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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时评 | 豆瓣“一元之诉”:微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落月摇 知产前沿 2023-08-26


3月30日,一份“一元之诉”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豆瓣”)起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微博”),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要求新浪微博立即停止“超话新星计划”招募行为,并索赔1元。



重点导读

一、“一元之诉”二、微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1、涉案竞争行为是否可类型化2、权益保护与行为规制三、其他问题四、结语

一、 “一元之诉”


前情回顾:豆瓣起诉微博不正当竞争并索赔1元!微博回应:不存在侵权

3月30日傍晚,豆瓣在其微博账户分享了6张图片。[1]前3张为其起诉微博的诉状。第4张图片是法院受案状态截图,图片显示尚在审核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本案立案成功应该不是问题。第5和第6张图片是豆瓣提交的部分证据截图。第5张图片是微博发起的“超话新星计划”宣传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权限设置历史显示,该信息在3月30日当天11时经历公开到仅自己可见,再到公开的变化。

微博为何短时间内频繁改动该信息的查看权限,也许与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无关,但却可能是舆论的关心点之一。现在查询微博账户“超话社区”中“超话新星计划”,已无豆瓣提供的截图所涉及的内容,[2]个人猜测大概率权限设置已更改为仅自己可见,而非删除。
该事一度冲上微博热搜榜单第5,显示的话题为“豆瓣”,并非“豆瓣起诉微博”等可能对微博有负面影响的短语。(有人怀疑微博是否控制了热搜名,是否算是一种自我优待)。当日晚间22点,微博官方账号“微博发言人”发文回应。[3]大意为“完全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和抄袭行为”,并对豆瓣所声称的相关内容进行部分反驳。
【注:自我优待(self-preferencing),亦即把自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业务项目置于比其他(或第三方)厂家更为有利的位置或方向。[4]
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1元的近年并不少见,大多情况是原告认为自己遭遇不公,也许不乏“不争馒头争口气”的意味。加之更在微博平台高调公布其起诉微博的信息,也让许多网友评论道“这不是普通的1元,这是阿北的尊严。” (阿北,豆瓣创始人兼CEO 杨勃 的网名)。

二、 微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 反法)的性质、定位等争议不在少数。对于如何判断一种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分析方法似乎也存在不同意见。本文部分参考“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广州腾讯公司与广州合聚公司、王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后文简称“腾讯诉广州合聚案”)的分析方法。
在法律依据方面,尤其是司法解释,本案应结合适用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下称 反法司法解释)。
法律已经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法规定判断。认定未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从权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两条不同路径予以判断。如果涉及竞争利益的界定,则应当依循权益保护之路径展开,若主要是涉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则需遵循行为规制的思路认定。[5]

1、涉案竞争行为是否可类型化

根据豆瓣提供的图片,可以基本确定的事实之一是,微博打算搭建的超话社区的名字与一些豆瓣小组的名字一致(参见豆瓣所发微博第6张图片,图中显示有18个完全一致)。
豆瓣在诉状还称“微博招募有豆瓣小组管理经验的人至微博平台,建立与豆瓣小组性质类似的超话社区”,在豆瓣发布的第5张图片显示,微博招募要求之一是“拥有任意社区管理经验”。
反法第二章明确类型化规定了几类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认为本案微博的竞争行为可能归入某种类型化规定之中,那么较大的可能是反法第六条第四款。(引人误认为存在特定联系)[6]
但是微博、豆瓣两大平台各自的知名度都不低,甚至可以称得上是接近国民级的平台,一些消费者即使没有使用相关产品,也对两平台有所了解。而且网上并未流出两家平台合作等传闻,反而出现的是两家的恩怨情仇之类的消息。
如此看来,微博的相关行为应该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微博涉案的竞争行为不能归入反法第二章类型化的行为之中。

2、权益保护与行为规制

本案竞争行为未类型化,相关问题应该主要涉及竞争利益,暂未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依据前文所述,下文部分参考“腾讯诉广州合聚案”的思路,主要依据权益保护的思路分析。但依然可能存在行为规制的痕迹。

关于竞争利益

司法实践中对竞争利益的认定,相对而言较为宽泛。例如要求原告投入了劳动、人力、财力等,能够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等等。虽然可能有时有归属明晰等要求,但似乎只要并不违法,大多能够得到认可。

豆瓣一方在诉状中论证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权益,以及“豆瓣小组”产品和本身一些小组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或许已经提交给法院更多、更为具体的证据,例如小组成员人数、话题数量等)。本案原告存在应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应该不难得到认可。

关于竞争关系

如果认为“存在竞争关系”并非成立不正当竞争的必须要件,那么可以略过这一要件的分析。但是“腾讯诉广州合聚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只有存在竞争关系,才能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2022年3月颁布的反法司法解释第2条,[7]也多被理解为:存在竞争关系,是成立不正当竞争的前提

宽泛的看,微博豆瓣都具有互联网社交功能。更进一步,如果仔细体验微博“超话社区”与豆瓣“豆瓣小组”的功能,不难发现存在相似之处。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应该并无争议。豆瓣在诉状中所写的“超话社区”与“豆瓣小组”互为竞品,总体而言可以成立。

关于竞争损害

豆瓣在其起诉状中称,微博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豆瓣造成损害。从常理推断,如果微博的确实施了豆瓣诉状中所说的行为,就定性而言,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极大。但就定量而言,如果仅从目前的起诉状来看,具体的损失则是难以确定的

当然,要确定因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害,本就是极具难度的。不过在本案中,豆瓣的诉求之一是赔偿1元,在该情形下,定量的判断反倒并非重点了。

关于竞争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竞争常常导致竞争对手的损失。有必要考察竞争行为本身的正当性,是否符合商业道德。如果并非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至少不应受到法律的谴责。

只是价值判断,大多涉及较强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使问题可能更复杂,需要更详细的论证。豆瓣在诉状中提到的几个,其认为微博应受谴责的行为:

1、豆瓣称,微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多个豆瓣小组名称。(参见豆瓣所发微博第6张图片,图中显示有18个完全一致)。

小组名称可能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豆瓣对小组名称应具有合法权益,微博直接大量使用是否合适?根据豆瓣的描述是,“被告抄袭小组名字创意,利用了原告用户沉淀多年的内容和经验,有违商业道德”。(但另一方面,假设豆瓣打算授权其他平台使用,是否可以直接授权,是否需要考虑小组名称创造者相关利益,可能也是本案之外值得考虑的问题)。

2、豆瓣称,微博招募有豆瓣小组管理经验的人至微博平台建立与豆瓣小组性质类似的超话社区

需要指出的是,豆瓣谴责的应该不是微博建立与豆瓣小组性质类似的超话社区。而是 招募有豆瓣小组管理经验的人建立与豆瓣小组性质类似的社区。

其他社交平台旗下其实也有类似超话社区、豆瓣小组的产品,单纯搭建与豆瓣小组性质类似的社区,应该难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大规模招募竞争对手旗下产品有关人员(并不一定是经营者内部成员),开发类似产品,是否合适?

微博方面引用“良禽择木而栖”,认为“不值得大肆渲染或歪曲成不正当竞争”。个人推测,在后续答辩中,微博还可能提及,其招募对象并不针对具有豆瓣小组管理经验者。(因为从微博的招募信息来看,面向的社区管理者,可以是任意社区)。

3、豆瓣称,微博长期放纵微博用户从豆瓣大量搬运内容

微博在其当日的回应中,直接表示否定。

微博称其“此前曾多次发布公告,严禁用户和MCN机构从某平台搬运不实对立等不良内容。”而豆瓣所谴责的可能是微博用户从豆瓣搬运的优质内容,但微博这一否定从文意上看,似乎并未回应豆瓣的核心指控。

双方各执一词,有待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进行事实认定。(此外,用户跨平台搬运内容其实已经出现在多平台之间,是否需要治理以及如何治理,同样是值得重点研究的议题。)

 

三、其他问题


豆瓣称,微博擅自使用“豆瓣”相关商标。这一谴责应属商标权相关问题,而非狭义不正当竞争。在其发布的6张图片中虽未见相关内容,但相信豆瓣一方已对证据做好固定工作。笼统而言,商标侵权的论证相较不当正竞争而言较不复杂。
反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根据该规定,在本案中的商标侵权维权问题,应适用商标法,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豆瓣的起诉状中请求权基础亦引用了商标法,但是在案由部分仅有不正当竞争纠纷,可能遗漏了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 结语


2021年1月至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新浪微博实施44次处置处罚,多次予以顶格50万元罚款,共累计罚款1430万元。2021年12月,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新浪微博依法予以共计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8]
微博平台多次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内容,显然微博的治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而豆瓣也并不乐观,亦多次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内容。
2021年1月至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豆瓣网实施20次处置处罚,多次予以顶格50万元罚款,共累计罚款900万元。12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约谈豆瓣网,责令其立即整改。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即对豆瓣依法予以共计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9]
2022年3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派出工作督导组,进驻豆瓣网督促整改。[10]同月22日,豆瓣解散问题小组15个。3月29日,豆瓣发布公告称,因业务调整,4月18日私密小组将全部停用,6月30日私密小组功能正式停止服务。在此之前,小组组长可提交申请将私密小组转为公开小组。私密小组是豆瓣特色之一,但时过境迁,很多小组严重变质,甚至成为谣言、灰产的滋生地带。有媒体认为豆瓣此举是壮士断腕,也有人认为一刀切太过激进。
许多商业评论认为微博招募具有社区管理经验者,搭建超话社区的举动,对豆瓣无异于釜底抽薪。面对豆瓣不正当竞争的谴责,微博回应“自互联网诞生以来,开放自由一直是其底色。”只是对该条回应微博开启精选评论的做法,也遭到许多网友的嘲讽质问,微博理解的自由是什么。
毫无疑问,互联网是自由的,市场经济也是自由竞争的。但所有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
微博豆瓣的恩怨情仇一文难尽。微博CEO王高飞曾经转发一篇《只有B站老大才能救A站》的稿子,说“中文网站圈里面最没价值的两群用户莫过于豆瓣和acfun的用户群。”[11]
至于本案微博竞争中所实施的相关行为,哪些属于正常竞争,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有赖司法机关为社会更详细地解释自由竞争的内涵。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https://weibo.com/1640663757/Lm9q1viRS【2】2022年4月1日查询。有网友表示,3月31日便已经查无相关内容。【3】https://weibo.com/7672773802/LmaHZvEa8【4】H.R. 3816, § 2(a)(1)(“advantages the covered platform operator’s own products, services, or lines of business over those of another business user”).【5】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合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粤0104民初46873号。
【6】《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所称商品包括服务)【7】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8】http://www.cac.gov.cn/2021-12/14/c_1641080795548173.htm【9】http://zx.zxy.hunanzx.gov.cn/szxapp/1/180/content_822209.html
【10】https://mp.weixin.qq.com/s/WvvTKu17cy53ijlXe8c1vw【11】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473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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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落月摇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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