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搭讪女子遭反杀致死 无罪!
王宇维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案情
根据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描述:2018年6月2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孟某和女友温某在一广场纳凉,遇到了醉汉谷某。
谷某搭讪温某称:“美女,咱去开房吧。”随后孟某与谷某相互推搡,孟某扇了谷某两巴掌,谷某就离开了。然而谷某去而复返,还拿板砖砸孟某的头,造成孟某额头和耳朵受伤。扭打中孟某夺下板砖,用拳头将谷某打翻在地,随后和女友离开了现场回家。
没想到,倒地后的谷某最后意外死亡,死亡原因被鉴定为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因为谷某的死亡,孟某在2018年6月24日10点20分被警方带走。
一审中,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是防卫过当:“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害人事后手持红砖才敢返回报复,说明被告人孟某在体力上并不处于弱势甚至强于被害人……被害人在冲突之初就已经丧失了击打工具红砖,而被告人持续击打被害人头面部、颈部,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构成防卫过当。”
同时一审法院还认定谷某的死亡和孟某有因果关系:“经查,被害人谷某的死亡原因系酒后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孟某的殴打行为作为外力作用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孟某还要赔偿谷某家人丧葬费32633元。
来源: 上游新闻
方弘:在法律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王宇维律师:我们举一个与本案相似的例子以便于说明两者的区别。某人持刀抢劫,被劫人自卫反抗,打斗中夺下了刀具,并刺伤了抢劫人的大腿,抢劫人翻倒在地,失去了攻击能力。这时候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经结束了,那么制止行为的损害就应该到此为止。这就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又是指什么呢?
它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如果并不明显,也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而我们所说的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防卫行为如果仅仅是造成轻伤或者以下伤害的,就不属于重大损害。
那么,基于防卫过当的特殊性,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样还是刚才那个例子,如果被劫人看到抢劫人翻倒在地失去攻击能力后,仍然觉着不解气,拿着手中的刀向着抢劫人连刺数刀造成了抢劫人重伤或者死亡,这就构成了防卫过当。
另外还有一点非常重要,针对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超过了必要限度才构成防卫过当。而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行凶、抢劫、杀人、强奸等行为所进行的特殊防卫,法律赋予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即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也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主要区别。
方弘:但在实践生活当中,往往每个案件因为具体的案情不同,在认定到底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时候是很有争议的。比如在对方在对自己实行人身侵害的时候,有的时候确实无法估计对方哪一拳或哪一腿在什么情况下会致自己死亡。但是,如果自己反抗的话,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一次反抗能够制止对方。所以,如果反抗激烈了,确实可能造成对方的重伤甚至是死亡。但这个时候到底认定为过当还是正当,这确实是要综合各种案件的综合情况来判断。
本案当中孟某先被醉汉用砖头打到了自己的头部,这个行为已经是非常危险了。他夺下板砖,并没有拿着板砖回打对方的头部,而是用拳头把对方打倒在地。按说这应当算是一个必要的防卫,但是法院仍然是在一审当中认定是防卫过当。您怎么看孟某的行为呢?
王宇维律师:我认为孟某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正当防卫。
谷某在公共场合调戏孟某的女友,孟某阻止并与谷某相互推搡后打了谷某两巴掌,谷某就离开了。孟某其实并没有继续去追打,本以为事情就告一段落了,但是没想到的是谷某去而复返,还拿板砖砸孟某的头。实际上,就是这一刻孟某已经面临了现实的紧迫危险,对孟某的不法侵害就已经产生了,而且还造成了孟某额头和耳朵受伤。
孟某为了保护自己以及女友与谷某扭打中夺下了板砖,用拳头击打谷某的头面部、颈部,并将其打翻在地。从防卫限度上看,我们不能苛求孟某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或者是强度,当然更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就是反击的行为一定要与不法侵害的行为方式对等,这个强度要非常精准。
其实,这是我们一般人根本都做不到的,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局部的、孤立的或者是静止的看待正当防卫的行为,也不能要求防卫人是一个非常冷静克制的旁观者,而是要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设身处地的想一想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会如何进行防卫?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可能是暂时中断了,因为夺下了板砖,在这个案例当中体现出来的或者被暂时制止了,但是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这种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那么,孟某夺下板砖,击打谷某的头面部颈部,并将其打翻在地,就是制止谷某再一次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后来,谷某没有再次杀害后,孟某和女友就离开了现场。由此可见,实际上孟某的行为已经显得非常克制了,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他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而且发生的这些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要求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等条件的要求,是构成了正当防卫的。
虽然倒地后的谷某意外死亡了,死亡原因鉴定为酒后在外力的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但其实所谓的重大损害后果就是谷某死亡了。
在孟某制止谷某的不法侵害时,他根本也无法预料到谷某有心脏病,谁能想到一个有冠心病的人不好好在家待着养病,反而出来调戏女人并施暴?而且退一步讲,就算知道他有病,也不能任其为所欲为。所以,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喝酒和外力只是一个诱因,而且外力的诱因也是因谷某的两次主动挑衅引发的。那么,谷某的结局说白了完全是咎由自取。
孟某的防卫行为是适度的,不构成防卫过当。
方弘:有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一旦防卫造成了对方死亡,如果认定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比较有难度的,毕竟是一条人命。通常,司法机关可能在处理这种案件的时候会相对保守一些。但是,这个案件有一个特殊情况,就在于郭某的死经过鉴定并不是完全是因为孟某的防卫行为造成的,他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喝酒和外力作用只是一个诱因。
2019年7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综合评判为:一、孟某与谷某两次打斗均由谷某主动挑衅引发,孟某对持砖袭击其头部的谷某用拳头予以打击,属于依法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二、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发作,喝酒和外力作用是诱因。孟某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伤后果是谷某头面部、颈部、胸部轻微伤和右大脑出血(轻伤一级),孟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系正当防卫。最终,二审推翻了一审的判决,判处上诉人孟某无罪,同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近,大家对于女性遭遇男子挑逗或者是性侵尤为关注。女性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反抗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宇维律师:如果只是一般性的言语挑逗,女性朋友们心里感到厌烦或者不适的时候,应当首先保持冷静,但是要明确自身的立场和态度。因为,你的忍让和逃避可能让对方做出更严重的侵害行为。你表明态度后有条件的话可以马上离开现场。这只是针对一般性的言语上的挑逗。但是,如果对方得寸进尺,比如说他的行为已经上升到性侵的程度,首先女性朋友们应当随机应变,尽量不要发生正面冲突。因为,过多的挣扎,过激的言语刺激会进一步激发侵害人的暴力动机和压制的动机,造成受害人的伤害。
当然,如果我们姐妹们武力值超强,能够直接进行正当防卫反击,制服对方,当然是最好的。
其次,要迅速摆脱与侵害人的纠缠,脱离肢体接触,到达一个安全的距离。
第三,及时寻求帮助和保护,要迅速逃离至人员较多,光线明亮的开阔地带或者公共场所,可能的话通过大声呼救吸引公众的注意力。
第四,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如果事态发展更加严重了,女性朋友们无法摆脱侵害人,侵害人已经开始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实施强奸行为了。那么,女性朋友们就必须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充分利用环境或者是自身或者时机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来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
刑法规定了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赋予防卫者的无限防卫权。
所以,只要面对强奸等的现实紧迫危险时,女性朋友们在确保自身安全下可以大胆进行防卫。
方弘:比如女性朋友可以随身携带防卫器械,比如折叠刀或者辣椒水。不过带折叠刀可能有点危险,一旦到对方手里了,就会给自己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王宇维律师:是的。我们女性力气比较小,很容易紧张,从来没干过坏事,遇到刀子被夺去的情况,反倒会给自己一个致命的伤害。不过,只能是视情况,如果今天有事情要走夜路,身边携带一个折叠刀也无可厚非,也是可以的。
方弘:可能辣椒水也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王宇维律师:是的。因为,我们包里揣着辣椒水,不管是警方还是社会公众,都会认为是一个防卫的状态。
又是一起正当防卫被判决无罪的案件,尽管过程有些曲折,但最终还是还孟某一个清白,给正义一个交代。期待司法机关,除了法院以外,从公安机关检察院开始在执法的过程中,就能够大胆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让防卫者免受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痛苦和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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