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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谁来保护个人的隐私不受侵犯?(附:普法内容&常识视频)[@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想法看法 2023-06-11


[想法看法说法@裸嘢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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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近日,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审判结果落定,被告方被判删除原告方包括照片在内的个人信息。这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边界问题再次敲响警钟。



技术发展如火如荼,在推动数字经济繁荣的同时理应加强相应的监管。然而,手机应用软件(APP)未经用户同意即使用麦克风并收集个人信息、购物网站根据消费者搜索历史进行大数据推荐、快递单上的信息被随意买卖、客户路过售楼处就被识别人脸……


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件屡屡发生,引发业界、学术界探讨——个人信息收集的边界在哪里?谁来保护个人的隐私不受侵犯?


个人信息滥用导致的后果非常严重。当下,利用个人信息侵扰日常生活、危害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十分突出,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严重威胁个人的隐私权、人身及财产安全。至于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则更加敏感,更容易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中,对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缺乏整体设计,相关条例也略显粗疏。加之技术快速发展和普及,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问题已不容小觑。基于此,近两年来,有关管理部门紧锣密鼓推动,最大限度保护个人权益不受侵害


个人信息在收集和使用的环节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哪些个人信息数据是必要收集的、这些信息由谁来保留、谁又有权力使用这些个人信息数据。目前,全球已有近150个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对这些内容进行细化,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在征求意见中。


另外,民法典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单列成章,在法律上作出重要完善。今年3月,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约车、即时通信、网络社区、网络支付等39类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切实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在个人征信领域,也要求遵循“合法、最低、必要”原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保障个人和国家信息安全。


参考国外成熟经验以及国内现实状况,在立法和执行过程中,首先,要厘清哪些是必要收集的信息,落实“最小必要”原则,任何企业不能肆意妄为去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用户也应有真正的选择权利;其次,在充分知情前提下,数据的使用、保管、交易都应有严格的监管,做好数据脱敏;再次,企业所获权益是否应部分转让给个人,数据的权益和权利归属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最后,应加大惩治力度,约束违法者行为,规避潜在风险。


当然,也要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等方面的关系,不能因噎废食,须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现实可操作性。



事件回顾



9日15时,“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判决。


这桩案件起源于游客郭某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用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升级到人脸识别,而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去年11月20日由杭州富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去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当时庭审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于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评判,这个焦点可以细分为两个问题:涉及个人生物信息的相关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是否具有效力;野生动物世界是否存在欺诈。二是一审法院关于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是否得当。


庭审时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时隔数月,终于迎来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二审新增判决:删除指纹识别信息,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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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普法内容”以及“常识视频”不一定每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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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内容:

大家对这件事情怎么看呢?

屈远志

苏州某4S店内,来苏旅游的河北男子赵某,坐进一辆黑色展示车的后排。在体验百万豪车的舒适性时,他发现挂在前座后背的两个平板电脑不错,见四下无人,就将平板电脑取下藏在身上,带出4S店。随后,赵某带着平板电脑坐飞机回到河北老家。可能是觉得行为不妥,两天后,赵某又坐飞机回到苏州,趁店员不注意,将两个平板放回了原位。

被赵某拿走的平板电脑,有定位、控制等多种功能,每个价值4万元。

4S店在赵某拿走平板的第2天就报案了,并提供了店内的监控。在发现平板“完璧归赵”后,马上向警方做了汇报。警方查看了前后两次监控,很快啊!远赴河北将赵某抓获。

1、这里先吐槽一下4S店的管理。店内物品被盗,一时疏忽,还情有可原。可“吃一堑、长一智”,过后总该长点心了吧,为什么小偷自己把东西还回来了,也没有及时发现,总是后知后觉,还要劳烦警方看了监控才破案,还得远赴外地抓贼。

2、赵某虽然将平板电脑物归原处,但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苏地区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赵某窃取的两个平板电脑价值达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幅度为3~10年内。

3、该如何评价赵某归还平板电脑的行为,这算不算自动中止犯罪呢?

这不算中止犯罪,中止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就像前面说的,赵某实施了盗窃,并将平板电脑带回家,整个犯罪行为已完成,后面他把平板电脑还回来,属于退赃,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4、赵某专程打飞的,将平板电脑主动归还,说明他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所悔悟。但他还是心怀侥幸,希望不被人发现,能够逃脱法律制裁。因此,他也没有想到要去自首,错失了一个可以进一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赵某一出手成千古恨,为了两个用不上的平板,导致自己违法犯罪,不但有牢狱之灾,还要给自己以后的人生留下污点!简直太不值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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