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转融通业务的标的证券、证券出借期间的权益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5号2011年10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8月27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明确了转融通标的证券的管理和权益处理的原则。
一、转融通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⒈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①自有资金和证券;
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③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④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⒉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
⒊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证券金融公司借入次级债,应当事先向证监会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的次级债,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
⒋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和证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的成交结果,办理有关登记结算。
⒌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可以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二、转融通标的证券
⒈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管理规则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⒉出现以下情形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对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进行调整:
①转融通标的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②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出现合并、收购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的;
④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临时调整的;
⑤证券金融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⒊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①暂停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转融券交易;
②暂停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
③暂停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转融券交易;
④暂停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
⑤证券金融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权益处理
⒈证券出借期间发生证券权益分派的,由证券公司对证券金融公司进行权益补偿。需补偿的权益类型包括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送股或者转增股、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配股等。
⒉证券公司在权益登记日尚未归还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的,证券金融公司于当日日终生成权益补偿数据。权益类型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权益类型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权益类型为配股的,权益补偿日为配股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⒊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出借证券应得的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由证券公司在权益补偿日补偿证券金融公司。
⒋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送股、转增股的,出借证券应得的送股、转增股份由证券公司在权益补偿日补偿证券金融公司。
⒌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⒍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⒎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实施配股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出借证券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除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⒏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公司无需就所借入证券的表决权对证券金融公司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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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照片为太湖边,取自肖元山朋友圈,特别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