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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之殇(24):监管的曙光

审计云 审计云 2022-08-05


康美之殇(一):引言

康美之殇(二):于无声处听惊雷

康美之殇(三):缄默的审计机构

康美之殇(四):风暴眼中的会计差错更正

康美之殇(五):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担当

康美之殇(六):你说的白是什么白?

康美之殇(七):舞弊迹象之造假

康美之殇(八):舞弊迹象之行贿

康美之殇(九):舞弊迹象之举报

康美之殇(十):舞弊迹象之谎言

康美之殇(11):深度解密会计造假

康美之殇(12):压力之下,悠然自“债”

康美之殇(13):股权结构的“家族式”胎记

康美之殇(14):中药帝国的投资版图

康美之殇(15):融资优先

康美之殇(16):关联方占用的资金谜团

康美之殇(17):即将引爆的“连环雷”

康美之殇(18):缺钱的大股东

康美之殇(19):一路上有你,广发证券

康美之殇(20):广发何以不被立案?

康美之殇(21):地方政府的百般呵护

康美之殇(22):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

康美之殇(23):严管之下的资本生态

康美之殇(24):监管的曙光


政策的红线、商业的底线、道德的下线……都化成一条条跌宕起伏的K线


任何违法活动的产生和根治都有深层次的原因,也是多种因素影响之下的最后结果,关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成因和惩治,包括理论界、法学届、财经界等在内的各路专家学者以及投资者都在献言献策,《证券法》历史上的第三次修订也呼之欲出。


在康美药业造假事件爆发之后,近期资本市场出现的两个案例,也挑战着公众的认知,和监管机构的智慧。


保代私改招股说明书和问询函


2019年5月21日,上交所对受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在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中担任具体负责人的两位保荐代表人万久清、莫鹏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来源:上交所公告)


经上交所查明,2019年4月28日,在向上交所报送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同步报送的更新版招股说明书中,万久清、莫鹏作为保荐工作具体负责人,擅自多处修改了招股说明书中有关经营数据、业务与技术、管理层分析等信息披露数据和内容,并由此同步多处修改了上交所问询问题中引述的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上述修改未按上交所要求格式标明并向上交所报告,也未按照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中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报送公司内核部门审核把关,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规范。


上交所在纪律处分决定书指出,万久清、莫鹏作为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要求认真回复问询问题,报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违规行为发生后,中金公司及涉事保荐代表人能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并按照要求予以改正,上交所按照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意见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质量评价和诚信档案;同时对中金公司采取了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督促其在科创板相关发行上市申请项目中,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和保荐代表人监督管理。

                           


同日,证监会在上交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基础上,对涉事保荐代表人擅自修改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函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两名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应认真完成的试卷没有答好,又不按正常流程订正,却去修改考题,还胆大妄为地面呈给考官,这是什么神操作?


这样的行为竟然发生在担负保荐职责的保荐代表人身上,竟然发生在头牌券商中金公司,竟然发生在万众瞩目的科创板上市的前夜,竟然发生证监会主席刚刚强调的“信息披露是生命线”的底线和红线之外……而针对这样无视考场纪律、明目张胆作弊的考生,直接逐出考场才大快人心,让那些触碰监管底线的违规者再也不能“下不为例”。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金公司两名保荐代表人擅自修改招股说明书,以及监管机构的问询函,无论是主观故意、手法和目的、性质及影响都足以达到“人神共愤”的地步,这样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是否属于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符合(保荐)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是否属于第四款规定的“参与发行人提供虚假记载的申请文件”?


制售假药的天圣制药带病上市


2015年6月天圣制药申报了IPO,在2017年4月10日获得发审委审核通过。同年5月19日天圣制药成功登陆深交所中小板,募资净额近11亿元,上市当天市值超68亿。


天圣制药在IPO期间就曾被质疑存在商业贿赂和毛利率异常情况。彼时,在审核天圣制药IPO的发审会议上,发审委询问的第4个和第5个问题即与商业贿赂相关。发审委要求天圣制药说明“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和变相商业贿赂情形;获取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三家医院订单的途径及其合理性,所销售药品的品种和金额,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等问题。当时,天圣制药明确回复,不存在商业贿赂。


2019年5月28日,天圣药业发布一则《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将其推上了舆论风口。公告称,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公司实控人刘群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原高管李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侦查终结,移送重庆一分检审查起诉。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天圣重庆以国中医药名义生产的中药饮片按假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起诉书,经调查:2003年至2018年初,时任天圣制药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刘群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天圣制药及其关联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4万元,其中刘群代表天圣制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970万元。


200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群为使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405万元,其中刘群代表天圣制药给予国有事业单位财物人民币260万元。


重庆一分检认为,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的上述行为涉嫌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


当初,天圣制药是以白马股的身份上市。2017年上市前后,其盈利表现十分抢眼。财报显示,天圣制药2014年-2016年,分别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51亿元、1.65亿元和2.06亿元,2017年则为2.23亿元。


然而,2016年-2017年建立在生产、销售假药和行贿基础上的数据没能坚持到2018年。2018年至2019年一季度,公司营收及净利润双双下滑。


2018年,天圣制药实现营收21.71亿元,同比下滑3.9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11亿元,同比下滑55.22%。2019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收4.75亿元,同比下滑23.5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43.09万元,同比下滑84.25%。


2019年4月29日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天圣制药”变更为“*ST天圣”,自此,公司股价沦陷,连续10日跌停板,股价由9.68元/股跌至6.11元/股。近一个月市值缩水近四成,套牢了约3.7万户股东。


天圣制药的IPO过程及上市表现,不禁让人联想到乐视网和康美药业。康美药业依靠行贿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行审核一处处长李量取得上市资格,由医药白马身份蜕变成如今的财务造假“大腕”,用了足足18年后;同样还是李量,在乐视网2010年上市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金为乐视网的上市提供了帮助,如今的乐视已经暂停上市,“贾跃亭回国”也成为资本市场的最大段子;而天圣药业,作为后来的小老弟,从白马到垃圾的过程仅仅用了不到2年!


纵容之下,必有甚恶。


政策的红线、商业的底线、道德的下线……都被一条条跌宕起伏的K线所淹没。


当资本市场沦为各种妖魔鬼怪轮番表演的舞台时,多么严厉的监管措施、多么高频的监管力度都无法根除这些系统性的顽疾,就像打地鼠的游戏一样,按下这头,亮了那头。


《证券法》的修订步伐


事实上,《证券法》针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过轻,也是各方一直呼吁的焦点。处罚过轻、造假成本太低,让很多造假者抱有极大的侥幸心理,也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提出议案,建议修改《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上调罚款金额,同时追加造假上市高管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正式采纳朱建弟的议案,这也意味着重罚“财务造假”“割韭菜”将纳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


3月7日在上海代表团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当着证监会主席的面说,现在证券法顶格处罚只有60万元,解决不了问题,像赵薇割韭菜,不止一项罪名,加起来才罚70万元。她为此建议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要管管”。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在会后通过上海代表团联系到了樊芸,希望获得她审议发言的书面文本,并表示将会对这些建议认真研究。


值得欣慰的是,人大代表的呼声即将变成现实。


2019年4月20日,一波三折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将成为修订和讨论焦点。


现行证券法的许多内容已经难以完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不仅证券发行管制过多过严,直接融资比重过低,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而且证券跨境发行和交易活动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不能适应市场创新发展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需要,加之,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对投资者保护不力,信披质量不高、监管执法手段不足,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2015年年中的股灾,暴露出监管和法律方面的诸多漏洞,需要全盘考量,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证券法》进行修订。


在所有针对现行证券法的修订意见中,加大处罚力度的呼声最高。


现行《证券法》等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强,违法成本太低,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已成为监管层关注点。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建议,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违法主体的处罚标准,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行为的刑罚力度,延长相关责任人员刑期等。(引自证券时报网新闻报道)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指出:在我们的资本市场中,有人利用信息造假,操纵市场,操纵价格,获取几个亿、十几亿、甚至更大的暴利,可是被查处时,顶格罚款几十万,造假的成本太低,致使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证券法》对于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制定的处罚标准太低,导致市场中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


于1998年12月29日被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证券法》,曾经做了3次修正和1次修订。但是,《证券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对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标准没有进行太大的修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顶格处罚大部分都是30万元或60万元。


过低的违法犯罪成本使监管难以扼制资本市场的造假与操纵行为,导致市场过度投机,内幕交易不断,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在资本市场建立更加严格的重罚制度,使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谁造假,就罚他一个倾家荡产,使造假者没有机会、没有能力再次施行造假行为和违法行为。


从目前公布的《证券法》修订后规定来看,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已形成共识。这次修订草案对绝大多数违法行为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的上限下限,比如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现行证券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幅度是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修订草案提高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欺诈发行证券的尚未发行证券的现行规定是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草案将此提高到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已经发行证券的现行规定是对公司处于非法所募资金1%-5%的罚款修订草案直接翻一倍2%-10%;对个人现行证券法规定的罚款是3万元-30万元修订草案大幅提升到50万元-500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阎庆民5月25日在2019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要加快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步伐,完善发行、上市、退市、交易、并购重组等一系列规则。他指出:

金融监管政策要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形成稳定预期,有效增强市场信心。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管者,证监会还将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优化交易监管制度,不允许行政干预股指,最大限度实现投资者的公平交易;强化交易全程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加快推进《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实现持续监管和精准监管。


资本市场的监管曙光,正向我们走来!


(未完待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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