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3期法学论文要目
2021年第1期法学论文要目
1、网络政治群体传播与政治生态形塑
张爱军 赵泽泉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网络传播主体多元化的群体传播导致网络政治生态的改变。网络政治生态在现实政治生态延伸的基础上发生位移和变异。多元群体传播形成多元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观念结构和政治行为结构。加强网络政治生态的治理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有利于防止网络政治生态极化,实现网络政治生态与现实政治生态的和谐共生,进而推动社会稳定与政治稳定。加强网络主流政治传播的控制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平衡力是治理网络政治生态的基本要求;加强技术治理、法治治理、差序治理、协同治理是网络政治生态治理的基本措施;营造良好的网络政治生态治理的外部环境是网络政治生态治理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网络政治; 传播主体;群体传播; 政治生态;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政治意识形态传播规律研究”(18BZZ017);
2、BBNJ国际立法的困境与中国定位
何志鹏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王艺曌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立法工作,是对国际海洋法律体系之完善。然而,现行海洋法中的相关原则与国际秩序的政治化、分散性,致使BBNJ立法工作难以顺利推进。权力政治观和对正义价值的分歧,是导致BBNJ国际立法困境的主要理论原因。将全人类共同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核心原则,是解决困境之关键。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海洋大国,BBNJ国际立法既是中国参与海洋治理的重要机遇,也为中国带来新的挑战。对此,中国在BBNJ国际立法谈判中,一方面应综合权衡自身海洋战略短期需求与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应兼顾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之实现,推动利益共赢与团结合作的谈判模式,充分表达中国立场、贡献中国智慧。
关键词: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 海洋生物多样性; BBNJ国际立法; 国际海洋法律体系;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形象导向下的中国国际法话语权提升机制研究”(19AFX024);
3、公海保护区与沿海国外大陆架主权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赵融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国际海洋环境治理开始转向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公海保护区成为最优选择,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BBNJ)谈判核心议题中的一项即为包括公海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然而,公海保护区的设立可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沿海国外大陆架主权权利存在冲突,其协调方式有协商机制、协商加表决机制、协商表决加退出机制。中国在BBNJ谈判中坚持"划区管理工具"应当采纳一致同意原则,但对于具体制度的设计可以考虑采用灵活有效的方式。
关键词:沿海国外大陆架主权权利; 公海保护区; 海洋生物多样性; BBNJ;
基金资助: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自主科研项目(SML-2020SP005);
4、错案责任的分解与分配——基于23起刑事错案的样本分析
贺 宁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江国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错案责任的分解与分配。在实践中,错案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症结在于错案责任分解不清,以及由此导致的错案责任分配不明。在学理上,错案责任可以根据过程性、主体性、后果性等不同的基准分解为不同性质的责任形式。责任分解的意义在于责任分配,正是在责任分解的基础上,错案责任方可能在不同主体之间实行分配。而责任分配则是责任实现的前置环节。责任分配须遵循权责统一、比例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等原则,依照以主体、客体、程序为基本内核的分配机制,将办案责任、监管责任和赔偿责任等错案责任逐一落实。
关键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刑事错案; 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5、民事案件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境与路径
哈书菊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张书博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摘要:目前中国证据收集制度仍不完善,虽然在《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并未规定该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也未对律师调查令等相关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仍旧十分困难。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对于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立法上设置科学的制度体系,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健全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授予制度、律师调查令制度、滥用调查取证权的追责制度以及明确规定相关协助主体义务的法定性。
关键词:民事诉讼; 律师; 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令制度;
基金资助: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地方立法与法治龙江”(18FXB016);
6、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决的执行困境与对策
王凤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决主文过于简单,执行内容不明,而现有制度应对不足,难以确定执行完毕结点,执行陷入困境。对此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考虑解决方案,并在劳动仲裁与审判中预先关注执行难。按照审执分离和形式审查原则,执行机关可根据判决理由和劳动合同具体化继续履行的内容,其解释和审查范围限定于按原合同履行;允许裁判者在仲裁和审判立案时向当事人释明具体化继续履行的内容,允许当事人提出支付赔偿金的备位请求;完善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责任模式,将适用继续履行责任限定在用人单位实体性违法上,且赋予劳动者选择权。
关键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法院判决; 执行依据; 法律救济;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研究项目“解决执行难的中国经验”(ZGFYZXKT201801B);
7、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探索
邓琦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时代地方生态文明发展需要以法制为基础,依法促进与保障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当前中国已有五个地方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以青海和东莞两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立法为例,其立法理念、内容、结构、功能、特色的考量以及法律实施前的立法阐释、法律实施中的功能细化、法律实施后的实效检验与立法完善值得借鉴。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应确立法规地位的中心性、定位的权威性和结构的全面性,突出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社会发展的首位,考察立法效能的重要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做好立法前的充分调研,重视立法后的实效考察,积极跟进立法完善。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创制省域、市域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法律制度,依法推进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效能。
关键词:地方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性法规; 促进与保障法律制度;
基金资助:2017年度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1946—1949哈尔滨解放区商事习惯研究”(17FXB009);
2021年第2期法学论文要目
1、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
杜艳艳 湖南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具有丰富内涵和深远意义。在理论上,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提出了"法治乡村"的概念,创新性地阐明了法治乡村建设的理论体系,开创性地提出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在实践中,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在涉农领域立法、涉农行政执法、乡村司法保障、法治宣传教育、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乡村依法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艰辛探索,取得了丰硕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键词:新时代; 法治乡村建设;乡村治理;
基金资助: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资助课题“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乡村建设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研究”(XSP20YBZ062);
2、多元共治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之刍议——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4条为视角
何璐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4条是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确立,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独立化完善环境法律责任的体系化,也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在多元共治理念渗透到环境治理的背景下,该法条将公权机关和公共主体引入私法,赋予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请求权,即公益化私权,同时引入代修复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在《民法典》实施之初,亟需厘清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的基本法律关系,明晰其法律性质,在辨别其所救济利益范围的基调下,以代修复基金设置、代修复主体规则与公权机关行使私权请求权程序等配套性措施的精细化设计为切入点,寻求完善路径,助益民法典的实施。
关键词: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 多元共治; 公益化私权; 私法公法化;
3、非法集资“从严”政策的教义学反思
董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过去二十年,非法集资犯罪适用的刑事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严为主、宽以济严"。"从严"政策在司法解释中具体表现为:将"口口相传"统一认定为"公开宣传",以"借新还旧"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坚持严格的违法性认识推定。然而上述"政策性解释"难以经受教义学的检验:"口口相传"的统一认定违背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原理,"借新还旧"无法作为推定违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严格的违法性认识推定是对公民知法义务的过度课予。刑法教义学的自有、内在价值赋予了规范刚性,可以限制、消解刑事政策对于刑法规范的过度冲击。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应建立类型化思维,注重犯罪分类对于具体问题的影响;摒弃对于案件事实和行为人的抽象化理解,重视诉讼角色划分对于定罪量刑的意义;强化"刑事法"意识,以诉讼法视角观察实体法问题。
关键词:非法集资; 刑事政策;规范适用; 刑法教义学;
2021年第3期法学论文要目
1、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20)
徐 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黄艳好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2020年,司法改革总体上仍是小修小补。改革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推进司法裁判统一、量刑程序改革、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等方面有所进展。在整顿司法的背景下,需全面反思司法如何接受监督。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加强司法监督应重在强化对司法的外部监督,尤其要重视以权利制约权力,重视公民个人和律师在监督公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完善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各项权利。
关键词:司法改革; 司法监督;疫情应对
基金资助:深圳市现代创新发展基金会研究项目“中国改革报告”(202010);
2、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内在逻辑的制度性展开
刘志刚 万千慧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以规范宪法学为主要视角的前提下,考察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衔接展开的实证问题,需要在狭义的制度性概念范畴内,厘清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之间的理论矛盾,解决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衔接中要素性节点与程序性节点契合不畅的困境。解决节点性衔接问题可以从三个层面展开:消解宪法研究模式的错位,解决要素性节点问题,协调宪法监督主体、对象同宪法实施主体、对象的相互关系;廓清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相关制度的界限,特别是立法路径的宪法实施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界限;充分利用现有制度资源,以短线目标与长线目标共进的态度弥补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衔接的断裂。
关键词:规范宪法学; 宪法实施;宪法监督;
基金资助: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健全与完善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宪法监督制度研究”(16AFX006);
3、中国行政合同概念规范问题研究
杨锦华 法律出版社编校部
摘要:行政合同已成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对于提升政府管理效能、实现行政任务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中国缺乏统一的行政合同立法、公私法学者对行政合同概念争论不休、各地方政府对行政合同的规定形态多样,导致中国对行政合同概念的认知陷入混乱,行政合同规制难以形成自洽体系。解决中国行政合同法制面临的问题,应当完成行政合同基本概念的重整,并以此为切入点促进公私法学界关于行政合同认知的共识,进而凝聚理论界和实务界力量推动行政合同统一立法,推动行政合同在社会共治新时代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行政合同; 行政协议;行政契约; 政府合同;
基金资助: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课题项目“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化研究”(18VSJ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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