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漂®专区:父母以受养人身份来港的可能性
人在香港漂® ,哪能不知道?
香港入境处对以父母作为受养人的逗留政策,针对父母是否为内地居民,采用了区别对待的立场。在保证人成为香港永久居民之前,在任何情况下父母均不能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内地居民父母只能使用探亲签注),但在保证人成为香港永久居民之后,父母是否能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取决于父母是否为内地居民。若父母不是内地居民,他们则有资格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但若父母为内地居民,他们就不具备受养人的资格。
除了内地居民外,若父母为阿富汗或朝鲜国民,香港永久居民的父母同样没有以受养人来港的资格。大家看到这里,估计多少会感到不快——那就是香港入境处将我们的内地父母与阿富汗人和朝鲜人放在一起实行歧视政策。入境处肯定会说,针对内地父母,国家有专门的探亲和“单程证”制度,所以并不是歧视内地父母。
究竟是否歧视,见仁见智,先不讨论。大家可能会问,如果我父母拥有其他国家的永居权,是否就可以视为非内地居民而具受养人的资格呢?这样的例外规定,实际上确实存在于另外几个本来不适用于内地居民的逗留计划。比如,原来的投资移民计划,本来是不适用于内地居民的,但入境处就将“非内地居民”的范围扩大至拥有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的内地居民,从而活跃了所谓“第三国居留权”的“买卖”活动。除了投资移民计划,“一般就业政策”及“企业家来港投资”同样是本来不适用于内地居民的逗留政策,但又例外地规定拥有第三国永久居留权的内地居民可以适用。
以上三个逗留计划,对于内地居民可例外地享有申请资格时,都是这样规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相应的申请:“a.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b.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对于受养人的逗留政策,入境处的有关文件里并没有上述的例外规定。但是,我们接触了一些内地父母的受养人申请个案,入境处固然以内地父母不具备受养人资格而拒绝,不过入境处在拒绝的信函中均明确表示,如果作为内地居民的父母具备以上所说的“海外居住”条件,也可以申请。入境处在信函中的表述方式,与以上几项逗留计划的“例外规定”表述是基本一样的。也就是说,若父母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并且(1)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2)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也有机会可以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
其中的条件(2)比较清楚,即只要父母在申请前已经在海外实际居住不少于一年即可。有疑问的是条件(1)。从字面上看,只要父母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就应该符合条件。也就是说,类似于过去投资移民的申请,只要父母“买”一个冈比亚或者瓦努阿图的永居权就能符合条件了。然而,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因为对于“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条件的解释,入境处就在不同计划中采用过不同的标准。对于投资移民计划的申请,这个解释一直很宽松,确实只要内地居民申请人“买”一个别国永居权,入境处就接受。但后来根据一些服务提供者所说,对于“一般就业政策”和“企业家来港投资”计划,入境处就增加了“实际居住”的要求,就是光“买”个居留权证件并不够,还必须证明在该国实际居留的证明。
因此,对于父母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假设父母真的能够适用“海外居住”的例外规则,从而可以凭海外永久居民身份来申请,也会面临是否需要在该国实际居住的问题。至今为止,我们还没有接触到父母在申请取得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后,再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的个案。
此外还有一个风险,就是父母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究竟是否可以使用“海外居住”的例外规则,始终没有写入入境处的公开文件里。入境处在批准逗留许可时,从来都是拥有绝对的裁量权,可以不作解释即拒绝任何申请。因此,在没有写入公开文件的情况下,入境处就更能理直气壮地拒绝父母的申请,哪怕他们已经取得其他国家的永久居留权,甚至并且已经在该国实际居住。
本文在2015年5月11日首次发表于黄善端律师的个人公众号“不要忘记北京”,内容并未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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