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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推倒性骚扰的醉酒男致其死亡 女子是犯罪还是正当防卫?
郑吉文律师
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案情
方弘:法律上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郑吉文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它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于造成他人的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造成他人的死亡。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这种情况就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方弘:我想这个案件我们确定潘女士到底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还是看她主观上到底有没有过失。在王某醉酒的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女士进行一些猥亵的动作,比如搂抱、亲吻。潘女士每次都是推开她。从推的行为上来看,潘女士是为了自我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潘女士构成犯罪吗? 郑吉文律师:根据本案查明的相关情况来判断,潘女士的行为不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某违背潘女士的意愿,对潘女士实施搂抱、亲吻的不法加害行为,已经构成对潘女士的性骚扰。而且王某的不法加害行为正在进行中,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潘女士遭到王某多次的猥亵侵犯,出于本能的反抗,将王某推开以保护自己的身体权不受侵害。这符合人之常情,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潘女士的行为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潘女士推开王某并没有伤害王某的故意,而且该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王某跌倒后也及时的求助路人救助王某。跌倒死亡的后果是潘女士不能预见的,因为潘女士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与潘女士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因此潘女士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也就是说潘女士不应当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方弘:2021年7月30号,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对于潘女士予以了不起诉处理。 其实对于检察机关这样的一个认定,我们也觉得啊应该为他们点赞,因为从施害人当然也是本案当中的王某他实施的行为来看,亲吻搂抱可能从恶性程度方面并不是那么严重,而潘女士的这种推搡的行为导致了他死亡,这个后果相对就要严重得多。 那么,对于发生这样的一种人命关天的命案,那么检察院仍然能够守住法律的底线,最终大胆的适用不起诉决定,我觉得这是一个进步,对于这样的不起诉决定,应该说既合法也合理。 这个案件还没完,王某的家属提起了一个民事诉讼,向潘女士索赔是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一共是87万。王某的家属觉得她有过错,觉得是她主动提出和王某一起走的,以此为由认为她不排斥王某。“其实潘女士和王某就是朋友,事发时是一起去其他朋友家吃了饭喝了酒。事后,潘女士主动给了王某家属一两万元,对方嫌少,潘女士又说给五万元,对方还是嫌少,所以对方就去起诉了。但对于王某家属提出的80余万元的索赔,潘女士觉得太多了,她一直都是觉得自己没有过错的 不该给这个钱。”既然潘女士被认定无罪,民事赔偿还需要赔吗? 郑吉文律师:我个人觉得潘女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死亡固然令人同情,但是他作为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他在醉酒的情况下对潘女士实施性骚扰,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潘女士出于本能的保护,推开王某符合人之常情。王某跌倒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的后果导致死亡,也超出了潘女士等正常人的认知范围。 如果要求潘女士对这个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也是有悖常理的。潘女士的行为也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没有造成过当的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家属起诉的理由不具有正常的逻辑和价值判断理由,不能说潘女士同意王某跟他一路同行就能认定或者能够判断潘女士对王某有好感。就像当年南京鼓楼法院认定彭宇对老太太的救助行为的案件。不能把彭宇对老太太的搀扶行为就判断出彭宇是对老太太伤害侵犯的人。同样道理,不能说潘女士同意与王某同行就能够认定或判断潘女士对王某有好感,认可并同意跟王某发生一些性的接触。 我认为这样的认定肯定是错误的。因此,法院应当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其民事赔偿的主张。 方弘:法院审理认为潘女士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潘女士之前所给的钱如果她想要回来,有可能吗? 郑吉文律师:我认为要回来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无论在法律上潘女士是否应该赔偿,但是已经做出了处分,而这种处分基于自己的意愿,无论是基于同情还是其他的原因,钱款已经进行了交付。 因此,无论是从赠与的角度还是从权利处分的角度,我认为法院都不应当支持王女士要求返还赔偿的请求,不应当要回来。 方弘:作为女士,当遇到一些喝醉酒的人的骚扰,如何保护自己其实非常重要。因为,首先男女之间的力量有很大的悬殊,再加上对方醉酒,可能头脑不太清醒。当身体上的侵犯来临的时候,我们怎么样的反抗才能既合法又能够保护自己? 郑吉文律师:我觉得女性对于醉酒男性的性骚扰,首先,应当大声的说不,面对性骚扰要敢于反抗,敢于揭露,不能忍气吞声,更不能软弱退缩。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被猥亵或骚扰,人比较多,自身的安全相对不容易受到威胁,应当大声的呼喊,引起或调动身边群众保留好视频或照片以及公共场所的监控,及时报警处理。行为人轻则受到治安处罚,严重的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 其次,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和举止,不能让心怀不轨的人产生误会。 最后,面对性骚扰应当敢于斗争。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女性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尤其是醉酒男性的性骚扰,采取反抗措施,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损害,只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均属于正当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当醉酒的男性或者是相关实施性骚扰的人,表达出了求饶或认服,也停止了相关的侵害行为,这个时候就要停止防卫。因为,如果再次的防卫,造成侵害人的相关的伤亡,可能就会被认定构成了防卫过当,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或肢体等行为对他人实施的一种骚扰。性骚扰通常是比较隐秘的,当事人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尤其像微信的聊天记录、电话或谈话的录音,对于醉酒男性的性骚扰,作为被害的女性,应当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报警就报警,该起诉就起诉,让骚扰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惩罚。他们也就不敢实施性侵犯了。
已经有了家室的王某借着酒意还去侵犯自己的朋友潘女士。而作为王某的家属不仅不以为耻,反而还多次向潘女士索赔。一些人总是认为人死了伤了就得找人买单,却不愿意替死伤者反省他们错在哪?为何招致了这场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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