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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妇女称被拐卖到丰县起诉离婚 法院不准离婚!

游飞翥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电影《盲山》剧照


游飞翥律师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013年,40来岁的丰县媳妇王文丽到法院起诉离婚。王文丽是重庆人。她说1987年10月,她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邢某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儿。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邢某后脾气暴躁,经常打骂王文丽。2010年9月,王文丽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文丽要求离婚。 被告邢某后辩称:被告和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1989年2月1日生一女儿,1991年农历正月初八生一子邢xx,后邢xx被王文丽卖与他人。因原告远离故乡和父母,被告非常珍惜原告,且家庭支出都由原告掌控,由原告支配。双方感情很好,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被告邢某后陈述婚生子邢xx被原告卖与他人,但无证据证明。 2013年12月12日,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王文丽与邢某后离婚。 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自述被拐卖到了丰县结婚生子,而不被支持离婚的案子并不少。





采访对话


方弘多起离婚案件中,女方都诉称自己被拐卖到了丰县。但是法院对此说法却不予查证或者转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法院的做法合法吗? 游飞翥律师:如果是当事人提出来说自己被拐卖到这个地方,应该是有了非常重要的线索,特别是当事人本人最清楚自己来到这个地方的缘由以及经过。法院只要工作认真一点点,就可以就此做笔录。 笔录中可以记录女方是什么时候到这里来的,是从哪里到这里来的,事情的经过是怎么样子的。这是完全能够让当事人说清楚的。因为她是亲历者。然而,法院在这个时候不但没有予以查证,也没有移交。这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举报或者报案,那么刑事诉讼法就有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你发现了犯罪事实,都有权利有义务进行举报和控告。 而本案当中已经有人陈述了犯罪事实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简单的调查,调查之后做个笔录,也不用审查,因为侦查权是在公安机关。法院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就行了。 因此,法院的这种不理会的做法是错误的,违法的。 方弘:除了王文丽有可能是被拐卖以外,她丈夫说王文丽后来生的儿子被王文丽给卖了。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线索,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被告陈述的婚生子邢某某被原告即王文丽卖于他人,但是无证据证明。拿不出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不是法院可以不予追究,不予查证或者说不予移交相关的公安机关了? 游飞翥律师:被告陈述王文丽卖掉了自己的儿子,这是一个非常强有力的,重要的犯罪线索。人民法院还是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或者是进行举报,人民法院不应当自己来进行查办,更不应当置之不理,而是应当向公安机关予以移送犯罪线索。 方弘:那么,对于被拐卖妇女提出的离婚诉请也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很多,合法吗? 游飞翥律师:类似的判决很多,这让人感到非常难受。而判决不准离婚,也让人非常难受。在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的功能很多时候丧失掉了,在司法实践当中,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而感情是否破裂,谁来认定?由人民法院来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由谁来举证?由原被告双方来举证。但是,原被告双方的证据通常被法官主观认识所忽略,认为不构成离婚的条件,感情还是没有破裂,把两个本来都已经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人强行捆绑在一起,让犯罪行为持续。什么犯罪行为呢?比如非法拘禁、遗弃、虐待、故意伤害等。 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5种情形应当判决离婚,其中一条特别适用于本案,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当中,王文丽提出了其受到了虐待和暴力,而法院却没有判决离婚。实际上,法院失去了公正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的功能。 现行《民法典》在判决离婚的问题上与《婚姻法》相比有了进步。《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想要离婚的人就有了另外的途径,起诉之后判决不准离婚了,就等一年。但是,这一年与配偶没有共同在一起生活,即使偶尔有同房的行为,也不叫同居。如果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就没有自由裁量权。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应当准予离婚。 方弘:被拐卖的妇女除了提离婚以外,您认为是否有其他的维权途径来摆脱自己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者现在的婚姻状况? 游飞翥律师:除了离婚以外,我认为被拐卖的妇女最重要的武器是进行控告和举报,特别是向公检法,尤其是公安机关提出犯罪线索进行举报和报案,让司法机关介入进来。 而有些受害人没有这种维权意识,相关的司法部门也不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追究或者调查。而作为受害者,如果自己确实没有这样的举报和控诉能力,她可以请律师来帮助自己完成这种维权和控告、报案的行为。 如果受害者没有钱聘请律师,可以拨打12348法律援助电话,可以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律师的帮助。 方弘:这些判决确实是让人触目惊心。没想到在小小的一个丰县,竟然会有这么多起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而有些执法部门却视而不见。本次由江苏省组织的调查组进行调查,最终的调查结果是否让人满意,您如何预测? 游飞翥律师:第五份官宣通报好像比以前更加留有余地,特别是在犯罪行为的追究当中,这份通报说其他犯罪事实正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我们欣喜得看到了丰县的县长和县委书记被下课了,被免职了。但是,我们还没有看到一起追究犯罪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案子。虽然董某民已经被批捕了,但是真正要止住犯罪的源头,除了惩治收买者或者拐卖者以外,整个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还是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已经获知了犯罪线索,为什么不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法院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如果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原告曾经去报过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一样是玩忽职守。如果能够这样追究下去,这些人就不敢不立案侦查了,就不敢对犯罪行为视而不见了。 但是,我还更加关注的是在丰县,在徐州,在甚至在江苏,在全国有多少铁链女,有多少王文丽需要我们去关注,需要我们去解救,需要我们去拿起法律的武器和相关犯罪人员做斗争。

电影《盲山》剧照
结语
诚然,时过二三十年,被拐卖的妇女有了家庭和孩子,出于各种感情的因素已经不想追究责任。法院也不愿意介入破坏原本“稳定”的家庭关系。但是,这是否就可以认为买卖妇女的行为就不予追究了呢?就像女性被强奸后,爱上了强奸犯,是否就不追究强奸犯的责任了呢?显然不是!而对于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予追诉,这也并非应该是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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