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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九)(201704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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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目 录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1.引 言

2.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2.1书面形式

2.2电子文件形式

3.适用文字

3.1中 文

3.2汉 字

3.3外文的翻译

4.标准表格

4.1纸 张

4.2规 格

4.3页 边

5.书写规则

5.1打字或印刷

5.2字体及规格

5.3书写方式

5.4书写内容

5.5字体颜色

5.6编写页码

6.证明文件

7.文件份数

8.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章 专利费用

1.费用缴纳的期限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3.费用的减缓

3.1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3.2费用减缓的手续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4.1暂 存

4.2退 款

4.2.1退款的原则

4.2.1.1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4.2.1.2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4.2.1.3不予退款的情形

4.2.2退款的手续

4.2.2.1退款请求的提出

4.2.2.2退款的处理

4.2.3退款的效力

4.2.4特殊情形的处理

4.2.4.1因银行或者邮局责任造成必要缴费信息不全被退款的情形

4.2.4.2因汇款人汇款后又取回汇款造成汇单无法兑付的情形

5.费用的查询

6.费用种类的转换

7.缴费信息的补充

第三章 受 理

1.受理地点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2.1受理条件

2.2不受理的情形

2.3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2.3.1受理程序

2.3.2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2.3.2.1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2.3.2.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2.3.3不受理程序

3.其他文件的受理与不受理

3.1其他文件的受理条件

3.2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3.3其他文件的不受理程序

4.申请日的更正

5.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6.查 询

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

1.文档及组成

2.案 卷

2.1案卷夹

2.2文 件

2.3案卷的立卷

3.电子文档

4.法律效力

5.查阅和复制

5.1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5.2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5.3查阅和复制程序

6.案卷的保存期限和销毁

6.1保存期限

6.2销 毁

第五章 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1.保密的范围

2.保密的基准

3.专利申请的保密确定

3.1申请人提出保密请求的保密确定

3.1.1保密请求的提出

3.1.2保密的确定

3.2专利局自行进行的保密确定

4.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5.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解密程序

5.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解密请求

5.2专利局定期解密

5.3解密后的处理

6.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6.1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6.1.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6.1.2保密审查

6.2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6.2.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6.2.2保密审查

6.3国际申请的保密审查

6.3.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6.3.2保密审查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1.通知和决定的产生

1.1通知和决定

1.2通知和决定的撰写

2.通知和决定的送达

2.1送达方式

2.1.1邮 寄

2.1.2直接送交

2.1.3电子方式送达

2.1.4公告送达

2.2收件人

2.2.1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2.2.2当事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2.2.3其他情况

2.3送达日

2.3.1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

2.3.2公告送达

3.退件的处理和文件的查询

3.1退件的处理

3.2文件的查询

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1.期限的种类

1.1法定期限

1.2指定期限

2.期限的计算

2.1期限的起算日

2.2期限的届满日

2.3期限的计算

3.期限的监视

3.1期限的确定

3.2期限监视方式

3.3期限届满的通知

4.期限的延长

4.1延长期限请求

4.2延长期限请求的批准

5.耽误期限的处置

5.1作出处分决定前的审核

5.2处分决定

5.3作出处分决定后的处理

6.权利的恢复

6.1适用范围

6.2手 续

6.3审 批

7.中止程序

7.1请求中止的条件

7.2中止的范围

7.3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

7.3.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

7.3.1.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手续

7.3.1.2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

7.3.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7.3.2.1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手续

7.3.2.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审核及处理

7.4中止的期限

7.4.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期限

7.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7.4.3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7.5中止程序的结束

7.5.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的结束

7.5.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程序的结束

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1.专利公报

1.1专利公报的种类

1.2专利公报的内容

1.2.1发明专利公报

1.2.1.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1.2.1.2发明专利权授予

1.2.1.3保密发明专利和国防发明专利

1.2.1.4发明专利事务

1.2.1.5索 引

1.2.2实用新型专利公报

1.2.2.1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

1.2.2.2保密实用新型专利和国防实用新型专利

1.2.2.3实用新型专利事务

1.2.2.4授权公告索引

1.2.3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1.2.3.1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

1.2.3.2外观设计专利事务

1.2.3.3授权公告索引

1.3专利公报的编辑

1.3.1申请文件的编辑

1.3.2事务部分的编辑

1.3.2.1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1.3.2.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1.3.2.3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1.3.2.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3.2.5专利权的终止

1.3.2.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1.3.2.7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1.3.2.8专利权的保全及其解除

1.3.2.9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1.3.2.10专利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

1.3.2.11专利权的主动放弃

1.3.2.12避免重复授权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1.3.2.13权利的恢复

1.3.2.14文件的公告送达

1.3.2.15其他有关事项

1.3.2.16更 正

1.3.3索引的编辑

1.3.3.1分类号索引

1.3.3.2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索引

1.3.3.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索引

1.3.3.4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索引

2.专利申请及专利单行本

2.1单行本的种类

2.2单行本的内容

2.2.1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

2.2.2发明专利单行本

2.2.3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

2.2.4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2.3更 正

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1.专利权的授予

1.1专利权授予的程序

1.1.1授予专利权通知

1.1.2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1.1.3登记手续

1.1.4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

1.1.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1.2专利证书

1.2.1专利证书的构成

1.2.2专利证书副本

1.2.3专利证书的更换

1.2.4专利证书打印错误的更正

1.3专利登记簿

1.3.1专利登记簿的格式

1.3.2专利登记簿的效力

1.3.3专利登记簿副本

2.专利权的终止

2.1专利权期满终止

2.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2.2.1年 费

2.2.1.1年 度

2.2.1.2应缴年费数额

2.2.1.3滞纳金

2.2.2终 止

2.3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1.引 言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2.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2.2请求人资格

2.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2.4费 用

2.5委托手续

2.6形式审查后的处理

3.专利权评价

3.1核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3.2专利权评价的内容

3.2.1实用新型专利

3.2.2外观设计专利

3.3检 索

3.3.1实用新型专利

3.3.2外观设计专利

4.专利权评价报告

4.1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

4.1.1表格部分

4.1.2说明部分

4.2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发送

5.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查阅与复制

6.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6.1可更正的内容

6.2更正程序的启动

6.3更正程序的进行和终止

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1.引 言

2.电子申请用户

2.1电子申请代表人

2.2电子签名

3.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3.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

3.2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3.3注册请求的审查

3.4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

4.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4.1电子申请的接收

4.2电子申请的受理

5.电子申请的特殊审查规定

5.1专利代理委托书

5.2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5.3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引起的变更

5.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引起的变更

5.5需要提交纸件原件的文件

5.6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的转换

6.电子发文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7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一)(20170401)》

第一部分第二章8~第四章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二)(20170401)》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章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三)(20170401)》

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七章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四)(20170401)》

第二部分第八章~第九章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五)(20170401)》

第二部分第十章~第三部分第一章5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六)(20170401)》

第三部分第一章~第四部分第二章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七)(20170401)》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四部分第八章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八)(20170401)》


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1.引 言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或者审查员的要求,还需要办理各种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事务。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统称为专利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或者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等文件,称为专利申请文件;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办理与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有关的各种手续时,提交的除专利申请文件以外的各种请求、申报、意见陈述、补正以及各种证明、证据材料,称为其他文件。

办理各种手续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且符合相应的期限要求。

细则2  

2.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纸件形式)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办理。

2.1书面形式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各种手续的,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办理各种手续的,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2电子文件形式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规定的,该文件视为未提交。

3.适用文字

细则3

3.1中 文

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或者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或者证据材料外,应当使用中文。

审查员以申请人提交的中文专利申请文本为审查的依据。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的外文申请文本,供审查员在审查程序中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3.2汉 字

本章第3.1节中的“中文”一词是指汉字。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应当使用汉字,词、句应当符合现代汉语规范。

汉字应当以国家公布的简化字为准。申请文件中的异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请人补正。

3.3外文的翻译

细则3.1

专利申请文件是外文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其中外文科技术语应当按照规定译成中文,并采用规范用语。外文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法的,可按照一般惯例译成中文,并在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必要时可以在括号内同时标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

细则3.2

当事人在提交外文证明文件、证据材料时(例如优先权证明文本、转让证明等),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全文中文译文或者摘要中文译文;期满未提交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标准表格

办理专利申请(或专利)手续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标准表格由专利局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样式统一制定、修订和公布。

办理专利申请(或专利)手续时以非标准表格提交的文件,审查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针对该手续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但是,申请人在答复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为非标准格式的,只要写明申请号,表明是对申请文件的补正,并且签字或者盖章符合规定的,可视为文件格式符合要求。

4.1纸 张

各种文件使用的纸张应当柔韧、结实、耐久、光滑、无光、白色。其质量应当与80克胶版纸相当或者更高。

4.2规 格

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与其他表格用纸的规格均应为297毫米×210毫米(A4)。

4.3页 边

申请文件的顶部(有标题的,从标题上沿至页边)应当留有25毫米空白,左侧应当留有25毫米空白,右侧应当留有15毫米空白,底部从页码下沿至页边应当留有15毫米空白。

细则121  

5.书写规则

5.1打字或印刷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文字部分以及简要说明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上述文件中的数学式和化学式可以按照制图方式手工书写。

其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可以手工书写,但字体应当工整,不得涂改。

5.2字体及规格

各种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不得使用草体或者其他字体。

字高应当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

5.3书写方式

各种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单面、纵向使用。自左至右横向书写,不得分栏书写。

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或专利),一页纸上不得包含两种以上文件(例如一页纸不得同时包含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5.4书写内容

文件各栏目应当如实、详尽填写,同一内容在不同栏目或不同文件中应当填写一致。例如地址栏目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填写完整,邮政编码与地址相符;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应当与申请人栏目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5.5字体颜色

字体颜色应当为黑色,字迹应当清晰、牢固、不易擦、不褪色,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

5.6编写页码

各种文件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

6.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常用的证明文件有非职务发明证明、国籍证明、经常居所证明、注册地或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申请人资格证明、优先权证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权利转移证明、文件寄发日期证明等。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者由当事人签署。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提供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或者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件在专利局备案确认的除外)。

7.文件份数

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原本和副本各一份,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应当提交一式两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应当提交一式两份,并应当注明其中的原本。申请人未注明原本的,专利局指定一份作为原本。两份文件的内容不同时,以原本为准。

除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另有规定以及申请文件的替换页外,向专利局提交的其他文件(如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转让合同等)为一份。文件需要转送其他有关方的,专利局可以根据需要在通知书中规定文件的份数。

8.签字或者盖章

细则119.1

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其中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必要时还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章专利费用

1.费用缴纳的期限

细则95

(1)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法35.1及细则96

(2)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细则99.2

细则6及99.1

法41.1及细则96

细则54及97

细则98

(3)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

(4)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5)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6)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7)年费及其滞纳金的缴纳期限参照本部分第九章第2.2.1节的规定。

细则99

(8)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细则94.1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专利局各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专利局代办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

细则94.2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且不得设置取款密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汇单上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的费用为两项以上的,应当分别注明每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并且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应当等于缴纳费用的总额。

同一汇单中包括多个专利申请(或专利),其缴纳费用的总额少于各项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之和的,处理方法如下:

(1)缴费人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标注的顺序分割费用;

(2)缴费人未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分割费用。

造成其中部分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不足或者无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使用外币向专利局缴纳费用的,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并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细则94.3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且在汇单上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为缴费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与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上收汇邮戳日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原件或者经公证的收据复印件上表明的收汇邮戳日为缴费日。审查员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汇款邮局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

费用通过银行汇付,且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当事人对缴费日有异议,并提交银行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确认的汇出日重新确定缴费日。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退回。费用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因缴费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造成费用不能退回或者退款无人接收的,费用暂时存入专利局账户(以下简称暂存)。费用入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各种费用以人民币结算。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3.费用的减缓

细则100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的请求。

3.1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复审费;

(4)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3.2费用减缓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缓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当附具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

费用减缓请求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予以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同时注明费用减缓的比例和种类。费用减缓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减缓的理由。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另行公布。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4.1暂 存

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当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账户上。经缴款人提供证明后,对于能够查清内容的,应当及时开出收据或者予以退款。开出收据的,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但是,对于自收到专利局关于权利丧失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了证据,表明是由于银行或者邮局原因导致汇款暂存的,应当以原汇出日为缴费日。暂存满三年仍无法查清其内容的,进行清账上缴。

4.2退 款

4.2.1退款的原则

细则94.4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

4.2.1.1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1)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

(2)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了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

(3)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专利号)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4.2.1.2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下列情形一经核实,专利局应当主动退款。

(1)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并且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2)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3)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

4.2.1.3不予退款的情形

(1)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三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2)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3)在费用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4.2.2退款的手续

4.2.2.1退款请求的提出

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例如,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复印件、邮局或者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退款请求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和要求退款的款项的信息(如票据号、费用金额等)及收款人信息。当事人要求通过邮局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当事人要求通过银行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4.2.2.2退款的处理

经核实可以退款的,专利局应当按照退款请求中注明的收款人信息退款。

退款请求中未注明收款人信息的,退款请求人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按照文档中记载的相应的地址和姓名或者名称退款。

完成退款处理后,审查员应当发出退款审批通知书。经核实不予退款的,审查员应当在退款审批通知书中说明不予退款的理由。

4.2.3退款的效力

被退的款项视为自始未缴纳。

4.2.4特殊情形的处理

4.2.4.1因银行或者邮局责任造成必要缴费信息不全被退款的情形

因银行或者邮局责任造成必要缴费信息(如申请号、费用名称等)不完整被退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附具汇款银行或者邮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

该证明至少应当包括: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金额、汇款日期、汇款时所提供的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等内容。

同时当事人应当重新缴纳已被退回的款项。

符合上述规定的,原缴费日视为重新缴纳款项的缴费日,因此导致已作出的处分决定需要更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该款项视为未缴纳。

4.2.4.2因汇款人汇款后又取回汇款造成汇单无法兑付的情形

专利局收到邮局取款通知单并开出收据后,因汇款人取回汇款造成汇款无法兑付的,应当要求邮局在邮局取款通知单上写明“汇款已被汇款人取回”字样并加盖邮局的公章。

邮局出具了确认汇款被取回的证明后,专利局应当及时处理,该款项视为未缴纳。

5.费用的查询

当事人需要查询费用缴纳情况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复印件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复印件(未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或者提供收据复印件(已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汇出费用之日起算。

6.费用种类的转换

对于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费用时,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的,缴纳该款项的当事人可以在转换后费用的缴纳期限内提出转换费用种类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经专利局确认后可以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

当事人缴纳的费用种类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依职权转换费用种类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费用种类转换的,缴费日不变。

7.缴费信息的补充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时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

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应当提供接收收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等信息。


第三章 受 理

1.受理地点

专利局的受理部门包括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局各代办处。

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代办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受理与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有关的文件。

专利局受理处和代办处应当开设受理窗口。未经过受理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和代办处的地址由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

邮寄或者直接交给专利局的任何个人或者非受理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其邮寄文件的邮戳日或者提交文件的提交日都不具有确定申请日和递交日的效力。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2.1受理条件

细则39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受理: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3)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1节的有关规定。

细则39

2.2不受理的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不符合本章第2.1节(3)中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法18

法19.1

(5)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6)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7)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8)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9)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10)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细则42.3

(11)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2.3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及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应当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细则38

2.3.1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门收到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

(2)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请求书上注明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称与数量,并记录核实情况。对于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核实是否提交了包含相应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例如光盘或者软盘等。

法28及细则4.1

(3)确定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4)给出申请号:按照专利申请的类别和专利申请的先后顺序给出相应的专利申请号,号条贴在请求书和案卷夹上。

(5)记录邮件挂号号码:通过邮局挂号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在请求书上记录邮寄该文件的挂号号码。

(6)审查费用减缓请求书: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对与专利申请同时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查,作出费用减缓审批决定,并在请求书上注明相应标记。

(7)采集与核实数据:依据请求书中的内容,采集并核实数据,打印出数据校对单,对错录数据进行更正。

(8)发出通知书:作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送交申请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至少应当写明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和文件核实情况,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印章,并有审查员的署名和发文日期。

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应当缴纳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在申请时应当缴纳的其他费用,以及缴费期限;同时写明缴纳费用须知。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应当包括费用减缓比例、应缴纳的金额和缴费的期限以及相关的缴费须知。

(9)扫描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的文件应当进行扫描,并存入数据库。电子扫描的内容包括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此外,专利局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如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的电子数据,也应当保存在数据库中。

2.3.2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2.3.2.1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对于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除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应当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号和原申请的申请日进行审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2.3.2.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分案申请,审查员除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外,还应当核实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日和原申请的申请号,该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是其国际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号是进入国家阶段时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并应当在其后的括号内注明原申请的国际申请号。

2.3.3不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门收到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

(2)采集数据并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采集数据,作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至少应当记载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不受理原因及不受理文档编号,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印章,并有审查员署名及发文日期。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存档备查,原则上不退回当事人。

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3.其他文件的受理与不受理

3.1其他文件的受理条件

申请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受理:

(1)各文件中注明了该文件所涉及专利申请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

(2)各文件用中文书写,字迹清晰、字体工整,并且用不易擦去的笔迹完成;外文证明材料附有中文清单。

专利局受理处、代办处、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递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时,应当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

3.2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门接收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文件的日期。

(2)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清单上当事人注明的文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清单上;申请人未提供清单的,核对主文件上注明的附件情况,将核实情况记录在主文件上。递交文件的申请号是错号的,若受理处依据其他信息能正确判定其正确申请号的,可以依职权予以确定;若不能予以判定的,则不予受理。

(3)确定递交日:其他文件递交日的确定参照本章第2.3.1节第(3)项的规定。文件递交日应当记录在主文件上。

(4)给出收到文件回执:当事人在受理窗口递交文件的同时附具了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的,应当在清单副本上注明受理部门接收日,注明文件核实情况后送交当事人作为回执,清单正本上应当加盖审查员名章和发文日期后存入案卷。当事人在递交文件同时未附具文件清单,或者附送了文件清单但不足两份的,不出具收到文件的回执。当事人以寄交方式递交文件的,专利局不再出具收到文件回执。

专利代理机构批量递交文件并且提供了文件清单的,其文件清单经受理部门确认签章后一份交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回执,另一份存档备查。

(5)数据采集与文件扫描:采集文件的类型、份数、页数和文件代码等所有相关数据,对文件进行扫描,并存入数据库中。

3.3其他文件的不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本章第2.3.3节中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4.申请日的更正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日更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更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2)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否则,不予更正申请日。

准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重新确定递交日并修改有关数据。

5.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在受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同时修改有关数据。对专利局内部错投到各审查部门的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受理处,并注明退回原因。

6.查 询

专利局受理处设置收文登记簿。当事人除能提供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收文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外,以收文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算。


第四章专利申请文档

1.文档及组成

专利申请文档是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及专利权有效期内逐步形成、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各种文件的集合,包括案卷和电子文档。专利申请文档是专利局进行审批和作出各种结论的依据。

2.案 卷

案卷包括案卷夹和案卷夹内的各种文件。

2.1案卷夹

案卷夹用于保存文件,同时也用于记录案卷的重要内容,因此案卷夹是案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案卷夹遭到自然或者人为的损坏需要更换新案卷夹时,应当将案卷夹上的全部记录移至新案卷夹上,并将原案卷夹与案卷同时保存,不得销毁。

2.2文 件

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作出的各种答复。

(3)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主动办理各种手续时提交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4)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及专利权有效期间内,任何人依法对专利申请(或专利)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及人民法院等部门对这些文件审理后产生的文件。

(5)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文件经过处理、立卷、归档形成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

2.3案卷的立卷

立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原则。收集的内容应当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相关当事人等在申请专利、专利申请的审批、授权后各个法律程序中提交的原始文件。这些文件不得替换、删除、补充和涂改。

(2)独立原则。每一件专利申请应当建立一份独立的案卷,以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作为该案卷的案卷号,该案卷号使用于案卷存在的全过程。

同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若干专利申请(或专利)办理内容完全相同的手续时,应当分别对所有专利申请(或专利)提出请求,这些文件将被归入各自的案卷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得使用“参见”的方式省略文件。对于专利申请集体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权利转移的,证明文件副本由专利局确认后,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3)时间顺序原则。当事人依法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时,专利局应当对所提出的各种文件及时处理,并立卷归档。

专利申请案卷应当按照各文件处理时间的先后顺序立卷。

3.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的建立应当参照本章第2.3节的原则,并包括以下内容:

(1)专利局基于当事人提交的纸件文件制作的图形文件和代码化文件;

(2)当事人按照规定形式提交的核苷酸或者氨基酸的序列表;

(3)在专利审批程序和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通知、决定(如补正通知书、驳回决定等)及其他文件(如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等);

(4)专利费用的相关数据;

(5)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审批有关的法律状态及变化的历史记录;

(6)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全部著录项目及其变更的历史记录;

(7)当事人以电子申请方式提交的电子文件;

(8)专利权评价报告;

(9)分类号、所属审查部门、各种标记(如优先权标记、实审请求标记、保密标记等)。

4.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文档是对专利审批、复审、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和涉及由权利归属纠纷引起的相关程序的真实记录。

5.查阅和复制

5.1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法21.3

(1)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

(2)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细则118.1

(3)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4)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6)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但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7)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5.2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以及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

细则118.1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3查阅和复制程序

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2)专利局工作人员在审核请求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证件后,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根据本章第5.2节的规定对案卷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和复制的文件。

(3)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4)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复制的文件进行复制。

(5)专利局工作人员对查阅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卷重新整理,并将请求阅档的证明原件和证件复印件存入案卷后,将该案卷退回所在部门。

细则118.2及.3  

6.案卷的保存期限和销毁

6.1保存期限

已结案的案卷可分成:未授权结案(视为撤回、撤回和驳回等)的案卷和授权后结案(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和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等)的案卷两种。

未授权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一般为三年;授权后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一般为五年。保存期限自结案日起算。

有分案申请的原申请的案卷的保存期从最后结案的分案的结案日起算。

作出不受理决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保存期限为一年。保存期限自不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

6.2销 毁

销毁前通过计算机作出案卷销毁清册,该清册记载被销毁的案卷的案卷号、基本著录项目、销毁日期。清册经主管局长签署同意销毁后,由主管案卷部门实施销毁工作。


第五章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1.保密的范围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保密范围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两个方面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局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保密的基准

保密的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专利申请的保密确定

3.1申请人提出保密请求的保密确定

3.1.1保密请求的提出

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其申请文件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

申请人也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之前,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之前,提出保密请求。

申请人在提出保密请求之前已确定其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

3.1.2保密的确定

审查员应当根据保密基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细则7.1

(1)专利申请的内容涉及国防利益的,由国防专利局进行保密确定。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审查员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移交国防专利局通知书;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保密审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不予保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细则7.2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由专利局进行保密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确定。审查员根据保密确定的结果发出保密审批通知书,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予以保密,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不予保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3.2专利局自行进行的保密确定

分类审查员在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时,应当将发明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但申请人未提出保密请求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挑选出来。审查员应当参照本章第3.1.2节的规定,对上述专利申请进行保密确定。

对于已确定为保密专利申请的电子申请,如果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审查员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此后应当以纸件形式向专利局或国防专利局递交各种文件,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文件。

细则7

细则55  

4.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1)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根据国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国防专利的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决定的,专利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和无效宣告决定日。

(2)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专利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管理。

审查员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保密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5.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解密程序

5.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解密请求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提出保密请求时提交了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解密请求时,应当附具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

专利局对提出解密请求的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解密确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5.2专利局定期解密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解密。

5.3解密后的处理

审查员应当对已经解密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作出解密标记。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符合公布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解密后,应当进行解密公告、出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6.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请求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1)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2)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专利局提出请求。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上述规定中所述的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向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间专利合作组织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是指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间专利合作组织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6.1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6.1.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细则8.2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文件应当包括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请求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撰写,并符合本部分第一章的其他规定。

6.1.2保密审查

细则9.1

审查员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进行初步保密审查。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通知请求人该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可以重新提出符合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将需作进一步保密审查、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请求人。审查员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将上述审查结论通知请求人。

请求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细则9.2

已通知请求人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员应当作进一步保密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查。

审查员根据保密审查的结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将是否同意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结果通知请求人。

请求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六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或六个月内收到相应通知或决定,是指专利局发出相应通知或决定的推定收到日未在规定期限内。

细则8.2

6.2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6.2.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申请人拟在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或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未按上述规定提出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一致。

6.2.2保密审查

对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参见本章第6.1.2节中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6.3国际申请的保密审查

细则8.2

6.3.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6.3.2保密审查

国际申请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按照正常国际阶段程序进行处理。国际申请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发出因国家安全原因不再传送登记本和检索本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申请将不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终止国际阶段程序。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该申请的内容向外国申请专利。


第六章通知和决定

1.通知和决定的产生

1.1通知和决定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程序中,审查员根据不同情况,将作出各种通知和决定。这些通知和决定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手续合格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缴费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驳回决定、复审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

1.2通知和决定的撰写

撰写通知和决定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的有关规定。

除本指南中其他章节作出专门规定之外,通知和决定一般应当包括: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通知或者决定的内容、署名和/或盖章、发文日期。其中:

(1)收件人信息包括:收件人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

(2)著录项目包括: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如果是无效、中止程序中的通知书,还应当包括全体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通知、决定的内容包括:通知或者决定的名称及正文。

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通知或者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指明后续法律程序。

(4)署名和/或盖章:通知和决定应当有审查员署名或者盖章;需要审核的,还应当由审核人员署名或者盖章;发出的通知和决定均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业务用章。

2.通知和决定的送达

细则4

2.1送达方式

2.1.1邮 寄

邮寄送达文件是指通过邮局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除另有规定外,邮寄的文件应当挂号,并应当在计算机中登记挂号的号码、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类别、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发文日期、发文部门。邮寄被退回的函件要登记退函日期。

2.1.2直接送交

经专利局同意,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专利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接收通知和决定。特殊情况下经专利局同意,当事人本人也可以在专利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

除受理窗口当面交付受理通知书和文件回执外,当面交付其他文件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特殊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在申请案卷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录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和签发单位。

2.1.3电子方式送达

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规定的方式接收。

2.1.4公告送达

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审查员应当与文档核对;如果确定文件因送交地址不清或者存在其他原因无法再次邮寄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2.2收件人

2.2.1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请求书中填写的联系人。若请求书中未填写联系人的,收件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定非第一署名当事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除此之外,收件人为请求书中第一署名当事人。

2.2.2当事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当事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有两个的,收件人为该两名专利代理人。

2.2.3其他情况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专利局已被告知的情况下,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是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细则4

2.3送达日

2.3.1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

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对于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

2.3.2公告送达

通知和决定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推定为送达日。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为送达日。

3.退件的处理和文件的查询

3.1退件的处理

邮寄退回的通知和决定由发文部门作计算机登录,再转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处理退件首先应当根据申请文档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各种文件进行分析,查清退件的原因。能够重新确定正确地址和收件人的,更正后重新发出。

退件经过处理仍无法邮寄或者再次被退回时,根据通知和决定的性质,必要时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退件(连同信封)应当存档。

3.2文件的查询

当事人陈述未收到专利局的某一通知和决定的,应当由退件处理部门进行查询。查询首先在专利局发文部门进行,查询结果(包括通知和决定的发文日期、挂号号码和收件人)应当由退件处理部门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需要进一步了解送达情况的,应当办理邮路查询手续,由发文部门通过当地邮局查询收件人所在邮政部门。查询结果表明未送达的责任在专利局或者邮局的,应当按照新的发文日重新发出有关通知和决定;查询结果表明未送达的责任在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部门或者收件人本人及其有关人员的,专利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重新发出有关通知和决定的复印件,但不得变更发文日。

邮路查询时效为十个月,自发文日起计算。 


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1.期限的种类

1.1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2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又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该期限也由审查员指定。

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或更短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2.期限的计算

2.1期限的起算日

(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

(2)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细则4.3

推定收到日为自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满十五日。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7月4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7月19日。

2.2期限的届满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

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

细则5

2.3期限的计算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与起算日相对应的日期)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又如,专利局于2008年6月6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期限两个月,其推定收到日是2008年6月21日(遇休假日不顺延),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8月21日。再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是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

3.期限的监视

3.1期限的确定

各种期限均自期限起算日确定。例如,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并确定了其申请日后,在建立专利申请文档的同时确定自申请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审查员在作出各种与期限有关的通知和决定时,确定自该通知和决定推定收到日起算的答复期限。

3.2期限监视方式

各种期限的监视一般由计算机系统进行。申请人办理与期限有关的手续后,在计算机系统中应当记录办理手续的日期,并将该日期与期限届满日进行比较,确定该手续在期限方面的合法性。

期限以日为单位进行监视并及时处理。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尚未销去的期限,应当予以处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9月4日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定申请人于一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本,该通知书的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9月19日,期限届满日为2001年10月19日,如果专利局一直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中文译本,应当于2001年11月19日后针对该期限进行处理,并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3.3期限届满的通知

(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对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尚未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滞纳期内缴纳相关费用及滞纳金。

(3)其他期限届满前不发出通知书提示。

4.期限的延长

4.1延长期限请求

细则6.4及71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细则6.4及99.2

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

4.2延长期限请求的批准

延长期限请求由作出相应通知和决定的部门或者流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延长的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延长期限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期限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在计算机系统中更改该期限的届满日,继续监视该期限。

5.耽误期限的处置

5.1作出处分决定前的审核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耽误期限的后果是丧失各种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优先权等。

审查员在作出各种处分决定前,应当对是否需要作出该决定进行复核,当确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完成应当完成的行为时,再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5.2处分决定

因耽误期限作出的处分决定主要包括: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请求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

处分决定的撰写应当符合本部分第六章第1.2节的规定,并自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后作出。

5.3作出处分决定后的处理

处分决定不影响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原程序继续进行。

处分决定作出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丧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两个月(自该处分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算)的恢复权利请求期限,期满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规定的,自处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涉及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的为六个月)后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处分决定涉及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应当对处分决定再次复核,确定无误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

(2)处分决定涉及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已公告的专利的,应当对处分决定再次复核,确定无误的,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相应处分决定,将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失效处理。

作出丧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处分决定后又收到有关文件表明相关手续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流程部门应当及时撤销有关处分决定,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处分决定已公告的还应当作出公告更正。

细则6  

6.权利的恢复

6.1适用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该条第五款又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6.2手 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

6.3审 批

审查员应当按照本章第6.1节和第6.2节的规定对恢复权利的请求进行审查。

(1)恢复权利的请求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信函表明请求恢复权利的意愿,只要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签字或者盖章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2)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补正或者补办的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

经专利局同意恢复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继续专利审批程序。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

细则86.1及87  

7.中止程序

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7.1请求中止的条件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细则86.1

(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细则87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7.2中止的范围

细则88

中止的范围是指:

(1)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2)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

(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

中止请求批准前已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

7.3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

7.3.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

7.3.1.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手续

细则86.2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

(2)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

7.3.1.2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是否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未丧失权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

(2)未执行中止程序;

(3)请求是由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权属纠纷当事人提出;

(4)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案有管辖权;

(5)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与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记载的内容一致;

(6)中止请求书与证明文件其他方面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

不满足上述第(1)至(5)项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向中止程序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满足上述第(6)项条件的,例如中止程序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是正本或者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中止程序请求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补正其缺陷。补正期限内,暂停有关程序。期满未补正的或者补正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应当向中止程序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恢复有关程序。

满足上述条件或者经补正后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执行中止,审查员应当向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并告知中止期限的起止日期(自提出中止请求之日起)。对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执行中止的决定通知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

7.3.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细则87

7.3.2.1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手续

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需要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人民法院应当将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指定的接收部门,并提供人民法院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收件人姓名。

(2)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写明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财产保全期限等内容。

(3)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7.3.2.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审核及处理

专利局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章第7.3.2.1节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不予执行财产保全通知书,说明不执行中止的原因并继续原程序。

(2)符合规定的,应当执行中止,并向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出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说明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期限的起止日期(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并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予以公告。

(3)对已执行财产保全的不得重复进行保全。执行中止后,其他人民法院又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可以轮候保全。专利局应当进行轮候登记,对轮候登记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结束之日起轮候保全开始。

对于处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执行中止的决定通知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

7.4中止的期限

细则86.3

7.4.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期限

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即自中止请求之日起满一年的,该中止程序结束。

有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中止期限一年内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中止期满前请求延长中止期限,并提交权属纠纷受理部门出具的说明尚未结案原因的证明文件。中止程序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通知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细则87

7.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

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中止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本章第7.3.2.1节规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续展。

7.4.3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对涉及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应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中止期限不超过一年,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7.5中止程序的结束

7.5.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的结束

细则86.3

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审查员应当向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对于尚在中止期限内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之后),专利局应当结束中止程序。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送交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后,应当审查下列各项:

(1)文件是否有效,即是否是正式文本(正本或副本),是否是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作出的。

(2)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是否与请求结束中止程序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中记载的内容一致。

(3)文件是否已生效,如判决书的上诉期是否已满(调解书均没有上诉期)。当不能确定该文件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时,审查员应当给另一方当事人发出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通知书,确认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文件视为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继续中止程序。文件符合规定并且未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

文件符合规定,但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补办在中止程序中应办而未办的其他手续;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审查员应当向取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中止程序结束,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

细则87

7.5.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程序的结束

中止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恢复有关程序,并对专利权保全解除予以公告。有轮候保全登记的,对轮候登记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结束之日起轮候保全开始,中止期限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审查员应当向前一个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向轮候登记在先的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出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说明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期的起止日期,并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予以公告。

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送达解除保全通知书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恢复有关程序,并对专利权的保全解除予以公告。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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