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碳谷:我终于失去了你!
康得碳谷股东资格一审判决被剥夺,20亿元就这么没了?
康得碳谷股权,没了!
2019年10月21日晚间,康得新披露了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关于荣成国资诉康得碳谷、康得集团、康得新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荣成法院(2019)鲁 1082 民初 4592 号的一审判决:
荣成国有资本与康得碳谷、康得集团、康得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荣成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康得碳谷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做出的《关于解除康得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2、康得碳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 2019 年 7 月 19 日《关于解除康得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的股东会决议相关的法定减资程序;
3、驳回康得新要求确认康得碳谷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做出的《关于解除康得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0.00 元,由被告康得碳谷负担。(2019)鲁 1082 民初 5331 号案件受理费 100.00 元,由康得新负担。鉴定费 130,000.00 元,由被告康得碳谷 负担。
果不其然,荣成国资一审确认了钟玉所做的确认函,并认定其为康得新法人意志的真实体现,最终判定康得集团、康得新的资金抽逃行为真实发生,支持了康得碳谷7月19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
让我们来看看荣成市人民法院所做《民事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这起因现金归集而起的股权争议,康得新终尝败诉的后果。
2年之前的20亿元,还是没能保住,就这样不翼而飞!
和北银的122亿元一样,无影无踪,无痕无果……
康得新在公告中指出:荣成法院的民事判决为一审判决, 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内通过上诉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基于对司法的尊重,对于荣成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判定康得集团、康得新的22亿元增资款事实上形成了资金抽逃,利用关联交易直接划转给康得集团及康德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亿元的出资款并未回流到上市公司康得新体系内,而是流向了康得集团及康德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而这两家公司,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康得新的关联方。
在康得新披露的2018年度报告中,针对康得碳谷的20亿元记入康得新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且以计提125,444.88元的减值准备。
不过,正如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所言:
由于康得新公司董事会无法保证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也无法实施进一步有效的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后附的康得新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披露的恰当性。
瑞华为康得新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康得新抽逃了20亿元资金,而这20亿元又被康得集团及康德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了,股权变成了债权,从资产的角度来看,貌似没有影响---但问题是,这20亿元的债权能全额收回吗?
如果不能全额收回,那么2019年预计的坏账损失将再次侵蚀康得新原本微薄的盈利能力,很可能让康得新遭受大额坏账的损失---这可能就是康得新公告中所称的“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摆在康得新面前的只有两条路:
要么上诉,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康得碳谷的20亿元股权;
要么调账,通过计提坏账损失的方式消化这20亿元债权。
前路未卜,世事难料。
康得碳谷20亿元股权之争,康得新不但失去了应有的上市公司独立性,也失去了布局碳纤维产业的机会,失去了20亿元的真金白银,是否还失去了应有的公平和正义?
关于该事件的后续进展,审计云会一边叹息,一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