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印度FDI新政“生效令”发布—中国投资印度需走政府路径

王捷 朱莎 出海互联网法律观察
2024-08-25



一、前文回顾


4月18日印度工业和内贸促进局(DPIIT)发布了通知,宣布修改外商投资政策,规定“任何来自与印度接壤的国家投资者”都只能在政府准入路径下进行投资,在中资圈引起了不少“躁动”后,昨天4月22日,印度政府又发布了关于这个通知的“生效令”。这确实在很大的层面上增加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与印陆地接壤国家的企业在印度进行投资的难度。

 

我们简单回顾一下4.18通知的内容。该通知的发布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在疫情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对印度企业的趁机收购,因此要求原先可以适用自动准入路径的投资行为,全部修改为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后才能进行(我们对此进行了有关的解读,详见 担心资本"抄底”?印度FDI新政解读

 


二、关于“生效令”的具体内容


我们也对这个“生效令”进行了及时的转译。

 


【主要内容如下】:


印度财政部(经济事务部)在2020年4月22日发出通知。


——基于《 1999年外汇管理法》(1999年第42号)第46条第(2)款(aa)和(ab)赋予的权力,印度中央政府特此作出以下要求:进一步修订《2019年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规则》,即:


1.简称和生效日期。


1)这些规则可以称为《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2020修正案》。

2)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把《2019年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规则》第6条中的(a)条款,代替为以下条款:


“如果某企业所在国与印度接壤,或对印度进行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位于该国或作为该国公民的,应仅在政府批准路径的情况下方可对印度进行投资;


巴基斯坦公民或在巴基斯坦注册成立的公司应仅允许在政府审批路线下,方可投资于非关系到印度国防,太空,原子能及其他禁止外国的领域的相关部门或者活动;

假如某印度实体,直接或间接地把现有或未来享有的权益转让或发生FDI投资,导致该实体的实际所有权落入上述条款的限制或权限之内,此类实际所有权的后续变更也应获得政府的批准。”

 

三、中国驻印参赞的声明


本次事件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确实是一个大事情,特别是在疫情背景下本来就使得业务难以开展的情况下。


因此,4月20日,中国驻印度使馆发言人嵇蓉参赞就印度调整投资政策也发表了声明。


声明提及到,截至2019年12月,中国在印累计投资已超80亿美元,远远超过印度其他几个陆上接壤国家在印投资额总和,这一政策对中国投资者影响不言而喻。中国投资拉动了印度手机、白色家电、基础设施建设、汽车等行业发展,给印度创造大量就业岗位,是互利共赢的合作。印度疫情爆发后,中国企业积极行动,第一时间捐款捐物,帮助印度抗疫。企业选择在哪里投资经营,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经济基本面和营商环境。在疫情带来的经济低迷面前,各国应协同一致,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印方针对特定国家投资者增设障碍,不仅违背WTO非歧视性原则,与贸易及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大方向背道而驰,更不符合G20领导人和贸易部长关于保障自由、公平、非歧视、透明、可预期和稳定的贸易投资环境并保持市场开放的共识。企业会根据市场原则作出选择。希望印方改变相关歧视性做法,对各国来印投资企业一视同仁,营造一个开放、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四、最新解读与下一步情况


根据印度律师给我们的反馈,了解到,印度业内人士认为这次新政的出台或在大方向上有来自政治层面的压力,本次疫情期间印度政府一定程度上未能及时采取合理医疗管控措施,使得疫情蔓延,民间情绪沸腾。此时境外投资新政出台正好可以借此把民众注意力转移到中国。


目前印度政府已经开始禁止先前一些已经通过“自动准入路径”的投资项目。

使到未来每一个在印度的交易和投资都需要先经过政府的批准后,才能走下一步,而一般政府批准的时间可能需要11-12个星期,这确实导致了中国企业到印度投资的困难。


目前已经有不少的专业律师、企业投资者要求印度政府给出更进一步的解释以及例外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关于该规定具体如何实施,相关的审批流程怎样落实,以及针对中国开展的新设的企业与现有的收购印度实体或公司股权会不会有不同的特殊审查制度,都还是不太清晰的,仍然需要政府进一步的说明。因此,相关专业人士也相信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面,将可能会有更多的详细说明内容出来。

 

参考资料:https://www.fmprc.gov.cn/ce/cein/chn/sgxw/t1771482.htm

----------------------------------------------------------------------------------

编辑:魏彤

主编:王捷



更多印度FDI与互联网信息交流,欢迎扫码入群


作者简介


王捷,垦丁律所海外业务负责人,资深出海法律顾问(广州),曾任职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深耕海内外多条业务线,八年多的科技型公司实务经验与中外律所从业背景,能更准确理解客户核心需求,快速响应并提供基础到战略的有效支持,并为各类出海互联网企业拓展印度、东南亚、中东、非洲、欧美等新兴及重要市场提供有效的合规解决方案与落地支持。联系方式:13650790754添加微信,请备注来意,如“业务合作”,“学术交流”等等,感谢!


朱莎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跨境投资及资本市场(杭州),前网易集团金融事业部投融资法律专家。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专委会成员。金融法硕士、投融资法律工作10年,支持业务覆盖跨境支付、VIE及外汇方案、互联网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

联系方式:13588256529


团队简介:垦丁海外律师团队深耕海外多地区多条业务线,通过多年来积累的出海法律服务经验以及资源优势,结合本土化的合规经验与国际化的思维,致力于为出海互联网企业提供专业的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为逐鹿海外的互联网企业提供优质及多元化的法律服务,为各类新型业务搭建运营合规体系及提供有效的风险评估及合规解决方案。






#更多往期出海业务精彩文章#


每天五分钟 之 疫情数据系列 | “就地避难“ 还是 数据保护?

出海实战指南系列——每天5分钟,带你认识不一样的印度

20/04/2020 今日海外数据法律资讯

首发 | 霍乱时期的数据保护 之 EDPB在新冠疫情爆发之下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声明

担心资本"抄底”?印度FDI新政解读

17/04/2020 今日海外数据法律资讯

16/04/2020 今日海外数据法律资讯

【重磅】你的企业真的会“负责任”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吗? 暨WEF《负责任地限制人脸识别使用的框架》中译本发布

Zoom事件:APP如何做好SDK合规?

万豪数据再泄露?  保护用户数据安全该提上企业日程啦

幸、谎言、大数据——5步分辨公司造假的“自我修养”

【重磅推荐】美国新冠病毒指南-关键基础设施备忘录中译本
互联网出海实战指南之DPO系列:当Pornbub在注视你,他都在看些什么

互联网出海实战指南之DPO系列:KNOCK KNOCK, DPO究竟是干嘛的啦

出海实战指南之DPO系列:宇宙中又多了一个GDPR科普|今天让我们来聊聊DPO

在?看看国外“网信办”如何做内容管制的工作

【重磅硬核推荐】欧盟人工智能白皮书全文翻译及分析评价

中海油不可抗力声明被拒——再看疫情下的不可抗力,涉外的你不能错过!!!

【首发】美国《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案》全文翻译与评价
【首发】《2019美国国家安全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全文翻译及评价

【首发】NIST美国隐私框架1.0全文翻译 新鲜出炉

快说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二:【场景案例—旺酱公司与木川の羁绊】

快说《日本2017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之一:你需要知道的所有基本要点内容

漫谈《印度2019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之三:新旧法案对比知多D——主要新增变化概述

漫谈《印度2019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之二:新法案的核心结构与部分关键内容概述
漫谈《印度2019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之一:新法案的“小前传”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案(草案)解读

当个人隐私遇上疫情控制时,我真的太难了吗?

如何利用大数据预防与控制疫情?

新出炉的“美国NIST隐私框架”,到底在讲啥?

环球法学:中国《网络安全法》与欧盟GDPR合规之比较(下)

环球法学:中国《网络安全法》与欧盟GDPR合规之比较(中)

欧盟GDPR合规与中国《网络安全法》之比较(上)

【最新案例解读】“被遗忘权”也有地域范围限制——欧洲最高院支持谷歌主张

GDPR治下,德国有律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出禁令,还获得了支持

有关欧盟cookies一案的“补刀”意见

GDPR一年,罚了70起案件,出海企业合规思路在哪

【Fintech很火爆,落地有风险】——印度现金贷与P2P业务合规经营分析

【深度分析】5.66亿互联网人口的印度会成为下一个中国吗?

【值得收藏】中国跨境电商的商业模式与生态链条剖析

你真的读懂社交电商吗?——社交电商生态架构的合规设计(含海外社交电商专题)

【剖析】东南亚宗教国家如何界定“色情”——以印度法律为例

【解密】印度版抖音被最高院封杀的灭霸武器——印度禁令救济

【必读】你不可不知的互联网出海法律风险


转发,是对作者最大的鼓励

在看,是对作者最大的认可


创作不易,请点一下“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出海互联网法律观察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