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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粹 | 比亚内·梅尔克维克 著 景欣 译:为什么学习法哲学?

比亚内著 景欣译 法理杂志 2021-10-27






比亚内·梅尔克维克


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博士,加拿大拉瓦尔大学法学院教授,合并法、变更和治理组织研究员。




如果假设我们自己就是那个在面对多门专业选修课时犹豫不决的法学专业的学生, 那么我们的脑海中也很可能会出现“我为什么要选择法哲学这门课?”这个问题。


事实上,如果学生们不是由于某种迫不得已的原因,而必须选择某一门课的话,那么在他理性地做出选择法哲学这门课为选修课这个决定前,他就会很自然地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法哲学研究对法学的发展到底有什么价值?

如何能将法哲学与法律实践相联系起来?

为什么我应该对法哲学这个学科感兴趣?

学习法哲学到底有什么必要性?”


对于以上提出来的问题,我们能够给出的答案正是源于我们自身在法哲学教学中所积累的经验,以及我们对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的独特理解。


而且,我们认为以上两个方面正如一座山的两个斜坡。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学研究者对于法哲学的概念和它的价值的思考,以及其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地位的界定必须反映在法哲学教学之中。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是:


我们对于法哲学教学经验的描述和说明,与我们自身对法哲学的概念以及对法律、社会和现代性的理解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法哲学怀疑论


在具体地回答以上几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正面面对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对法哲学学习和研究的必要性表现出的反对或是怀疑的态度。


而这些反对或是怀疑法哲学具有重要地位的观点,也同样地由这些法律专业人士传输给了那些正在学习法学的学生们。


尽管今天,法哲学的重要性得到了法学界的普遍肯定,以上的观点也似乎渐渐地淡出了当代法学家们争论的焦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几十年来对法哲学的性质和作用的误解或是偏见仍然存在于学术界和法学界中。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不同角度来分析以上对法哲学持否定态度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把法哲学看作是有害的“理性-调度者”,因此而否定它的重要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哲学完全没有用处,并坚持,今天对于现代法学中那些所谓“符合科学规律的”资源的研究似乎与当代法律的制定和实践所需的技能、标准具有更加紧密的联系。


对于法学界中一些把法哲学的作用预先假定为有害的“理性-调度者”而加以否定的观点,在我们看来,已经被法哲学家米歇尔•维莱全盘否定了。


正如他曾经用一种坦率、显而易见的语调描述的那样:


“我坚信,我们这些法学家已经受到了现代哲学家很多的伤害。我所指的哲学家包括霍布斯、洛克、休谟,以及莱布尼茨、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和几乎所有从十四世纪到二十世纪的的哲学家。每当这些哲学家无意中谈到有关“法”的话题的时候,他们所说的言论其实都是在完全不知道法学家的特定职责和他们如何工作的情况下进行的。他们知道什么呢?数学或多或少地受到进化论、逻辑,有时候还受到一点道德伦理影响的社会学。同样的,他们还把那些根据外来经验而建立起来的科学系统移植到我们的学科体系中。他们带来的影响已经扰乱了我们对于法学现象所独有的表现方式,另外还在其中灌输了具有严守法规和社会学特点的实证主义”。


诚然,虽然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维莱建立了一个旨在连接当代法哲学和在法学实证主义下出现的“准因果”理论的论证策略,但是他的观点还是更多的局限在对所谓的“现代”哲学家的嘲讽中。


尽管如此,我们上面提到的关于他对于哲学家的无知的指控还是非常切中要害的。


因为如果这些现代法哲学家有很好地了解他们那个时代的公共事务和与立法相关的内容,并且曾经阅读了一些关于理性“自然法”的经典书籍,那么,他们就会真正了解法学家在实践工作中所需的特殊的知识和技能了。


换句话说,在面对一些法学家在履行职责时所必须处理的有关社会、政治或者经济问题时,他们只是一味地选择了沉默。


因此,在这里,职责的有效性直接指向了他们。通过研究维莱的观点,我们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们根本没有必要研究现代法哲学。因为在他看来,没有人可以在错误中得到教训,而且任何任凭自己被无知或者愚昧所吸引的人是不可能在其中获得任何知识的。


另外一些人认为,在法学领域里,法哲学仅仅是毫无用处的,不出成果的,甚至是适得其反的一门学科。


然而至今还没有人公开声明反对法的哲学性的思考,这种思考使得这类哲学(既法哲学)的引入变得十分有必要。


确切地说,他们的论据就是法哲学研究的内容已经体现在法科学中。而那些不在法科学研究范围内的,又或者是法科学没法解释的,只能被看成是煽动者昙花一现的思辨或抽象的的信仰。


有趣的是,尽管还没有人持有敌对的态度,然而根据他们的说法,我们必须承认这一事实:


法科学占据由于法哲学的(被迫的)撤出而留下空白的地方的行为是正当的。


这也即是说,仍然是根据他们的看法,法哲学应该被看做是一种娱乐消遣,或者是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培养,根据自己的阅读速度以及与同伴间的私底下的交谈使其得到发展的一项准精神活动。


因此,它就像是一项我们保留到休息日甚至是退休后的消遣活动。简单地说,没有人可以反对法哲学,因为他仅仅是一种追求,一项被归类于生活的非活跃部分的,必须在“黄金时代”被废置的活动,而法科学的发展才是我们这个时代所特有的,并且可以满足我们实践的需要和追求的目的。


实际上,我们并不想过多评价这两种对法哲学的反对或是怀疑的观点,我们只是简单地陈诉这些事实。


然而,我们还是不禁想到这些所谓的反对的呼声其实都是一个的混乱时代的遗产,在那个时代,法哲学把自己置于科学之母的位置上,从而可以忽视与那些已经在法学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的法学家们的对话、以及法学领域的不同科学言论之间较量的不断升级。


但是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这一切显然不再可能了,除非是把法哲学的作用减少到只是对以往著作的评论,或是一个在语义学和系统性之间打转的训练。不管怎么样,相对于法哲学,通过对这两种反对或是怀疑的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他们中的任何一种理论都以他们自己的方式概述着法哲学教学的处境。当然,总是有一些“上瘾的人”、狂热者。


对于他们来说,尤其在法学院内部,法哲学是重要的,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任何法律实践都不可能充分地进行。


从他们的角度来看,法哲学应该理智地发展成同等学科中的领导者,因为在其他法律学科由于自身的方法论、理论偏见以及自身局限性从而只能用沉默来回避的一些基本问题时,法哲学有可以给出自己的论述或者实践的方法的能力。


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必须战胜那些所谓的法学家们所提出的研究法哲学是无意义和浪费时间的言论所带来的对法哲学的不信任的意识形态框架,并且证明法哲学的研究可以给法学的发展带来新的和有意义的价值。



法哲学作为陪伴者的角色


我们现在回顾我们最开始提出的问题。我们接下来将从赋予法哲学作为现代法律构想的陪伴者的这个角色所需要的论据和理由来进行研究。


因此,在法哲学的教学中应该着重于对这角色的理解及其实践意义。


首先,在教学中,在理解法哲学是现代法学构想的陪伴者的这个角色之后,将会放弃法哲学是哲学、是法律方面的调度者的整个想法。


事实上,如果我们可以说那些职业哲学家采用的法哲学的含义具有“理性-调度者”及相应的“思想-法律”模式的特点,那么由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哲学就可以被看做是建立在“经验-调度者”的概念上的,因此与其相应的模式是“真实-法律”。事实上,我们并不想将后一种学说命名为法哲学。


从此之后,我们称它为“司法上的哲学”。


不过,尽管我们可以赞赏这两种学说之间的冲突,因为这个冲突也可以转化为一个富有成果的竞争的来源,但所有的法哲学学科都希望自己成为唯一的“调度者”的角色,这一事实使他们放弃了与以现有法律、民主维度为特征的现代法律构想之间进行审慎的对话的可能性。我们必须承认,法哲学已经不能再企图解释法,因为法律已经通过其自身的力量得到了足够的阐释。同样的,我们也必须接受法哲学不拥有在“根本上”组成任何法律项目的“智慧”和“知识”。


因此,如果法哲学放弃它的“调度者”的身份,它就只剩下了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参与现代法律构想、并成为其陪同者这个角色的可能性了,而且,更详细地说,就是在思考、论据和理性中以陪同者的身份帮助现代法律项目。


根据这种观点,我们对现代司法复杂性课题研究应该给予的思考是:法哲学既不存在答案,也不提供方法。


他在既不独占也不承认任何东西,既不涉及既定的哲学理论,也不涉及法律教义(或者法学理论)的情况下,参与、 介入到与当代法律复杂性的思考相关的活动中。


事实上,我们今天可以赋予给法哲学,特别是在教学领域内的作用,是促进现代法律构想中的论点和理由发展的角色。


从这方面来讲,法哲学必须帮助我们展示和普及我们的信念,我们的价值观和我们预先设定的概念。法哲学必须帮助我们发展坚实、健全的论据和有效的理由。


我们需要详细说明的是,法哲学必须以反射性和开放性的方式提供、辨认出并确定规定法学领域内的各种文化或是哲学参数。


事实上,法哲学应该使我们可以熟悉法律和“道德”之间,社会和个体之间,或者同一类别的其他主体之间不同的概念的关系。通过这种方式,法哲学把法学形式上的关于职能的研究工作心甘情愿地交给了法科学,而他在那些对现代法律构想发展前景的思考起到陪伴的作用。


正是通过论据和理性,法哲学的思考使我们接受现代生活和当代社会的现实。


然而,很可惜,这些肯定不能直接发生,因为法哲学并不拥有任何通往现实的直接通道,因此只能在与科学,尤其是与法科学的不断对话中来实现。


后者的角色就是给法哲学持续地提供只叙事实而不加评论的、给现代法律项目的思考提供养料的信息。由汉斯•凯尔森为代表的法律康德主义,对现代法律项目中的哲学性的思考是错误的。他或许有反对康德本人的意图,把现在现代法律构想局限在一个纯粹主义的科学家的版本里,拒绝与个体之间的有关政治、社会、道德和信仰的所有对话。


然而,自从我们放弃了法哲学的所谓的组织者的整个角色,他与法科学的对话就不再是一种“衰落”的形式,而是作为一种合理的推理,像其持续展示的共享认识论的可能性和相互之间的可替代性。


同样,我们可以使用法哲学来摆脱法学实证主义。


事实上,法哲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学实证主义,及其在法律教条主义和法学理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些都是当代法律学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的,他们也组成了每个正规的法学院的法学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关于法律教义的产生的思考有助于我们清楚阐述法哲学的任务。


我们甚至可以说,在我们的教学中最关键的是展示出,虽然法哲学对于所谓的实体法没用,但是对现代法学构想却很有帮助。


事实上,简化主义是法学实证主义的鲜明特征,它使我们忘记了实际上,法律问题与权利问题息息相关,后者是我们这些不同主体之间应当相互给予的。法律肯定是起规范作用的,在这个意义上,权利问题被写成了一种“义务”的形式,一种我们主体之间相互给予的、使我们自己成为给予的主体并成为接受者的模式。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在加拿大、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最高法院越来越多的引入法哲学的观点或者引用法哲学的著作,因此判例法是教授法律哲学的一个很好的起点。


如果我们可以向他们展示法哲学领域的思考方式是如何影响上述法院的决策过程,以及这些反思如何影响有关法律问题的司法结果,那么我们就可以激发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方式。然而,我们应该澄清的是,在关于堕胎、协助自杀、原住民的固有权利,或者是一些其他相关的问题中法官所表明的立场,并不因此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最终代表(的立场)”。


如果法哲学必须给今天的司法现实把把脉,尤其是在司法判例领域,我们一定不能将当今的司法现实理解为法哲学地位的“基础”。


我们绝对不能像很多当代哲学家(如德沃金)那样,不言明地、盲目地把法官看做成我们的当代法哲学家,而是应当将法官视作一个恰当的、感兴趣的交谈者,和我们这些既是权利的创造者又是权利的接受者进行面对面的对话。



法哲学和公共话语


如果在我们构思或者教授法哲学过程中,仅仅是把它的角色看做是现代法律构想中经过思考的、具有充足的论据或者理由的陪同者的角色,那么法哲学就放弃了它为了公共争议的利益而享有的“仲裁者”的身份。


事实上,法哲学必须放弃所有从“哲学意识” (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中借鉴的内容,因为某一个人对法律构想所给的评论是不重要的。从论证的角度来看,法哲学必须被看做是围绕着现代法哲学构想而展开的众多话语中的主要参与者。


同样地,他的论据和理由也必须被看成是已经经受住了公共领域的考验的。


在这个公共范围内,每个论据和每个理由的“重要性”和“价值”都必须被讨论并让全世界人都知道。


只有认真思考公共范围问题,我们才能思考理性问题和现代法律构想中的法律问题的差异。我们的立场可以简单地表达为一种“交流性的”理性优先的想法。


实际上,通过把论据和理由的产生视为现代法律构想中的主要问题,法哲学将在实践中陪伴着这个构想,并示范性地展示与法律有关的实践理性是如何体现在公共话语中的。话语作为法律主体之间的实践,应该产生论据和理由,并以评估和检验为目的,将这些呈现给读者。


通过强调公共领域在法哲学教学中的重要性和民主作用的这个事实,表明了我们希望学生们可以习惯性地认为法律的指向对象是公共领域这个愿望。学生们必须明白公共范围在发展和维护现代法律构想的意愿和观点的形成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法学的民主概念


把法哲学定位为交流式的阐述、可靠的论据和清晰的理性的起点,这本身就是一种哲学的立场。


其实从一开始我们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因为从其本质来说,法哲学教学来源于法的概念并与其紧密连接。


然而,除了我们现在可以添加到这个法哲学概念的之外,我们最后应该更直接地分析那个隐藏在我们思考中的问题:“法哲学教学的目的是什么?”这篇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将着重强调我们讲授法学的民主概念的信心。


为了理解这种民主的法学概念,首先,我们有必要强调一下这个概念与北美法学院教授的“自由主义道德”概念是不同的。


“自由主义的道德观”这个概念,从理论上来说,是一组以原则和规则组成的前政治的存在为信仰、法律必须认为是以一定的“道德权利”为前提并可以同时确保消极自由和谴责集体活动的信仰的法哲学。


北美法学家经常传授这种信仰。这是一种植根在自由主义“制度”里的职业信仰。很明显,我们把像罗纳德•德沃金这样的哲学家所阐述的内容,尤其是他在他的最后一本书《自由法》中所阐述的内容,作为我们这个概念的典型代表。


结果却是,法哲学的教学变成了鼓励人们相信“我们的”机构的过程。除此之外,他培养了一些相信民主只不过是一种宣传“自由主义道德观”的一种手段或是工具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专业人士等。


由此产生了一个更多的“自由主义道德”,很明显的,我们认为这是一种积极的现象,我们不再需要走出劣势的行列,就可以批评康德了。


正如我们上面解释的那样,激励着我们的教学工作的法学的民主概念,在既定的目的下,选择了另一条途径。


这是因为民主首先对我们来说其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而不仅仅是其他东西的手段或者工具。


事实上,如果正如康德所说的那样,法哲学代表人类为了自主权 (比如个体所看到的合理的论证)的利益而离开他律(权力机关的论证)的规制,那么正是这个自主权应当承担起对抗哲学 (政治、宗教、种族、文化等) 的拉拢的职责。


如果在我们看来,法的现代化可以表现为要求所有法律主体,彼此之间被视为既是权利的、准则的和机构的主体,又是他们的接受者时,得出的结论就是法哲学的教学不能被局限在他律的规范中,尽管它曾经是“自由主义道德”之一,但它现在必须使自己具有现代性。


法哲学不能代替而必须伴随法律的创造者。法哲学必须使自己反映在现代法律构想的民主目标中。



结论:法哲学作为民主的实践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在用这种方式把法哲学教学置于现代法律构想关注的重点内的过程中,我们希望把法的实践方面和哲学的前瞻方面结合起来。


因此,我们希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把法律构想与一种被视为民主实践的哲学的想法相协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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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责任编辑 | 关依琳

文字编辑 | 王婧 刘欣 陈舒民

源 |《法理》杂志2019年第5卷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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