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实战分享 | PCT专利申请策略
2018年全年,中国企业在欧洲一共提交了9401份专利申请,在所有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五位,相比2017年上升了大约9%。2019年,中国企业欧洲专利申请继续保持迅猛增长势头。欧洲以其巨大的经济体量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的青睐。
为了给中国企业提供更多的专业IP咨询建议,全球最大的IP支持服务公司RWS联合欧洲著名律师事务所AWA事务所举办本次线上主题研讨会。主讲人Lars Nilsson先生围绕“欧洲专利申请最佳实践”这一话题进行深入阐释。希望借此次研讨会与广大企业代表加深交流,助力中国企业拓展欧洲市场。
第一期:欧洲专利申请流程及英国脱欧和其对专利层面的影响
第二期:如何在欧洲专利局发起和应对专利异议
第三期:生命科学领域的专利战略
第四期:抗体专利的申请
第五期:如何在欧洲应对侵权指控
第六期:如何在欧洲应对潜在的专利侵权
第七期:PCT专利申请策略
以下为【欧洲专利申请最佳实践】第七期线上主题研讨会内容整理:
一、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 ·
申请欧洲专利时需要秉持三个“正确”准则: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原因,正确的事。以此三点作为指导,能够在申请的各个环节解决大量的精力、时间和经济成本。
欧洲专利申请环节通常包含四个阶段,分别为欧洲专利申请提交、答复审查意见、传唤口头审理以及最终结果,即授权/驳回。本次分享主要讲述的是申请人在不需付出额外努力与成本的情况下,如何大幅度缩短时间。
上图展示了通常情况下PCT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流程以及其中关键的时间节点。
通常情况下,中国申请人会基于一份中国专利申请申请PCT专利,并要求优先权,并在PCT国际阶段的31个月绝限之前进入欧洲阶段,开启欧洲专利的申请。进入欧洲后,欧洲专利局将根据Rule 161发来通知,邀请申请人提交主动修改。专利申请人有6个月的答复期,期限过后正式进入EPO的检索环节。
检索环节通常会加速进行。检索结果将在答复Rule 161知的6个月期限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出具检索结果。因此,申请人通常在进入欧洲阶段后一年才能收到检索结果。收到检索报告后,申请人仍需要6个月的时间对其进行答复。
总的来说,从进入欧洲到被授权需要的时间从2.5年-7年不等。一旦某一环节进行的不顺利,时间就要变得更久。而对于许多申请人来说,这样的时间成本是极高的。因此,申请人都在努力提高投入和回报率。
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实现申请人的这一诉求?
申请阶段
1、将来,中国申请人将有可能可以指定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机构。目前欧专局和中国知识产权局正在就这一可能性进行谈判。如果达成协议,可以帮助中国申请人节省0.5年的时间。
2、尽早修改并放弃161规定的主动修改机会。这需要权利人在提交申请之前就确认权利要求书。放弃主动修改后,欧专局将在PCT进入欧洲阶段后立即开始检索工作,就可以节省至少6个月的时间,免去等待欧专局下发通知的时间和答复通知所需六个月的时限。
虽然放弃主动修改的申请可以单独提交,但我们还是建议申请人与专利申请一并提交。整体来看,通过上述方式,可以将专利申请进入欧洲到拨款的总时间从标准流程的2.5-7年缩短至1-3年。
实质审查阶段
3、如果还想要加快专利申请进度,可以考虑放弃Rule 70(2)的通知,即放弃提请实审的确认环节。自此,无法申请实审费用的全额退款。检索之后,申请会直接进入实审部门。欧专局将不再出具欧洲检索报告,该报告会变成实审部门的第一通审查意见发送给申请人。
采用此种方式,起诉时间从地区进入到批准可以减少到1-2年。
4、加速审查(PACE)是最直接的方法。它不仅是免费的,而且任何时间均可以申请。申请之后,EPO的下一份通知通常会在三个月内到达。值得注意的是,针对PACE,欧专局亦要求申请人作出贡献,如果申请人提出任何延长时限的要求,加速审查申请就会自动取消。同时,欧专局将为申请人的PACE请求保密,不会向外界公开。
如图所示,由于在检索阶段,欧专局会默认以加速状态进行处理,检索报告大多会在6个月之内下达,所以检索环节没有必要申请PACE。如果在实审环节申请使用PACE,则可以将PCT31个月绝限起到在欧专局获得授权的时间从2.5-7年有效缩短至2-4年。另外,如果申请人答复每一通审查意见时,在规定的4个月期限之前提交答复,则可以进一步缩短答复时间。
5、另一种可能是提早进入国家阶段。这一步骤可以在PCT国际阶段进行。即:申请人的PCT专利申请,在其专利优先权日期18个月进行公开后,可以不用等到进入国家阶段的31个月时限结束才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专利公开后,申请人即可向欧专局提出申请,进入国家阶段。该申请提出后,申请会直接进入欧专局检索部门。
将上述各种方式结合起来,从PCT进入国家阶段到在欧洲获得专利授权的时间可以缩短到1-2年。申请人甚至有可能在31个月的期限结束时获得一项已授权的专利。
小结 ·
在PCT进入欧洲阶段提交申请时,如果Rule 161规定的主动修改,可节省0.5年时间;指定欧专局作为国际检索机构,则可以将期限再缩短半年(欧专局与中国专利局达成一致后可能);而在进入实质审查之前,如果放弃Rule 70(2)款的“是否进入实审”的确认环节,可进一步节省0.5年;申请加速审查的话,可以将时间缩短1-2年,如果在欧专局设立的时限之前答复每一通审查意见,就可以再将时间缩短0.5年。上述方法也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起来,最大限度地缩短申请时间。
二、答复审查意见
检索环节结束后,就进入了审查环节。这时,申请人需要集中注意力克服审查意见中的关键反对意见。通过在正确的时间专注于做正确的事情,可以大量减少成本,提高效率。
不可忽视的反对意见 ·
不可忽视的反对意见包括:不被接受的修改、清楚性、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而对于更正说明书中的错误、现有技术问题以及权利要求的参考编号等“无伤大雅”的反对意见就可以稍后再进行处理。
■ 如果已经做了审查员认为不允许的修改,审查员甚至连专利性都可以不再审查。这与中国知识产权局的要求相似,但相对而言不那么严格;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答复重点必须是解决不允许修改的问题,因为这时处理小问题就已经没有意义了。
■ 同样的,清楚性问题是另一个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通常,审查员倾向于使用现有技术及其组合尽可能宽泛地解释申请人的权利要求,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除地定义该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从而产生清楚性问题。清楚性问题并不一定需要进行修改才能克服。申请人可以通过以通论据,引导审查员更加清楚地认识发明内容。
■ 新颖性审查往往伴随着大量修改,而且需要申请人提供论据。实践中,欧专局审查员有时会使用一些“牵强附会”的文件来破坏新颖性。这种情况有时被称为“偶然占先”(是指占先内容与要求保护的发明过与不相关或相距甚远,以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成发明时不会考虑这些内容),建议通过添加一些细微技术特征地方式予以规避。
■ 对于创造性地审查,欧专局审查员有一套固定的方法论(Problem-Solution Approach)来评估创造性。建议申请人详细了解审查员的工作思路,针对性组织自己的应对手段。审查员通常会使用申请书中披露的技术效果来定义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此,我们建议申请人在答复中多强调本发明之于现有技术的优势。如果审查员认为现有技术的组合破坏了申请的创造性,申请人可以从“参考文献在现有技术组合中的作用已与原文件中有所不同”,或“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在参考文献中讨论过,而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全新的解决方案”两个思路进行反驳。
“无伤大雅”的反对意见 ·
在申请实践中,多数的此类意见可以留到双方在就上述比较关键的问题达成一致之后再处理。这类问题包括更正说明书中的发明内容、添加或更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参考编号等,甚至是打字错误。审查员通常不介意推迟来解决这类问题,有时他们甚至都会主动处理。我们建议,在主要问题得到解决之前,不要在这些小问题上花任何时间和金钱。
传唤口头审理
传唤口头审理是欧专局结束审查环节的一种方式,也是当书面审查陷入无休止的相互“踢皮球”而毫无进展时,审查员强制申请人听取意见的手段。近年来,随着审查员工作量的不断加大,欧洲专利局越来越频繁地在审查过程中发起口头审理。欧专局发现,申请人通常不愿意在口头审理上花钱,而倾向于倾向于对申请进行实质性的修改,从而使申请获得审查员的批准。而对于申请人而言,口头审理有时候会被作为一种保险手段使用。因为传唤口头审理前1-2个月,申请人可以进行最后一次书面提交,这可以为申请人赢得最后一次抗辩的机会。大多数口头审理并不会走到面对的审理阶段,而是在审理前的书面过程中就解决了相关问题。如果口头审理无法避免,在一天的口头审理结束时会宣布结果,而正式的书面结果会在审理结束后数天内送达。我们建议申请人口头审理谨慎使用口头审理,能避免尽量避免。
值得一提的是,口头审理是书面审理流程的继续,而非重复。申请人在这一过程中,要避免重复使用之前讨论过的论据,即便需要使用,也要尽量进行扩展、强调和解释。修改和其他请求须在口头审理前1-2个月提交,其中需要包含申请人最有力的论据。在口头审理之前的最后一周,申请人代表和主审查员会讨论书面提交的内容。在几乎100%的案件中,判决是在诉讼结束时宣布的。只有极少的情况下,会议以书面形式继续进行。
结果:授权或驳回
如果申请通过,欧专局会下发71(3)通知,申请人如果发现审查员基于自身原因做出了一些自己无法认同的修改或者发现申请有错误,也可以进行答复。沟通之后,欧专局还会再次下发新的71(3)通知;当然,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也可以在两个月之内发起申诉。
“知产前沿”编辑Lemon整理
作者:
RWS IP Services - Arthur Wang 市场经理
瑞典AWA事务所 - Lars Nilsson 欧洲专利代理人&前欧洲专利局慕尼黑办公室审查员
(www.pharmaip.cn)
(www.caiips.com)
(www.ipforefro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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