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內地遺產繼承實戰】公證篇(二):你準備的中文公證文件過關嗎?
黃敏珊
筆者在上一篇《如何算是一份及格的公證文件?》中介紹了四個公證文件所必須符合的要求。其中,“公證文件必須為中文,而且是讀得懂的中文”是最容易讓大家忽略,也是最不被重視的要求。筆者曾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看到很多讓人哭笑不得的中文翻譯,於是覺得很有必要在此跟大家分享,以引起重視。
我們先來看一個經典的個案:
1995年,死者在東莞購入一舖位;
2011年,死者在加拿大去世,其早於2008年在馬來西亞立下遺囑(將東莞的舖位贈與A及D);
死者生前只有一段婚姻,配偶於1988年在馬來西亞去世;
死者生前有4個子女(A至D),均在馬來西亞出生,目前居於加拿大,並持有加拿大護照;
死者的遺囑已在馬來西亞高等法院取得承辦書。
可以看到,這個個案不算複雜,只涉及到馬來西亞和加拿大兩個國家(事實的發生地),需要安排出具的公證文件大致包括:
死者的死亡證明(死者的死亡地點在加拿大,需要在加拿大辦理公證);
死者的承辦書(死者的承辦書是馬來西亞高等法院出具的,需要在馬來西亞辦理公證);
死者與配偶的結婚證明(死者的結婚證書是馬來西亞出具的,需要在馬來西亞辦理公證);
死者配偶的死亡證明(死者配偶是在馬來西亞死亡的,需要在馬來西亞辦理公證);
死者子女的出生證明(死者子女均是在馬來西亞出生的,需要在馬來西亞辦理公證);
死者子女的身份轉換證明(死者子女從馬來西亞身份轉換成加拿大身份,需要在加拿大辦理公證);及
遺囑繼承人的聲明文件(死者目前持有加拿大護照,需要在加拿大辦理公證)。
那麼,我們簡單歸納一下,上述的公證文件實質為兩個類別的公證文件,一類是確認無疑的公證(第1至6項),另一類是聲明類公證(第7項)。其中,由於確認無疑公證的文件都是在馬來西亞和加拿大形成,因此均需要同時辦理翻譯(英文翻譯為中文)公證;而只要聲明人能看懂中文,一般情況下聲明類的公證文件可以直接使用中文出具,否則可能需要額外出具一份傳譯人的聲明公證。
來到這一步,大家可能都會覺得沒有很難,為何筆者要專門安排一個篇幅來介紹?又為何筆者會覺得哭笑不得?的確,如果只是確定在哪裡辦,要辦什麼文件,筆者也立馬就可以得出結論。然而,最難的在於,如何可以讓上述這些公證文件的內容能被看懂!被接受!
在第1至6項的文件中,死亡證明、結婚證明及出生證明的英文翻譯成中文是相對容易的(翻譯的內容相對簡單直接),最容易“中招”的就是承辦書(包括遺囑)這類較為複雜的文件的翻譯。接下來我們一同看看究竟這個個案的承辦書中文譯稿中大概出現了哪些狀況:
東莞舖位的地址:馬來西亞律師在將東莞舖位地址寫入遺囑的時候,用他的“理解”將東莞舖位的地址從中文寫成英文;遺囑取得承辦書,我們需將遺囑中的東莞舖位地址又翻譯成中文的時候,地址就“翻譯不回來了”(無法翻譯成東莞舖位的登記地址)!
中國的表述:遺囑中提到了“中國東莞”的表述,但其“中國”使用的英文表述是“Republic of China”(正確的應該是“People Republic of China”),特別提醒和需要留意的是,這種已經不是翻譯錯誤的問題了,在這個個案中,死者的承辦書(英文)直接被中國駐當地的領事館沒收!
直譯並非意譯:筆者經常開玩笑說這是“google式翻譯”,舉個例子:
“I give and devise to myyoungest son Chan Man and my daughter Chan Ka in equal shares absolutely all myshares and interests in the following immovable properties:-”
翻譯一:“我給予我最小的兒子陳文和女兒陳嘉絕對平等份額是在我以下不動產中的全部股份和權益”。
翻譯二:“對於我在以下財產中的份額及權益,我將給予我最小兒子陳文和女兒陳嘉相等的份額並作為其絕對權益”。
相信不難看出,翻譯二的中文內容更容易讀懂,也更能被內地的用證部門所接受(翻譯一是本個案中外國律師提供的翻譯,翻譯二是筆者的翻譯)。不容忽視的是,不要以為直譯的問題只會發生在國外,香港也經常發生直譯的情形,相信這跟香港律師的慣常使用文字/語言為英文及其不熟悉內地用證部門的要求相關。
過往幾年,筆者見過不下一百套公證文件,當中大部分公證文件,要不是內容不符合要求,要不就是英文翻譯中文不符合要求;需要提醒的是,當筆者看到公證文件的時候,亦即意味著繼承人已經花了時間花了金錢辦理好公證文件再找到我們,甚至是在內地用證部門碰釘後再找到我們!可以說,這個時候能“起死回生”的機會已經很渺茫,往往筆者會跟繼承人說:與其自己花時間花金錢碰釘後,再花錢重做公證文件,還不如一開始找到我們!至少你不用跑幾趟後徒勞無功!更不要以為做一套公證文件很便宜,像上述的個案,公證文件就得花個6-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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