扶持对象的企业,向与市市场监管局签约的项目合作银行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融资贷款,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并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登记手续。
2.资助额度:
(1)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专题七:商标资助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在获取《国际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家或地区核准注册后,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每件最多资助4个国家或地区,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3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3)在国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2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4)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2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除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外,同一商标注册人年度申报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专题八:地理标志资助
(1)本市单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对经审批核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3)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4)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同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当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专题九: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资助5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给予资助10万元。
获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资助5万元。
专题十:获国家、广东省专利奖或国家商标奖资助
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资助10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资助5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资助20万元。
获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资助30万元;获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资助20万元;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资助10万元;获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给予资助5万元。
获中国商标金奖中的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商标保护奖每项给予资助100万元。由财政供养的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或个人,仅给予荣誉,不给予现金奖励。
专题十一: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资助
本市单位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且未获得资助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资助3万元。
专题十二:专利转化标准资助
(1)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国家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行业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专题十三: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建设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资助
(1)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资助
本市单位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取得市政府同意建设批复后资助50%,按照建设有关规定完成验收后资助50%。
(2)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资助
按照市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有关规定,本市单位建设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的,一次性资助40万元。
按照市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的有关规定,我市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经市市场监管局评估通过的,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资助类的申报时效均为1年。共同申请或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资助申报人应当是该项知识产权的第一权利人。
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为止符合以下条件的资助均可申报,自专利授权日起的1年内可申报相应的专利资助;自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资助;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书或法院终审判决书起1年内可申报知识产权维权资助;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以实际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商标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申报的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
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为止符合以下条件的资助均可申报,自知识产权保险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知识产权保险资助;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银行贷款利息资助;自贷款成功后支付所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评估费用、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费用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评估费用、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费用资助;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或商标文件后以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地理标志资助;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国家商标奖正式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可申报相应类别资助;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应资助;
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符合以下条件的资助可申报,自专利转化标准正式发布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专利转化标准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申报的专利转化标准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为止符合以下条件的资助均可申报,自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批复文件签发或评估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该资助。
科技政策项目系统
企业创新战略系统
专精特新| 创新能力建设 细分优势/行业排名标准体系建设
数字化建设| 数字化能力评估 数字化方案规划 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申报
创新能力| 企业创新能力评估 人才引进、产学研合作 资质认定/项目申报
上市辅导| 股权融资方案 战略分析,资源对接 融资/并购/上市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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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战略| 科技政策趋势分析 创新政策和方向 企业创新能力模型/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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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老师
18988827812
张老师
18124033909
黄老师
18924109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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