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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及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及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及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5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邮件、信函反馈。

  邮箱:qicheban@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汽车产业处

  邮政编码:110179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及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要求,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及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纯电驱动新能源汽车为主要战略取向,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做大产业规模,完善产业链条。强化政策规划引领和市场培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重点,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构建新型产业生态。加速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国家重要的汽车产业中心。

  到2023年,我市新能源汽车产量达到 11万辆,占全市整车产量的10%,形成以整车为龙头,培育并带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汽车电子等关键零部件快速发展态势,产业规模取得重大进展;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量达到4万辆。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充换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产业发展取得重大进展 

1.扩大新能源整车生产能力。引导传统整车生产企业向电动化转型,加快大东、铁西、浑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基地建设,积极提升新能源整车研发、生产能力。在新能源乘用车方面,加快重大项目建设,2022年底前华晨宝马新工厂建成投产,将宝马沈阳生产基地打造成宝马全球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重要的新能源汽车出口基地;推动恒大新能源整车项目加快建设;引导上汽通用在沈阳北盛基地投放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新能源商用车方面,鼓励华晨雷诺金杯公司加快新能源汽车型研发,加快实现批量生产。加强与新能源商用车知名企业合资合作,引进新能源物流车、环卫车、客车等整车生产企业,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车产品种类。(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2.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体系。培育一批技术先进、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企业,实现上下游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形成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项目建设,2023年底前形成10GWh/年的电池生产能力,20万套/年的电机生产能力。积极引进国际国内领先的电子控制、“三小电”系统等新能源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落户我市,支持互联网、电子信息等领域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行业,健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二)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推动产业生态融合发展

1.完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三纵三横”研发布局,强化整车集成技术创新,突破关键零部件技术,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综合性能。面向新能源及智能汽车领域开展科技攻关,重点支持整车轻量化、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智能化与网联化技术等研发项目。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支持我市研发中心、研究院建设,鼓励企业建立自主研发体系,推进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2.加快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以提高关键共性技术供给能力为目标,推动企业与高校、研发机构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发挥行业协会、联盟等组织作用,引导汽车、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跨领域合作,建立面向未来出行的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创新平台,联合攻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基础交叉技术,提升新能源汽车及关联产业融合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三)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 

  以打造东北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先行区为目标,通过公共领域的示范效应带动私人购买,引导民众绿色出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在公务用车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政府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领域,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要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新建公交场站需同步建设充电设施,2021年底前燃油公交车全部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在物流车领域,逐步提升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到2023年新增或更新的轻型货运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比不少于80%。新增或更新的网约出租车要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巡游出租车、市政服务车、环卫车、通勤班车、驾考(驾培)车等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在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大私人消费领域推广力度,积极树立电动化交通和低碳出行的消费理念。(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强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研究制定《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商业合作模式,积极培育和引进具有代表性的充电服务企业。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到2023年全市公共充电终端达到7000个。

1.新建建筑物充电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新建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要按照不低于15%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预留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将预留充电设施停车位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内容,未达到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不予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建局)

2.已建成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住宅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建设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产权为开发单位所有的地下停车泊位建设充电桩由开发单位落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房产开发单位要积极为私用充电桩建设提供便利,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安装私用充电桩。将充电桩列入老旧小区改造建设范围,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房产局、市城建局)

3.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建设。在市及各区、县(市)机关集中办公区、市属企业、市管学校办公区配建不低于地面固定停车位15%比例的充电设施;对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配建自用充电设施;在具备条件的现有加油(气)站及高架桥下,增加快速充电设施;鼓励商场、超市、宾馆、文体场馆等场所停车场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委、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等市直部门)

4.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安全监管,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建立安全监控体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与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行业组织加强技术交流,梳理总结经验,指导企业不断提升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路网设施建设。以大东区和铁西区为先行区,在全市范围内分阶段、分区域推进道路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智能化和标准化建设。推进交通标志标识等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实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通信设施、智能路侧设备、车载终端等之间的智能互联,推进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改造相关标准制定和管理平台建设。2021年底前,建成一条智慧公交示范线路。(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大数据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区县(市)政府) 

6.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进一步加强市级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发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加快“车桩网”一体化建设,对全市运行的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升市级平台服务能力,为新能源用户提供充电导流、充电状态查问、预约充电、费用结算等服务;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经营数据查询、充电设施运行数据分析、政策数据核定等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工信局)

(五)优化公共服务

1.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应利用现有用地进行,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非独立占地充(换)电设施建设在所在地主管部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无需办理项目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执行多规合一综合平台的项目管理、业务协同、联合审批流程后,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

2.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电力保障。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和建设,提高充电设施用电保障能力。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建立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相关手续。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供配电设施至客户红线。2023年12月31日前,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3.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停车和通行便利。绿牌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资源的公共停车场(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按照精细分类管理、逐步有序递进、全面从严管控的原则,对货车限行政策进行系统调整,研究发放电子通行标识管控,进一步为新能源物流车辆提供通行便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

(六)政策支持

1.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项目建设。对新建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投资补贴。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当期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投资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2.支持企业研发新车型。对我市整车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车型,且上市销售的,按照每个车型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3.支持企业扩大新能源整车生产规模。对我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1年内(自1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3000辆,奖励3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辆奖励8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1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辆奖励3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1年内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辆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4.支持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2021-2023年期间在沈阳市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在通过专家组审查并接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后,按照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换电设施6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换电设施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座。对于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为一体的示范站,在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额的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座。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照0.1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沈阳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及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及产业发展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开展相关工作。各区县(市)政府需设立或确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产业发展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及相关任务分工,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工作任务、分年度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将各地区、各行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工作及成效列入节能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编制行业紧缺人才目录,优化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领域学科布局,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大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通过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方式,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四)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媒体作用,倡导绿色低碳出行环保理念,引导新能源汽车消费。以举办新能源汽车技术科普、促销活动、驾乘体验、娱乐赛事等社会化活动方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知识,宣传购置和使用优惠政策,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及以前按当年支持政策执行。每项具体政策措施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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