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8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西D能源公司偷税案进行再审,在核定案件事实、依法进行审理后,江西省高院认定该案一审、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驳回江西D能源公司的上诉申请,判决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胜诉。
能源公司偷逃巨额税款
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西D能源公司偷税案进行再审,在核定案件事实、依法进行审理后,江西省高院认定该案一审、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驳回江西D能源公司的上诉申请,判决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胜诉。
时间拨回至2019年1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税务人员监控分析企业涉税信息时发现,南昌市经开区辖区内有企业具有成品油消费税抵免行为,并且数额巨大,但是该区域内并没有成品油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上级机关的疑点信息后,立即开展了调查,发现疑点指向江西D能源公司。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具有危险化工产品销售和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生产等资质,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登记的信息却为商贸企业。并且,该企业纳税申报信息显示,企业违反成品油消费税抵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的规定,自行申报合计抵免成品油消费税8170.4万元。
通过核查营运和开票等相关信息,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从大连、营口等地购进异辛烷、二甲苯、三甲苯等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但开票销售信息却显示其向上海、广西等地销售燃料油、92号汽油等消费税应税产品,并且购进消费税非应税产品总吨数与销售消费税应税产品总吨数基本相符。
于是,检查人员对D能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办公地是租用的两间写字楼,既无厂房,也无仓库,并无石化产品生产加工设施和能力。此外,企业既没有水费、电费支出,也没有其他与生产相关的材料购进费用。
检查人员认为,江西D能源公司购销两头在外,并且短时间内对外开票金额高达2.3亿元,具有虚开违法嫌疑,于是对该企业上、下游企业进行了外调,并核查了企业资金流。在此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上游3家公司已失联。下游3家企业确曾接到同样数额的成品油产品。企业的银行资金流核查也没有资金回流等虚开违法情形。
对于企业货流情况,D能源公司有关人员解释称,供给下游企业的燃料油等货品是该公司联系好后,由销售方直接运至下游企业,因此没有运费等支出。综合核查结果,核查人员认为,在短期内由于线索少、证据不充分,要证实该企业具有虚开违法行为,难度很大,但调查获得的已有证据,足可证实该企业存在逃避缴纳消费税行为。
于是,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认定江西D能源公司采取虚假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消费税,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征消费税、城建税、印花税共8755.29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江西D能源公司接到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但以不应缴纳消费税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就税务处罚事项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罚决定书》。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了一审判决书,认为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D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西D能源公司不服判决,随后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不久作出判决,支持一审判决决定,驳回D能源公司上诉。江西D能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了支持一审、二审判决的审理决定。由于接到江西省高院的判决书后,该企业仍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目前税务机关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021年08月24日
版次:06
作者:邹龙云 孟霞 张艳 本报记者 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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