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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鸦片战争”前清廷对夷商有多严厉

老马杂谈 老马杂谈 2022-01-23

广州最早的国际贸易特区


或许是几十年前对“民族英雄钦差大臣”林则徐及其“封锁13行”、“虎门销烟”、“三元里抗英”之类的故事激情传播的原因,十九世纪来华贸易的洋鬼子商人(尤其是英国人,当时通称“蛮夷”或“夷人”)在大多数国人的眼中,基本都是“刁钻贪婪、无恶不作”甚至“青面獠牙”之貌,典型者如在广州被民众打得屁滚尿流的英商颠地和英国商务监督义律。


随着厚重历史帷幕的逐渐开启,史学界开始出现了许多截然有别于前的各类表述和评论话语,笔者经过多方位的查询、阅读、梳理与分析,竟然还发现了这样一个鲜为人知的历史事实——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前,来华做生意的洋商人因朝廷对他们实施极为严厉的管制,日子其实非常得不好过,因为这些来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地区的洋商人在与仍处于自然经济时代的大清官府的交往中经常会处于无可奈何且难以躲避的窘境。且将相关历史现象扼要罗列介绍如下,以图获取抛砖引玉之效:


1757年,一生热衷改革的大清帝国皇帝乾隆断然下旨修改了他老祖宗康熙大帝始创于1685年的“沿海多口通商”国策,撤销原有的三个海关(厦门、福州及定海),仅保留了广州珠江边的粤海关,坚定不移地改行“一口通商”新国策(近年来已有史学家将乾隆皇帝的此项谕旨视为满清“闭关锁国”的檄文)。


作为新国策的配套政策措施,乾隆皇帝下令将原属松散型的多家贸易中介商行经严格审查后整合成了“粤海关”(时人还称其为“天子南库”,鸦片战争前已为朝廷创下了年收税银180万两的辉煌业绩)直接指导下的垄断性对外贸易企业——俗称“十三行”(此类不官不商的企业在独揽贸易的85年中每年向朝廷捐输的钱财平均为白银10万两之巨);此外,为了捍卫“天朝上国”的所谓主权与尊严,朝廷还对大清官人与夷人交往的方式、进出口商品的交易方式、夷商本人及眷属的管理控制办法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其中的部分项目举例如下:

·  夷商(包括其高级代表)向督抚、大臣及皇帝递交的文书必须严格遵照大清国“民呈官、臣呈君”的行文格式规定;


·  夷商与大清官衙领导人的任何联络必须经由“十三行”转达(清廷官员绝不会与夷商夷官直接接触);


·  夷商不得自行销售进口货物(必须严格遵照清廷的进口商品清单,对夷商们希望销售的工艺品、土特产及工业品严格控制,故给英商造成了巨大的贸易逆差),也不得自行采购所需的出口货物,所有的交易行为及采购商品的品种必须由“十三行”统一负责实施;


·  夷商对进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及出口货物的采购价格均无定价权,只能由“十三行”统一确定:


·  夷商对其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及附加征收的各项“饷费”(后者最多时曾达到68项,收费额甚至会超过4%正则关税的10倍;“饷费”还包括商品进入大清国内地后各地关卡的重复收费)只能接受大清国朝廷的相关规定;


·  夷国的金本位货币(如英镑及美元)不得作为进出口的交易货币,夷商必须执行大清国以白银结算的相关规定(此举再加上大清国对进口商品的严格限制政策,从而既导致欧洲的白银大量流入中国,造成了西方世界的贵金属危机,也造成了蛮夷国家巨大的贸易逆差,无利可图的部分洋商人后来就只能从印度贩运特受中国官商民欢迎的鸦片来中国,再通过“十三行”勾结大清国官府、军队及商人出售牟利了);


·  所有的夷商来华交易期间必须居住工作在建于“十三行”贸易特区中的“夷馆”内(“商馆”为交易场所),为防止他们腐蚀或败坏大清子民,严禁夷商擅自离开特区进入广州城;节假日歇业期间必须回澳门居住;为避免妨害风化,夷人的眷属(尤其是妇女)不得入境或进入“贸易特区”,夷商们只能无奈地过着夫妻分居两地的尴尬日子;


·  来华夷人不得学习中文,不得阅读中文书籍,不得佩戴武器,不得坐轿子,不得与“十三行”以外的任何中国人接触(私下协助夷人者一经查获就会遭遇非杀即捕之祸,发现教夷人学习中文的百姓轻则获刑入监,重则被砍头);


面对大清朝廷上述极为严厉及名目繁多的管制措施,来到具有巨大市场诱惑力的大清国希望做生意挣钱的英商终于不满甚至恼羞成怒了,其中的许多人纷纷回国发牢骚、投诉或抗议,强烈呼吁女王陛下及政府为他们的生意保驾护航。于是英国议会的武装行动授权开始逐步升级了,英夷第一次派遣的舰队于1840年6月从广州出发,8月初就打到了天津大沽口海域,逼迫“反英反帝爱”的道光皇帝与其谈判。因新任钦差大臣琦善认真执行了道光皇帝8月20日与英夷代表的约定及派钦差专门赴广州谈判签约“圣旨”这一敷衍拖延战术,总算把英夷舰队给暂时骗回了广州。


英夷发现大清国除了毁约外还积极调兵遣将试图奇袭其舰队后,于是在广州地区重创了大清军后,又更换了主帅率舰队于1841年8月21日再次挥师北上,10月底攻占宁波后暂停整补待援。


道光皇帝再次实施“一边要求谈判一边密调精锐军队反击”的神奇韬略,企图一举歼灭“不饮茶定便秘死”的英夷,只可惜其麾下的神勇大军又于1842年3月遭惨败于浙江。恼怒的英夷舰队于5月趁势继续北上,当大清国新任首席谈判代表、钦差大臣耆英大人还奔波在南下途中时,英夷好像已完全不理睬道光皇帝的乞和照会了,7月21日攻陷了镇江,8月4日抵达了南京下关江面。此时等待大清国钦差大臣的就只能是停泊在长江边的威武舰炮和“实事求是”的外交谈判以及29日签订“不可逆转且可执行的”《中英南京条约》了。

被后人称之为“丧权辱国”的《中英南京条约》篇幅其实也不长,正文部分仅13条,其中有多项条款的内容明显都是大清国对之前特色贸易政策的“拨乱反正”,通过对相关条款内容的阅读分析,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鸦片战争之前英夷及其他国家洋商人所处的窘境,不妨将相关条款简述如下,以飨读者:


·  第一条,大清国皇帝关于中英永存平和之类的套话,略;


·  第二条,大清皇帝恩准英人带同眷属,寄居于大清国沿海之广州及福州、厦门、宁波及上海等港口,贸易通商无碍,并可在五地设领事及管事官;(夷商夫妻分居两地困难解决得以)


·  第三条,大清皇帝恩准英人于沿海设修船及存放物料之地,并准将香港岛永久为英人据守主掌,立法治理;(割让土地为夷商提供仓储补给基地)


·  第四条,为强扣英国领事及民人于粤省并施以恐吓,补偿银元600万元;(夷人之前被抢被焚的商品得到了赔偿)


·  第五条,取消贸易公行惯例,归还英人之商欠(“十三行”所欠英商的货款)银元300万元;(大清官商垄断贸易制取消,夷商被长期拖欠的货款得以取回)


·  第六条,补偿英人水陆军费银元1200万元;(大清国支付的学费)


·  第七条,补偿支付办法与期限;


·  第八条,恩准释放所有被扣押洋人;(英商从此不必再担心莫名其妙的牢狱之灾)


·  第九条,不得随意定罪或逮捕英人及为英人服务之华人;(英商和与英商交易接触及提供服务的大清子民的人身安全自此均有了保障)


·  第十条,已在通商口岸海关缴纳过关税的英人货物在大清国其他地方不得再次征收税费(饷费);(彻底取消了长期的“重复交税”恶制)


·  第十一条,允许英官人与大清国官府的来往公文采用照会格式;(开始实行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外交关系)


·  第十二条,双方承诺:大清国付清600万元补偿后,英军应陆续退出江宁、京口至浙江镇海,可暂驻军于定海舟山及厦门鼓浪屿两岛,直至大清国付清补偿款;(此款系英夷担心清廷再次毁约而提出的保证条件)


·  第十三条,条约签署者名录、职衔,套话,略;


《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之后,在华洋商人的日子明显好过了很多,而大清国的皇帝、王公大臣、督抚及官商们的日子却变得越来越艰辛难捱了。1843年中英两国又根据《南京条约》之约定签订了《中英应完税则协议及通商章程》,之后再签订了包括最惠国待遇及领事裁判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附粘善后条款》及虎门《中英南京条约附约》;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俄、法、日、德等多个欧亚夷人强国又借势逼迫大清皇帝签订了诸多的类似条约,一朝“国运昌盛、四夷宾服、万方来朝”的“中央之国”和“天朝上国”终于开始走疾速下坡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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