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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尧海副教授等22人“换偶”案一审判决书&美国的镇国之柱 :联邦最高法院&视频:陈永贵访问红色高棉[@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想法看法说法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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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尧海副教授等22人“换偶”案一审判决书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0)秦刑初字第66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尧海(网名:“阳火旺”“阳光旅行”),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县,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住本市鼓楼 区中山北路200-2号9幢301室。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火根,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永安,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社会视点网法律事务部职工,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西路光辉小区6号楼1单元5层中户。

 

被告人肖某(网名:“丽丝宝贝”),女,1983年出生,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网名:“明月”),女,1967年出生,土家族,湖南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 审,2010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网名:“飞飞”),男,1977年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 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网名:“傻妞”),女,1968年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网名:“欢乐共享”),男,1971年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网名“海狼、天狼”),男,1958年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网名“快快乐乐”),男,1969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网名“快快乐乐、流星雨”,系被告人邓某之妻),女,1977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 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网名:“漂泊”),男,1970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网名:“火枫”),男,1973年出生,安徽省巢湖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网名:“云中雨”),男,1964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网名:“魅力男”),男,1964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网名:“遇见”),女,1965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甘某(网名:“咪咪”),男,1976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腾某(网名:“梦幻”),女,1978年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网名:“遇见”,系被告人夏某之夫),男,1967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 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网名:“温柔夫妻”),女,1978年2月3日生,安徽省太和县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网名:“有空来坐坐”),男,1974年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网名:“灏韵”),女,1967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网名:“好人”),男,1982年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网名:“温柔夫妻”,原系被告人王某之夫),1970年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检方控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22名被告人通过网络结识后,分别结伙先后在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等处聚集多人进 行淫乱活动。本院认为,22名被告人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尧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淫乱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第十二、十三、二十一起不是其组织的,这种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是否构成犯 罪,由法院定夺。其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尧海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其所参加的“换偶”或性聚会具有封闭性、隐蔽性、自愿 性,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未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故不构成聚众淫乱罪;2、起诉书以“某日”表述案发时间,属基本事实不清,直 接证据仅有被告人供述,属证据不足。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马尧海等22名被告人通过被告人马尧海创建的“夫妻情侣自助旅游”、被告人向某创建的“南京派对”、被告人苏某创建的“蓝玫瑰”等QQ群结识后,分别结伙先后在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00-2号9幢301室被告人马尧海家、探花楼宾馆、城市名人酒店等处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其中被告人马尧海组织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18起;被告人肖某组织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16起;被告人向某、何某组织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6起;被告人吴某组织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起;被告人张某组织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2起;被告人苏某参加聚众淫乱活动8起;被告人邓某参加聚众淫乱活动7起;被告人张某参加聚众淫乱活动6起;被告人陈某参加聚众淫乱活动5起;被告人汪某、冯某、唐某、夏某、甘某、滕某参加聚众淫乱活动4起;被告人孔某、王某、陈某、 杨某、施某、潘某参加淫乱活动3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06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尧海及荆某(网名:“星星”)、“小西”等二男一女,共同在被告人马尧海卧室内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尧海的供述、证人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实2006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荆某和被告人马尧海先后与“小西”发生性关系。

 

10、2008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尧海、邓某、张某、陈某等四男二女,共同在本市鼓楼区新联宾馆某房间内,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上述事实,有被告 人马尧海、邓某、张某、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实2008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尧海、邓某、张某、陈某及高邮来的一对夫妻等四男二女,在新联宾馆的一间客房内,四个男的先后与二个女的在床上、地铺上发生性关系。

 

【本院认为】

 

 马尧海等22被告人以网络为平台,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系共同犯罪。

    关于被告人马尧海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二、十三、二十一起犯罪不是其组织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尧海在该3起聚众淫乱中,积极邀集人员参与,并有2起提供住处作为淫乱场所,符合聚众犯罪中组织者的特征,应认定其在该3起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故其此项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尧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尧海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其自愿参加并在秘密场所进行的“换偶”、性聚会,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刑法所保护的公共秩序不仅仅指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生活也不仅仅指公共场所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聚众淫乱罪归类在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一大类中,说明聚众淫乱即侵害了公共秩序,此种行为的故意已经包含在行为之中;无论聚众淫乱行为发生在私密空间还是在公共场所,不影响对此类行为性质的认定,当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程度时,即构成犯罪;聚众淫乱罪所涉及的行为本是行为人自愿的行为,如果其中有强迫或者胁迫的情形,就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所以自愿参加不是构成该罪的否定性条件或者因素;本案22名被告人中男性14名、女性8名,其中仅有三队夫妻,各被告人在聚众淫乱时从未要求参加者必须系夫妻或情侣,多数是单身参加,故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换偶”行为,且即便是“换偶”,只要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也应定罪。综上,被告人马尧海等人为了寻求感官刺激,多次聚集少则三人、多则十余人,在同一时间和空间内进行性交、口淫等淫乱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淫乱罪。故此项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判 决】

 

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尧海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3年11月18日止。)

被告人肖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8 日起至2012年2月17日止。)

被告人向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 日起至2011年11月19日止。)

被告人何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8 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

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苏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0 日起至2011年2月19日止。)

被告人邓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汪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冯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唐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夏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甘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滕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孔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淫乱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施某犯聚众淫乱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潘某犯聚众淫乱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迎新

                                                                      审判员 朱世珍

                                                                      人民陪审员 韩 兴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孙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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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的镇国之柱 :联邦最高法院

作者林达


美国首都华盛顿市,位于波托马克河边,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交界的地方。作为联邦政府主要机构的所在地,这个城市有很多值得观光客停留的地方。除了脍炙人口的国立斯密松宁博物馆系统,以及一系列闻名世界的纪念碑纪念堂以外,联邦政府的各大机关也有值得一看的地方。国会大厦,总统府邸白宫,国防部五角大楼,联邦调查局大楼,还有国会图书馆,档案馆,都向公众开放。这些艺术博物馆也好,纪念馆也好,凡是联邦政府的机构,还都不要买门票。不管什么人,都可以长驱直入,这个门进,那个门出,如入无人之境。相比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看博物馆,这可省下数目不小的门票钱。


和国会大厦隔开一条马路,国会图书馆的旁边,有一栋白色大理石的建筑,一排排台阶把希腊神庙式的建筑抬起,正面粗大的大理石柱子,顶着饰有石雕的三角形屋顶,蓝天白云下十分壮观。这就是联邦最高法院。来此游览的观光客不多,其实这儿很值得一看。


联邦最高法院和全美国所有大大小小的法院一样,依照法律必须向公众开放。最高法院专门有展览区,介绍最高法院从建筑到历史令人感兴趣的内容。展览区陈列着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些文物,有接待人员回答问题,还提供免费的书面资料。最高法院的听证和辩论也向公众开放。在最高法院举行听证和辩论的日子里,台阶下的小广场上通常会排有两列队伍。一列是专门供好奇者进去听三分钟的,法庭里最后两排座位就是这样的流水席。还有一列是供认真想从头听到底的,按先来后到的原则,坐满为止。由于最高法院的法庭里从来不允许电视摄影记者和录音,最高法院的工作状态就从来没有出现在电视屏幕和广播上,所以到了重要的听证会举行之前,想一睹真相的人唯一的办法就是早点来排队。比如2000年总统大选危机的这次听证,五十个幸运儿提前两天冒着深秋的寒风细雨在此排队。美国排队的事情很少,可这时候粥少僧多,也得排,还得防止插队的。这时候也不顾政治观点的分歧了,先得维护排队秩序。他们发明了一套编组登记,定时点名,三次缺席则除名的制度。我发现,这套办法和我们当初在上海通宵排队买火车票发明的办法几乎一模一样。可见老百姓到了要自己管理自己的地步,天下英雄所见略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政府三大分支之一,司法分支的最高机构。在这栋大楼里,有九个深居简出的大法官,他们尽管是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通过认可的,一经任职却终身任职。这种终身制在美国政府的所有官员里是独一无二的。最高法院最令人注目的是,它拥有“司法复审权”,即通过对上诉案的裁决,对宪法作出解释的释宪权。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的重大社会变革,比如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范围的认定和限制,取消种族隔离制度,被告权利的保障,妇女自愿堕胎的权利,等等,几乎都是通过最高法院的裁决才得以在制度上肯定下来。美国社会生活中的分歧和争端,尤其是民众和政府的分歧和争端,通常都会层层上诉到最高法院,由这九位大法官投票作出裁决。在历史上,最高法院的裁决化解了不知多少次的危机。美国社会的进步和稳定,最高法院功不可没。可以说,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的镇国之柱。


可是说到这个镇国之柱的来历,却还要从两百多年前建国初期讲起。


在1787年制定宪法的时候,美国的立国者们意识到必须让司法分支有足够的独立性。在建国初期对厘清思路起了重要舆论和解释作用的,是当时报纸上的一系列文章,这就是闻名于后世的《联邦党人文献》。写作这些文章的,是三个人。一是和华盛顿总统一起戎马生涯,后来担任第一任财政部长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二是宪法的起草者,后世称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狄逊。还有一个人,叫约翰·杰依。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引用孟德斯鸠的话:“如司法和立法、行政不分离,则无自由之可言”。可是,除了法官们的终身制,以使其免受其他权势的干涉,怎样保证司法分支的独立性,仍然是一个问题。


1793年,正是华盛顿第一期总统任内,他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根据英国的旧传统,“法庭是国王的法庭,法官是国王的法官”,国王可以召集大法官,要求他们提供咨询意见。所以,华盛顿总统指令国务卿,写信给最高法院大法官,要求他们就总统遇到的29个问题提供意见。这时候的最高法院有六名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就是那位约翰·杰依。


几天以后,1793年8月8日,华盛顿总统收到了约翰·杰依为首的五名大法官的回信。回信中,大法官们必恭必敬地告诉合众国总统,宪法规定三权分立,司法系统则是这个共和国制度中,在其他机制都失效的情况下,依然有效的“最后之倚仗”。为了保证这一点,他们这些大法官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如果他们经不起诱惑而对与法庭职务无关的国家大事发表意见,那是不适当的,因此他们不得不拒绝发表意见。他们还提醒华盛顿,总统只是行政分支的首脑,宪法规定他只有权召集行政分支的官员,法官们是不归他管的。这等于是向合众国的总统重复了西方司法系统几百年来的主张:国王也不能置自己以法律之上。


最后,按照那个时候绅士们的惯例,他们称自己是总统阁下最恭顺和最谦卑的仆人,然后一个个慎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1793年初秋的这封短信,在美国制度史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法官们的拒绝,看上去是放弃了参政议政的权力,其实是用“最恭顺和最谦卑”的姿态,向政府其他权力部门明示了自己的地位。如果他们接受总统之邀对国是作出咨询,那就等于和政府其他权力系统建立了某种合作关系,而由于法庭一没有钱包,二没有枪杆,是最弱的一个部门,一旦和其他部门建立关系,就难免落入一种依附性的地位。当进入法庭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时候,由于此前发表过咨询意见,就失去了原有的高踞于双方之上的独立立场和地位。更危险的是,如果他们发表意见参与国事,万一他们的意见和立法与行政系统的意见不同,在以后对涉及这一分歧的案件作出司法裁决以前,他们已经失去了司法裁决的权威。


就从大法官们发出这封短信的那一天,开始了美国法庭“司法自制”的传统:美国的法庭从不主动出击。世事闹翻天,他们也不闻不问。对告上门来的案子,他们先考察是否在自己的司法权范围之内。除了判案,他们从不吭声。他们用这种独立性和自制性,建立起人们对法庭公正的期待和信心,这就是法庭的司法权威的来源。美国的法庭不管执行,它没有能力、也没有职责来执行自己的判决,执行是行政系统的事情。可是一旦法庭对案件作出判决,在美国几乎没有“执行难”的问题。


1800年,是美国的大选年。这次大选把联邦党人的总统亚当斯选了下去,选上了反联邦党人的领袖托马斯·杰弗逊。在政权向反对党转移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件涉及多方面的争议事件,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狄逊案”。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这一案件作出裁决的时候,当时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虽然政治上主张联邦党人观点,但是处理这一争议时却对双方各责其咎,煞费苦心地维持自己的中立姿态。在判决词中,借宣布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条违宪的机会,他宣布,对法案进行违宪审查并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联邦最高法院。这一宣示,得到了当时各方的认可,可以说是典型地表现了美国政治家善于妥协的能力。


从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拥有了众所瞻目的“司法复审权”。社会上的重大争议问题,就会通过层层诉讼途径,上诉到最高法院。什么东西符合宪法,所以是合法的,什么东西违反宪法,所以是非法的,必须废除,就由这几个深居简出的大法官说了算。


整整200年后,2000年美国大选,选情在弗罗里达州出现了争议。布什和高尔在弗罗里达州的得票差额只有几百票,而仅仅在棕榈滩县,由于选票设计的缺陷(所谓蝴蝶型选票)和投票设备的问题(所谓穿孔卡片机问题)所造成的废票或失误就有一万多张。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是美国这样分散的地方自治的选举制度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所以,这次选举争议的本质是,如果承认有数千万民众参与的一场选举,必不可免地会出现一些操作误差,那么当胜负双方的得票差别小于可能的操作误差的时候,依靠选举程序来产生多数民众的意见,这样一种民主机制就失效了。也就是说,2000年发生在弗罗里达州的是,实质上是民众五五分裂,在技术上无法产生令人信服的多数意见。


这是一种民主程序的危机。这一危机持续了36天。那些日子,我们天天在电视上看到弗罗里达民众在街头示威,天天听到电视和广播里专家们在争论到底应该怎么办,法律到底是怎么定的,到底怎样才是公平的。几乎从第一天就看得出来,民众的这一争议是不可能达成一致的。这样的争议,谁也不可能说服得了谁。就是我们这样纯粹的第三者,也难以看出到底谁更有理一点,到底怎样更公平一点。也几乎是从第一天,美国人就知道,最终会通过法庭来解决争议,因为其他的人都有公开的政治倾向,只有法官们至少在理论上必须持有中立立场。


200多年前,以约翰·杰依为首的大法官们所说的,法庭作为其他机制都失效的时候,依然有效的“最后之倚仗”的作用,现在体现出来了。美国政治制度在2000年大选中的百年不遇的危机,是紧张而和平的36天。那些日子里,大大小小的有十几个法庭依次开庭。从升斗小民到贵为州长和副总统的候选人,一样要请律师在法庭上阐述他们的理由。


2000年12月12日夜10点,首都华盛顿秋雨绵绵,最高法院宣布了它对弗罗里达州选举争议的裁决。我们在电视上看到,各大电视网守候在最高法院大厦外的记者们,用寒风中冻僵了的手指,笨拙地翻动那长达七十多页的裁决书,徒劳地想言简意赅地告诉观众,大法官们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大多数的美国人大概和我们一样,最终也并没有弄懂裁决的法律意义,但是大家都明白,这场危机和平地结束了。由于弗罗里达选民的五五分裂,由于全国总计支持高尔的选民实际上超过布什,可以肯定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选民不同意如此结果,但是他们百分之一百地颇为悲壮而自豪地接受了最高法院的裁决。他们知道,这个时候,重要的不是谁当总统,重要的是必须有人按照程序作出裁定,重要的是这样的裁定能够再一次地维护这一制度的健康。


有资格作出这一裁决的,只能是美国的镇国之柱,那作为“最后之倚仗”的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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