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女儿不被强奸锤死丈夫 女子获刑!
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案情
今年47岁的刘某会1996年与同村人龙能结婚,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9月,在上海务工的龙能出车祸身亡,留给刘某会的,是年幼的子女、双目失明的父亲和患病的母亲。
因为家里缺劳动力,在幺嫂穆莲的介绍下,相邻乡镇的蒋某银到刘某会家上门入赘。结婚证显示,蒋某银与刘某会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蒋某银生于1970年1月,和刘某会同为文盲和农民。2014年,两人生了一个女儿。
刘某会在一审庭审时称,婚后不久,蒋某银就开始无缘无故地对她和孩子以及公公婆婆实施家暴。说起蒋某银,刘某会的公公龙夏孜说:“他根本就没把我当人,也没把我的孙子当人。打我们就好像大人打娃儿一样,想打就打。”蒋某银堂哥蒋文盛回忆说,蒋某银家中兄弟姐妹8人,其排行老四,身高1.6米左右,脾气暴躁,几句话不投机就会卷起袖子打人。
因为担心蒋某银的报复,原本有离婚想法的刘某会忍气吞声过日子。她的忍让,没能让蒋某银收敛。刘某会的女儿龙梦筱告诉澎湃新闻,继父第一次想强奸她发生在2019年8月六年级暑假的一个晚上。那晚,因为家中收谷子,妈妈刘某会需照看收回来的稻谷在屋外睡。仅穿内裤的蒋某银把屋门关上后,就喊她到二楼楼梯口的位置。在楼梯口处,蒋某银强行脱她裤子和衣服。
龙梦筱说,她拼命反抗,裤子被蒋某银扯烂了,终究没让蒋得逞。最终,蒋某银用手侵犯她,导致她出血。龙梦筱说,事后她告诉了妈妈,但她们都很怕蒋某银,也怕被人笑话、瞧不起,更没敢报警。她说:“如果当时报警了,也许不会有后面的事儿。”
刘某会在庭审时说,为了防止蒋某银强奸女儿,她一直提防着,蒋某银还对她说要龙梦筱做他的小老婆。
蒋某银再次要强奸龙梦筱发生在2020年7月8日,即案发前一晚。据刘某会的说法,那日晚上9点左右,前往镇上赶集的蒋某银因为打牌,回家吃饭较晚。当晚11点左右,龙梦筱从二楼的卧室到一楼洗脚时,蒋某银对龙梦筱说,他老家的宅基地补偿款交给她保管,并让她带好妹妹。
刘某会称,蒋某银把钱给女儿,是要女儿做他小老婆。龙梦筱拒绝,后来蒋又反复说补偿款的事,还说龙梦筱不听话,并让她跪了一个多小时小木凳。刘某会称,看到女儿跪得太久,她让龙梦筱起来,但蒋某银却突然扑向龙梦筱,称要和她发生关系。她急忙将仅穿着内裤和上衣的丈夫死死抱住。丈夫扇她耳光,打她,她始终不敢松手。其间,蒋某银还脱下内裤,露出生殖器。
龙梦筱说,她当时也不敢走开,蒋某银后来称“一定要将她睡到”,并称“(次日)早晨要在门前公路上强奸龙梦筱给路人看”。“我是你的女儿,你不能这样对我。”龙梦筱说,她当时哀求,但蒋某银并未理会她。直到7月9日凌晨3时许,看到被母亲死死抱住的蒋某银俯卧在沙发床上没什么动静,她才上楼睡觉。
刘某会当庭称,女儿上楼后,蒋某银又重复说天亮后要在公路边强奸女儿给路人看,并且还对她扇耳光、拳打头部、脚踢后背。因为不敢还手,她只能把蒋某银抱住。她担心蒋某银假装睡着,在沙发床外侧挨着他,防止他上楼。刘某会当庭供述称,她躺着时想起丈夫说过的话,以及过去8年遭受的家暴屈辱,越想越气,也担心天亮后丈夫说到做到,她觉得“防得住今天,防不住明天”,就决心打死丈夫然后自杀。
刘某会称,她在床边坐了一会,到堂屋拿起家中打石头用的铁锤回到卧室。回房不久,她挥起铁锤,朝床上的丈夫乱锤。其间,她只听到丈夫喊了一声“哎哟”。她停下喊了几声丈夫名字,没什么动静,打算挥锤自杀时,想起孩子太小又下不了手。
锤杀丈夫后,刘某会让小女儿去通知了幺嫂穆莲。穆莲去看过现场后,随即报告给村干部,村干部报警。刘某会则在现场等警方的到来。经警方鉴定,蒋某银系脾破裂大失血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来源:澎湃新闻
方弘:刘某会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刘某会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蒋某银以后再次性侵龙梦筱,对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产生错误认识,在蒋某银已停止不法侵害时故意杀害蒋某银,属于防卫不适时,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法院认为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但情节较轻,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防卫不适时是什么意思?
王绍涛律师:防卫不适时不是法律规定的概念。我们只能谈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些什么样的条件。
首先,正当防卫要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这是一个大前提。
第二,这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第三、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能过当。比如小偷偷东西,你就采用暴力,直接把他打死了。这就是防卫过当的问题。
特别是不法侵害是否正在发生或者防卫手段是否超过了必要,这就可能存在一个防卫不适的问题。
方弘:这个案件最主要的争论焦点还是在于蒋某银要性侵女儿的不法行为是不是正在进行?法院是认为他已经睡着了,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了。但是,很多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虽然他睡着了,但是并不能认为侵害行为是停止了,因为前面的侵害行为没有得逞,而且他还扬言说早晨要性侵女孩等等。这些都意味着蒋某银的行为只是暂时停止,而不是终止。事实上,危险还是存在的。怎么来理解这个问题呢?
王绍涛律师:这个案子是非常具有典型性的。而且发生争议或者有不同的看法,其实非常正常。这就有一个度的问题,如果我们适用正当防卫的标准过高、门槛过高的话,法院的判决有它的合理性。如果我们大力鼓励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门槛放的不那么高的话,我们把它认定为正当防卫,也有一定的道理。
首先,刘某会还有没有其他的方法阻止犯罪?其实,她是还有其他办法的,就是报警。可能会有人问,在这种情况下报案,警察会管吗?显然,警方是肯定要管的,如果不管就是警方的失职。蒋某银已经对女儿进行性侵,实施了强奸的行为,由于女儿的强烈反抗和母亲的阻止导致强奸未遂。但是,强奸未遂仍然是强奸,仍然是犯罪。这种情况下,警方是必须要进行立案的,必须要阻止,必须要对他进行处罚。所以,杀害被害人蒋某银并不是唯一的自保手段。
第二,法律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和其他几类暴力犯罪的量刑顺序是颠倒的,即从重往轻,就是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顺序排列。也就是说故意杀人首先选择的是死刑。本案中,法院对刘某会的量刑就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虽然没有认定刘某会是正当防卫,但是法院对蒋某银从道德层面、法律层面给予了非常彻底的否定。
对于刘某会的处境,保护女儿的天性以及其行为的正当性,法院已经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宽容,所以才会存在三年缓刑的情形。所以,法院虽然没有认定正当防卫,但实际上已经把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全面的考虑进去了。
第三、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判决?我们一定要理解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的本质其实就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本来本案是一个严重的刑事犯罪,即故意杀人。一方面对刘某会必须要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处罚。但是,另外一个方面,无论蒋某银他是多么得人渣,恶贯满盈,但是毕竟他也是一条生命。而剥夺这种生命必须要用司法的程序和手段才能够正当得剥夺。
如果不法侵害并非正在进行,通过私刑的方式剥夺了他的生命,法院或者法律就要寻找一种平衡。
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客观的,也是比较合适的。
方弘:我觉得任何法院的判决都有一种指引作用,即判决以后,我们大众能够从判决当中知道这个行为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比如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刘某会,或许报警能够缓解当时的危险性。但是,她可能对警方是否能够出警?即便出警了能不能把蒋某银带走?带不走,蒋某银又会不会对她施以更严厉的报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女儿,她对刘某银进行锤杀。对这种行为是否提倡?进行保护?或许有时司法的平衡艺术和和稀泥式的判决界限不太好区分。
王绍涛律师:首先,刘某会在这种情况下报警,警方必须要受理、立案,这是前提。我们不能假设如果警方不立案,不受理,不惩治蒋某银。
第二、虽然蒋某银念念有词说第二天还要强奸,但毕竟这仅仅是停留在语言上,而且我们也相信完全有可能第二天他还会实施强奸行为。但是,这毕竟还没有成为现实。这就是法律的困境!没有发生的事情,我们不就能说它100%一定发生,法院得不出这样的结论来。
第三、我们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这个案子,就觉得快意恩仇,蒋某银是该杀的。但是,法律必须是理智的。
方弘:如果蒋某银正要打算性侵女儿,他已经开始行动了,比如拽住她或者脱她衣服等等,在这个情况下,刘某会打死他,合法的?
王绍涛律师:我们假设蒋某银正在对女儿实施不法侵害,即性侵,无论是撕扯衣服是否得逞,只要正在实施,我们国家法律有一个专门的条款,叫做无限防卫权。即如果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非常暴力的犯罪,如果把施害人杀死,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没有任何问题。
关键的问题就是他遭到杀害的时候,还在睡眠当中。他在睡觉的过程当中被杀,刘某会是否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就存在着一些争议。
方弘:刘某会在当时的状态下,除了杀死自己的丈夫以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办法救自己的女儿?您提到的就是报警。在报警的情况下,假如警察不出警的话,在寻求外力没有得到救援的情况下,她再去杀自己的丈夫,同样会获罪?
王绍涛律师:同样会获罪。在这种情况下,无非我们要处理的是另外一个问题,应该出警、受理、立案的这些警务人员是否有玩忽职守的问题。但是,我们还是仍然要按照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来进行综合的考量,而不是因为去报警了不管,就把他杀掉。这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或者不是正当防卫判断的标准。
尽管刘某会获得的是缓刑,即不用收监。但是,她的人生却给我们教训。屡次遭遇丈夫对自己、孩子和父母的家暴,没有报警求助却忍气吞声。案发前一年,女儿差点被丈夫强奸却还是不敢报警声张。显然,丈夫看到了她的懦弱,所以才敢变本加厉。而她的女儿在经历这些以后,无疑会她整个的人生观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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