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辛普森杀妻案”判决看“程序正义”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明星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了当年美国最为轰动的大事件。此案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在涉嫌用刀杀害其前妻妮可·布朗及餐馆男侍应生朗·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项重大失误而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最后辛普森被判无罪获释,之后仅被民事判定对上述二人的死亡负有赔偿及补偿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坚持“疑罪从无”司法原则及坚持“程序正义”的最典型案件。
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成名后,一直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乔丹和“魔术师”埃尔文·约翰逊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的是,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及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好友几乎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花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指导,经过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一见钟情(注:妮可当年十八岁),不久后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外遇,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实施家暴,但辛普森却没有遭到惩罚。
1994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被证实就是妮可·布朗·辛普森,而躺在她身后地上的则是餐馆的男侍应生朗·高曼。两人均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的黄昏,妮可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妮可。
案发后的凌晨,以瓦纳特警长为首的四名警察局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福尔曼警官首先在门外发现他白色福特野马型号汽车上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有血迹。按铃无人回应,福尔曼警官爬墙而入;很快福尔曼警官又独自在辛普森住宅后园中找到了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及其它证据,并大声招呼其他侦探来察看。警察独自一人找出证据、公然违反“程序正义”的第一桩大错随即酿成。
案件的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里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而一位被电话预约的送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则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他发现一名身材高大的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他的出租车去机场飞赴芝加哥。
案发后的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洛杉矶警方电话,通知其前妻的死讯,清早即赶回了洛杉矶。回到洛杉矶后,辛普森在其私人律师的竭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警察考虑到他的名声,对辛普森并没有做太深入的讯问就释放了他。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手部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因过度激动打破了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的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辛普森表示准备自首,但却没能如约到场,故警方决定逮捕辛普森。
6月17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去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就在电视上看到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的直升机队与地上的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后终于发现了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追逐。更准确的说是护送,辛普森手持手枪以自杀为要挟,而洛杉矶警局出人意料的克制,护送他回到家。此时辛普森家外早已被他的支持者和围观群众围得水泄不通。随后,辛普森在车上与警方展开谈判,晚上辛普森丢掉手枪走出车外接受逮捕。
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可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复合,但希望日益渺茫。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可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动了杀机。男侍应生高曼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0到10点50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其辩护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但是,检方关于预谋杀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辛普森当晚要赶飞机,并预约了豪华出租车送自己去机场。这一安排实际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后路,因为他必须在短短1小时10分钟之内驱车前往现场,选择作案时机,执刀连杀两人后逃离作案现场,藏匿血衣凶器,洗净残留血迹,再按预约时间座车启程前往机场,整个环节稍有差错闪失就会耽误飞机起飞的时间,而出租车司机也会成为重要的证人。另外,对辛普森这种缺乏训练和经验的“业余杀手”而言,使用枪支才是最佳选择,完全没必要用利刃割喉杀人。这种作案方式不只弄得自己满身血迹,而且会在凶杀案现场、白色野马车和自己的住宅中都留下难以抵赖的“血证”。
辨方同时指出,妮可有可能系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所杀害,因为妮克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后没能按时支付,就有可能被黑手党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另外,高曼与妮可也不是一般的熟人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更令人生疑的是,从1993年到1995两年期间,在高曼打工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4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只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冲突或漏洞,就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有效根据。
洛杉矶警方在侦办调查此案过程中犯下的重大错误如下所述:
· 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办案警察瓦纳特在第一杀人现场(妮可住所)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他事后通知刚回到洛杉矶的辛普森去警署讯问并抽取了辛普森的血样,但他却并未将辛普森的血样及时送交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着血样去了32公里外的凶杀案第一犯罪现场,并在血迹遍地的凶杀案现场停留了3小时之久后,才将血样交给正在现场取样勘查的刑事检验员丹尼斯·冯。由于瓦纳特警长曾经携戴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停留了3小时,致使这个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大降低甚至接近零。
· 庭审中,辩方专家还在检验现场搜查出的袜子时,发现血迹中含有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辩方律师还提醒陪审团,案发那天,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后也在其中添加了这种螯合剂。
· 警方在凶杀现场两处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在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也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中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并且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里的袜子上及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但发现这一系列犯罪物证的却都是凶杀案发生当晚并非值班当差的福尔曼警官;而且在找到血手套的辛普森卧室地面上却没能查到一滴血液。
· 为了证实辛普森是真正的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证据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但在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即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又请出手套生产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聘请的技术专家指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绝不会收缩。控辩双方为此各执一辞,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的眼中,这只血手套确实有点太小了。
· 从警方的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高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及一个寻呼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说明现场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也很激烈。高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其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让人疑惑难解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的血迹?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手、照明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却都没发现任何血迹?警方对此所作出的解释却颠三倒四,矛盾重重。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呈堂的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却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 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因此,问题警官福尔曼在回应辩方关于他在电话录音中有过“大骂黑鬼41次及滥用执法权”等严重违法言论的诘问时,却突然要求实施犯罪嫌疑人可以享受的“沉默权”,拒绝回答辩方质疑的举动绝对是极其荒唐之举,这实际上等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了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证人”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检方几乎输定了。
· 为避免种族歧视的指责,辛普森杀妻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审理——他的父母在二战时曾被关入日裔集中营。这位法官博才多学,一向以精通法律和严谨公正著称,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仍然做出了不可思议的决定,比如带领陪审团成员参观早已经过精心布置的辛普森住宅,挑选的12人陪审团非洲裔美国人占了9人,但其中包括7位对非裔男性沾花惹草行为深恶痛绝的女性非裔美国人。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随即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监外执行。这样,有杀人嫌疑的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因为违反程序正义规则而沦为重罪案犯。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国大事;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新闻的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4亿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陪审团的最终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杀妻嫌疑人辛普森获无罪判决后,在随后的民事案件审理中,被害人妮可的父母为外孙们挣得了1250万美元继承金,无意进入凶杀案现场而罹难的小青年高曼则获得了3350万美元的“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而辛普森却变成一个准“穷光蛋”,从此再也不能享受穷奢极欲好日子了。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让罪犯受审判。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包括拘捕嫌疑人时的《米兰达告诫》)。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公权力滥权,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曾经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民主法治的核心与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的特权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小民百姓。严格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公权力拥有者为所欲为还能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弊端,或许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
国际法学界在几百年前就一致确定“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重要许多;也有人评论,美国司法制度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或许就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
2007年7月20日,原超级花花公子辛普森因持枪抢劫获刑33年,在内华达州监狱服刑,2017年10月1日,可怜兮兮的辛普森正式从服刑监狱获得释放,开始过起了相对自由的假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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