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修行|不要把自己搞得一身律师气
【第六章职业心态论】
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
——老子
你学佛学得满嘴佛话,满脸佛气,那就是众生颠倒。本来好好一个人,又油漆上这么多东西。
——南怀瑾
佛道本相通,世事理相同。所谓“佛缘、佛性”,无非寻常日子里的“向善之心、守善之德、护善之能”。既有所坚守,亦顺乎天性;既不排斥必要的仪式与戒率,也不拘泥于形式意义上的礼佛、修行。真正的修行与引领,当如江平,如茅于轼,如资中筠,用寻常言语讲透复杂问题,用浅显道理启发当事者心智。至于律师的“好辩”等“本能”,则需要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克制——凡事都要争个赢,情商那得有多低!
——吕良彪
夜读南怀瑾先生《维摩诘和花雨满天》,里面关于“不要把自己搞得一身佛气”的一段文字(附后)读来甚是受用。
南老说的是学佛,讲的是人生,道的是生命的率性与本真。成长不能超越过程的:对于寻常学佛之人而言,往往也自然少不了从对佛的无知到亲近佛、了解佛、学习佛乃至于“佛言佛语”、“佛声佛气”,进而回归生命的自然,使佛缘、佛性自然融入自己生活乃至生命的一个过程。应该说,佛家之“戒定慧”确有其独到法门:有所持戒方生定力,有所定力方生智慧——慧心、慧眼、慧言、慧行。在我看来:所谓佛缘、佛性,无非日常生活里的“向善之心、守善之德、护善之能”,既有所坚守,亦顺乎天性;既不排斥必要的仪式与戒率,也不拘泥于形式意义上的礼佛、修行。
成长不能超越过程。律师亦同此理,不能把自己搞得一身律师气才好:
一是职业心态的成长:当一个人混得还不象个东西的时候,一定要很拿自己当个东西,保持平静与尊严;当一个人混得象那么个东西的时候则一定要放下,不必太拿自己当个东西,学会真实与淡定。
二是职业状态的成长:第一阶段是要学会“装”,会讲“法言法语”,会“装腔作势、貌似专业”;第二阶段是学会“不装”,学会去除浮华,直指人心;第三阶段是自如把握“装与不装”,讲专业时要能让博士折服,说通俗时也能与街头大妈自如交流。
至于律师的“好辩”本能,则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加以自我克制——凡事都要争个赢,情商那得有多低!
律师的所谓“专业化”其实也有三个方向:
一是“知名高僧”式的鲜明专业化:在某一特定领域做精、做专、做强,得到社会高度认可,诸名各业务领域知名律师;
一是“牛逼方丈”式的“君子不器”:高端平台搭建、高端人才汇集的方向,如大成、金杜、君合这样一些规律律所的管理者;
一是“低调扫地僧”式的“飞花拈叶”:律师说到底,是以法律为器推动社会进步,先后以“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人权宪政律师”闻名于世的斯伟江,堪称典范。——其实,办律所、做名案、著文章、出大名均集大成极令笔者钦佩者,除田文昌先生外莫过于某著名律师——只可惜,此公说不得。
常有人问我是做什么的律师总让笔者犯难。因为笔者基本拒绝给自己贴上所谓专业的标签,业务亦基本是客户慕名上门而来,主要是解决巨额投资争端,这种投资争端通常表现为公司股权、控制权之争——既可以发生在政府与投资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股东之间,还可以发生在其他市场主体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既可能表现为公司内部决议问题,也可能表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仲裁,还可能表现为群体性事件乃至政府追究投资人刑事责任的“动刀”模式;既需要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问题,也需要采取改制、并购、重组、协商、引进白衣、黑衣骑士、设计公司毒丸、调整公司全球经营区域等非诉技能。给央企原董事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原董事长、知名证券公司总裁之类体制内企业家的辩护都做到了减轻处罚;为民营企业家服务则是致力于化解各种刑事风险,出庭辩护基本也都是做到了无罪或变相无罪的效果。做律师、当仲裁员处理过大量巨额、疑难、复杂的民商事争端;参与处理的跨国性或国内并购重组,往往标的大得吓人。做律师之余,也担任过多家五百强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之类,参与企业决策,也因此以完全不同于律师的视角也方式参与到相关投资及经营管理之中。——所以,在笔者看来,法律事务尤其是公司业务其实是融汇贯通的:从公司成立,经营管理,到融资发展,防范风险,解决争端,其实都是相互促进的。我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并购中的问题,也可以引进战略投资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乃至刑事风险。笔者喜欢通过诉讼、仲裁、谈判、斡旋、并购、重组等多元方式,通过与投资人、政府机构、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种种接触,来解决企业和企业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战略调整,例如在介入刑事辩护的过程中促成了上市公司的重组和知名企业的借壳上市并以此化解刑事案件。
此外,笔者对于互联网金融、ICO、比特币等新兴领域也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并以种种方式亲身参与其中,感受某种“洞悉”的快乐,掌握解决问题的多元思路。笔者早年的大成梦想早已实现,那便是:在哪都有大成兄弟,作何区域和领域都可有效沟通;啥活都敢接来大成做,因为干啥活大成都有专业人士。一句话,笔者希望以敬业精神、专业态度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笔者做业务基本上都是团队作业,既包括与本所律师合作,也包括与分所同仁团结战斗,还可能与其他所同行以及其他专业领域专家广泛合作。与市场、与客户、与朋友、与同行、与同事们共同成长——“各美其美、成人之美、美美与共”,何其快乐。
律师理应学习各种交流的话语体系:
在给党政机关作报告时,笔者一般原则上可以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的基本原理解读中共中央文件,既有专业性、通俗性又符合“政治正当性”;
跟企业、企业家交流则多用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原理解读如何利用法律规则搭建商业模式帮助企业安全而可持续地赚钱,如何利用规则和经济的杠杆去实现“小钱赚大钱”式的发展;
在跟学者、博士们交流的时候或深入探讨理论与实践中的专业性问题,或在虚心请教过程中各自都能有所收获;
在与普通百姓交流时,可以用他们喜闻乐见的故事甚至八卦的方式去讲道理。总而言之,针对不同的对象要有不同的话语体系。
对于有些比较矫情的人,不妨在夸他的同时讲一些他想听却不太懂的东西,谦恭地让他只能听明白百分之九十左右,他基于虚荣心不会向你讨教,不能完全听明白又不好意思攻击你不专业。(当然,这不够厚道哈!)——专业可以是一个律师树立形象甚至是自我标榜的标志与旗帜,但不因是攻击他人的武器。所以,但凡一个律师总是自我标榜很专业,总是习惯性攻击他人不专业,或许跟那些一身佛气的人并无两样了。
真正的修行与引领,当如江平,如茅于轼,如资中筠,用寻常言语讲透复杂问题,用浅显道理启发当事者心智。
笔者看来:佛道本相通,世事理相同。诚如《老子》结尾所言:“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这与南老所称的学佛境界何其一致,与律师服务客户的精髓何其一致。
附:南怀瑾《不要把自己搞得一身“佛气”》
许多学佛的人,一脸佛相,满口佛话。有同学讲电话,跟对方说要“供养”什么东西,我在一旁听了就骂,讲什么“供养”,讲把东西给了人就是了嘛,偏要用“供养”,为什么满口佛话。学佛久了以后,讲起话来就用另外一套术语,这就是学佛不通。
大乘菩萨学通了的,嘴里没有这些术语。什么“般若”、“供养”、“布施”、“因缘”都是术语,你跟不懂的人就不能用这套,要用普通的话来讲。很多朋友对我说,来这里跟你聊聊很好玩,可是你那些学生不正常。我说,对!这些学生不正常,满口佛话,一身佛气,非要作个庄严的样子出来不可,多讨厌!所以社会常看我们这一群人是疯子。
学了佛法容易被法困住的,任何一行干久了就有职业病。像我当老师当久了,就爱骂人了,看人都不对劲。我一出去到外面就随和得很,像前一次,人家一定要请我吃饭,还请了教育部的次长作陪。吃完了饭,这位次长对我说,“老师啊!我学了个东西,你终席没有喝过一杯酒,没有吃过一点东西,没有说过一句话。”
人家敬酒我也要举杯作个样子,每一道菜我也沾一点就放下了,人家说什么我就说“好,好,是啊,是呀,谢谢”。我决不会像你们一样,摆个道貌岸然的死相,犯职业病。人家恭维我世界闻名,我就说没这回事。说我学问好,我就说我是跑江湖的。说我懂禅,我就说“我只懂馋,来来来,快吃,快吃”。我一再说,学佛是学解脱,学道是学逍遥,结果很多学佛的人既不解脱又不逍遥。维摩居士告诉我们要解脱要逍遥,怕你被法困住了,所以他跟着说,“此法想者,亦是颠倒,颠倒者,即是大患,我应离之”,你学佛学得满嘴佛话,满脸佛气,那就是众生颠倒。本来好好一个人,又油漆上这么多东西。
人生已经被很多绳子捆起来了,结果想解脱这些绳子,又到解脱绳店里买了些绳子,菠菜(般若)啊,金菇(真如)啊,再往自己身上捆。所以说:法想也不对,法想也是颠倒。一念颠倒就是大毛病,还是要丢离。
像有些年轻人一来就要行跪拜礼,你有恭敬心一进门就看出来了,打个招呼就好了嘛!不须要来这个,害我还得跪着还礼。你规规矩矩学佛,好过跟我磕头。你成了佛我还来拜你。我一辈子不受人跪拜,因为我受八关斋戒,不坐高广大床,这都是沙弥戒、比丘戒的基本,不坐上位。我讲经白衣升座已是不应该了,所以我一定摆个佛像在前面。你们是拜佛不是拜我,这样一来有人来磕头我也不在乎了。
《维摩诘经》没有一点形式主义的味道,真正大乘道不用装起那个学道的样子,有的人一脸佛相,满口佛话,一身佛气,进了房间把空气都染污了,我最怕这种人。当然不只佛教徒如此,我看到这样的基督徒同样害怕。
有一次有辆基督教的宣传车开到我家门口,讲了两个钟头还不停,我已经忍辱波罗蜜吃了好几个了,只好写张条子递出去,上面说:上帝曰不要骚扰别人的安宁。他看了只好把车开走了。人家问我递了什么条子,我说是道教张天师画的符,只有他懂我懂。所以,不要搞这么多形式,反而引人反感。
【精气神——云居山暮鼓】
【参考阅读】
第一编 律师职业价值论
第一章 职业属性论
职业属性|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公检法与律师为何如此“恶语相向”?
第二章 职业价值论
第三章 职业精神论
第四章 职业伦理论
职业伦理|法律人公共表达中的职业伦理(上)——法官当如何怼律师
职业伦理|法律人公共表达中的职业伦理(下)——律师该怎样怼法官
第五章 职业素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