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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少有人再提及的错案终身制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最近,看个律师的文章,其讲了一个庭审的遭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到了法官办案的终审负责制,说该法院有个法官因为什么时候办的案子被处理了。话题迅速被法官打断,意思让他别跑题,说案件本身的内容。结果,当事人又说了一些此类内容,被追究责任的那个法官还是隔壁庭的庭长。法庭上,一时间气氛尴尬,法官最终还是制止了当事人的话题。
律师感慨到,司法办案终身负责制这一两年提及率比前几年降低了些。终身负责,意味着退休也不意味着与之前办的案件彻底脱钩,这样的追责方式本是理所应当,但实施起来却是困难重重,已经跟法官员额制、案件倒查制,这两年没有前几年提及的多了。结论是,诉讼案件,还是要重视一审。
错案追究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其中规定了法官在程序和执行方面的责任范围,但尚未涉及终身追责。
终身追责的雏形出现在2012年,当时河南省高院发布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引领了错案追责“终身制”的实践。此后,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警察、法官和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中规定,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与之相应的是,检察机关(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

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检察人员与司法办案活动无关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公安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规定,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两高出台的《意见》和公安部出台的《规定》中,不仅明确的提到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形应该予以终身追责,什么情形不予追责。也就是说,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考量,既明确了责任,又保障了执法司法者的救济权益。
当然,在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制”过程中,肯定是遇到一些困难。可以作为证明的是,尽管以上文件发布了这么多年,尚未见到有被公开追究责任的案例公布。

有人认为,要想使错案追究终身制度有效实施,不能仅是发布一个文件就行了,还必须建立健全的程序和组织人员来确保对错案和追责的准确判断和落实到位。

其中,既要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和认定程序,保证对于错案认定中不能发生滥用职权,让被追责者心服口服,还要配套‬专门的监督执行制度和机构,保证‬错案责任的落实执行。奈何,这几年连错案终身制都少人提及了,跟别说配套制度和机构建设了。

最近,屡次发生了律师遭遇法院庭审中被法官挡在法院门外的事件,可惜的是,事件屡屡以法院领导道歉完事,之后再无事件定性乃至是非对错的后续结果,不由得令人叹息,如此以来,别说终身追责的保证案件质量,就是法律法规的现实标准,又该如何监督实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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