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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2020.06.12)
波阿斯
唤醒沉睡的人
2024-08-26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深证上〔2020〕506号 2020年6月12日)
(各市场参与人: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
第一条 为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 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第四条 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四)纺织业;
(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对该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具体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可根据需要向本所行业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咨询。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可在申报前,就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向本所进行咨询。
第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导向和创业板发展需要,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业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无需按照本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深证上〔2020〕504号 2020年6月12日)
(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本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证券发行、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本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的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委参与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参与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包括:
(一)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
(二)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本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决定进行复审;
(三)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供咨询;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上市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本办法以及本所相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
第四条 上市委通过上市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上市委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上市委会议以合议方式进行审议和复审,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
第五条 本所负责上市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为上市委及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对上市委及委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任期
第六条 上市委委员主要由本所以外的专家和本所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由本所聘任。
第七条 上市委由不超过六十名委员组成。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委委员人数和人员构成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上市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及相关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
(三)熟悉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及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
(四)熟悉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五)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以及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六)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本所按照下列程序聘任上市委委员:
(一)本所提请相关单位推荐上市委委员人选;
(二)本所将委员人选名单在本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本所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委员选任条件进行遴选,拟定拟聘任委员名单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四)本所作出聘任决定,接受聘任的委员按照本所规定签署履职相关承诺。
第十条 上市委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委员任期届满的,由本所予以续聘或者更换。
本所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年限和连续任职期限。
第十一条 上市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存在不遵守回避制度、利用委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未勤勉尽责,不符合本所考核要求;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五)所在单位或者推荐其担任委员的机构提请解聘,经本所研究认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委委员的;
(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上市委会议;
(七)本所认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上市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上市委委员解聘后,本所将及时选聘新的上市委委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上市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就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本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决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三)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咨询的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意见;
(四)对上市委年度工作进行讨论、研究;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上市委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委的工作,勤勉尽责;
(二)按时出席上市委会议,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及时向本所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有关事项;
(四)遵守本所上市委有关规则和纪律要求,接受本所的考核和监督,签署并遵守其履职承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上市委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上市委委员因回避、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上市委秘书处。本所可根据情况对参会委员或会议安排等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上市委委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亲属近两年内担任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亲属、上市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三)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亲属、上市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四)上市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行业竞争关系,或者与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有利害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五)上市委会议召开前,与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六)本所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上市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包括上市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 本所设立上市委秘书处,作为上市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下列具体事务:
(一)选定上市委委员参加会议,安排会议场地及设施,通知参会人员,送达会议材料等;
(二)协助会议召集人维护会场秩序,负责上市委会议录音录像,记录会议讨论情况,起草会议纪要;
(三)在本所网站发布上市委会议有关信息,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存档;
(四)落实上市委委员遴选、聘任、解聘、换届等工作;
(五)负责委员的联络沟通、服务保障、考核监督等日常工作;
(六)上市委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上市委会议
第一节 审议会议
第十七条 上市委以召开审议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
审议会议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组织委员发表意见和讨论,主持形成合议意见。
第十八条 本所根据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进度,安排上市委审议会议,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第十九条 每次审议会议由五名委员参加,法律、会计专家至少各一名。
会议召开前,本所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抽选参会委员。抽选的委员因回避等事由无法参会的,可以抽选其他委员补足。
第二十条 上市委秘书处于审议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下列材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给拟参会委员。
(一)会议时间、地点、拟审议发行人名单等;
(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以及回复;
(四)本所认为需要提交上市委审议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所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公布审议会议的时间、拟参会委员名单、审议会议涉及的发行人名单等,同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导致审议会议无法按照原定安排召开的,本所可以取消会议或者另行安排,并在本所网站公布。本所将及时通知上市委委员、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导致某项发行上市申请无法在该次会议审议的,本所在本所网站予以公布,并及时通知上市委委员、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十二条 上市委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确认出席会议的,应当签署《声明与承诺函》,并于会议召开前提交上市委秘书处。
委员因回避、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四日前将《回避或缺席申请》提交上市委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拟参会委员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三日前,将拟提问询问题提交上市委秘书处和会议召集人。
上市委秘书处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二日前,将经会议召集人汇总后的问询问题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拟参会委员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委员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日前向本所提出要求有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充分说明委员回避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本所收到拟参会委员《回避或缺席申请》或者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的,本所将进行核实;经核实理由成立的,该委员应当回避,本所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上市委委员、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交有关回避申请,但上市委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本所可以决定相关委员回避。
因回避或者缺席导致参会委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本所将安排其他委员参加会议,并及时公告;难以及时安排其他委员参加会议的,本所可以取消该次审议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议会议召开前,参会委员不得私自与本次审议事项相关的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接触。
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上市委委员的专业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上市委委员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议会议召开时,会议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确认应当参会的委员全部到场后,宣读会议纪律、注意事项和拟审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就提交审议的审核报告和初步审核意见向上市委进行汇报。
第二十九条 审核人员汇报完毕后,参会委员应当根据《委员工作底稿》,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可以要求审核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 审议会议过程中,参会委员可以在拟提出问询问题的范围内,向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代表询问并要求其回答。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根据参会委员的意见及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经合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会议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二个月。再次审议时仍由原委员审议,原委员无法参会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本所另行安排委员进行审议。对发行人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审议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本所于审议会议结束当日,在本所网站公布审议意见及问询问题。
第三十二条 参会委员应当于审议会议结束时当场向上市委秘书处提交《委员工作底稿》,列明关注的主要问题、对中介机构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委员工作底稿》的内容不得与其在审议会议上的审议情况不一致。
第三十三条 审议意见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本所结合审议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对于重组上市,审议意见为同意重组上市的,本所结合审议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及重组上市申请文件。对于不涉及股份发行的,本所结合审议意见,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相关意见和决定通知发行人及其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十四条 审议意见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或者为同意重组上市,但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有关信息或者要求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的,由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通知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组织落实。
发行人补充披露或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后,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将有关落实情况通报参会委员,无须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本所结合审议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者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及重组上市申请文件,或者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十五条 审议意见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或者为不同意重组上市的,本所结合审议意见,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审议会议召开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或者是否符合重组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取消该次审议会议,并在上述事项处理完毕后再行召开审议会议。
上市委审议会议后至证券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或者是否符合重组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重新审核后,可以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
第二节 复审会议、咨询会议和全体会议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对本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决定提出异议的,上市委召开会议进行复审。
复审会议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组织委员发表意见和讨论,主持形成合议意见。
上市委复审期间,原决定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向上市委申请复审的,应当自收到本所相关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复审申请书;
(二)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三)律师事务所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所收到复审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复审会议。参加复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及组成、回避情形、会议程序、会议记录等参照审议会议相关规定执行。
本所审核不通过并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后,发行人提出异议进行复审的,参加上市委员会原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参加本次复审会议。
复审会议可与审议会议一并召开。
第四十条 上市委秘书处应当于复审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发行人的复审申请、本所作出的相关决定以及申请文件等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给参会委员,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第四十一条 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的,本所作出予以受理或重新审核的决定;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的,本所维持原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本所于会议结束当日,在本所网站公布复审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本所不定期召开上市委咨询会议,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咨询的下列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一)发行上市审核中具有共性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中需要修订增补的内容;
(三)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审核相关问题;
(四)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审核相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上市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上市委当年工作总结;
(二)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全体会议应当由上市委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五章 上市委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市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参加上市委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责;
(二)保守国家秘密、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和系统电子密钥,不得泄露上市委会议材料及会议讨论内容、合议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将电子密钥出借给他人使用;
(四)不得利用上市委委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或者利用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私下与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接触;
(六)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不得串通发表意见;
(七)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声明与承诺函》《回避或缺席申请》《委员工作底稿》等材料,不得拖延、在会议现场或经由他人提出回避申请;
(八)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委委员为兼职委员的,受聘时应当向本所报告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持有的股票情况;受聘期间上述主体不得买入或者受让股票,不得持有所审议、复审发行人的股票,卖出其持有的其他股票应当在转让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备案。上市委委员为专职委员的,执行本所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所有关规定。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上市委工作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所对上市委委员进行考核监督。
上市委委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委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或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七条 本所建立对上市委委员的举报监督机制。上市委委员涉嫌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委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或者予以解聘。涉嫌违法的,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所可以将上市委委员批评及予以解聘的相关信息公开,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通报其所在单位、有关自律组织。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条本 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
(深证上〔2020〕505号 2020年6月12日)
(各市场参与人: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规范行业咨询专家库运作,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证券发行上市工作,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根据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行业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库是本所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向本所提供专业咨询、人员培训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 本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事务和具体运作,为专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加强专家履职情况管理,及时做好专家库专家的调整工作。
第二章 专家构成与选聘
第四条 专家库由从事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紧密相关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并可根据行业设立不同咨询组别。所有专家均为兼职。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专家库人数和人员构成进行调整,并在本所网站公开。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由本所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予以选聘。
本所可以商请有关部委、科研院校、行业协会、上市公司、市场机构等单位推荐专家人选。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准则,没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二)从事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紧密相关行业的科学研究、企业经营、投资管理、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熟悉相关方面的产业政策、前沿技术、发展前景、竞争态势等,在所在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较高社会声望;
(三)愿意且保证认真参与咨询工作;
(四)本所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
(二)未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勤勉履职;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四)本所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专家被解聘后,本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新的专家库专家。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机制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的信息披露问题;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三)重组上市标的资产是否为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
(四)国内外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应用的发展动态;
(五)本所相关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
(六)本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咨询工作,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二)保守在参与咨询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工作相关内容;
(三)提供咨询意见的事项与自身利益相关或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四)不得利用专家库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业务宣传,不得接受咨询事项所涉企业的馈赠或者存在有损公正履职的其他行为;
(五)与专家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本所根据工作需要向专家库专家进行咨询的,应当提出具体咨询事项,并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函件等方式,向咨询事项涉及的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
专家库专家应当结合自身专长和所从事工作,认真阅研本所提出的咨询事项以及相关材料,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专家或者其亲属近两年内担任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专家或者其亲属、专家所在工作单位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三)专家或者其亲属、专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四)专家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行业竞争关系,或者与发行人或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有利害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五)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前,与发行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六)本所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专家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包括专家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二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专家库专家存在前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要求有关专家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专家库专家收到本所具体咨询事项后,发现存在前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并及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
第十三条 收到发行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专家回避的书面申请后,本所将进行核实;经核实理由成立的,本所不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专家、发行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向本所提出回避申请,但专家存在回避情形的,本所可以决定有关专家回避。
专家存在回避情形但未回避的,本所将根据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解聘有关专家。专家由相关单位推荐的,本所将解聘情况通报其推荐单位。
第十四条 本所负责处理专家库下列事务:
(一)落实专家库专家遴选、聘任、解聘等工作;
(二)处理向专家库专家进行咨询的相关工作,及时收集专家咨询意见;
(三)组织召开专家库相关会议,记录会议讨论情况;
(四)负责专家的联络沟通、服务保障、考核监督等日常工作;
(五)本所或者专家库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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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由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张鲁军先生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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