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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5期法学论文要目

法研在线 2021-09-15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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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_大数据及信息安全专题研究】
1.论人工智能领域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
作者:祝高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数据和信息支撑着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个人信息在当下的重要性和具有的价值已不言而喻。个人信息的识别要素包括“可识别性”和”可固定性”,人工智能领域的个人信息在此基础上呈现出不同形式,包括被“智能物”收集的个人信息和被智能系统分析得出的个人信息。而人工智能在不同情形中侵犯个人信息,其侵权主体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难以判定。“智造时代”,人工智能严重威胁着个人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到来的同时,更应当对人工智能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物;智能系统;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
2.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个人资料法研究
作者:张建文(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新的立法潮流和技术背景下通过的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个人资料法,更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示范法不像立法纲要那样具有对成员国直接的约束力,而是试图通过其优良的立法质量来吸引成员国自主将其整体或部分引入本国法律中,其本身具有相当高的质量和有益的创新。个人资料流通被放置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成为与个人资料处理同等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个人资料法调整对象,“个人资料流通的调整”和“个人资料流通的国家调整”成为独立部分,较之于欧盟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而言,不失其创新性;规定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且更为详尽的个人资料保护有关的立法概念,对于正确调整有关个人资料的法律关系极其重要;个人资料主体的权利群与处理者(持有者)的义务群,是个人资料立法的两大重要内容,保持了与世界上先进个人资料立法的同频共振,处理者(持有者)的义务按照个人资料流通和处理的阶段与行为类型进行了细致缜密的义务群的设置;个人资料流通的国家调整的职能和角色更加突出,突出“公法与私法保护并重的综合性保护”,特别是关于个人资料主体权利保护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调整手段的个人资料软件技术保护,作为国家调整手段的个人资料的封存与销毁,及对违反个人资料立法的责任。
关键词:个人资料流通;个人资料处理;表格个人资料;职务个人资料;生物个人资料;公众可获取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主体权利;个人资料处理者(持有者)
【法学研究_公益诉讼专题研究】

3.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态势与制度完善——基于2017-2019年数据的实证分析
作者:刘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两年后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亟需理论深入研判。本文以2017-2019年间的司法数据为基础,运用实证方法分析了《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公益诉讼在办案数量、办案规则、办案能力、办案力量、办案重心等方面的发展态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数量增长迅速,并积极推动诉讼规则完善;各地办案数量差异明显,案件分布不均衡;基层人民检察院是办案主力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锐减,办案重心转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数量快速增长,但履行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的比率呈下降趋势。这些发展态势的内因是检察机关组织机构改革带来的办案能力的提升;外因是党委和人大增强了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化解了制度运行中的部分障碍。未来还需从内、外、广、深四个维度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促进公益诉讼检察与三大检察内部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法治政府的耦合;探索拓展受案范围;建构符合需要的诉讼机制。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检察机构改革;诉前程序
4.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正性检视
作者:金涛;吴如巧(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虽为保护公共利益而生,但其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诉讼,在程序规则构造上理应遵循公正原则。目前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只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存在检察机关角色定位模糊、诉讼启动条件具体标准缺乏、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明晰等影响诉讼公正性的因素,急需从限制检察机关的恣意性、确保程序的科学性和法官的中立性、保障程序的平等性及行政机关的参与性等方面补强该程序在公正性方面的欠缺,以确保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符合诉讼的本质及规律。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标准;公正
【法学研究_土地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5.“三权分置”政策下土地承包权的再确认——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的展开
作者:姜红利;宋宗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乡村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性限制的新型用益物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看,采取了通过完善已有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基于"家地一体"的农村生产生活传统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宜以户而非成员为权利主体,其并不影响因特殊情形而进行的土地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非农户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去,纳入可以登记强化保护的土地经营权范畴。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允许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权属登记进而赋予其对抗效力,能够满足权利稳定性和公信力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能,其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身份限制仍不能抵"。
关键词:“三权分置”;《民法典物权编》;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6.论宅基地转让和小产权房买卖中的“外来户”——基于分家传统的视角
作者:米传振(成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制度化的分家实践产生了对备用宅基地的稳定需求,是农户拥有可支配的富余宅基地的根本原因。“一户一宅”规定在土地资源稀缺约束下有其必要性,但不符合农村生活实际,制度化的分家实践使得“一户一宅”规范具有难以操作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购买宅基地或小产权房的人被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称作“外来户”,该称呼隐含了“外来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权利和义务”的缺位。在村民们看来,“外来户”未能在村民们组成的共同体内参与各种日常活动和重大事务,未履行相关活动所要求的诸多义务,因而不能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真正成员,“外来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履行义务的缺位直接导致了相应权利的缺失,这是“外来户”难以和村集体内的村民获得相同拆迁补偿、面临拆迁补偿时又倾向于认可再次补偿出卖方的原因。
关键词:分家;外来户;宅基地;小产权房;一户一宅;集体经济组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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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法律治理专题研究
1.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
作者:张敏;马民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可有效保障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捍卫个人权益,促进产业在“安全”中得以“发展”。我国相关立法中规定的企业安全保护义务多为静态性、措施性的管理性义务,不足以防御多变的安全风险;企业安全法规遵从激励机制缺失,合规动力不足;企业信息安全文化的普及力度欠缺。解决以上难题,应基于“法律治理”思维,将“法人治理”定位为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重心。在制度设计层面,适当借鉴美国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在立法监管与企业自治中的有益经验,以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为指引,充分发挥立法激励作用,鼓励所有企业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董事、高官人员的信息安全义务之履行予以充分重视,增强企业信息安全文化建设,凸显安全文化的价值。
关键词:法律治理;协同治理;信息安全义务;信息安全法人治理
2.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中的双重注意义务
作者:宁园(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新通知规则;主动预防义务;证明材料审查义务;合理注意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专题研究
3.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之生态法治保障三论
作者:张震;石逸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将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而生态治理越来越走向法治化轨道必将成为今后重要的治理方式,同时生态法治化也是推动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通过梳理并阐释国家对西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发展的规范文本及其释义,透视国家对黄河流域发展的理念转变,进而指出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发展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没有充分体现生态法治体系化发展的理念,缺乏地方立法对生态保护政策的落实,环境政策没有与其他政策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再从健全黄河流域生态法治规范体系出发,实现法律与环境政策之间协同保障生态环境,达致环境政策一体化实施的目的,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与环境政策协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化保障进路。
关键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生态法治化;环境政策一体化;黄河流域协同治理
4.论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
作者:唐绍均;魏雨(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的可能情形均被《合同法》第52条所囊括,实践中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最为常见。在前述合同无效情形下,由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中的一方单独、双方按份、双方连带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等迥异的司法裁判结果均有所呈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应先按“污染源的控制与排放”的“文义射程”甄别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身份,并依法认定其“污染者”责任;对于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则应承担按份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或者教唆、帮助侵权等行为,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为有过错的“第三人”,则应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间的最终责任份额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以期实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环境侵权责任界定的息争止纷。
关键词: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合同;环境侵权;侵权责任;污染者
5.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概念厘定及功能界分
作者:谢玲(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法学不少研究者们所指称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在行政法学的概念体系中具有不可通约性,应当被表述为生态损害行政矫正而非生态损害行政救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在预防、制止和惩罚生态损害行为中发挥着基础性功能,但无论从救济的功能类型、救济的强度还是损害矫正的对象范围来分析,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都有其功能限度。“行政权优先”原则并不适合生态损害的填补性救济领域,仅仅依靠完善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途径无法实现对生态损害的充分救济。唯有矫正运用行政权进行生态损害救济的概念表达,并合理定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方可理顺生态损害不同救济路径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损害行政矫正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有效对接和功能互补。
关键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行政救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功能限度
民事诉讼专题研究
6.民事间接证据适用规则研究
作者:张霄霄(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
内容提要:间接证据作为民事诉讼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其依据经验法则和推理构成间接证明方式,该方式是民事诉讼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间接证据因为证明对象多元化、证明力不确定和证明事实方式复杂化,使得法院对其采取了谨慎、怀疑甚至是排斥的态度,法院对其运用或是简单滥用证据排除规则、证明力较小规则将其排除,或是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规则裁判定案,使得原本能够认定的事实得不到科学证明。因此,对于间接证据,首先应明确法院仅能依据宽松的证据能力制度对其作有限排除,同时应限制常识性的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小和真实性规则滥用以及要求法院对矛盾间接证据证明力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更重要的是,在间接证明分为证据环、证据链等几种具体类型基础上,应明确间接证明对推定基础的经验法则之要求,确定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多样化模式,并且赋予间接证据在证明欺诈、胁迫等主观事实方面的重要作用。然后法院面对间接证据时才能依赖自由心证来认定事实,使民事裁判建立在规范、严谨的证据审查基础之上。
关键词:间接证明;经验法则;证据链模式;证据环模式;证据能力
7.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的规则阐释、实践发展与完善路径
作者:刘超;张润(北京师范大学法务办公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督促程序在我国法院实践中日渐式微,亟须对其改革。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有助于有效发挥督促程序的司法减负与案件分流功能。目前法院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实践既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下运作,又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它创新的关键在于实现了形式性与实质性审查的统一,这有助于督促程序高效运作,便于司法管理、审查方式、程序保障方面实现智能化。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需要廓清其与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关系定位。此外,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还需要对费用分担制度、当事人诚信义务、真实完整义务,以及诉讼促进义务等问题进行配套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电子督促程序;诉讼案件;非诉化运作;形式性;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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