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香港遺產承辦(四)】影響香港遺產承辦的內地相關法律制度
黃善端
在前一篇《內地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對香港遺產承辦的影響》中,討論了內地法律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對香港遺產承辦的影響。實際上,當死者為內地居民時,在內地法律中可影響香港遺產承辦的制度,並不限於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在本篇中,將介紹內地法律中各項主要的足以影響遺產承辦的制度。
1在港遺產的歸屬決定誰享有管理權
根據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即Non-Contentious Probate Rules)第29條,對於死者為內地居民(居籍為內地)的情形,授予書應頒發予根據內地法律對在港遺產享有管理權的人。而根據內地法律,對財產的管理權原則上作為所有權的內容而歸屬於所有權人。因此,究竟誰根據內地法律享有對在港遺產的管理權,就取決於在港遺產歸屬於誰。而在內地法律中,有多項制度足以影響在港遺產的歸屬,因此,這些制度也可能最終影響誰有權對在港遺產的管理,從而影響誰有資格作為申請人辦理在港遺產的承辦手續。
2可能影響在港遺產歸屬的制度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度
內地法律在夫妻財產制度上採用大陸法系普遍採用的夫妻共同財產制(community of property)。在此制度下,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只要是在婚後取得,原則上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處理內地居民在港遺產時,往往會出現儘管有關在港遺產雖在死者一方名下,但實際上在死者生前該財產已經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詳見前一篇《內地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對香港遺產承辦的影響》。
(二)繼承制度
按照內地法律,死者的遺產在死者死亡時即按照相應的繼承規則由繼承人或受益人取得相應的權益,因此,在死者死亡時,遺產的歸屬即發生變化並由相應的繼承人或受益人取得。在死者未設立有效遺囑處理在港遺產時,在港遺產的歸屬受內地法律中的法定繼承規則影響,若其中的繼承人先於死者死亡,還會涉及轉繼承的規則。若死者已設立有效遺囑處理在港遺產,則在港遺產將受遺囑制度中的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則所影響。內地遺囑制度的特點,在於根據受益人是否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而區分為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則,這對誰取得及是否有效取得遺產權益均有不同的影響。
(三)共有制度
在繼承人為多人時,還會發生他們須按照共有制度享有對在港遺產的權益。內地法律中的共有制度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情況,這也會對繼承人管理遺產的權限及如何管理遺產造成影響。
(四)其他制度或規則
此外,內地繼承法律中還存在一些比較特殊的同樣會影響遺產權益歸屬的規則,比如非繼承人的扶養關係人權益規則、胎兒權益保留規則等。這些都是在確定誰根據內地法律有權管理在港遺產的問題時所不能遺漏的問題。
咨詢
如欲進一步瞭解本文相關的或其他跨境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聯繫方式如下:
跨境繼承法律事務:
伍小姐Zoe,852-8135 2807/ 86-159 8901 5817
跨境婚姻家庭法律事務:
伍先生Ken,852-8135 1709/ 86-189 3867 2235
港人內地置業及訴訟事務:
黃先生Keith,852-8230 1791/ 86-136 3269 8819
跨境刑事法律事務:
黃小姐Rain,852-8135 1709/ 86-0755 2600 1256
跨境債務執行及訴訟事務:
黃小姐Josephine,852-8136 8813/ 86-186 7626 5197
聲明:本文歡迎轉載,但需註明作者及來源。作者保留著作權(版權),依法享有署名權、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等相關權利。
內地居民香港遗产承办內地居民香港遗产承办
一、【香港继承指南】
2.【香港继承指南(二)】如何选择能胜任遗产承办业务的香港律师?
3.【香港继承指南(三)】“盲签”法律意见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风险
二、【跨境家事】
1.【《互认安排》系列(一)】《家事互认安排》对跨境业务律师提出新要求,两地法律融合释放新信号
2.【《互认安排》系列(二)】深读《家事安排》,香港律师怕是要高兴不过三秒
3.【《互认安排》系列(三)】《互认安排》引起的“替代效应”
4.【《互认安排》系列(四)】《家事判決互认安排》、“法院挑选”与“诉讼竞速”
三、【內地居民香港遺產承辦】
1.【內地居民香港遺產承辦(一)】內地居民在港遺產承辦申請 - NCPR r.29(b)還是 r.29(c)?
2.【內地居民香港遺產承辦(二)】香港律師在辦理內地居民遺產承辦中的常見問題
3.【內地居民香港遺產承辦(三)】內地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對香港遺產承辦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