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简报(第一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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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论坛
(时间:12月17日下午 14:00-16:20)
主持人:陈惊天(《人民法治》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主持人:敖双红(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人:刘大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经济学院校党委副书记、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发言题目:论中国式经济法治现代化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围绕中国式经济法治现代化重点讲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中国式经济法治现代化的核心问题,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国式经济法治现代化重点关注政府如何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要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进一步强调了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并不否认、排斥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二者是有机统一的,不是相互否定的,不能把政府与市场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为了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双向促进,我提出了所谓“四三”理论。个人认为,市场与政府关系的把握应遵循但不限于“四三”理论:
第一,“市场三原则”,即市场基础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和市场先行原则。在国家干预的范围上,应将其局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在国家干预的手段上,则要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应;在尚不明晰失灵与否时应当遵循市场先行原则,“让子弹先飞一会儿”。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决策结构的分散化,能够对供求关系变化作出最直接、最灵活、最有效反应。如在面对商品价格上涨时,政府先不要过早地盲目干预,在市场的价格调节机制下,当大家发现有利可图时,生产者则会增多,商品价格自然会下降。
第二,“干预三性”,即政府干预的依附性、时效性和后发性。依附性是指干预应当服从、服务于市场而非取代市场。时效性是指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干预,但在市场恢复秩序以后应当主动停止干预。经济法是危机对策法,也是经济促进法,这意味着当危机退去、经济复苏后,政府应当退出干预。后发性是指当出现市场失灵时,应当留给市场自身调节机制一定的运行空间与时间,不要迅速使用干预手段。
第三,“政府三化”,具体包括:(1)办事程序简化,节制管制措施;(2)公共服务强化,夯实市场主体保护;(3)监管执法优化,维护公平市场秩序。虽然特定时期的“运动式”执法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与特殊意义,但以长远的发展目光来看,仍需不断优化监管手段,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影响三因素”。“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市场三原则”“干预三性”和“政府三化”也不外如是,其背后的“影响三因素”不可忽视。一是地位特殊的大政府。中国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国家,政府几乎掌握着全部的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政府培育市场,是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首要组织者。现实的中国经济或中国市场不可能忘记或完全摆脱这种历史的惯性。相反可能会是“路径依赖”甚至“锁定”状态。二是薄弱的市场基础。要素市场尚没有完全发达,而政府控制生产要素的事实使市场主体不可能完全中断对政府的依赖,所谓“不找市长找市场”是建立市场经济美好愿望的形象表达,但尚未完全实现。三是特定的“官本位”历史文化传统。人们崇尚政府,怀疑市场,崇尚“公”,怀疑“私”,已成为一种文化传统流淌在血液中,渗透在骨髓里。
第二个方面是中国式经济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导向,即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包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因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也是中国式经济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从价值论的视角出发,共同富裕正是践行经济法实质公平观的结果。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各人的能力及财产等是存在差别的,在不平等的前提下要实现公平,只能是一种“结果公平”。经济法的实质公平观即是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来建立公平体系,给弱者以“相对特权”,追求结果大体公平。当然,结果公平并非结果的均等化或同等化。共同富裕发展的重点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使之能够进入中等收入群体之列,避免社会群体收入的两极分化,这与经济法实质公平观追求的结果公平相契合。回归至经济法治实践层面,政府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最终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是共同富裕的拦路虎,“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只有强化反垄断,才能实现“一鲸落,万物生”;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税收调控法应全面严格贯彻量能课税原则,即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以“鞭打快牛”的方式实现个人再分配过程中的实质公平。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对共同富裕是双向促进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有效市场追求“利己与利他的一致性”。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做蛋糕”比“分蛋糕”更重要,因而市场在共同富裕中起决定性作用,“共同富裕就是分好蛋糕”的误区应被摒弃。“把蛋糕做大”是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当然“分好蛋糕”也是必须的。当市场失灵时,则需要有为政府发挥作用。但政府的干预应服从和服务于市场,保持政府干预的谦抑性。
发言人:薛刚凌(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院长)
发言题目:中国式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发展完善
发言略
发言人: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发言题目:面向世界的中国法治现代化
非常感谢主持人!尊敬的陈老师,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
我想利用这个时间回答本环节最开始陈老师所提的问题,即“法治到底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哪些保障?”我打算从这样几个方面展开,首先作出初步的论断,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证明,最后得出结论。
首先来说这个论断,我想也应该是大家的共识,即“全面依法治国是面对时代发展中的问题而寻求的对策,因而具有问题导向性、实践性、时代性,在世界法治文明中具有鲜明的独特性”。这是我最近对于“中国式现代化为什么需要法治?法治能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所作的初步思考和归结。
对于这个论断的证明是否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就是全面依法治国,或者说对中国式现代化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中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认为这个目标实际上是有着鲜明的问题意识、有着比较明显的痛点的,也就是说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法治的保障。
众所周知,如果从历史、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在国家走向昌盛的时候,它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比如说通过经济,经济掠夺、殖民;通过军事,军事侵略、打击;也可以通过文化,文化殖民或者是把本国的文化润物细无声地传递到世界各地。实践证明,一个国家在走向繁荣昌盛的路上,最好的方式是用法治来保证它的崛起。如果我们从17世纪开始进行比较研究,就会发现像西班牙、葡萄牙这种崛起不是特别持久的国家,像德国、日本在崛起的过程中中道崩殂的国家,我们都能看到它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它或者根本就没有把法治当回事,或者放弃了世界各国都认可的一些法治的基本原则、基本价值。而与之相对应,像荷兰、英国、美国、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法国,他们的崛起就是因为在法律价值、法律规范上做得比较好,所以能够保证世界各国的支持和接受。
当下,中国正在走向世界,在努力构建一个文明大国的形象。各位也知道我们中国在国际社会实际上风评不是那么高,很多人在受访的时候认为国家形象、国家声誉可能没有提升,反有下降。在认为中国和其他大国相比谁声誉更高的时候,他们把票投给了其他国家。由此,我们面临着一个艰巨任务,或者我们法学界所称的“卡脖子”问题,即如何设定一个法治的形象,像全过程人民民主、像中国式的人权道路,均需要良好的法治来推进。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当前很多国家对我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强力遏制,我们当然也可以采取经济、政治、军事等方式进行回击。但是以往的经验表明,用法治的方式去回应是最合适、最有效的,由此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法治保障。
第二,法治有资格、有能力支持中国式现代化。当我们讨论前面提及的问题有什么解决方案的时候,我们找来了工具箱,却突然发现工具箱里没有多少可用的工具,甚至我们连箱子还没准备好。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直至现如今构建起用法治来保障民主的架构之后,我们的法治建设经过了四十多年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具有竞争性、标志性的文化体系。
这就需要我们从思想观念上解决这一问题。不禁要问,我们心里究竟有多少法治的观念?遇到事情之后,是选择按照程序去申诉,还是选择去找领导,这就是一个思想观念的问题。领导也是一样,有人来找我就来处理,没有人找我就按规则来处理。同时,现下的规范还相当不足,尤其是涉外方面针对他人打压的反制裁规范非常稀缺。虽然我们出台了《反外国制裁法》,但是其操作性、细致性、具体性不佳。虽然在过去10年间,我们很多涉外机构都有了法律参赞,但是覆盖面比较小,主要在欧盟、美国等大国。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国家,我们的法律服务并没有跟上。之前很多老师也提到了诉讼和涉外仲裁均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综上,我们大概能够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我们现在比较缺岗位上的人才。我为什么不直接说缺人才?这是因为在缺人才之前首先要考虑我们缺岗位,即很多的部门缺少这相关编制,亟需系统性、整体性的提升。但是不管怎样,法治是一个从政策到实践的不断发展的进程。虽然说从1978年到十六大到现在二十大,法治的政策目标逐渐清晰,但是也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实践,然后从实践之中总结出结论,再由实践和理论提升为中国话语、提升中国的形象。
针对这个问题,我的结论就是“法治作为支撑、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工具或工具箱,它意味着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经济对外开放就很可能会形成良好的制度创新、理论创新。
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它一方面对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非常有力和有效的支撑,另一方面也能够在思想、文化、观念上大幅提升我们的自信、提供给我们话语,让我们在国际社会有更多的发言权、对话权。
我向各位汇报的就是这么多,再次感谢主持人,感谢各位老师,谢谢!
发言人:杨建军(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发言题目:数字治理与数字法治
感谢中南大学,祝贺湘江论坛顺利召开。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数字治理与数字法治”,仅是一个粗浅的想法和框架,供大家批判。
讲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数字技术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广泛影响。(1)数字技术已经深度融入社会、经济、政治的各个方面,在一定意义上讲,它也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世界已经进入数字时代,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消费流通、社会服务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字技术受到全球主要国家的高度重视,通过立法促进科技创新,保护国家核心利益。(2)数字经济也是国家的发展战略,我们国家先后出台了《网络强国战略实施纲要》和《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从国家层面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已取得显著成效。当然,实体经济也有利于推动构筑国家的竞争新优势,但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抓先机,抢占未来的制高点。”(3)数字技术也深刻影响着政治,比方说在美国,推特直接把特朗普踢出去,就是一个典型事件。(4)数字技术也影响着我们的言论、消费行为、购物方式、阅读方式、沟通方式,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
第二个方面是数字技术为什么需要治理?其一,数字技术正在重塑法律。比方说在民法领域,财产正在同时向有形财产和数字财产这两个方向扩展;在继承法领域,美国特拉华州于2022年通过了《数字访问与数字账号委托访问法》,而依据该法律,家庭成员、遗嘱执行人以及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权全权控制被继承人的数字资产或社交媒体账户。这些数字遗产不仅包括个人的网络账户,而且包括个人的遗嘱中所涉及的数字资产及声音和图像资料。其二,之所以需要注意,是因为在数字技术下新的权力格局正在形成。在既往的社会中,国家治理的基本格局是由国家直接面对自然人或者法人,但数字技术下社会治理的格局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最大的变化就是国家管平台,平台管个人。当然,平台还有一个特别独特的地方,即平台既是一个第三方的平台,同时又是一个裁判员,它已经改变了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其三,数字技术也正在运用于监督权力,比方说纪委、监委、公安。其四,数字技术也深刻改变了相关调查方式,比方说既往的侦查需要面对面完成,但在今天,很多针对个人的调查往往是在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来完成的。我们今天所讲的知情同意原则,在这种数字技术下绝大意义上已经失效了,换言之,每一个人都可能是透明人。从全球范围来看,中国、美国、欧盟形成了数字法治的三方竞争格局,当然,韩国、澳大利亚等其他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的也都不错。总之,各国的数字技术有差异,数字制度也有不同,数字伦理也存在分歧。
第三个方面是数字治理的法治化。(1)数字技术的发展需要法学理论的跟进研究,目前法学界总体上更新还是比较快的。(2)数字治理法治化的关键点是算法治理,因为数据本身无法单独发挥作用,数据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和算法紧密捆绑在一起。如我们所熟知的外卖骑手被困系统、互联网向用户的精准化广告推送、防疫期间的行程码和健康码、大数据杀熟等,都说明了算法和数据治理是密切相关的。(3)数字技术下的公权力需要被更加合理地规制。比方说我们讲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大数据监督,其实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党内法规也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各地的纪检监察机关都在探索运用大数据来开展监督,这既存在授权不足的问题,也存在限权不足的问题,像这样的新问题在传统的权力监督格局下是不会出现的。除此之外,像平台的反垄断、平台责任、平台的守门义务等,都是需要受到规制的对象。(4)数字技术的发展不仅需要数据能力的指引,更离不开伦理的指引。只有在伦理的指引下,我们的数字技术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更好地保护个人权利和个人隐私。(5)数字技术的法治化。这一点必须要立足国际视角,也就是说我们数字技术的发展必须既能够推动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推动中国在世界上占领数字经济的制高点;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到我们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它还涉及到一个制度的国际竞争问题,即推动我国数字制度的竞争力,在国际上具有吸引力的竞争优势,且能够被全球公认,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主持人,我的报告到此结束,谢谢大家,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发言人: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
发言题目:高质量发展的竞争法保障
谢谢主持人,我今天汇报的题目是《高质量发展的竞争法保障》,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汇报。
第一个方面,公平竞争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我们既然要加强竞争法治建设,那必然要有一个法治思想。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个思想毫无疑问是竞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而公平竞争法治理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其以及党中央关于市场公平竞争及其竞争法治的系统阐释,是把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紧密联系起来、与全面深化改革联系最为密切的思想精华,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际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把握法治建设规律,是新时代指导我国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方法论,也是指导我国推动竞争性发展转型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
第二个方面,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竞争法保障。在我们了解了公平竞争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华之后,可以开始关注高质量发展所需要的竞争法保障。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已经将高质量发展提升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就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这一块又包含三部分内容。
首先是高质量发展理念的基本内涵。第一个内涵是高质量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高级发展,这里的高级发展主要又包括了五个层面:(1)创新发展,创新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的动力问题;(2)协调发展,协调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3)绿色发展,绿色发展注重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问题,例如涉及到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垄断行为是可以豁免的,因为绿色发展要求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4)开放发展,开放发展注重的是发展内外的联动问题,我们反垄断法不仅要反对地方保护,也反对国际保护主义,内循环外循环的联动也是靠法治打通的;(5)共享发展,共享发展注重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其最终的追求与具体的制度工具的最高目标——公平正义是相一致的。第二个基本内涵是,高质量发展是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发展,市场决定论实质上就是市场公平竞争决定论。第三个基本内涵是,高质量发展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发展,通过强化竞争政策以规范和优化产业政策。第四个基本内涵是,高质量发展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发展,公平竞争审查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路径。第五个基本内涵是,高质量发展是从高速度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公平竞争可以实现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第六个基本内涵是,高质量发展是追求共同富裕社会公平的发展,竞争法反对不当得利和垄断利润。第七个基本内涵是,高质量发展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的发展,公平竞争为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搭建了桥梁。第八个基本内涵是,高质量发展是以竞争法治引领和促进的发展,竞争法治高质量发展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抉择。
其次是高质量发展与竞争法的高度依存关系,主要有以下六点:(1)市场的公平竞争性需要反垄断法;(2)市场的正当竞争性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3)政府干预的公平性合理性需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4)全社会对公平竞争的信仰需要竞争倡导;(5)只有通过公平竞争才能实现发展的公平性、均衡性、可持续性、高效性和创新发展;(6)高质量发展是越是要建设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就越要重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依赖公平竞争制度。由此,“抓竞争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高质。”公平竞争法治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基础和重要保障。
再次是高质量发展对竞争法的制度保障和路径依赖。这主要源于去年的两个重磅文件。一是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突出强调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二是8月30日中央深改委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习总书记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个方面,全面强化反垄断。首先是高质量发展呼唤全面强化反垄断。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最大的副产品就是垄断,反垄断是市场经济的标配和刚需。在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为了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反垄断法以更完备更有效的高质量制度供给以规制垄断。
其次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具有特殊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性,决定了我国市场除了具有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性垄断问题即经济性垄断之外,特殊性问题即行政性垄断问题也非常典型和突出,形成了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并行交织的复杂局面,这就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既要反经济性垄断,也要反行政性垄断。实际上,我国《反垄断法》在2007年颁布之初,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章之外,专设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行政性垄断,较好体现了制度自信。
再次是要与时俱进修改完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多次将《反垄断法》修订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积极推进《反垄断法》修订工作,于2020年1月2日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一次进行了审议。2022年6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最后是完备竞争规则与改进反垄断。这里又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制定和丰富反垄断规则,例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数字竞争规则等;第二,健全反垄断机制;第三,赋能反垄断执法;第四,加强法律责任;第五,通过公益诉讼、私人诉讼、竞争审判等方式改进反垄断司法。
第四个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首先是制度指导理论,当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的新论断为主要指导思想。其次是制度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作出专题部署,要求统筹做好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细则,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具体要求,要求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助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再次是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15条第1款“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包含了“公平竞争”内涵)、第2款“完善宏观调控”和第3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过释宪,可以成为建构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宪法基础。此外,还有新《反垄断法》的专条规定。然后是制度载体,包括《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及2017年10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21年6月被《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代替。接着是当前制度实施取得的成绩。2016年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实现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清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文件189万件,修订废止文件近3万件;审查新出台政策措施85.7万件,发现和纠正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4100余件,有效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有力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极大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最后是制度实施的不足之处。制度实施中还存在审查范围不够明确、审查标准不够细化、例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工作推进不平衡、刚性约束有待增强、整体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的:(1)中央重视,地方轻视甚至忽视;(2)主观上抵制抗拒,客观上无能为力;(3)政治责任层层加码,法律责任难以落实;(4)软性有余,硬度不足;(5)顶层设计缺乏顶层法律规定与之匹配;(6)没有切实转变中央政绩考核体制和考核标准。
第五个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路径。首先是要改进和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七个层面入手:(1)增强市场监管局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中的核心作用;(2)完善制度本身;(3)第三方评估、民主参与普遍化;(4)增强联席会议权威性和协调工作效能;(5)参与公平竞争审查的人员需要保证所在领域的专业性,增加专业性人才储备,加强公平竞争政策的宣传,增加公平竞争审查的培训力度;(6)未来可以考虑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审查,并与专业第三方机构、专家智库等进行更密切的交流合作;(7)建立审查文件大数据和审查工作追踪机制。
其次,持续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毕竟属于软法,作用有限。尽快推进《反垄断法》修改,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植入反垄断法,初步实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这又包括以下几点:(1)原《反垄断法》一、四、八、九条暗含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但尚需修法予以进一步明确。(2)新《反垄断法》在第四条后增加第5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3)在第八条之后增加第九条:“国家健全反垄断规则,提高反垄断执法权威,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确立,需要进一步法制化,由国务院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5)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需要统一、权威、专业的审查机构。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要“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等,但没有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职能。应当通过下一步继续修法,进一步明确反垄断委员会具有指导全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定职责,并将其改造为统一、权威、专业的审查机构。
第六个方面,深入推进反不正当竞争。2021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要求“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健全执法工作依据。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稳步推进,最高立法机关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在健全完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基础上,需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等新型违法行为的精准监管,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治理体系,形成规则协同合力;执法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为高质量发展和扩大内需提供制度动力。
我今天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
发言人:王建学(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大学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发言题目:中国特色廉洁宪法体系及其整体性诠释——基于国家监察制度的规范展开
感谢主持人,也非常感谢中南大学法学院各位同仁的邀请,同时也向线上的各位师友问好。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中国特色廉洁宪法体系及其整体性诠释——基于国家监察制度的规范展开》,报告将从五个方面展开。
第一,廉洁宪法作为部门宪法的可能性。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作为廉政制度建设标志性成果的国家监察制度已于2018年正式写入宪法,在廉政制度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的同时,廉洁文化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今年2月,中共中央还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由此,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廉政文化”与“廉洁文化”的关系?如何理解廉洁文化建设与廉政制度建设的关系?另外,在《意见》实施的过程中,各个地方也出台了一些相应举措,如打造廉洁社区、廉洁家风、廉洁楼门等,对各级党员干部、普通群众的生活均产生了一定影响。又应如何看待这些推进廉洁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我想有必要从宪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规范性思考。在今年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这一论述为我们从整体上理解廉政制度与廉洁文化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引。由此,我觉得可以从宪法规范的角度对廉洁问题形成一个融贯性、整体性的专题研究,并尝试着提出廉洁宪法作为部门宪法这一可能。
第二,廉政制度建设中的监察体制改革。在从宪法规范整体的角度来思考廉洁问题的时候,我想首先应该纳入到我们研究范围的,是作为廉政制度建设措施的监察体制改革。从2016年底在部分地方进行试点以来,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十分之快。2017年底向全国推开,然后于2018年上半年写入宪法,全国人大陆续制定了监察法等一系列监察类法律,可以看到我国在廉政制度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绩。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任何的制度措施,包括廉政制度的措施,它都有自己的功能边界。而廉政制度的功能边界其实也就是廉洁文化建设等发挥作用的起点。比如今年6月,某市滥赋健康码红码事件里也有监察机关的身影,但是监察机关实际上并没有发挥社会公众所预期的充分监督作用。显然我们还有必要在廉政制度之外去寻找实现廉洁目标的措施、方式和手段。
第三,由国家监察制度到廉洁规范整体。我国现行宪法除了2018年入宪的国家监察制度条款之外,实际上还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具有重要的廉洁价值。首先是宪法的序言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和精神文明。毫无疑问社会主义政治和精神文明对于实现廉洁国家、廉洁政府、廉洁社会具有重要的指针作用。其次,宪法在总纲部分规定了国家的教育任务和反对官僚主义的任务。社会主义教育对于实现廉洁目标也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国家反对官僚主义也是为了实现廉洁的基本目标,由此反对官僚主义跟国家监察制度还具有一种制度上的耦合关系。最后,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主权利实际上也是反对官僚主义、实现廉洁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监督手段,其中包括了各种各样的权利形态,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表达自由和监督权等。
第四,宪法廉洁规范体系的整体性诠释。宪法中有四个方面的内容都涉及到廉洁问题,分别分布在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四部分。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内容进行整体上的诠释,让它形成一个比较融贯的规范整体。我尝试着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这样的诠释。首先,是定位宪法的终极规范价值。我想它的价值应该是定位在宪法的民主和人权上面。其次,是在层次的组合关系上,廉洁目标的实现应当是综合性的考虑和安排,包括了政治、文化和教育等各方面。最后,是在主体关系构成上,需要强调从宪法所确立的立宪主义的价值出发,去理顺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关系,理顺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第五,构建中国特色的廉洁宪法体系。我们之所以能够在中国背景下把廉洁宪法作为部门宪法一个独特的表现或领域,就是因为我国宪法反映了一种特殊的国情。它在建立民主的过程中背负了特定的历史包袱,只有综合政治、文化、教育各个层面的力量来清除封建主义的历史糟粕,才能够真正实现宪法的廉洁愿景。所以,从根本上来讲,人民监督论和自我革命论是我国廉洁宪法所特有的“任督二脉”,必须要在打通二者关系的基础之上来进行充分的阐释,才能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推动法治化行稳致远。
发言人: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要特征和世界意义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下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及世界意义”。党的二十大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就是系统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在法治领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探索出了一种不同于西方式法治现代化的新模式新道路,而且正在完成西方式法治现代化所不可能企及的新目标新使命,将给世界法治现代化理论和实践带来革命性的影响。由于时间关系,我主要讲四点。
第一,从领导力量上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现代化。由于这一点,中国法治为世界贡献出了一种既有分工负责又有集中统一、既有制约又有协作、既有公正又有效率的新法治体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英美法等西方国家的法治现代化走的是一条社会演进型的道路,即通过各种政治力量的长期斗争和博弈构建起现代法治,因而他们所设计的是多党竞争、多权鼎立的、更侧重于互相制约、互相牵制的政治法治体制。这种体制相对于专制、人治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也有不可克服的内在弊端,即各个政党、各个权力部门各行其是、互相掣肘,甚至相互对抗、相互否决,不仅难以在控制枪支暴力犯罪泛滥等并不难解决的社会问题上产生集体共识和行动,而且有可能因一些权力部门的任性而出现法治倒退。
第二,从法治主体上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现代化,是能为世界贡献出一种让人民成为最大受益者的新法治模式。从西方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法治现代化来看,基本上是以资本为中心,法律职业阶层也往往是赢家之一。这种法治现代化未必给民众带来福音福祉,相反,法律越来越复杂、程序越来越繁琐、费用越来越高昂、案件办理效率越来越低,法治成了老百姓消费不起的奢侈品。这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现代化图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种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可以从民主、民意、民权、民生、民心等五个维度加以描绘。
第三,从价值目标上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价值目标高远的法治现代化。党的二十大对包括法治现代化在内的中国式现代化提出了更广范围、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如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些价值目标既涵盖了从物质到精神、从经济到政治、从国家到天下、从人际关系到天人关系等各领域价值,也提出了超越西方式现代化目标的崇高价值理想。受此价值观的影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容纳更为多元的法律价值目标,也追求更高层次的法律价值理想。从价值广度上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超越了西方法律价值体系,提出了人的精神富有、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新价值目标。从价值内涵上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推动了法律价值标准不断由低阶向高阶跃升,包括从保护私有财产权到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从保障选举民主到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从保障人的物质性权益到保障人的精神性权益,从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四,从创新动力上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现代科技驱动的法治现代化。这一点是集中体现在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后发赶超西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坚持把科技伟力转化为法治伟力,因而正在为世界开辟一种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未来法治新图景。这也是中国法治实现弯道超车的重要历史机遇。过去十年,中国法律界特别是政法系统既有强大的创新热情,又有政府雄厚的财政投入,在现代科技应用实现了超常规的异军突起,在互联网司法、智慧警务、数字检察等领域已处于全球领跑地位,已引发了西方政府和智库的警惕。美国智库布鲁金斯学会发布的“美国如何与中国在数字司法技术上开展竞争”研究报告称,中国司法系统数字化建设已居于领先地位,可以将其数字工具推入全球司法系统,因而建议美国政府通过资助本国数字司法系统的研发和技术能力,以对抗中国日益增长的优势。现代科技在法治领域的应用,将能破解千百年来制约法治理想实现的一系列难题困境,能化不知为可知、化不能为可能、化不行为可行,开辟出一种更为美好的未来法治图景。
发言人: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发言题目: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理念转型与制度探寻
(下文根据发言实录整理。)
各位老师、各位朋友下午好!非常高兴有机会能够来到这个高朋满座、胜友如云的湘江论坛,以云端相会的方式来报告我最近学习二十大报告、学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后的学习见解。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成就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在新时代实现更大发展的思想旗帜,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二十大报告的第七部分题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二十大报告将行政法治建设置于重要地位,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首先是中国式行政法治的理念转型,这其中有四个问题。
第一,理解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特殊性。特殊性主要有三: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立法,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在行政法律规范制定过程中,体现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从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保证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维护法律权威、尊严和统一党支持司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政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因此要注重国家治理与地方治理的结合,发挥地方立法因地制宜、量体裁衣的优势,发挥地方的能动性,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权。政策制定时要关注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三是可持续发展与行政法治。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行政法制度设计时,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利益,还要关注后代人的利益,关注代际正义。在气候变化治理、湿地治理等领域,要注重不同利益的衡量。
第二,以历史的视角理解行政法。报告指出,要持续抓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知史爱党、知史爱国。要以历史的视角理解中国行政法的制度变迁,理解我国改革开放后,如何通过国家、市场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如何随着企业制度改革,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单位制的变化,使得行政法有了更为坚实的土壤。行政法的理念原则、组织架构、行为方式、程序机制如何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
第三,处理法治与行政改革的关系。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
第四,探讨行政法的民主化。报告指出,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此在行政法律和政策形成过程中,应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在行政执法中,应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
其次是行政任务的变迁与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这其中又包括六点内容:
第一,发展行政法的建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此要探讨发展行政法理论,研究政府在发展中的作用,研究如何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从而推进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水平改革开放,为此要削减地方保护壁垒,建构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要研究政府如何依法通过行政指导、政府购买服务、经济规划、资金交付、行政给付等方式,来推动高质量发展。如何回应全球监管合作的挑战,推进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的制度性开放。
第二,给付行政法的扩张。报告提出,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为此要探讨给付行政法的理念原则,探讨国家、市场、社会、家庭、个人在提供生存照顾方面的角色,探讨如何依法平等配置资源并实现资源再分配,探讨如何合理确定最低限度给付水平,探讨如何建构给付行政的基层治理网络。
第三,风险行政法的强化。我们面临来自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自然界等方面的风险挑战考验,二十大报告提出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为此要引入风险治理的理念,强化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努力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之内。引入许可、标准、信息披露等过监管工具,有效防范重大风险。
第四,合作行政法的引入。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现代社会从政府管理走向合作治理,探求建构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专家咨询、公众参与、行业自律、企业守法、媒体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更需探究合作治理中的法律关系,探究不同主体的相应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五,效能原则的践行。二十大报告七次提到“效能”,提出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在我国政府治理中,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放管服改革、电子政务、大数据治理、人工智能治理,行政程序的简化与优化,都是效能原则的体现。
第六,行政裁量基准与自我拘束的兴起。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应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通过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实现行政权自我拘束,有助于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这是我一个简要的报告,谢谢各位!
发言人: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治理学院院长、教授、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发言题目: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又一次重要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有基于国情的特色,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内嵌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发展实际出发,遵循法治文明的发展规律和普遍原则,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有力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建设法治中国为目标,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基石、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高质量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要务、以全球治理体系的公正合理变革为图景,服务、引领、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治国的理政经验,特别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成功经验,体现出深远的战略思维,具有强大的战略引领力,是引领“中国之治”的强大思想武器,领航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全局和时代走向。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引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系统阐述和部署,涉及的都是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从时代使命、总目标总抓手、首要任务、工作布局、重要环节、迫切任务、重要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必然引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这些方面构成了一个关联整体,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地呈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
第二,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是符合中国国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其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来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我国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它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内容,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重要制度载体。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党的二十大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应从四个方面着力: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法治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作用,把宪法原则和法治要求落实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环节、各方面,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有序运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协商民主、践行基层民主、巩固统一战线。
第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大国,国情有极端的复杂性,要保证国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稳定和谐,都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因此,必须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从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有优越性,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但也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需要适应时代变化和发展要求,依法改革体制机制。应当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战略引领下,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成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遵循,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不断提升。
第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 进入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经济发展与法治发展同步协调,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更加注重共同富裕问题。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需要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同时解决好共同富裕问题。习近平要求“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这需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形成保障共同富裕的法治体系: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公平法律制度,构建保障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分配秩序,为共同富裕创造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良好法治环境。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战略引领下,我国经济必将高质量发展,而发展成果必将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第五,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公正合理变革。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系统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和布局,而且站在世界历史和全球大势的高度,深刻把握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趋势,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强调人类应该和衷共济、和合共生,朝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向不断迈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未来。“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历史文化、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形成共建美好世界的最大公约数。” 当前世界动荡不安,一些国家煽动意识形态偏见、文明冲突,大搞单边主义、霸凌主义,全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中国积极推进全球治理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发言人:郑雅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语境中的营商环境评估
感谢敖双红老师,同时也要感谢“湘江论坛”组委会的邀请,很荣幸能参加一年一度的学术盛宴“湘江论坛”。今天选择的这个题目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语境中的营商环境评估》。因为我有幸参加了北京世行迎评的相关工作并设计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包括最近完成了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的发展报告。深刻体会到,一流的营商环境完全契合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和五大特征,那么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三化”和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之间呈现什么样的关系?
个人认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在我们现在的营商环境评估中,尤其是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上,体现得非常明显。中国式现代化也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比如说这次世行的指标,特意强调了需要从原来的DB这种监管指标过渡到监管和公共服务并重的指标。其次是关于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问题,在世行新的评估指标当中,可以看到它更强调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而可持续发展其实是要贯彻在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去的,这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体现。最后是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是一个国家发展潜力和软实力的集中体现,这些特征会在我国将来的发展方针、战略战术、政策举措和相关工作的部署中体现出来,其目标是实现高质量发展。
那么优化营商环境优化的是什么?首先,对营商环境的评估在本质上是评估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在指标上我们可以看到它是从监管和公共服务两个角度去评价的,我们国家发改委其实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思路,那么它评估的是什么?它评估的核心是这个国家有没有自由市场的建设能力,所以很多核心的问题都是在讨论市场的自由。那么一流的营商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有什么关系呢?
我个人认为有三个标准,第一个就是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要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联动,提升贸易投资的质量;第二个是制度性开放,特别强调我们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货物服务、数字贸易等方面进一步的制度性开放。第三个是要缩小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形成一流的三化营商环境。
这次世行评估目前处于预评估阶段,一月份开始就进入了正式评估。在我个人参与到世行评估的过程和研究中发现,美国是一个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典型体现,其在世行评估中直接适用了美国行政法,深刻影响了评估的基本方法论,即强调事实和价值相分离,强调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尽量压缩定性空间,包括之前DB的走访案例调查都已压缩到最低水平。同时,从DB到BEE,再到评估基础、指标设计和评估方法上都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指标分为监管和公共服务两个方面,强调法律和事实的分离。在整个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如果以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理念为指导,我们一流营商环境的建设是指日可待的。
最后,也提出三点建议,供大家讨论。在世行评估中,我们缺乏支撑一流“三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跨学科团队,因此首要的一点是加强行政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尤其是规制理论的研究,世行的评估看似以发展经济学的最新成果为基础,但仅限于技术,最后的落脚点还是在制度改革和政策修改上。二是传统行政法更多的是纵向行政权力,特别是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上,对横向权力的法治规范是相对较为薄弱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的优化和市场要素流通机制的行政法治构建。三是我们不仅应当关注监管改革,强调简政放权,更应当关注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服务在一流营商环境构建中的重要意义。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点粗浅想法,不当之处还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谢谢。
发言人:李昌庚(南京晓庄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教授)
发言题目: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
感谢大会主办方的邀请,也感谢中南大学的敖双红教授。
本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问题的论述,最大的体会就是不能单纯从法学视角看待“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多是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政治家的视角如何看待法治问题及其深层次的中国现代化问题,从中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如何领导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由此准确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式现代化道路。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立足于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在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然而,法治与政治密切相关,法治建设依赖于相应的政治支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阶段性特征,由此决定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阶段性特征。在当下中国,法治问题主要是体制机制不足所致,法治建设必须依托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立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目的就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法治是其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两项重大战略部署。
第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时至今日,虽然中国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要时刻清醒地把握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的“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基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社会的儒家历史文化土壤,以起源于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政权所产生的社会变迁及其历史惯性,加以民族问题和台湾问题等因素,从而突显出中国较长周期的社会变迁过程及其复杂性,此即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转型及其全面深化改革的真正特殊国情考量所在。
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等移民国家的现代化社会转型经验对于具有历史传统的国家而言并不具有典型性。对此,孙中山先生在其后半生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相比较而言,传统欧洲国家尤其英国和法国的社会转型经验教训对比更值得具有历史传统的后发型发展中国家借鉴。因此,我国应当遵循历史惯性,而非突发式摧毁或断裂历史与传统,以史为鉴,既要吸取英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社会转型的经验教训,也要吸取原苏联、东欧国家、我国历史上清末民国初期以及当今世界一些国家的经验教训,立足于而非跳出历史惯性下当今中国特殊国情,为了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与代价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其社会平稳转型,历史选择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深化改革应当是我国理想路径选择。此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沿此可以走出一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进而实现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的“改革要防止出现颠覆性错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服从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路径选择,方能寻求较为稳妥的法治化路径。这就意味着法治建设在此种改革进程中具有复杂性和渐进性,而非简单地采取理想化法治愿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深化改革必然决定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从而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顺应改革发展的政治自觉和历史勇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的话题,习近平总书记毫不避讳,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权大还是法大”这一真命题恰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宗旨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人民当家做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人民是我们党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由此可见,全面依法治国的宗旨和根本目的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我国法治改革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从立法来看,比如我国《民法典》历经多年立法过程,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关心过问下于2020年颁布。《民法典》是一部市场经济基本法,是一部老百姓的“权利宣言”,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其历史意义绝不亚于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从司法来看,比如我国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法官和检察官员额制、探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等均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实质进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价值遵循。法治与民主是一对孪生兄弟,全面依法治国有赖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支撑。民主与法治的价值遵循决定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选择和目标方向,决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要求和价值取向,体现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符合法治的普遍规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
总之,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和平发展的世界应该承载不同形态的文明,必须兼容走向现代化的多样道路。唯有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从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政治自觉和历史视角来看,方可准确理解和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逻辑建构及其深远历史意义。
限于时间关系,我就向大家汇报到这里。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
发言人:王新生(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会长)
发言题目:绿色建筑发展的法治保障
敖院长好,各位专家、各位同仁下午好。非常感谢会务组给我这个向各位专家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我发言的主题是“绿色建筑发展的法治保障”。我这几年专注于绿色建筑发展的立法,作为第三方专家参与了《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起草工作,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所思、有所想,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
为什么讲绿色建筑发展很重要?一谈到绿色发展,我们往往会想到怎么样减少燃煤发电,怎么样治理河流污染。但当我们了解建筑行业之后,就知道建筑业对于国家的节能减排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现有研究资料表明,建筑业碳排放占到了全国碳排放总量的30%,这个比例是非常惊人的。我国政府已经公开宣示,要争取2030年之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之前实现碳中和。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就必须把建筑业的碳排放减下来。所以说,绿色建筑发展是绿色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以法治保障绿色建筑发展是必由之路。
第一,绿色建筑的概念与立法现状。绿色建筑的概念有一个发展过程。以往人们对于民用建筑往往关注的是购买时的价格以及它的基本功能,建筑物的使用成本、维护成本以及能耗的大小、居住的舒适度等等较少受到关注。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绿色建筑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现在绿色建筑的概念已经从民用建筑扩展到了工业建筑,由原先集中关注于城镇逐渐扩展到了农村地区,绿色建筑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重要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国家层面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法律,只有地方层面出台了16部地方性条例或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条例和规章为各地的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规范性依据,也为全国性的立法提供了地方经验,起到了先行先试的作用。
第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全国性立法。绿色建筑发展的法治保障需要有一个全国性的立法。制定全国性的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或法律需要贯彻如下法律理念:
(1)绿色发展。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发展,建设美丽中国。(2)节能减排。在《建筑法》《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有相应的规定。(3)舒适宜居。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追求在“住”的领域则集中表现在舒适宜居的民用建筑以及居住环境等方面。(4)因地制宜。要允许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自然特点、绿色建筑发展的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规范,推行符合实际的技术或者标准。
目前应当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立法,或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或者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进而形成一个由全国性法律和地方性法律组成的一个绿色建筑发展的法律体系,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评价标准作为配套的措施,形成一个法律与政策相配套的体系。
第三,绿色建筑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转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过程中,尽量减少使用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的方式,应当多采用法治的手段。比如,重视以发展规划作为抓手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建筑物的投资主体、建设施工的单位、业主或使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尊重其自主权。
从各地绿色建筑发展的实践经验来看,结合各地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规定,行政管理可以遵循这样一个流程:通过规划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项目许可→监督管理→政策激励与技术支持→最后到验收评价。此外,也要注意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和评价标准的作用。
第四,绿色建筑市场的培育。那么怎么培育?可以采取如下这些具体措施:财政补助、税收减免、倡导绿色金融、加强信用管理和宣传绿色生活方式。我们要将绿色建筑在使用、维护过程当中节省的成本以及建筑物的舒适度纳入购房者考量的范围,要将购房者乐于接受绿色建筑的态度传递给建设单位、开发商、建设施工单位,形成良性循环,以市场之力推进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
这就是我的汇报,敬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发言人:谭丁(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数字法学的建构研究
尊敬的各位老师,下午好!我是中南大学法学院2022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谭丁,我汇报的题目是“数字法学的建构研究”。数字法学是近些年来法学理论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算法等数字技术高度融合形成的交叉领域,带来了全新的理论范畴、学科范式、伦理价值与法治实践,亟需法学界对此进行理论提炼和学理探索。然而我国数字化实践明显走在了法学研究的前面,数字法学研究存在前瞻性不够、技术了解不足、研究碎片化、基础理论缺失等问题。因此我接下来将围绕数字法学的研究视角、数字法学的主要挑战和数字法学建构的主要路径三个部分展开论述。
首先是数字法学的四种研究视角。学界对于数字法学理论范畴的研究基本可分为四种视角,分别是规制主义、应用主义、融合主义和转型主义。这背后体现的是学者对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前景、数字技术与法律运行的互动方式、数字法学的概念范畴、学科定位、目标功能上的一系列认知差异。规制主义视角下的数字法学是用现代法学理论观察数字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比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给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理论、司法实践、法律价值带来的冲击;应用主义的数字法学是以大数据演算的定量分析作为研究方法,广泛挖掘法律的因果逻辑和揭示法律运行的内在机制,本质是现代法学实证主义研究路径的方法革新,以计算法学为代表;融合主义下的数字法学强调法学思维的范式转型,强调计算范式、算法思维和数据思维,以认知法学、法律AI等为代表;转型主义下的数字法学则是现代法学从理论体系、价值体系、学科体系的彻底转型。四种视角呈现出同时并存却又彼此衔接演进的关系。
其次是数字法学亟待回应的四大主要挑战,即数据资源流动的制度设计与前瞻展望、数据平台与私权力的兴起、算法的规制与应用、数字权利体系的构建与数字人权的证成。(1)数据将成为数字时代最重要的资源。短期之内数据交易、数据共享和数据开放、数据知识产权、跨境数据安全、数据主权、个人数据保护会成为数据立法的重点。长期来看,数据消解了物理资源的匮乏性和占有性,会深刻改变生产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以排他性“占有”为基础的传统私有财产、契约制度等私法制度有可能根本性颠覆。另一方面,公权力的任务可能不再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分配、调度,而是注重引导、规范其流向、交换、使用与共享。(2)数字平台和私权力的兴起。依托对原始数据的掌控、对数据规则和算法协议的支配、对数字技术的开发垄断,数据平台开始从事具有公法意义的公共治理活动,行使具有管理监督性质的私权力,形成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元架构和三权之间的竞合博弈,必然导致现代法学尤其是公法学的深刻转型和理论重塑。(3)算法的广泛应用使得自动化决策风险和“算法黑箱”“算法歧视”问题日渐突出,对社会公正带来了重要考验,引发了算法机制的透明化趋势和算法监管的强化,公民也开始被赋予对抗算法的权利,比如算法结果拒绝权。(4)数字人权的证成和数字权利体系的构建。数字时代的数字权利和数字人权概念兴起,既是对数字逻辑的价值回应,也是对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的数字关怀。当前,“数字人权”这一命题存在“权利人权化”的特点,即基于大数据时代出现的已经被实证化的权利,而将其上升到基本权利或一般人权的高度,但其是否能被证成为全新代际的人权形态,学界仍无共识。与此同时,权利的扩张背后也会带来公权力扩张的风险,因为保护权利需要赋予国家更大的权能和资源,所以对数字权利体系的研究不可流于泛化。
最后需要提到数字法学建构的三大路径。数字法学是现代法学在数字时代的转型升级,应沿着探索数字时代的底层逻辑、阐释数字法学的基础理论、促成数字法学的价值建设三大路径开展建构,为数字时代的法律建设和法学研究提供全新的理论指引。(1)数字法学的逻辑探索。首先是万物的数据化与计算化。通信技术使得一切现象都可被转化为数据形态,正形成一个由要素、平台、场景、产出构成的大数据社会。其次是万物的可视化与虚实交融。再次是万物的可连接与去中心化。个体的网络节点化;数据生产、信息分发的去中心化;多元化的治理模式、分散式的权力流转。最后是规制的代码化。社交平台、公共设施都愈来愈多地嵌入代码,算法决策、法律执行也愈来愈智能化。(2)数字法学的理论阐释。一方面是现有法学理论的变革衔接。比如数字货币促成数字经济法的反思;平台权力、算法治理、区块链治理对现代行政法的核心理念造成挑战,促成数字行政法的形成;数字政府、数字正义、数字人权促成数字法治、数字宪治的重构。另一方面是数字法学的原理探索。其一,从工业时代到信息时代的转变,是从机械思维到数据思维的转变,是从纯粹的因果性揭示转向以概率性为基础的相关性研究。其二,虚实相生的双重社会生态、网络空间的数字人格、未来可能的赛博克人、强人工智能都使得传统法律主体理论、自然人属性、权利的证成逻辑直接被颠覆,也会深刻改变对动机、目的、行为、结果的阐释。其三,在数字时代,数据的价值不来自原始用途,而是通过重组、扩展、开放等二次利用以获取无限的潜力。因此过去静态、固定的权利机制难以囊括数据在流转中的无限“价值衍生”,建立一种根据数据处理全过程的动态性、流动性赋权机制势在必行。(3)数字法学的学科建设。在目标定位上,数字法学的目标并非仅仅是知识、理论和方法上的文理交叉或者融合,从现代法学向数字法学转型升级的重大理论表达;方法体系上,沿着以法学规范为中心规制数字议题和以数据驱动来重构法学理论的双重路径演变;人才培养上,加强具有数字学科背景的跨学科法学硕士生、博士生的招募,培养融合法学思维和计算机思维的人才。(4)数字法学的价值建设——重中之重在于实现数字正义。首先,数字正义必须旨在消除“数字不正义”,即数字鸿沟、信息茧房、算法歧视、算法黑箱、数据独裁等;其次,数字正义是现代正义尺度上的嬗变。数字技术应用的透明、参与、可问责、可回溯性深化了程序正义;数据资源的合理分配、数字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深化了分配正义。再次,“代码即法律”的论断深刻改变着正义的传统形态。人类通过代码设置、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可以计算出更精确、更客观的“正义”,也可以在特定场景中通过概率演算挖掘正义的“最优解”。
注:本简报是论坛嘉宾的发言记录汇编,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法治中国·湘江论坛”、主办方、承办方的倾向和观点。时间仓促,疏漏在所难免。敬请见谅!
简报组成员:黄先雄、程能、施瑶、郑泽星、刘诗豪、陶文泰、谢令怡、孙徐恬、孙珺涛、郭理、符湘琳、向昱洁、王振宇、刘懿、朱珂、阴春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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