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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十)(201704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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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19950908)

5、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0415)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目 录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1.引 言

2.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2.1书面形式

2.2电子文件形式

3.适用文字

3.1中 文

3.2汉 字

3.3外文的翻译

4.标准表格

4.1纸 张

4.2规 格

4.3页 边

5.书写规则

5.1打字或印刷

5.2字体及规格

5.3书写方式

5.4书写内容

5.5字体颜色

5.6编写页码

6.证明文件

7.文件份数

8.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章 专利费用

1.费用缴纳的期限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3.费用的减缓

3.1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3.2费用减缓的手续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4.1暂 存

4.2退 款

4.2.1退款的原则

4.2.1.1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4.2.1.2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4.2.1.3不予退款的情形

4.2.2退款的手续

4.2.2.1退款请求的提出

4.2.2.2退款的处理

4.2.3退款的效力

4.2.4特殊情形的处理

4.2.4.1因银行或者邮局责任造成必要缴费信息不全被退款的情形

4.2.4.2因汇款人汇款后又取回汇款造成汇单无法兑付的情形

5.费用的查询

6.费用种类的转换

7.缴费信息的补充

第三章 受 理

1.受理地点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2.1受理条件

2.2不受理的情形

2.3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2.3.1受理程序

2.3.2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2.3.2.1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2.3.2.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

2.3.3不受理程序

3.其他文件的受理与不受理

3.1其他文件的受理条件

3.2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3.3其他文件的不受理程序

4.申请日的更正

5.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6.查 询

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

1.文档及组成

2.案 卷

2.1案卷夹

2.2文 件

2.3案卷的立卷

3.电子文档

4.法律效力

5.查阅和复制

5.1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5.2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5.3查阅和复制程序

6.案卷的保存期限和销毁

6.1保存期限

6.2销 毁

第五章 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1.保密的范围

2.保密的基准

3.专利申请的保密确定

3.1申请人提出保密请求的保密确定

3.1.1保密请求的提出

3.1.2保密的确定

3.2专利局自行进行的保密确定

4.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5.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解密程序

5.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解密请求

5.2专利局定期解密

5.3解密后的处理

6.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6.1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6.1.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6.1.2保密审查

6.2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6.2.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6.2.2保密审查

6.3国际申请的保密审查

6.3.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6.3.2保密审查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1.通知和决定的产生

1.1通知和决定

1.2通知和决定的撰写

2.通知和决定的送达

2.1送达方式

2.1.1邮 寄

2.1.2直接送交

2.1.3电子方式送达

2.1.4公告送达

2.2收件人

2.2.1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2.2.2当事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2.2.3其他情况

2.3送达日

2.3.1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

2.3.2公告送达

3.退件的处理和文件的查询

3.1退件的处理

3.2文件的查询

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1.期限的种类

1.1法定期限

1.2指定期限

2.期限的计算

2.1期限的起算日

2.2期限的届满日

2.3期限的计算

3.期限的监视

3.1期限的确定

3.2期限监视方式

3.3期限届满的通知

4.期限的延长

4.1延长期限请求

4.2延长期限请求的批准

5.耽误期限的处置

5.1作出处分决定前的审核

5.2处分决定

5.3作出处分决定后的处理

6.权利的恢复

6.1适用范围

6.2手 续

6.3审 批

7.中止程序

7.1请求中止的条件

7.2中止的范围

7.3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

7.3.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

7.3.1.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手续

7.3.1.2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

7.3.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7.3.2.1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手续

7.3.2.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审核及处理

7.4中止的期限

7.4.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期限

7.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7.4.3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7.5中止程序的结束

7.5.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的结束

7.5.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程序的结束

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1.专利公报

1.1专利公报的种类

1.2专利公报的内容

1.2.1发明专利公报

1.2.1.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1.2.1.2发明专利权授予

1.2.1.3保密发明专利和国防发明专利

1.2.1.4发明专利事务

1.2.1.5索 引

1.2.2实用新型专利公报

1.2.2.1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

1.2.2.2保密实用新型专利和国防实用新型专利

1.2.2.3实用新型专利事务

1.2.2.4授权公告索引

1.2.3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1.2.3.1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

1.2.3.2外观设计专利事务

1.2.3.3授权公告索引

1.3专利公报的编辑

1.3.1申请文件的编辑

1.3.2事务部分的编辑

1.3.2.1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1.3.2.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1.3.2.3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1.3.2.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3.2.5专利权的终止

1.3.2.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1.3.2.7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1.3.2.8专利权的保全及其解除

1.3.2.9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1.3.2.10专利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

1.3.2.11专利权的主动放弃

1.3.2.12避免重复授权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1.3.2.13权利的恢复

1.3.2.14文件的公告送达

1.3.2.15其他有关事项

1.3.2.16更 正

1.3.3索引的编辑

1.3.3.1分类号索引

1.3.3.2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索引

1.3.3.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索引

1.3.3.4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索引

2.专利申请及专利单行本

2.1单行本的种类

2.2单行本的内容

2.2.1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

2.2.2发明专利单行本

2.2.3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

2.2.4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2.3更 正

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1.专利权的授予

1.1专利权授予的程序

1.1.1授予专利权通知

1.1.2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1.1.3登记手续

1.1.4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

1.1.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1.2专利证书

1.2.1专利证书的构成

1.2.2专利证书副本

1.2.3专利证书的更换

1.2.4专利证书打印错误的更正

1.3专利登记簿

1.3.1专利登记簿的格式

1.3.2专利登记簿的效力

1.3.3专利登记簿副本

2.专利权的终止

2.1专利权期满终止

2.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2.2.1年 费

2.2.1.1年 度

2.2.1.2应缴年费数额

2.2.1.3滞纳金

2.2.2终 止

2.3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1.引 言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2.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2.2请求人资格

2.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2.4费 用

2.5委托手续

2.6形式审查后的处理

3.专利权评价

3.1核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3.2专利权评价的内容

3.2.1实用新型专利

3.2.2外观设计专利

3.3检 索

3.3.1实用新型专利

3.3.2外观设计专利

4.专利权评价报告

4.1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

4.1.1表格部分

4.1.2说明部分

4.2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发送

5.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查阅与复制

6.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6.1可更正的内容

6.2更正程序的启动

6.3更正程序的进行和终止

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1.引 言

2.电子申请用户

2.1电子申请代表人

2.2电子签名

3.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3.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

3.2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3.3注册请求的审查

3.4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

4.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4.1电子申请的接收

4.2电子申请的受理

5.电子申请的特殊审查规定

5.1专利代理委托书

5.2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5.3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引起的变更

5.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引起的变更

5.5需要提交纸件原件的文件

5.6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的转换

6.电子发文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7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一)(20170401)》

第一部分第二章8~第四章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二)(20170401)》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章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三)(20170401)》

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七章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四)(20170401)》

第二部分第八章~第九章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五)(20170401)》

第二部分第十章~第三部分第一章5 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六)(20170401)》

第三部分第一章~第四部分第二章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七)(20170401)》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四部分第八章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八)(20170401)》

第四部分第一章~第七章内容详见《专利审查指南(九)(20170401)》


第八章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细则90

1.专利公报

1.1专利公报的种类

专利局编辑出版的专利公报有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专利公报以期刊形式发行,同时以电子公报形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布。专利公报按照年度计划出版,三种专利公报每周各出版一期。

1.2专利公报的内容

1.2.1发明专利公报

发明专利公报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国际专利申请公布、发明专利权授予、保密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事务、索引(申请公布索引、授权公告索引)。

1.2.1.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十五个月进行公布准备,并于十八个月期满时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人在初步审查合格前,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初步审查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提前公布请求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并及时予以公布。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十五个月,因各种原因初步审查尚未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将延迟公布。在初步审查程序中被驳回、被视为撤回以及在公布准备之前申请人主动撤回或确定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不予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出版号)、公布日、申请日、优先权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

1.2.1.2发明专利权授予

发明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按时缴纳专利登记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该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并予以公告。

发明专利权授予公告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

1.2.1.3保密发明专利和国防发明专利

保密发明专利只公告保密专利权的授予和保密专利的解密,保密专利公告的著录事项包括: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等。

保密发明专利解密后,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单行本。

国防发明专利权的授予和解密的公告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2.1.4发明专利事务

发明专利事务公布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作出的决定和通知。包括: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撤回,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专利权的全部(或部分)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主动放弃,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的恢复,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著录事项的变更,文件的公告送达,专利局的更正,其他有关事项等。

1.2.1.5索 引

发明索引分申请公布索引和授权公告索引两种。每种索引又分国际分类号索引、申请号索引(或者专利号索引)、申请人索引(或者专利权人索引)和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索引。

1.2.2实用新型专利公报

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

1.2.2.1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按时缴纳专利登记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该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并予以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公告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实用新型名称。

申请人在申请时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发明专利作出说明的,应予以公告。

1.2.2.2保密实用新型专利和国防实用新型专利

保密实用新型专利只公告保密专利权的授予和保密专利的解密,保密专利公告的著录事项包括: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等。

保密实用新型专利解密后,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单行本。

国防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和解密的公告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2.2.3实用新型专利事务

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公布专利局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的决定和通知。包括:专利权的全部(或部分)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主动放弃,避免重复授权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转移,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解除,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著录事项的变更,文件的公告送达,专利局的更正,其他有关事项等。

1.2.2.4授权公告索引

实用新型授权公告索引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索引、专利号索引、专利权人索引和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索引。

1.2.3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

1.2.3.1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按时缴纳专利登记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该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并予以公告。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公告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设计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等。

1.2.3.2外观设计专利事务

外观设计专利事务公布专利局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的决定和通知。包括:专利权的全部(或部分)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主动放弃,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转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著录事项的变更,文件的公告送达,专利局的更正,其他有关事项等。

1.2.3.3授权公告索引

外观设计授权公告索引包括外观设计分类号索引、专利号索引、专利权人索引和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索引。

1.3专利公报的编辑

1.3.1申请文件的编辑

用于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以及用于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符合制版要求,著录事项应当与公布准备或授权公告准备时专利申请文档记载的内容一致。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发明专利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按照国际专利分类号顺序编辑,主分类号相同的按照申请号顺序编辑。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按照外观设计分类号顺序编辑,分类号相同的按照申请号顺序编辑。

专利公报每一版面分左右两栏,自上而下,自左至右连续编排。

1.3.2事务部分的编辑

各种专利公报事务部分编辑的原则:

(1)授予专利权公告之前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权利丧失作出的决定不予刊登;公布之前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丧失作出的决定不予刊登。

(2)刊登专利局作出的各种已经生效的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决定。

(3)同一期公报中公布两项以上相同事务时,按照主分类号顺序编辑,主分类号相同的按照申请号顺序编辑。

1.3.2.1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本事务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申请日。

1.3.2.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本事务仅适用于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公布日。

1.3.2.3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

1.3.2.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

1.3.2.5专利权的终止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1.3.2.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生效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让与人、受让人、发明名称、申请日、发明公布日、授权公告日、许可种类(独占、排他、普通)、备案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变更日、变更项(许可种类、让与人、受让人)及变更前后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让与人、受让人、许可合同备案解除日。

1.3.2.7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生效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登记号、质押合同登记生效日、出质人、质权人、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登记号、变更日、变更项(出质人、质权人)及变更前后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登记号、出质人、质权人、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质押合同登记解除日。

1.3.2.8专利权的保全及其解除

保全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保全登记生效日。

保全解除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保全解除日。

1.3.2.9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变更项目、变更前权利人、变更后权利人、登记生效日。

1.3.2.10专利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

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无效宣告决定日。

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公布的内容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无效宣告决定日、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

1.3.2.11专利权的主动放弃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放弃生效日。

1.3.2.12避免重复授权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放弃生效日。

1.3.2.13权利的恢复

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原决定名称、原决定公告日。

1.3.2.14文件的公告送达

由于文件送交地址不清,专利局无法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或者办理手续的,应当在通知事项栏中公布。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申请号、收件人、文件名称。

1.3.2.15其他有关事项

各事务栏内未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在本栏内公布。

1.3.2.16更 正

专利局对专利公报上出现的印刷及其他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在更正栏中及时更正。各种不同类型错误的更正分别公布。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申请号(或专利号)、原公告所在卷号、更正项目、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1.3.3索引的编辑

1.3.3.1分类号索引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按照国际专利分类号编辑;对于外观设计按照外观设计分类号编辑。

分类号索引按照分类号为序,分类号相同的以公布号或者授权公告号为序。

分类号索引的项目包括:分类号,公布号或者授权公告号。

1.3.3.2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索引

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索引以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为序。

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索引的项目包括: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公布号或者授权公告号。

1.3.3.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索引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索引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拼音顺序为序。第一汉字相同的以第二汉字的拼音顺序为序,以此类推。外文名称排列在最前面,并以字母顺序为序。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相同的,以公布号或者授权公告号为序。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索引的项目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公布号或者授权公告号。

1.3.3.4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索引

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索引以公布号(授权公告号)为序。

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索引的项目包括:公布号(授权公告号),申请号(专利号)。

细则91  

2.专利申请及专利单行本

专利局编辑出版单行本。专利申请及专利单行本每周出版一次,与相应的专利公报同一天出版。

2.1单行本的种类

单行本的种类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及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2.2单行本的内容

2.2.1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

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的文献种类代码为“A”。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包含说明书附图)。

扉页由著录事项、摘要、摘要附图组成,说明书无附图的,则没有摘要附图。其内容应当与同一天出版的专利公报中相应专利申请的内容一致。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应当以审查员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中指明的文本为准。

2.2.2发明专利单行本

发明专利单行本的文献种类代码为“B”。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包含说明书附图)。

扉页由著录事项、摘要、摘要附图组成,说明书无附图的,则没有摘要附图。其内容比同一天出版的专利公报中相应发明专利的内容增加审查员项和对比文件项。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应当以审查员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明的文本为准。

发明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C1-C7”,并标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公告日。

2.2.3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

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的文献种类代码为“U”。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

扉页由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组成,其内容应当与同一天出版的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中相应实用新型专利的内容一致。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应当以审查员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明的文本为准。

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Y1-Y7”,并标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公告日。

2.2.4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的文献种类代码为“S”。包括:扉页、彩色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

扉页由著录事项、一幅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组成,其内容应当与同一天出版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中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内容一致。

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应当以审查员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明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图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该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S1-S7”,并标明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公告日。

2.3更 正

细则58及90.1(15)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及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重新出版更正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单行本,并在其扉页上作出标记。


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1.专利权的授予

1.1专利权授予的程序

1.1.1授予专利权通知

法39及40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专利局应当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细则54.1

1.1.2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细则97

1.1.3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写明的费用金额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法39及40

细则54.1

1.1.4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专利局应当制作专利证书,进行专利权授予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准备。专利证书制作完成后即可按照本部分第六章第2.1.1节中的规定送交专利权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本部分第六章第2.1.2节中的规定直接送交专利权人。

细则54.2

1.1.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本章第1.1.3节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一个月后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或者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1.2专利证书

1.2.1专利证书的构成

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单行本构成。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等。

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和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当一件专利的著录事项过长,在一页纸上记载有困难的,可以增加附页;证书中的专利单行本的总页数超过110页,则自第101页起以续本形式制作。

1.2.2专利证书副本

一件专利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根据共同权利人的请求,专利局可以颁发专利证书副本。对同一专利权颁发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局不再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专利证书副本标有“副本”字样。专利证书副本与专利证书正本格式、内容应当一致。颁发专利证书副本应当收取专利证书副本费和印花税。

1.2.3专利证书的更换

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请求人的,在该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专利证书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局不再更换专利证书。因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更名发生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均不予更换专利证书。

请求更换专利证书应当交回原专利证书,并缴纳手续费。

专利局收到更换专利证书请求后,应当核实专利申请文档,符合规定的,可以重新制作专利证书发送给当事人,更换后的证书应当与原专利证书的格式、内容一致。原证书记载“已更换”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

1.2.4专利证书打印错误的更正

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该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专利局经核实为打印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应当将更换的证书发给专利权人。原证书记载“已更换”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

专利证书遗失的,除专利局的原因造成的以外,不予补发。

1.3专利登记簿

1.3.1专利登记簿的格式

细则89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应当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保密专利的解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上述事项一经作出即在专利登记簿中记载,专利登记簿登记的事项以数据形式储存于数据库中,制作专利登记簿副本时,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而成,加盖证件专用章后生效。

1.3.2专利登记簿的效力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1.3.3专利登记簿副本

细则118.1

专利登记簿副本依据专利登记簿制作。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专利局收到有关请求和费用后,应当制作专利登记簿副本,经与专利申请文档核对无误后,加盖证件专用章后发送请求人。

2.专利权的终止

2.1专利权期满终止

法42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例如,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1999年9月6日,该专利的期限为1999年9月6日至2009年9月5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09年9月6日(遇节假日不顺延)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进行失效处理。

2.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细则98

2.2.1年 费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2.2.1.1年 度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2.2.1.2应缴年费数额

各年度年费按照收费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五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最迟应当在2002年6月3日按照第六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六年度年费。

2.2.1.3滞纳金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10日至6月10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交了25元。缴费人在6月15日补缴滞纳金时,应当依照再次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金额为90元,还应当补缴65元。

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

2.2.2终 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法44.1(2)

2.3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放弃的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

细则41.5

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局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对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予以登记和公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局及时登记和公告该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第十章专利权评价报告

1.引 言

法61.2

细则56.1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细则56.1及57

2.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细则56.1

2.2请求人资格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细则56.2及.3

2.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在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的文件。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请求人和/或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姓名。

每一请求应当限于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2)请求书中应当指明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针对的文本。所述文本应当是与授权公告一并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文件,或者是由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如果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文本是由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部分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文件,请求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指明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号。

(3)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如果所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请求人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应在请求书中注明。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细则93、94及99.3

2.4费 用

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5委托手续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相关事务可以由请求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且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而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委托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委托;本人办理的,应当说明本人仅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为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委托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委托。

2.6形式审查后的处理

细则56.3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转送给指定的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前,多个请求人分别请求对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予以受理,但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3.专利权评价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指派审查员按照本章的规定对该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3.1核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审查员首先应当核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返回相应的部门处理,并说明理由。

3.2专利权评价的内容

3.2.1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所涉及的内容包括:

(1)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规定。

(2)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客体,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节的规定。

(3)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节的规定。

(4)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专利保护的主题,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的规定。

(5)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节的规定。

(6)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规定。

(7)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节的规定。

(8)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的规定。

(9)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节和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规定。

(10)分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2节的规定。

(11)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3.2.2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所涉及的内容包括:

(1)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1和6.2节的规定。

(2)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客体,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节的规定。

(3)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节的规定。

(4)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节的规定。

(5)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规定。

(6)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节的规定。

(7)分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4.2节的规定。

(8)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8节的规定。

3.3检 索

一般情况下,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前,都应当进行检索。

3.3.1实用新型专利

检索应当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进行,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对该主题不必进行检索:

(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3)不具备实用性;

(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对该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检索的具体要求可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

3.3.2外观设计专利

检索应当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表示的所有产品外观设计进行,并考虑简要说明的内容。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不必对该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检索:

(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2)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3)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审查员应当检索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为了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审查员应当检索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交、并且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后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为了确定是否存在重复授权,审查员还应当检索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并且已经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

细则57  

4.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未发现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

对于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评价意见,并给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明确结论。

专利权评价报告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表格,作出后由审查员与审核员共同签章,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专用章”。

4.1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

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反映对比文件与被评价专利相关程度的表格部分,以及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说明部分。

4.1.1表格部分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其表格部分的填写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的规定。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其表格部分应当清楚地记载检索的领域、数据库、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程度等内容。通常,采用下列符号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

X:单独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Y:与报告中其他文件结合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A:背景文件,即反映外观设计的部分设计特征或者有关的现有设计的文件;

P:中间文件,其公开日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文件;

E: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抵触申请文件;

R: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

上述类型的文件中,符号X、Y和A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R和E同时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时间上的关系和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P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时间上的关系,其后应附带标明文件内容相关程度的符号X、Y、E或A,它属于在未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下所作的标记。

4.1.2说明部分

说明部分应当记载和反映专利权评价的结论。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被评价专利,还应当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意见。

(1)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给出具体的评价说明,并明确结论,必要时应当引证对比文件。例如,对于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逐一进行评述;对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对其引用不同的权利要求时的技术方案分别进行评述;对于具有并列选择方案的权利要求,应当对各选择方案分别进行评述。

(2)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外观设计,均须给出具体的评价说明,并明确结论,必要时应当引证对比文件。

4.2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发送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应当发送给请求人。

5.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查阅与复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查阅、复制的相关手续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3节的规定。

6.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

更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6.1可更正的内容

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下列错误的,可以进行更正:

(1)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2)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

(3)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4)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5)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6.2更正程序的启动

(1)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自行启动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后,可以自行启动更正程序。

(2)请求人请求启动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提出更正请求的,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

6.3更正程序的进行和终止

更正程序启动后,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应当成立由组长、主核员和参核员组成的三人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复核组合议作出,合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原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员和审核员不参加复核组。

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不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无误、不需更正的,应当发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更正程序终止。

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有误、确需更正的,应当发出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在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上注明以此报告代替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程序终止。

在更正程序中,复核组一般不进行补充检索,除非因事实认定发生变化,导致原来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但对于复核组在补充检索后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第十一章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1.引 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由专利局另行规定。

2.电子申请用户

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2.1电子申请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2.2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或发出的电子文件中所附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

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应当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签字或者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以及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3.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应当采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注册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请求书中还应当写明经办人信息。

3.2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注册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请求人是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3注册请求的审查

注册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和一份经专利局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并给予用户代码。当面注册的,由注册请求人当面设置密码;邮寄注册的,应当在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中告知注册请求人密码;网上注册的,由申请人在提出注册请求时预置密码。

注册材料经审查不合格,当面注册的,应当直接向注册请求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接收;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记载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退还。

3.4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

注册用户的密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登录电子申请网站在线进行变更。

注册用户的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用户代码不予变更。

4.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

(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3)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4.1电子申请的接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发出文件接收情况的电子申请回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4.2电子申请的受理

电子申请的内容明显不属于专利申请的,不予受理。

电子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递交日和申请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的日期为递交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给出申请号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型和申请日,自动分配申请号,并将申请号记载在请求书和数据库中。

(3)发出通知书

电子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5.电子申请的特殊审查规定

5.1专利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使用电子文件形式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电子文件形式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专利代理委托书纸件原件。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应当在电子文件形式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声明。

已在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写明总委托书编号的,或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时在申报书中写明总委托书编号的,不需要提交电子文件形式的总委托书和总委托书复印件。

5.2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电子申请的申请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应当至少有一名申请人是电子申请用户。全体申请人均不是电子申请用户的,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

解除委托手续合格的,以办理解除委托手续的已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该专利申请的代表人。

辞去委托手续合格的,以指定的已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该专利申请的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第一署名并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该专利申请的代表人。

5.3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引起的变更

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而申请人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

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而申请人未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申请人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且为电子申请用户的,以第一署名并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全体申请人都不是电子申请用户的,审查员应当以纸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委托其他已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专利代理机构。

5.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引起的变更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引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变更后的权利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该权利人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变更后的权利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办理。以纸件形式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5.5需要提交纸件原件的文件

申请人提出电子申请并被受理的,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手续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规定的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文件,例如,费用减缓证明、专利代理委托书、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和复审及无效程序中的证据等,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纸件原件。

其中,申请专利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的,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纸件原件的扫描文件。

5.6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的转换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除外。

提出请求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并且应当通过电子文件形式提出请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该专利申请后续手续均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使用纸件形式提出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纸件形式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6.电子发文

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各种通知书和决定。电子申请用户应当及时接收专利局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不作公告送达。

自发文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的,专利局可以发出纸件形式的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副本。


·索 引

(该索引按词条第一汉字的拼音顺序编排,第一汉字相同的按第二汉字的拼音顺序编排,以此类推。词条在正文中的位置采用了如下表示方式:Ⅰ.Ⅰ-6.2.1.2,表示该词条在正文中的位置是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

氨基酸序列 Ⅰ.Ⅰ-4.2;Ⅱ.Ⅹ-9.2.3;Ⅲ.Ⅰ-3.2.1;Ⅲ.Ⅰ-7.3

案卷 Ⅴ.Ⅳ-2

案卷的保存期限和销毁 Ⅴ.Ⅳ-6

案由 Ⅱ.Ⅷ-6.1.4.1;Ⅳ.Ⅰ-6.2

颁发专利证书 Ⅴ.Ⅸ-1.1.4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Ⅴ.Ⅸ-1.1.2

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Ⅴ.Ⅰ-2

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Ⅱ.Ⅲ-3.2.5

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Ⅱ.Ⅲ-3.2.5

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Ⅱ.Ⅲ-3.2.5

保藏 Ⅰ.Ⅰ-5.2;Ⅱ.Ⅹ-9.2.1;Ⅲ.Ⅰ-5.5

保存期限 Ⅴ.Ⅳ-6

保密 Ⅴ.Ⅴ

保密的确定 Ⅴ.Ⅴ-3;

保密发明专利 Ⅴ.Ⅷ-1.2.1.3

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Ⅴ.Ⅴ

保密审查 Ⅰ.Ⅰ-7.3;Ⅰ.Ⅱ-14;Ⅱ.Ⅷ-4.7;Ⅴ.Ⅴ

保密实用新型专利 Ⅴ.Ⅷ-1.2.2.2

保密原则 Ⅰ.Ⅰ-2;Ⅰ.Ⅱ-2;Ⅰ.Ⅲ-2;Ⅳ.Ⅲ-2.3

保密状态 Ⅱ.Ⅲ-2.1

背景技术 Ⅱ.Ⅱ-2.2.3

本国优先权 Ⅰ.Ⅰ-6.2.2;Ⅱ.Ⅲ-4.2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Ⅱ.Ⅳ-2.4

避免“事后诸葛亮” Ⅱ.Ⅳ-6.2

必要技术特征 Ⅱ.Ⅱ-3.1.2

编写页码 Ⅰ.Ⅰ-4.2;Ⅰ.Ⅰ-4.3;Ⅰ.Ⅰ-4.4;Ⅰ.Ⅱ-7.2;Ⅰ.Ⅱ-7.3;Ⅰ.Ⅱ-7.4;Ⅴ.Ⅰ-5.6

变化状态的产品 Ⅳ.Ⅴ-5.2.5.2

标识作用 Ⅰ.Ⅲ-6.2

标准表格 Ⅴ.Ⅰ-4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Ⅱ.Ⅱ-3.1.2

驳回 Ⅰ.Ⅰ-3.5;Ⅰ.Ⅱ-3.5;Ⅰ.Ⅲ-3.5;Ⅱ.Ⅷ-6.1

驳回请求 Ⅳ.Ⅰ-7.6

补充检索 Ⅱ.Ⅶ-11;Ⅱ.Ⅷ-4.11.2

补正书 Ⅰ.Ⅰ-3.4;Ⅰ.Ⅱ-3.4;Ⅰ.Ⅲ-3.4

补正通知书 Ⅰ.Ⅰ-3.2;Ⅰ.Ⅱ-3.2;Ⅰ.Ⅲ-3.2;Ⅳ.Ⅱ-2.7;Ⅳ.Ⅲ-3.7

不必检索的情况 Ⅱ.Ⅶ-10;Ⅱ.Ⅷ-4.3

不全面审查的情况 Ⅱ.Ⅷ-4.8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Ⅰ.Ⅰ-6.3;Ⅱ.Ⅲ-5;Ⅲ.Ⅰ-5.4

不受理程序 Ⅴ.Ⅲ-2.3.3

不受理的情形 Ⅴ.Ⅲ-2.2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Ⅰ.Ⅰ-7.2;Ⅰ.Ⅰ-7.3;Ⅰ.Ⅰ-7.4;Ⅰ.Ⅱ-5;Ⅰ.Ⅱ-6;Ⅰ.Ⅲ-7.4;Ⅱ.Ⅰ;Ⅱ.Ⅹ-2

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Ⅱ.Ⅵ-2.2.2.2

不允许的修改 Ⅱ.Ⅷ-5.2.3

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 Ⅱ.Ⅰ-3.1.4

部分优先权 Ⅱ.Ⅲ-4.1.4;Ⅱ.Ⅲ-4.2.4

菜肴和烹调方法 Ⅱ.Ⅹ-7.1

参数特征 Ⅱ.Ⅱ-3.2.2;Ⅱ.Ⅲ-3.2.5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 Ⅱ.Ⅴ-3.2.5

查询 Ⅴ.Ⅱ-5;Ⅴ.Ⅲ-6;Ⅴ.Ⅵ-3.2

查阅和复制 Ⅴ.Ⅳ-5;Ⅴ.Ⅹ-5

产品 Ⅰ.Ⅱ-6.1

产品的构造 Ⅰ.Ⅱ-6.2.2

产品的类别 Ⅰ.Ⅲ-12.3;Ⅳ.Ⅴ-6.1

产品的色彩 Ⅰ.Ⅲ-7.2

产品的图案 Ⅰ.Ⅲ-7.2

产品的形状 Ⅰ.Ⅱ-6.2.1;Ⅰ.Ⅲ-7.2

产品名称 Ⅰ.Ⅲ-4.1.1

产品权利要求 Ⅱ.Ⅱ-3.1.1;Ⅱ.Ⅱ-3.2.2;Ⅱ.Ⅲ-3.2.5

产业 Ⅱ.Ⅴ-2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Ⅰ.Ⅰ-6.6

成套产品 Ⅰ.Ⅲ-9.2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Ⅰ.Ⅲ-9.2

成套设备的分类 Ⅰ.Ⅳ-8.6

承认 Ⅳ.Ⅷ-4.3.2

程序节约原则 Ⅰ.Ⅰ-2;Ⅰ.Ⅱ-2;Ⅰ.Ⅲ-2;Ⅱ.Ⅷ-2.2

重复授权 Ⅰ.Ⅱ-13;Ⅰ.Ⅱ-15.2.3;Ⅰ.Ⅲ-11;Ⅱ.Ⅲ-6;Ⅱ.Ⅶ-7;Ⅱ.Ⅷ-4.7.1;Ⅲ.Ⅱ-5.7;Ⅳ.Ⅶ

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Ⅰ.Ⅰ-4.6

出版物公开 Ⅱ.Ⅲ-2.1.2.1

初步审查 Ⅰ

创造性 Ⅱ.Ⅳ;Ⅱ.Ⅹ-6;Ⅱ.Ⅹ-9.4.2;Ⅲ.Ⅱ-5.4;Ⅳ.Ⅵ-4

辞去委托 Ⅰ.Ⅰ-6.1.3

充分公开 Ⅱ.Ⅱ-2.1;Ⅱ.Ⅸ-5.1;Ⅱ.Ⅹ-3;Ⅱ.X-9.2

从属权利要求 Ⅱ.Ⅱ-3.1.2

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Ⅱ.Ⅵ-2.2.2.3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Ⅱ.Ⅱ-3.3.2

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 Ⅱ.Ⅱ-3.2.1

错误的更正 Ⅳ.Ⅰ-7;Ⅴ.Ⅲ-5;V.Ⅷ-1.3.2.16;V.Ⅷ-2.3

答复 Ⅰ.Ⅰ-3.4;Ⅰ.Ⅱ-3.4;Ⅰ.Ⅲ-3.4;Ⅱ.Ⅷ-5.1

代表人 Ⅰ.Ⅰ-4.1.5

代理机构 Ⅰ.Ⅰ-4.1.6

代理机构变更 Ⅰ.Ⅰ-6.7.2.4;Ⅴ.Ⅺ-5.3

代理人 Ⅰ.Ⅰ-4.1.6

代理人变更 Ⅰ.Ⅰ-6.7.2.4

单独对比 Ⅱ.Ⅲ-3.1;Ⅳ.Ⅴ-5.2.1

单一性 Ⅰ.Ⅰ-7.5;Ⅰ.Ⅱ-9;Ⅰ.Ⅱ-15.2.2;Ⅰ.Ⅲ-9;Ⅱ.Ⅵ;Ⅱ.Ⅶ-9.2;Ⅱ.Ⅷ-4.4;Ⅱ.Ⅹ-8;Ⅲ.Ⅱ-5.5

单一性恢复费 Ⅲ.Ⅰ-7.3;Ⅲ.Ⅱ-5.5

耽误期限的处置 Ⅴ.Ⅶ-5

当事人处置原则 Ⅳ.Ⅲ-2.2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Ⅳ.Ⅳ-13

当事人缺席口头审理 Ⅳ.Ⅳ-8

当事人中途退庭 Ⅳ.Ⅳ-9

登记簿 Ⅴ.Ⅸ-1.3

登记费 Ⅴ.Ⅱ-1;Ⅴ.Ⅸ-1.1.3

登记和公告 Ⅳ.Ⅲ-6.2;Ⅴ.Ⅸ-1.1.1;Ⅴ.Ⅸ-1.1.4

登记手续 Ⅴ.Ⅸ-1.1.3

抵触申请 Ⅱ.Ⅲ-2.2;Ⅱ.Ⅶ-6.4;Ⅳ.Ⅴ-5

地址 Ⅰ.Ⅰ-4.1.7;Ⅴ.Ⅵ-2.1.4;Ⅴ.Ⅵ-2.3.2;Ⅴ.Ⅷ-1.3.2.14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Ⅱ.Ⅷ-4.10

第一独立权利要求 Ⅱ.Ⅱ-3.1.2

电话讨论 Ⅱ.Ⅷ-4.13

电子发文 Ⅴ.Ⅺ-6

电子方式送达 Ⅴ.Ⅵ-2.1.3

电子申请 Ⅴ.Ⅺ-1

电子申请代表人 Ⅴ.Ⅺ-3

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Ⅴ.Ⅺ

电子申请用户 Ⅴ.Ⅺ-2

电子文档 Ⅴ.Ⅳ-3

电子文件形式 Ⅴ.Ⅰ-2.2

动物 Ⅱ.Ⅰ-4.4

动物和植物品种 Ⅰ.Ⅰ-7.4;Ⅱ.Ⅰ-4.4;Ⅱ.Ⅹ-9

独立权利要求 Ⅱ.Ⅱ-3.1.2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Ⅱ.Ⅱ-3.3.1

独任审查 Ⅳ.Ⅰ-4

独特视觉效果 Ⅳ.Ⅴ-6.2.4

多步骤方法的分类 Ⅰ.Ⅳ-8.6

多重分类 Ⅰ.Ⅳ-4.3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Ⅱ.Ⅱ-3.3.2

多项优先权 Ⅱ.Ⅲ-4.1.4;Ⅱ.Ⅲ-4.2.4

对比设计 Ⅳ.Ⅴ-5.2.4.1

对比文件 Ⅱ.Ⅲ-2.3;Ⅱ.Ⅷ-4.10.2.3

发明 Ⅰ.Ⅰ-7.1;Ⅱ.Ⅰ-2

发明名称 Ⅰ.Ⅰ-4.1.1;Ⅱ.Ⅱ-2.2.1;Ⅲ.Ⅰ-3.1.3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Ⅱ.Ⅱ-2.2.4

发明人 Ⅰ.Ⅰ-4.1.2;Ⅲ.Ⅰ-3.1.4

发明人变更 Ⅰ.Ⅰ-6.7.2.3

发明人的译名 Ⅲ.Ⅰ-3.1.4.3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Ⅱ.Ⅳ-3.2.1.1

发明信息 Ⅰ.Ⅳ-2

发明专利公报 Ⅴ.Ⅷ-1.2.1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Ⅰ.Ⅰ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Ⅱ

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 Ⅴ.Ⅷ-2.2.1

发明专利单行本 Ⅴ.Ⅷ-2.2.2

法定期限 Ⅴ.Ⅶ-1.1

方法 Ⅰ.Ⅱ-6.1

方法的分类 Ⅰ.Ⅳ-8.4

方法权利要求 Ⅱ.Ⅱ-3.1.1;Ⅱ.Ⅱ-3.2.2

方法特征 Ⅱ.Ⅱ-3.2.2;Ⅱ.Ⅲ-3.2.5

妨害公共利益 Ⅰ.Ⅰ-7.2;Ⅰ.Ⅲ-6.1.3;Ⅱ.Ⅰ-3.1.3

放弃专利权 Ⅱ.Ⅲ-6.2.2;Ⅳ.Ⅶ;Ⅴ.Ⅸ-2.3

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Ⅱ.Ⅰ-4.3.2.3;Ⅱ.Ⅴ-3.2.4

费用 Ⅲ.Ⅰ-8;Ⅴ.Ⅱ

费用的查询 Ⅴ.Ⅱ-5

费用的减缓 Ⅲ.Ⅰ-7.2.3;Ⅴ.Ⅱ-3

费用的减免 Ⅲ.Ⅰ-7.2

费用的审查 Ⅰ.Ⅰ-1;Ⅰ.Ⅱ-1;Ⅰ.Ⅲ-1

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Ⅴ.Ⅱ-4

费用缴纳的期限 Ⅴ.Ⅱ-1

费用支付和结算 Ⅴ.Ⅱ-2

费用种类的转换 Ⅴ.Ⅱ-6

分案申请 Ⅰ.Ⅰ-5.1;Ⅰ.Ⅱ-10;Ⅰ.Ⅲ-9.4;Ⅱ.Ⅵ-3;Ⅴ.Ⅲ-2.3.2

分类 Ⅰ.Ⅲ-12;Ⅰ.Ⅳ

分类补正通知书 Ⅰ.Ⅲ-12.3.3

分类的步骤 Ⅰ.Ⅳ-6

分类的内容 Ⅰ.Ⅳ-2

分类方法 Ⅰ.Ⅲ-12.2;Ⅰ.Ⅳ-4

分类位置规则 Ⅰ.Ⅳ-5

封闭式 Ⅱ.Ⅱ-3.3;Ⅱ.Ⅹ-4.2.1

附加信息 Ⅰ.Ⅳ-2

附图说明 Ⅰ.Ⅰ-4.2;Ⅱ.Ⅱ-2.2.5

复查 Ⅲ.Ⅰ-5.11

复审程序 Ⅳ.Ⅱ-1

复审程序的中止 Ⅳ.Ⅱ-8

复审程序的终止 Ⅳ.Ⅱ-9

复审费 Ⅲ.Ⅰ-7.2.3;Ⅳ.Ⅱ-2.5;Ⅴ.Ⅱ-1

复审请求案件 Ⅳ.Ⅰ-1

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Ⅳ.Ⅱ-2.7

复审请求的审查 Ⅳ.Ⅱ

复审请求客体 Ⅳ.Ⅱ-2.1

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Ⅳ.Ⅱ-4.3

复审请求期限 Ⅳ.Ⅱ-2.3

复审请求人 Ⅳ.Ⅱ-2.2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Ⅳ.Ⅱ-2.7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Ⅳ.Ⅰ-6.;Ⅳ.Ⅱ-5;Ⅳ.Ⅱ-6;Ⅳ.Ⅱ-7

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Ⅳ.Ⅱ-2.7

复审请求书 Ⅳ.Ⅱ-2.4

复审通知书 Ⅳ.Ⅱ-4.3

复审委员会 Ⅳ.Ⅰ-1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Ⅳ

改正国际单位错误 Ⅲ.Ⅰ-5.12

改正译文错误 Ⅰ.Ⅱ-15.2.5;Ⅲ.Ⅰ-5.8;Ⅲ.Ⅱ-5.7

更正 Ⅳ.Ⅰ-7;Ⅴ.Ⅲ-5;Ⅴ.Ⅷ-1.3.2.16;Ⅴ.Ⅷ-2.3;Ⅴ.Ⅹ-6

公布印刷费 Ⅲ.Ⅰ-8.1;Ⅴ.Ⅱ-1

公告授予专利权 Ⅴ.Ⅸ-1.1.4

公告送达 Ⅴ.Ⅵ-2.1.4;Ⅴ.Ⅵ-2.3.2

公告印刷费 Ⅴ.Ⅱ-1

公开原则 Ⅳ.Ⅰ-2.6

公正执法原则 Ⅳ.Ⅰ-2.2

公证文书 Ⅳ.Ⅷ-4.3.4

公知常识 Ⅱ.Ⅳ-3.2.1.1;Ⅱ.Ⅷ-4.10.2.2;Ⅳ.Ⅱ-4.1;Ⅳ.Ⅷ-4.3.3

公众意见 Ⅱ.Ⅷ-4.9

构造 Ⅰ.Ⅱ-6.2.2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Ⅰ.Ⅰ-6.3.2

国防发明专利 Ⅴ.Ⅷ-1.2.1.3

国防实用新型专利 Ⅴ.Ⅷ-1.2.2.2

国际单位错误的改正 Ⅲ.Ⅰ-5.12

国际阶段的修改文件译文的审查 Ⅲ.Ⅰ-4

国际局通知效力丧失 Ⅲ.Ⅰ-2.2.1

国际申请日 Ⅲ.Ⅰ-3.1.1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审查 Ⅲ.Ⅰ-2

国际展览会 Ⅰ.Ⅰ-6.3.1

国家法律 Ⅰ.Ⅰ-7.2;Ⅰ.Ⅲ-6.1;Ⅱ.Ⅰ-3.1.1

国家阶段程序 Ⅲ.Ⅰ-1

国家公布 Ⅲ.Ⅰ-6

国家申请号 Ⅲ.Ⅰ-2.3

公共利益 Ⅰ.Ⅰ-7.2;Ⅰ.Ⅲ-6.1;Ⅱ.Ⅰ-3.1.3

功能分类 Ⅰ.Ⅳ-4.2

功能性限定 Ⅱ.Ⅱ-3.2.1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Ⅱ.Ⅲ-3.2.3

汉字 Ⅴ.Ⅰ-3.2

汉字编码方法 Ⅱ.Ⅸ-4

合并审理 Ⅳ.Ⅲ-4.5

合法原则 Ⅳ.Ⅰ-2.1

合议审查 Ⅳ.Ⅰ-3;Ⅳ.Ⅱ-4;Ⅳ.Ⅲ-4

合议组 Ⅳ.Ⅰ-3

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 Ⅰ.Ⅰ-4.2;Ⅱ.Ⅹ-9.2.3;Ⅲ.Ⅰ-3.2.1;Ⅲ.Ⅰ-8.7

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 Ⅳ.Ⅷ-5.1

化合物的创造性 Ⅱ.Ⅹ-6.1

化合物的分类 Ⅰ.Ⅳ-8.1

化合物的新颖性 Ⅱ.Ⅹ-5.1

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的分类 Ⅰ.Ⅳ-8.3

化合物权利要求 Ⅱ.Ⅹ-4.1

化学产品 Ⅱ.Ⅹ-3.1

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Ⅱ.Ⅹ-3

化学发明的创造性 Ⅱ.Ⅹ-6

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 Ⅱ.Ⅹ-4

化学发明的实施例 Ⅱ.Ⅹ-3.4

化学发明的新颖性 Ⅱ.Ⅹ-5

化学方法权利要求 Ⅱ.Ⅹ-4.4

化学混合物或者组合物的分类 Ⅰ.Ⅳ-8.2

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Ⅱ.Ⅹ

化学通式的分类 Ⅰ.Ⅳ-8.8

回避制度 Ⅳ.Ⅰ-5

会晤 Ⅱ.Ⅷ-4.12

恢复权利 Ⅳ.Ⅱ-2.3;Ⅳ.Ⅱ-2.5;Ⅴ.Ⅶ-6

恢复权利请求费 Ⅴ.Ⅱ-1

恢复实质审查程序 Ⅱ.Ⅷ-7.3;

基本检索要素 Ⅱ.Ⅶ-5.4.2

基因 Ⅱ.Ⅹ-9.1.2.2;Ⅱ.Ⅹ-9.2.2;Ⅱ.Ⅹ-9.3.1.1;Ⅱ.Ⅹ-9.4

积极效果 Ⅱ.Ⅴ-2;Ⅱ.Ⅴ-3.2.6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Ⅰ.Ⅰ-7.4;Ⅱ.Ⅰ-4.3

计算机程序本身 Ⅱ.Ⅸ-1

计算机程序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 Ⅱ.Ⅸ

计算机可读介质 Ⅱ.Ⅸ-2

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Ⅱ.Ⅸ-4

技术方案 Ⅰ.Ⅱ-6.3;Ⅱ.Ⅰ-2;Ⅱ.Ⅱ-2.2.4

技术手段 Ⅱ.Ⅰ-2.

技术领域 Ⅱ.Ⅱ-2.2.2

技术偏见 Ⅱ.Ⅳ-5.2

技术启示 Ⅱ.Ⅳ-3.2.1.1

技术主题 Ⅰ.Ⅳ-3

检索 Ⅱ.Ⅶ;Ⅱ.Ⅷ-4.5;Ⅲ.Ⅱ-4;Ⅴ.Ⅹ-3.3

检索报告 Ⅱ.Ⅶ-12

检索的时间界限 Ⅱ.Ⅶ-4

检索要素 Ⅱ.Ⅶ-5.4

检索用非专利文献 Ⅱ.Ⅶ-2.2

检索用专利文献 Ⅱ.Ⅶ-2.1

简要 Ⅱ.Ⅱ-3.2.3

简要说明 Ⅰ.Ⅲ-4.3

减缓 Ⅲ.Ⅰ-7.2.3;Ⅴ.Ⅱ-3

缴费日 Ⅴ.Ⅱ-2

缴纳期限 Ⅴ.Ⅱ-1

节约原则 Ⅲ.Ⅱ-4.2

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Ⅰ.Ⅰ-6.1.3

解密 Ⅴ.Ⅴ-5

届满日 Ⅴ.Ⅶ-2.2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Ⅲ.Ⅰ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Ⅲ;Ⅰ.Ⅱ-15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Ⅲ.Ⅱ

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Ⅲ.Ⅰ-3.1

进入国家阶段后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Ⅲ.Ⅰ-5.7

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文件 Ⅲ.Ⅰ-3

举证期限 Ⅳ.Ⅲ-4.3

举证责任 Ⅳ.Ⅷ-2.1

具体实施方式 Ⅱ.Ⅱ-2.2.6

决定 Ⅱ.Ⅷ-6.1;Ⅳ.Ⅰ-6;Ⅴ.Ⅵ

决定的理由 Ⅳ.Ⅰ-6.2

决定要点 Ⅳ.Ⅰ-6.2

开放式 Ⅱ.Ⅱ-3.3;Ⅱ.Ⅹ-4.2.1

开拓性发明 Ⅱ.Ⅳ-4.1

科学发现 Ⅰ.Ⅰ-7.4;Ⅱ.Ⅰ-4.1

科学理论 Ⅱ.Ⅰ-4.1

口头公开 Ⅱ.Ⅲ-2.1.3.3;Ⅳ.Ⅷ-5.2

口头审理 Ⅳ.Ⅱ-4.3;Ⅳ.Ⅲ-4.4.2;Ⅳ.Ⅳ

宽限费 Ⅲ.Ⅰ-7.1

宽限期 Ⅰ.Ⅰ-6.3;Ⅱ.Ⅲ-5;Ⅲ.Ⅰ-5.4

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Ⅳ.Ⅱ-4.1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Ⅱ.Ⅴ-3.2.3

联系人 Ⅰ.Ⅰ-4.1.4;Ⅴ.Ⅵ-2.2.1

零件或部件的分类 Ⅰ.Ⅳ-8.7

马库什权利要求 Ⅱ.Ⅹ-8.1

名称 Ⅱ.Ⅱ-2.2.1

明显区别 Ⅳ.Ⅴ-6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Ⅰ.Ⅰ-3.3;Ⅰ.Ⅱ-3.3;Ⅰ.Ⅲ-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Ⅰ.Ⅰ-1;Ⅰ.Ⅰ-7;Ⅰ.Ⅱ-1;Ⅰ.Ⅲ-1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Ⅱ.Ⅴ-2

能够实现 Ⅱ.Ⅱ-2.1.3

年度 Ⅴ.Ⅸ-2.2.1.1

年费 Ⅲ.Ⅰ-7.2.3;Ⅴ.Ⅱ-1;Ⅴ.Ⅸ-1.1.3;Ⅴ.Ⅸ-2.2.1

判断客体 Ⅳ.Ⅴ-3

判断主体 Ⅳ.Ⅴ-4

旁听 Ⅳ.Ⅳ-12

烹调方法 Ⅱ.Ⅹ-7.1

平面印刷品 Ⅰ.Ⅲ-6.2

期限 Ⅴ.Ⅶ

期限的计算 Ⅴ.Ⅶ-2

期限的监视 Ⅴ.Ⅶ-3

期限的延长 Ⅴ.Ⅶ-4

期限届满前的处理 Ⅲ.Ⅰ-3.4

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 Ⅳ.Ⅰ-7.5

其他方式公开 Ⅱ.Ⅲ-2.1.2.3

其他文件 Ⅴ.Ⅰ-1

其他文件的受理与不受理 Ⅴ.Ⅲ-3

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 Ⅰ.Ⅰ-1;Ⅰ.Ⅱ-1;Ⅰ.Ⅲ-1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Ⅰ.Ⅰ-6;Ⅰ.Ⅱ-4;Ⅰ.Ⅲ-5

起算日 Ⅴ.Ⅶ-2.1

签字或者盖章 Ⅴ.Ⅰ-8

前置审查 Ⅳ.Ⅱ-3

前置审查和复审后的处理 Ⅰ.Ⅰ-3.6;Ⅰ.Ⅱ-3.6;Ⅰ.Ⅲ-3.6;Ⅱ.Ⅷ-8

清楚 Ⅱ.Ⅱ-2.1.1;Ⅱ.Ⅱ-3.2.2

请求原则 Ⅱ.Ⅷ-2.2;Ⅳ.Ⅰ-2.3

请求书 Ⅰ.Ⅰ-4.1;Ⅰ.Ⅱ-7.1;Ⅰ.Ⅲ-4.1

全面审查 Ⅱ.Ⅷ-4.7

取证和现场调查 Ⅱ.Ⅷ-4.14

权利的恢复 Ⅴ.Ⅶ-6

权利要求的概括 Ⅱ.Ⅱ-3.2.1

权利要求的类型 Ⅱ.Ⅱ-3.1.1

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 Ⅱ.Ⅱ-3.2.2

权利要求的撰写 Ⅱ.Ⅱ-3.3;Ⅱ.Ⅸ-5.2

权利要求书 Ⅰ.Ⅰ-4.4;Ⅰ.Ⅰ-7.8;Ⅰ.Ⅱ-7.4;Ⅱ.Ⅱ-3;Ⅱ.Ⅷ-4.7.1;Ⅱ.Ⅸ-5.2;Ⅱ.Ⅹ-4;Ⅱ.Ⅹ-9.3

权利要求书简要 Ⅱ.Ⅱ-3.2.3

权利要求书清楚 Ⅱ.Ⅱ-3.2.2

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 Ⅱ.Ⅱ-3.2.1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Ⅱ.Ⅱ-3.2

认可和承认 Ⅳ.Ⅷ-4.3.2

色彩 Ⅰ.Ⅲ-4.2;Ⅰ.Ⅲ-7.2;Ⅳ.Ⅴ-5.2.6.3

色彩的统一 Ⅰ.Ⅲ-9.2.3

商业上获得成功 Ⅱ.Ⅳ-5.4

上位概念 Ⅱ.Ⅲ-3.2.2

设备或方法的分类 Ⅰ.Ⅳ-8.4

设计构思相同 Ⅰ.Ⅲ-9.2.3

设计人 Ⅰ.Ⅲ-4.1.2

设计要素 Ⅳ.Ⅴ-5.2.6

涉案专利 Ⅳ.Ⅴ-5.2.4.2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Ⅱ.Ⅸ-1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Ⅱ.Ⅸ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Ⅰ.Ⅰ-5.2;Ⅱ.X-9

社会公德 Ⅰ.Ⅰ-7.2;Ⅰ.Ⅲ-6.1;Ⅱ.Ⅰ-3.2

申请的驳回 Ⅰ.Ⅰ-3.5;Ⅰ.Ⅱ-3.5;Ⅰ.Ⅲ-3.5;Ⅱ.Ⅷ-6.1

申请费 Ⅲ.Ⅰ-7.1;Ⅲ.Ⅰ-7.2.1;Ⅴ.Ⅱ-1.

申请附加费 Ⅲ.Ⅰ-7.1;Ⅴ.Ⅱ-1

申请权转移 Ⅰ.Ⅰ-6.7.2.2

申请人 Ⅰ.Ⅰ-4.1.3;Ⅲ.Ⅰ-3.1.5.2

申请人的译名 Ⅲ.Ⅰ-3.1.5.3

申请人国籍变更 Ⅰ.Ⅰ-6.7.2.5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Ⅰ.Ⅰ-6.7.2.1

申请人主动修改 Ⅰ.Ⅰ-7.6;Ⅰ.Ⅱ-8.1;Ⅰ.Ⅲ-10.1;Ⅱ.Ⅷ-5.2

申请日的更正 Ⅴ.Ⅲ-4

申请手续 Ⅴ.Ⅰ-1

申请文件 Ⅴ.Ⅰ-1

申请文件的补正 Ⅰ.Ⅰ-3.2;Ⅰ.Ⅱ-3.2;Ⅰ.Ⅲ-3.2

申请文件的审查 Ⅰ.Ⅱ-7;Ⅰ.Ⅲ-4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Ⅰ.Ⅰ-1;Ⅰ.Ⅰ-4;Ⅰ.Ⅱ-1;Ⅰ.Ⅲ-1

审查的文本 Ⅰ.Ⅱ-15.1;Ⅱ.Ⅷ-4.1;Ⅲ.Ⅰ-3.1.6;Ⅲ.Ⅱ-3

审查基础声明 Ⅲ.Ⅰ-3.1.6

审查决定 Ⅳ.Ⅰ-6

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 Ⅳ.Ⅰ-8

审查决定的更正 Ⅳ.Ⅰ-7.3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Ⅰ.Ⅰ-8;Ⅰ.Ⅱ-8.3;Ⅰ.Ⅲ-10.3;Ⅱ.Ⅷ-5.2.4.2

生物材料 Ⅰ.Ⅰ-5.2;Ⅱ.Ⅹ-9

生物材料的保藏 Ⅰ.Ⅰ-5.2;Ⅱ.Ⅹ-9.2.1;Ⅲ.Ⅰ-5.5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 Ⅱ.Ⅹ-9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Ⅱ.Ⅳ-3.2.1.1

实施例 Ⅱ.Ⅱ-2.2.6;Ⅱ.Ⅹ-3.4

实用新型 Ⅰ.Ⅱ-6;Ⅳ.Ⅵ-2

实用新型创造性 Ⅳ.Ⅵ-4

实用新型内容 Ⅱ.Ⅱ-2.2.4

实用新型新颖性 Ⅳ.Ⅵ-3

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Ⅴ.Ⅹ

实用新型专利公报 Ⅴ.Ⅷ-1.2.2

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 Ⅴ.Ⅷ-2.2.3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Ⅰ.Ⅱ

实用性 Ⅱ.Ⅴ;Ⅱ.Ⅹ-7;Ⅱ.Ⅹ-9.4.3

实质审查 Ⅱ

实质审查程序 Ⅱ.Ⅷ

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 Ⅱ.Ⅷ-7

实质审查费 Ⅲ.Ⅰ-7.2.2;Ⅴ.Ⅱ-1

实质审查请求 Ⅰ.Ⅰ-6.4;Ⅲ.Ⅰ-5.9

使用公开 Ⅱ.Ⅲ-2.1.2.2;Ⅳ.Ⅷ-5.1;Ⅳ.Ⅷ-5.2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Ⅰ.Ⅲ-4.1.1

使用中文完成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 Ⅲ.Ⅰ-3.3

使用状态参考图 Ⅰ.Ⅲ-4.2

适用文字 Ⅴ.Ⅰ-3

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Ⅰ.Ⅲ-7.3

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Ⅰ.Ⅱ-6

视为撤回 Ⅰ.Ⅰ-3.4;Ⅰ.Ⅱ-3.4;Ⅰ.Ⅲ-3.4;Ⅱ.Ⅷ-2.1;Ⅱ.Ⅷ-3.2.5;Ⅱ.Ⅷ-4.4;Ⅱ.Ⅷ-4.12;Ⅳ.Ⅱ-4.3

视为撤回的更正 Ⅳ.Ⅰ-7.4

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Ⅰ.Ⅰ-6.2.2.5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Ⅴ.Ⅷ-1.3.2.3;Ⅴ.Ⅸ-1.1.5

视为未提出 Ⅰ.Ⅰ-1;Ⅰ.Ⅰ-3.4;Ⅰ.Ⅱ-3.4;Ⅰ.Ⅲ-3.4;Ⅳ.Ⅱ-2.7;Ⅳ.Ⅲ-3.4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Ⅴ.Ⅸ-1.1

授予专利权通知 Ⅰ.Ⅱ-3.1;Ⅰ.Ⅲ-3.1;Ⅱ.Ⅷ-6.2;Ⅴ.Ⅸ-1.1.1

收件人 Ⅴ.Ⅵ-2.2

受理 Ⅴ.Ⅲ;Ⅴ.Ⅺ-4

受理的更正 Ⅳ.Ⅰ-7.1;Ⅴ.Ⅲ-5

受理地点 Ⅴ.Ⅲ-1

受理条件 Ⅴ.Ⅲ-2.1;Ⅴ.Ⅲ-3.1

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Ⅴ.Ⅲ-2.3

书面审查原则 Ⅰ.Ⅰ-2;Ⅰ.Ⅱ-2;Ⅰ.Ⅲ-2

书面形式 Ⅴ.Ⅰ-2.1

书写规则 Ⅴ.Ⅰ-5

书证的真实性 Ⅳ.Ⅷ-4.1

数值和数值范围 Ⅱ.Ⅱ-3.3;Ⅱ.Ⅲ-3.2.4;Ⅱ.Ⅲ-6.1;Ⅱ.Ⅷ-5.2.3.3

说明书 Ⅰ.Ⅰ-4.2;Ⅰ.Ⅰ-7.7;Ⅰ.Ⅱ-7.2;Ⅱ.Ⅱ-2;Ⅱ.Ⅷ-4.7.2;Ⅱ.Ⅸ-5.1;Ⅱ.Ⅹ-3;Ⅱ.Ⅹ-9.2

说明书的撰写 Ⅱ.Ⅱ-2.2;Ⅱ.Ⅸ-5.1

说明书附图 Ⅰ.Ⅰ-4.3;Ⅰ.Ⅱ-7.3;Ⅱ.Ⅱ-2.3;Ⅱ.Ⅷ-4.7.2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Ⅱ.Ⅱ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译文 Ⅲ.Ⅰ-3.2.1

说明书清楚 Ⅱ.Ⅱ-2.1.1

说明书完整 Ⅱ.Ⅱ-2.1.2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Ⅱ.Ⅱ-2.1

说明书摘要 Ⅰ.Ⅰ-4.5;Ⅰ.Ⅱ-7.5;Ⅱ.Ⅱ-2.4

送达 Ⅴ.Ⅵ-2

送达日 Ⅴ.Ⅵ-2.3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Ⅱ.Ⅳ-2.4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Ⅰ.Ⅰ-6.3.3

特定技术特征 Ⅱ.Ⅵ-2.1.2

提前公开声明 Ⅰ.Ⅰ-6.5

天然物质 Ⅱ.Ⅹ-2.1

听证原则 Ⅰ.Ⅰ-2;Ⅰ.Ⅱ-2;Ⅰ.Ⅲ-2;Ⅱ.Ⅷ-2.2;Ⅳ.Ⅰ-2.5

通知和决定 Ⅴ.Ⅵ

通知和决定的送达Ⅴ.Ⅵ-2

通知和决定的撰写 Ⅴ.Ⅵ-1.2

通知书的答复 Ⅰ.Ⅰ-3.4;Ⅰ.Ⅱ-3.4;Ⅰ.Ⅲ-3.4;Ⅱ.Ⅷ-5.1

通知书的更正 Ⅳ.Ⅰ-7.2

同时出售 Ⅰ.Ⅲ-9.2.2

同时使用 Ⅰ.Ⅲ-9.2.2

同样的发明创造 Ⅰ.Ⅱ-13;Ⅰ.Ⅲ-11;Ⅱ.Ⅲ-6;Ⅱ.Ⅶ-7;Ⅲ.Ⅱ-5.6;Ⅳ.Ⅶ;Ⅴ.Ⅷ-1.2.2.2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Ⅱ.Ⅲ-3.1

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Ⅱ.Ⅵ-2.2.2.1

同一类别的产品 Ⅰ.Ⅲ-9.2.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Ⅱ.Ⅳ-2.2;Ⅱ.Ⅳ-3.2.1

图案 Ⅳ.Ⅴ-5.2.6.2

图案的统一 Ⅰ.Ⅲ-9.2.3

图片或者照片 Ⅰ.Ⅲ-4.2

通知 Ⅴ.Ⅵ

退款 Ⅴ.Ⅱ-4.2

退件的处理 Ⅴ.Ⅵ-3.1

外观设计 Ⅰ.Ⅲ-7

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Ⅳ.Ⅴ-6.2.2

外观设计分类 Ⅰ.Ⅲ-1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Ⅰ.Ⅲ-4.2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Ⅳ.Ⅴ-5.1.2

外观设计相同 Ⅳ.Ⅴ-5.1.1

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 Ⅳ.Ⅴ-9.2

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核实 Ⅳ.Ⅴ-9

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Ⅴ.Ⅷ-2.2.4

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Ⅴ.Ⅷ-1.2.3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Ⅴ.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Ⅰ.Ⅲ

外国优先权 Ⅰ.Ⅰ-6.2;Ⅱ.Ⅲ-4.1

外科手术方法 Ⅱ.Ⅰ-4.3.2.3;Ⅱ.Ⅴ-3.2.4

外文的翻译 Ⅴ.Ⅰ-3.3

外文证据 Ⅳ.Ⅲ-4.3.1;Ⅳ.Ⅷ-2.2.1

完整 Ⅱ.Ⅱ-2.1.2

微生物发明 Ⅱ.Ⅰ-4.4

微生物发明的审查 Ⅱ.Ⅹ-9.1.2.1;Ⅱ.Ⅹ-9.2.4;Ⅱ.Ⅹ-9.3.2;Ⅱ.Ⅹ-9.4.2.2;Ⅱ.Ⅹ-9.4.3

违背自然规律 Ⅱ.Ⅴ-3.2.2

违反法律 Ⅰ.Ⅰ-7.2;Ⅰ.Ⅲ-6.1;Ⅱ.Ⅰ-3.1.1

违反社会公德 Ⅰ.Ⅰ-7.2;Ⅰ.Ⅲ-6.1;Ⅱ.Ⅰ-3.2.2

委托 Ⅰ.Ⅰ-6.1;Ⅲ.Ⅰ-5.1.1;Ⅳ.Ⅱ-2.6;Ⅳ.Ⅲ-3.6;Ⅴ.Ⅹ-2.5;Ⅴ.Ⅺ-5

委托书 Ⅰ.Ⅰ-6.1.2;Ⅲ.Ⅰ-5.1.2

文档 Ⅴ.Ⅳ

文件份数 Ⅴ.Ⅰ-7

文字 Ⅴ.Ⅰ-3

无积极效果 Ⅱ.Ⅴ-3.2.6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 Ⅰ.Ⅱ-6.2.1

无效宣告程序 Ⅳ.Ⅲ-1

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Ⅳ.Ⅲ-7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Ⅳ.Ⅵ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Ⅳ.Ⅴ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Ⅳ.Ⅷ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Ⅳ.Ⅲ-4.2

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Ⅳ.Ⅲ-3.7

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Ⅳ.Ⅲ-3.7

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Ⅳ.Ⅲ-3.1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Ⅳ.Ⅲ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Ⅳ.Ⅲ-3.3

无效宣告请求费 Ⅳ.Ⅲ-3.5;Ⅴ.Ⅱ-1

无效宣告请求人 Ⅳ.Ⅲ-3.2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Ⅳ.Ⅰ-6.;Ⅳ.Ⅲ-5;Ⅳ.Ⅲ-6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Ⅳ.Ⅲ-4.4.3

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Ⅳ.Ⅲ-3.7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Ⅳ.Ⅲ-3.7

无效宣告请求书 Ⅳ.Ⅲ-3.4

五人合议组 Ⅳ.Ⅰ-3.2

物品的分类 Ⅰ.Ⅳ-8.5

物证的提交 Ⅳ.Ⅷ-2.2.3

物质的医药用途 Ⅱ.Ⅹ-2.2;Ⅱ.Ⅹ-4.5.2

显而易见 Ⅱ.Ⅳ-3.2.1.1

显著的进步 Ⅱ.Ⅳ-2.3;Ⅱ.Ⅳ-3.2.2

现场调查 Ⅱ.Ⅷ-4.14

现有技术 Ⅱ.Ⅲ-2.1

现有设计 Ⅳ.Ⅴ-2

现有设计的转用 Ⅳ.Ⅴ-6.2.2

现有设计的组合 Ⅳ.Ⅴ-6.2.3

相似外观设计 Ⅰ.Ⅲ-9.1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Ⅱ.Ⅲ-3.2.1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Ⅱ.Ⅲ-4.1.2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Ⅱ.Ⅲ-4.2.2

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 Ⅳ.Ⅴ-9.2

下位概念 Ⅱ.Ⅲ-3.2.2

向外申请 Ⅰ.Ⅰ-7.3;Ⅰ.Ⅱ-14;Ⅱ.Ⅷ-4.7;Ⅴ.Ⅴ

销毁 Ⅴ.Ⅳ-6.2

新颖性 Ⅱ.Ⅲ;Ⅱ.Ⅹ-5;Ⅱ.Ⅹ-9.4.1;Ⅲ.Ⅱ-5.4;Ⅳ.Ⅵ-3

形式审查 Ⅰ.Ⅰ-1;Ⅰ.Ⅰ-4;Ⅰ.Ⅱ-1;Ⅰ.Ⅲ-1;Ⅳ.Ⅱ-2;Ⅳ.Ⅲ-3

形状 Ⅰ.Ⅱ-6.2;Ⅰ.Ⅲ-7.2;Ⅳ.Ⅴ-5.2.6.1

形状的统一 Ⅰ.Ⅲ-9.2.3

性能、参数特征 Ⅱ.Ⅲ-3.2.5

修改 Ⅰ.Ⅰ-7.6;Ⅰ.Ⅱ-8;Ⅰ.Ⅲ-10;Ⅱ.Ⅷ-5.2;Ⅲ.Ⅰ-5.7;Ⅳ.Ⅱ-4.2;Ⅳ.Ⅲ-4.6

修改的方式 Ⅳ.Ⅲ-4.6.2;Ⅳ.Ⅲ-4.6.3

修改的要求 Ⅱ.Ⅷ-5.2.1;Ⅳ.Ⅲ-4.6.1

修改文件译文的审查 Ⅲ.Ⅰ-4

选定 Ⅲ.Ⅰ-2.2.3

选择发明 Ⅱ.Ⅳ-4.3

延长期限请求 Ⅰ.Ⅰ-3.4;Ⅴ.Ⅶ-4.1

延长期限请求费 Ⅴ.Ⅱ-1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Ⅱ.Ⅱ-2.2.4

要求优先权声明 Ⅰ.Ⅰ-6.2.1.2;Ⅰ.Ⅰ-6.2.2.2

要素变更的发明 Ⅱ.Ⅳ-4.6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 Ⅱ.Ⅳ-4.6.1

要素省略的发明 Ⅱ.Ⅳ-4.6.3

要素替代的发明 Ⅱ.Ⅳ-4.6.2

页码 Ⅰ.Ⅰ-4.2;Ⅰ.Ⅰ-4.3;Ⅰ.Ⅰ-4.4;Ⅰ.Ⅱ-7.2;Ⅰ.Ⅱ-7.3;Ⅰ.Ⅱ-7.4;Ⅴ.Ⅰ-5.6

医生处方 Ⅱ.Ⅹ-7.2

一般消费者 Ⅳ.Ⅴ-4

一事不再理原则 Ⅳ.Ⅲ-2.1

依职权审查原则 Ⅳ.Ⅰ-2.4

依职权修改 Ⅰ.Ⅰ-8;Ⅰ.Ⅱ-8.3;Ⅰ.Ⅲ-10.3;Ⅱ.Ⅷ-5.2.4.2

遗传工程 Ⅱ.Ⅹ-9;Ⅱ.Ⅹ-9.2.2;Ⅱ.Ⅹ-9.3.1;Ⅱ.Ⅹ-9.4.1;Ⅱ.Ⅹ-9.4.2.1

遗传资源 Ⅰ.Ⅰ-5.3;Ⅱ.Ⅰ-3.2;Ⅱ.Ⅷ-4.7.3

译文错误 Ⅲ.Ⅰ-5.8;Ⅲ.Ⅱ-5.7

译文改正费 Ⅲ.Ⅰ-7.3

以说明书为依据 Ⅱ.Ⅱ-3.2.1

以其他方式公开 Ⅱ.Ⅲ-2.1.2.3

已有的技术 Ⅱ.Ⅳ-2.1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Ⅱ.Ⅳ-4.5

引证文件 Ⅱ.Ⅱ-2.2.3

应用分类 Ⅰ.Ⅳ-4.2

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 Ⅱ.Ⅹ-4.3

用途发明 Ⅱ.Ⅳ-4.5;Ⅱ.Ⅹ-5.4;Ⅱ.Ⅹ-6.2

用途权利要求 Ⅱ.Ⅱ-3.2.2;Ⅱ.Ⅹ-4.5

用途特征 Ⅱ.Ⅲ-3.2.5

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Ⅱ.Ⅱ-3.1.1

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 Ⅱ.Ⅹ-4.3;Ⅱ.Ⅹ-5.3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Ⅰ.Ⅰ-7.4;Ⅱ.Ⅰ-4.5.2

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 Ⅱ.Ⅹ-4.3;Ⅱ.Ⅹ-5.3

优先权 Ⅰ.Ⅰ-6.2;Ⅱ.Ⅲ-4;Ⅲ.Ⅰ-5.2

优先权的核实 Ⅱ.Ⅷ-4.6;Ⅲ.Ⅱ-5.3;Ⅳ.Ⅴ-9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Ⅰ.Ⅰ-6.2.3;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Ⅰ.Ⅰ-6.2.5;Ⅲ.Ⅰ-5.2.5

优先权要求费 Ⅰ.Ⅰ-6.2.4;Ⅲ.Ⅰ-5.2.4;Ⅴ.Ⅱ-1

邮寄 Ⅴ.Ⅵ-2.1.1;Ⅴ.Ⅵ-2.3.1

有益效果 Ⅱ.Ⅱ-2.2.4

原始申请的译文、附图 Ⅲ.Ⅰ-3.2

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 Ⅲ.Ⅱ-3.3

援引加入 Ⅲ.Ⅰ-5.3

原子核变换方法 Ⅱ.Ⅰ-4.5.1

允许的修改 Ⅱ.Ⅷ-5.2.2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Ⅱ.Ⅳ-5.3;Ⅱ.Ⅳ-6.3

域外证据 Ⅳ.Ⅷ-2.2.2

暂存 Ⅴ.Ⅱ-4.1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 Ⅱ.Ⅴ-2

在后申请 Ⅰ.Ⅰ-6.2.1.1;Ⅰ.Ⅰ-6.2.2.1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Ⅰ.Ⅰ-6.2.1.4;Ⅰ.Ⅰ-6.2.2.4

在先商标权 Ⅳ.Ⅴ-7.1

在先申请 Ⅰ.Ⅰ-6.2.1.1;Ⅰ.Ⅰ-6.2.2.1

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Ⅰ.Ⅰ-6.2.2.5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Ⅰ.Ⅰ-6.2.1.3;Ⅰ.Ⅰ-6.2.2.3

在先著作权 Ⅳ.Ⅴ-7.2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 Ⅰ.Ⅰ-7.3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Ⅱ.Ⅷ-4.11.3

再现性 Ⅱ.Ⅴ-3.2.1

摘要文字部分 Ⅰ.Ⅰ-4.5.1

摘要附图 Ⅰ.Ⅰ-4.5.2;Ⅲ.Ⅰ-3.2.3

摘要译文 Ⅲ.Ⅰ-3.2.3

展览会 Ⅰ.Ⅰ-6.3.1;Ⅱ.Ⅲ-2.1.2.2;Ⅱ.Ⅲ-5

诊断方法 Ⅱ.Ⅰ-4.3.1

整体分类 Ⅰ.Ⅳ-4.1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Ⅳ.Ⅴ-5.2.4

证据的调查收集 Ⅳ.Ⅷ-3

证据的审核认定 Ⅳ.Ⅷ-4

证据的提交 Ⅳ.Ⅷ-2.2

证明文件 Ⅴ.Ⅰ-6

证人出庭作证 Ⅳ.Ⅳ-10

证人证言 Ⅳ.Ⅷ-4.3.1

证书 Ⅴ.Ⅸ-1.2

纸件与电子申请的转换 Ⅴ.Ⅺ-5.6

直接观察 Ⅳ.Ⅴ-5.2.2

直接送交 Ⅴ.Ⅵ-2.1.2;Ⅴ.Ⅵ-2.3.1

植物 Ⅱ.Ⅰ-4.4

植物品种 Ⅰ.Ⅰ-7.4;Ⅱ.Ⅰ-4.4;Ⅱ.Ⅹ-9

指定期限 Ⅴ.Ⅶ-1.2

制备方法特征 Ⅱ.Ⅲ-3.2.5

治疗方法 Ⅱ.Ⅰ-4.3.2

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Ⅱ.Ⅰ-4.3.2.3

智力活动 Ⅱ.Ⅰ-4.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Ⅰ.Ⅰ-7.4;Ⅱ.Ⅰ-4.2;Ⅱ.Ⅸ-2

滞纳金 Ⅴ.Ⅱ-1;Ⅴ.Ⅸ-2.2.1.3

质证 Ⅳ.Ⅷ-4.1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Ⅰ.Ⅰ-6.3.1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 Ⅰ.Ⅰ-6.3.1

中止 Ⅱ.Ⅷ-7.2;Ⅳ.Ⅱ-8;Ⅳ.Ⅲ-4.7;Ⅳ.Ⅳ-6;Ⅴ.Ⅶ-7

中止程序请求费 Ⅴ.Ⅱ-1

中止检索 Ⅱ.Ⅶ-8

终止 Ⅱ.Ⅷ-7.1;Ⅳ.Ⅱ-9;Ⅳ.Ⅲ-7;Ⅳ.Ⅳ-7;Ⅴ.Ⅸ-2

主动修改 Ⅰ.Ⅰ-7.6;Ⅰ.Ⅱ-8.1;Ⅰ.Ⅲ-10;Ⅱ.Ⅷ-5.2

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Ⅱ.Ⅰ-4.4

著录项目 Ⅰ.Ⅰ-6.7;Ⅳ.Ⅰ-6.2

著录项目变更 Ⅰ.Ⅰ-6.7;Ⅲ.Ⅰ-5.10;Ⅴ.Ⅺ-5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Ⅰ.Ⅰ-6.7.1.2;Ⅴ.Ⅱ-1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Ⅰ.Ⅰ-6.7.2

专利登记簿 Ⅴ.Ⅸ-1.3

专利登记费 Ⅴ.Ⅱ-1

专利分类 Ⅰ.Ⅳ

专利公报 Ⅴ.Ⅷ-1

专利权的授予 Ⅴ.Ⅸ-1

专利权的终止 Ⅴ.Ⅸ-2

专利权评价报告 Ⅴ.Ⅹ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Ⅴ.Ⅱ-1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Ⅴ.Ⅹ-2.3

专利权人国籍变更 Ⅰ.Ⅰ-6.7.2.5

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Ⅰ.Ⅰ-6.7.2.1

专利权转移 Ⅰ.Ⅰ-6.7.2.2

专利申请及专利单行本 Ⅴ.Ⅷ-2

专利申请手续 Ⅴ.Ⅰ-1

专利申请文档 Ⅴ.Ⅳ

专利申请文件 Ⅴ.Ⅰ-1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使用 Ⅲ.Ⅱ-5.1

专利证书 Ⅴ.Ⅸ-1.2

转基因动物或植物 Ⅱ.Ⅹ-9.1.2.4

转用发明 Ⅱ.Ⅳ-4.4

字体及规格 Ⅴ.Ⅰ-5.2

字体颜色 Ⅴ.Ⅰ-5.5

总的发明构思 Ⅱ.Ⅵ-2.1.2

总委托书 Ⅰ.Ⅰ-6.1.2

组合发明 Ⅱ.Ⅳ-4.2

组合库的分类 Ⅰ.Ⅳ-8.9

组合物的分类 Ⅰ.Ⅳ-8.2

组合物权利要求 Ⅱ.Ⅹ-4.2

组合物的新颖性 Ⅱ.Ⅹ-5.2

组件产品 Ⅰ.Ⅲ-4.2.1;Ⅰ.Ⅲ-6.2.1.2;Ⅳ.Ⅴ-5.2.5.1

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 Ⅰ.Ⅲ-4.2.1;Ⅳ.Ⅴ-5.4.1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 Ⅰ.Ⅲ-4.2.1;Ⅳ.Ⅴ-5.4.1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Ⅱ.Ⅳ-3.2.1.1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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