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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家事】《互认安排》系列(四):《家事判決互认安排》、“法院挑选”与“诉讼竞速”

黄善端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 2023-08-25


黄善端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跨境事务



本文于2017年7月15日首次发表于“跨境法务第一问”订阅号。

前言

在发出本系列(三)之后,不少读者反馈表示第(一)和第(二)两篇都看懂了,这第(三)篇就实在看不懂。作为本意在于普法的文章,这样的反馈只能让我自我评价为:失!败!所以,这个第(四)篇要重新进入普法模式。如果还有反馈看不懂的,再下一篇就可能要画漫画了。


1概要


在国际私法上(翻译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简称“人”)使用的术语(简称“人话”),即:在跨境民事法律事务中),有所谓forum shopping,一般称之为法院挑选。法院挑选是指在案件可同时由不同法院管辖时,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在不同法院之间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诉讼。此外,还有所谓race to the courthouse的说法,一般称之为“诉讼竞速”。在广义上,“诉讼竞速”还可以细分为“起诉竞速”(狭义的诉讼竞速)、“判决竞速(race for the judgment)”和“执行竞速(race for enforcement)”。诉讼竞速,就是指当事人在时间上抢先在一个司法管辖区进行诉讼(起诉、取得判决或申请执行),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这一篇的目的,就是要介绍一下跨境法律事务中常见的法院挑选和诉讼竞速的问题,同时也要介绍诉讼竞速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案件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家事互认安排》”)下的具体表现。


2判决互认安排与法院挑选、诉讼竞速


(一)不存在判决互认安排的情况

在过去,由于不存在家事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司法协助安排,两地法院处于一种互不承认互不执行的状态。所谓互不承认互不执行,似乎即对于在香港取得的家事案件判决,内地法院视若无睹;对于在内地取得的家事案件判决,香港法院当成废纸。但必须指出,这是夸张的说法。即使不存在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司法协助安排,也不能说一方法院的判决对另一方的法院完全没有效力,只是一方法院的判决不被另一方法院所“直接”承认和执行。一方的判决仍然可以作为证据而被接受,或在另一方需要根据该一方的法律作出裁判时,可采纳该一方法院的判决作为查明该一方法律的证明。此外,就算不存在司法协助安排,也不排除一方基于自己的法律规定,对于对方的某些判决给予承认。但是,为了避免讨论复杂化,我们暂且先假设在不存在家事判决互认司法协助安排的状态下,两地基本上相互不承认对方法院的判决。以下我们通过史密夫妻的故事,来说明判决互认安排和法院挑选、诉讼竞速的问题。


史密夫妻感情破裂,史密妻希望与史密夫离婚。她发现,根据两地法律及两人的情况,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均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于是就要考虑究竟在哪里提起离婚诉讼更为合适的问题。这就是法院挑选的问题。


史密妻经分别咨询了两地的律师后了解到,原来内地法律在处理离婚财产争议时要区分婚前婚后财产,而香港法律则将婚前婚后财产一概计入家庭财产,作为计算分割数额的基础。由于在两人的家庭财产中,在史密夫名下的财产均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主要位于内地,而在史密妻名下的则主要是婚后财产,因此史密妻就认为,显然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对她会更为有利,在内地起诉反而对她极为不利,于是就决定在香港起诉。这是史密妻的法院挑选。


为了确保胜算,史密妻聘香港的著名律师和资深大律师,经过一番周旋,最终经香港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并支持了史密妻的巨额财产分割及赡养费诉求,可谓大获全胜。可是,当史密妻手持香港的胜诉判决要求史密夫履行时,史密夫不仅拒绝履行,还礼尚往来地送上内地法院的传票。原来,史密夫已经在内地法院以分割离婚后夫妻财产为由起诉(两地再互不承认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倒是一直基本承认)。忽然间,史密妻如雷轰顶!如梦初醒的她才想到史密夫为什么在香港诉讼的过程中并没有动用很多资源,才请了名不见经传的律师应诉。在这里,史密夫也在挑选法院,而且是从容不迫地等着香港离婚判决生效才挑选。

史密妻

曾经我要打一个跨境离婚官司,但我没有找同时精通两地法律的跨境事务律师,到发现香港判决不能在内地执行之后才后悔莫及。尘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如果上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会委托……。如果还能收到报价的话,我会说:后面再加个零。


史密夫之所以能够如此淡定,主要的原因在于,在时间上他并没有抢先在内地进行诉讼的必要。反正香港判决在内地是不会被承认的,所以史密妻是否取得香港判决,何时取得香港判决他都不太在乎。当然,他也不是不可以从一开始就主动抢先在内地起诉离婚和分割夫妻财产,但他既然没有抢先的需要,他就可以基于种种原因,比如因为业务繁忙,或因为想等待香港离婚判决作为起诉依据以节省成本,或因为想让史密妻难堪,而选择等到最后才在内地启动法律程序,并且很可能大获全胜。反正,在两地互不承认和执行判决时,当事人可以挑选法院,而且还是慢慢地选。


从史密夫妻的上述故事也可以看到,在进行法院挑选时,当事人必须首先考虑日后的判决执行问题,主要是要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将来的判决执行地在哪里。若判决不被执行地承认,法院挑选,随时选了也白选,赢得的判决再漂亮也就是废纸一张。


(二)两地一旦实施判决互认安排

但是,一旦两地开始实施判决互认安排,情况就会发生重大变化。在史密夫妻的案件中,如果两地已经实施家事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安排,史密妻根据两地法律的差异,显然仍会选择在香港法院起诉。所不同的是,她在香港法院获得的胜诉判决,内地法院现在是会承认的。这一次,史密夫拒绝履行判决,史密妻立即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回就轮到史密夫如雷轰顶!原来,内地法院是承认香港的巨额财产分割和赡养费判决的。他在内地法院起诉,就已经为时已晚了。这让他学会了,原来在互认判决的安排下,他在哪里提起诉讼,不仅可以选,原来还要抢!他想,下次再离婚,一定要抢先在内地法院起诉,必须抢先在香港法院作出判决前,抢先取得内地法院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并在香港申请承认。同样,对于史密妻来说,下次离婚,也必须抢先取得香港法院判决,力争避免内地法院率先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

由此可见,一旦两地实行家事判决互认安排,时间因素变得十分重要,是取得有利结果还是不利结果的关键。这就是诉讼竞速。


(三)小结

简而言之,判决互认安排是诉讼竞速的成因,诉讼竞速是判决互认安排的必然结果。至于法院挑选,则源自两地法院同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以致当事人可以在两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也只有两地法院并不是同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时,即只有其中一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时,才不发生法院挑选的问题(因为当事人没有选择),也无从发生诉讼竞速的问题。比如,《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承认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所适用的案件,被明确限定为当事人已经通过协议选择了由内地或香港其中一地的法院排他管辖的案件,因此原则上就不发生两地法院同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当事人只能向被选择法院起诉,既不发生法院挑选,也无从诉讼竞速。

公式:

两地法院同时享有管辖权   

+   

没有判决互认安排

↓↓↓

forum shopping法院 血拼 挑选


两地法院同时享有管辖权   

+   

判决互认安排

↓↓↓

法院挑选 + 诉讼竞速


两地法院不同时享有管辖权=没得挑选=无从竞速


3《家事互认安排》规定下的诉讼竞速


在《家事互认安排》中,与诉讼竞速相关的规定主要是第9条1款的第(3)(4)项,该内容为: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审查核实后,不予认可和执行:……

(三)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请求方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

(四)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就同一争议所作出的判决的。”


按照上述第3项的规定,史密妻在香港法院(请求方法院)所取得的判决,若要在内地执行,首先必须史密妻在史密夫向内地法院(被请求方法院)起诉之前向香港法院起诉(这就是起诉竞速)。其次,按照上述第4项的规定,史密妻在成功抢先于史密夫在内地起诉前在香港起诉,她还必须进一步抢先在史密夫在内地法院取得胜诉判决前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否则内地法院仍不承认和执行她的香港判决(这就是执行竞速)。相反,从史密夫的角度看,如果他未能抢先在史密妻向香港法院起诉之前向内地法院起诉,他就要抢先在史密妻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香港判决前取得内地法院的判决,以阻止香港判决在内地的执行(这就是判决竞速)。由此可见,《家事互认安排》引起的诉讼竞速,既有起诉竞速,也有判决竞速,亦有执行竞速。可谓样样有之,跨境律师,不可不察也。


下表简单总结了在诉讼竞速中,抢先行动的意义:

抢先行动

作用

抢先在本地法院起诉(起诉竞速)

阻止本地法院承认对方法院判决

抢先在本地法院起诉后,进一步抢先取得胜诉判决+向对方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执行竞速)

彻底阻止对方法院作出判决

虽未能抢先在本地法院起诉,但抢先在本地法院承认对方法院判决前取得判决(判决竞速)

阻止对方法院判决在本地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


后记

既然诉讼竞速是因判决互认安排而起,那就意味着,随着内地和香港法院判决互认司法协助安排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诉讼竞速发生的空间也只会越来越大。特别要指出的是,业界似乎对判决互认安排与平行诉讼、诉讼竞速之间关系的认识,比较容易出现误差。在《家事互认安排》于6月20日签署后,恰巧遇到三个跨境离婚案件均涉及另一方在内地展开平行诉讼,进行诉讼竞速的情形。在与合作香港律师讨论时,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如果《家事互认安排》生效,对方当事人就不能在内地进行平行诉讼和诉讼竞速了。他们的认知显然存在偏差,因为《家事互认安排》不仅没有阻止平行诉讼,实际上作为判决互认安排,更是起到引发诉讼竞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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