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箭军司令部教授杨承军痛斥胡锡进:扩充核武论是“煽动对中央、军委和军队的不满”(附:普法内容&常识视频)[@裸嘢李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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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今年以来,以胡锡进为代表的扩充核武派强烈呼吁中国扩充现有的核武库!此举得到了无数不明真相的群众跟风。
5月26日,老胡发文,说:中国到底需要多少核武器?什么叫核武器“够用”。然后呼吁:中国需要在较短的时间里将核弹头提高到千枚以上,东风-41导弹装备到百枚以上。
此微博有8407个转发,12.4万个赞。
7月26日,老胡再度发文。扬言:“抓紧把足以震慑美国疯子的更多核导弹造出来吧,要只争朝夕。”
7月31日,就老胡等人扩充核武的言论,军方高层终于发声:
杨承军:鲲腾全球防务首席科学家。火箭军司令部退休研究员,教授,博导。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安全委员会高级研究员,国家城市安全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军队核战略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全军军事学学科评议专家、装备理论专家;导弹技术专家、核战略专家、核军控专家、军事理论专家、军史专家等。杨承军指称该言论“其目的和动机首先是煽动对中央、军委和军队的不满,指责他们不作为”,“以达到他们窥视国家核机密的目的”。可见其用心及其险恶,如果罪名成立的话,老胡的余生将在铁窗里度过了。
以下全文转载该文:
警惕有人恶意炒作我国涉核问题
作者:杨承军,凤凰网军事特约专家;核战略专家,核军控专家,全军核安全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凤凰网军事
最近,媒体上再次出现呼吁国家增加核武器的言论,作为在该领域服役47年的专家,我认为这种炒作对国家安全极其有害。他们论调的依据,是国外媒体公布的那些数字,请问这可信吗?连我国人民、甚至大部分官兵都不了解的情况,国外的说词怎么能够作为某些人向国家和军队质疑的依据?
多年来,很多涉核院士、专家、众多首长和官兵,他们数十年如一日、默默无闻地在深山老林中研发着核武器、在维护着国家核安全,无怨无悔、默默无闻地做着牺牲和奉献,其目标是根据需要,做着发展数量、提高质量的工作,他们才是国家的栋梁和无名英雄!而在网络上肆意抱怨的人,你们的质疑是在替谁发声?谁喜欢你们的表演?你们自己又是做什么的?对此我谈五点看法:
一是我国核武器正在按照预定规划发展。相关院士、专家和员工一直都在默默无闻地进行着研发,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随时进行着部署和决策,涉核官兵始终在全天时、全方位的坚守着战斗岗位。
二是我国核武器发展非常认真和缜密。我国发展核武器数量的基本依据,是敌性有核国家及潜在核对手的情况;我国发展核武器数量的依据,是现役武器的生存能力、发射成功概率、突防能力、毁伤威力、抗干扰能力、服役有效期、加工能力及生产潜力等,并根据核形势变化适时调整、优化发展规划。完全不需要无关人员的“长臂干预”。
三是这种炒作只会为敌性国家提供攻击我们的话柄,会激起邻国不安,把他们推向美国寻求核保护;也会激起国内民众对国家、对军队产生不作为的无端不满。
四是有人一再炒作涉核话题,其目的和动机首先是煽动对中央、军委和军队的不满,指责他们不作为;其次是为了哗众取宠,制造舆论热点,吸引网友关注;再次是为了显示自己,表明只有他才关心核安全;最后是为了吸引有关专业人员出来澄清,以达到他们窥视国家核机密的目的。
五是如果业内专家确有建议,可以通过内参或正规渠道向中央或军委反映。核政策、核战略属于国策,就如国家是社会主义性质一样,不容质疑和更改;核武器发展属于国家机密,不容在媒体上公开讨论。
一位德高望重的上将老首长在回忆录中写到,“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在人类历史上,永远不会使用核武器、爆发核战争,因为首先使用核武器是对人类的犯罪,是对人类生存环境无可挽救的践踏”,我高度赞同这位老首长的话。
毛主席指出:“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而不是物”。我坚定地认为:国家完全有手段、有能力、有效维护国家核安全。
我国的核武器数量,正在根据需要、按照规划有序发展;生存及突防能力可靠可信,作战反应时间不断缩短,毁伤威力有大有小,二次打击能力可靠可信,提炼加工能力和生产潜力巨大。坚信如果有人胆敢对中国使用核武器、发动核战争,我们必将以坚定的意志和决心、以可靠的实力和能力,把他们从地球上抹去!
我再次呼吁,同志们千万不要盲目跟风,不要在媒体上跟随炒作国家涉核问题。
杨承军往事
1979年2月17日—3月16日的对越自卫反击战,距今已经过去41年了。杨承军以作战参谋身份参加了云南前指的部分工作。
感触与思考
经历过这场短暂的战争,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和周边安全形势,我有六点深刻的感触和思考:
一是要有敢打必胜的意志和决心。对于任何敌人,你不打,他就不倒。我们必须继承开国领袖们的胆略和霸气,谋略和勇气。
二是运用好国际法和舆论工具。越军非常注重舆论宣传,他们每天都向国际社会发布大量假消息,如我军怎样侵略他们、怎么不人道,他们取得什么伟大胜利等。幸亏我们那时每天出两期《战地快报》,及时通报作战进程;但在对外宣传上仍有不足,不少国家还是认为我们在侵略。
三是时刻准备应对意外突发情况。进攻时要搞好防护,利用好地形地物以确保生存;慎重实施作战中的每个环节而不能大意,如我军在撤回途中曾经遭到越军伏击,增大了伤亡。现在美国面临大选,特朗普为了谋求连任、免除下步可能遇到的法律追责,他可能会铤而走险和孤注一掷,对此我们必须有所防备。
四是对外援助应有选择并适度。我亲眼看到参战部队作为战利品运回来的、我们多年支援越南的大量武器弹药、粮食、被服和生活用品等,还有民用商品如牙膏、手表、自行车、收音机等,都是我们无偿援助的。对此,我们应该深刻反思并牢记:对外援助一定要区分对象,一定要量力而行。首先要让自己的百姓生活好。
五是科学安排战俘。撤军后,对于2200多名越军官兵,我们采取了在山区进行集中管理措施,搭建了临时棉帐篷,给他们疗伤,组织学习,有足够的食物,让他们自己耕作,但禁止与外界接触。事实证明这个办法很好,国际组织看后也很认可。遣送回去的人都成了我们的义务宣传员。
六是不能忘记烈士和参战官兵。我多次遇到参战老兵上访或静坐的情况,曾经劝说过,也就此向军委和民政部门写过报告。国家对这些参战老兵和退役人员应该有一个妥善安排,不能让他们流血还要流泪,更不能把他们视作维稳对象。现在成立了退役军人事务部,事情有人管了很好,但要真正把工作做好、做细还要下大功夫。我感到最重要的是,要把这些老兵看作自己的家人和亲人,这是关键。
以下“普法内容”以及“常识视频”不一定每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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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时限表+诉讼证据表
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
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
医药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
误工费 |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 |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
交通费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 ||
残疾赔偿金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死亡赔偿金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2.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
二、公式中相关术语注释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10、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
11、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时限表(2021)
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交警队做出相应记录之日起几日内做出决定是否受理决定? | 3日内 |
2、交通事故,如果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委托时限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几日内委托? | 3日内 |
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几日内委托? | 3日内 |
检验、鉴定的时限不超过多少日? | 20日 |
超过20日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多少日? | 60日 |
检验、鉴定报告自交管部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几日内送达? | 2日内 |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几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 3日内 |
3、检验、鉴定后车辆、行驶证、扣押的物品自结论确定之日起几日内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 | 5日内 |
4、尸体检验结束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 10日内 |
如果是无名尸的话,应当刊登认尸启示,一般期限是多少日? | 30日 |
5、事故认定书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 10日内 |
交通肇事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 10日内 |
逃逸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的,自接到申请后几日内制作认定书? | 10日内 |
需要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 5日内 |
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几日内申请复议?(这个时间要记牢) | 3日内 |
上级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 30日内 |
6、交警队可以扣押车辆的时间最长:多少日?(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 | 40日 |
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是几日? | 5日 |
检验、鉴定应当在多少日内完成? | 20日内 |
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多少日? | 10日 |
检验、鉴定完成后几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 5日内 |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扣押时间几日? | 10日 |
7、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几年? | 3年 |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几年? | 3年 |
交通事故的审理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为几个月? | 6个月 |
一审简易程序为几个月? | 3个月 |
如果构成伤残的,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颅脑类伤残:治疗终结后几个月?(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 6个月 |
其他身体部位受伤:治疗终结后几个月? | 3个月 |
上诉期:自收到判决书后几日内? | 15日内 |
二审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几个月? | 3个月 |
二审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几个月? | 1.5个月 |
申请执行的期限:自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几年内? | 2年内 |
执行案件的审限:自立执行案后几个月? | 6个月 |
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几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 10日内 |
并于几日内制作调解书? | 10日内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几日前通知当事人? | 3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几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 10日 |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几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 30日内 |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几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3个月 |
最新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2021)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
五、护理费证据 |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
七、交通费 |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
九、后续治疗费 |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
十一、康复费 |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
十二、适当的整容费 |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
十三、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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