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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七):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天津高院甄选出十二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些案例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及弘扬价值做了提炼,分别从热爱祖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文明守规、友善互助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
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5年,法院对米某某与马某某等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马某某一次性支付米某某房屋租金及使用费4800元,马某某及其家人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米某某。判决生效后,由于马某某未主动腾房,米某某向红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为三被执行人提供了本市外环线以内坐落于北辰区面积为15平方米平房一间。红桥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张贴腾房公告,要求马某某等人在限期内腾空房屋。后马某某将其八十余岁的母亲从山东老家接至涉案房屋居住,阻碍法院执行工作,拒不迁出涉案房屋。据此,红桥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被执行人马某某及其家人主动将涉案房屋腾空。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马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马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后其家属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故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典型意义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一些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拒不执行,甚至采取霸占房屋等违法、极端方式阻碍法院执行工作,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裁判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抗拒执行生效裁判行为的决心,也给“老赖”敲响了警钟,同时呼吁社会公众遵法守法,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点 评陈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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