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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具有行政协议性质|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裁判要旨

1.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2. 具有福利性、保障性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系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基于公房管理职能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此类协议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因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行终6144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焦荣三,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房管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诉讼记录


上诉人焦荣三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行初5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基本情况


焦荣三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焦荣三起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西城区政府的授权单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屋管理中心)2019年3月27日给焦荣三的答复。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焦荣三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其于2019年3月向房屋管理中心递交申请书,要求房屋管理中心依法维修房屋,并给予书面答复。同年3月27日房屋管理中心对其申请作出答复。本案系焦荣三与政府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故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鉴于焦荣三在法院作出指导和释明后仍坚持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焦荣三的起诉不予立案。

焦荣三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二、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系焦荣三与政府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具有福利性、保障性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系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基于公房管理职能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此类协议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本案属于因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行初51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亮

审判员  谷 升

审判员  张 爽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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