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无关
袁椿晖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刑事专业律师
大学生徐玉玉被诈骗案
徐玉玉代理律师
案情
2011年,25岁的周小华(化名)与方鹏(化名)结识,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2011年11月末,周小华对方鹏谎称自己怀有方鹏的孩子,因害怕事情暴露,周小华谎称其到山东待产,后又谎称为方鹏生下儿子,而后又借用朋友的儿子与方鹏相见,让方鹏误以为周小华为自己养育“儿子”。自周小华对方鹏谎称怀孕至案发,周小华以索要生孩子的“三金”费、孩子上学门槛费等名义,骗取方鹏财物共计人民币364.46万元。案发前,周小华返还方鹏人民币3万元、两块手表、部分首饰及一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周小华被取保候审。采访对话
方弘:您认为周小华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袁椿晖律师:我个人认为周小华构成诈骗罪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前提首先要虚构一个事实,而受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虚构的事实做出一个错误的财产处分,然后犯罪嫌疑人获取不法利益。 方弘:谈恋爱的女方甚至分手或者离婚后的女方向男方要钱,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如果女方确实是有孩子,她就以孩子的名义要各种钱,有一些项目就是无中生有,编造孩子要去夏令营或者要报各种辅导班,进而索要大额的费用。但事实上并没有这些项目。这种行为也会涉嫌诈骗罪吗? 袁椿晖律师:我认为这要区别对待。首先,这个案件有一个非常复杂的前提,即双方之间是一种情人关系或恋爱关系。 第二,周小华向方鹏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是以金额来确定构成犯罪?这个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生活当中,我相信主持人、我,还有听众被自己的老婆骗,太常见了。我老婆就经常打着各种旗号跟我说孩子要上各种补习班。但哪怕她编造了事实来骗我,都没有问题。因为,我们国家《婚姻法》讲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她骗自己的钱是不构成犯罪的。 所以,本案当中,周小华如果和方鹏确实有婚姻关系,而且已经结婚了,婚姻存续期间发生这样的情况是不可能存在诈骗罪的。 第二,如果两人没有结婚或者离婚,那么离婚之后或者没结婚有了孩子之后,女方以孩子名义向男方索要抚养费,教育费用等等费用,即使存在一定的虚构成分,也不构成诈骗罪。 但是,本案中,第一他们没有婚姻关系,第二他们没有生育子女。我们就要看周小华向受害人索要钱财的事实是否成立,这个事实一旦认定,她以孩子为由向受害人索要财物,就具有犯罪主观上的故意。 前几天,我也遇到了一个类似的案件。一个男的在酒局上认识了一个女的,这个女的喝醉了(真醉假醉不得而知)。女的说找不到家了,回不去了,要跟男的走。两个人就去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女的喝了酒之后又吐了,男的就照顾她,再后来两人就发生了性行为。三天之后,这女的跟男的要钱,男的不给。现在,这个男的被以强奸罪羁押。我是这个案件男方的辩护人。这个案件里,女方向男方索要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所以,男女因为婚姻关系或者因为情或性的问题产生的犯罪,我们很难用单一的标准来评价。 在生活当中,周小华如果是骗个戒指、骗个礼物、骗件衣服,金额不大,我认为都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周小华构成诈骗罪主要是骗取财物金额达到了300多万,属于数额巨大。 方弘:通常情况下,诈骗罪立案金额的标准是多少? 袁椿晖律师:3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但实际上,立案金额标准是3000元。但是,因为很多涉及感情的诈骗,如果骗3000块钱,就构成诈骗的话,这种案件太普遍了。 刑事犯罪立法最主要是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一般来讲,3000元是构成立案标准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涉案数额达不到3万以上,公安机关一般都不会予以立案。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会建议当事人去以不当得利诉讼返还的方式来处理。 因为,现在入刑越来越严格,不能以过低的金额标准入刑,如果以过低的金额标准来入刑的话,很容易造成像醉驾一样,被立案的太多,刑法不够严肃。刑事处罚手段一定是对社会秩序规制最后的手段。在所有的手段都无法调节社会秩序的时候,才会启用最终手段即刑事手段。 所以,我认为刑事立案标准不能过低,如果过低就会导致刑事惩罚的滥用。 方弘:这个案子让我想到之前女辅警敲诈勒索案。女辅警是以买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向和她发生过关系的多名男性要钱,最后被定为敲诈勒索罪。周小华构成诈骗罪,但是女辅警又是敲诈勒索罪,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袁椿晖律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最大的一个区别在于是否有要挟、胁迫的行为。诈骗罪中,女方并没有胁迫男方或者对男方产生威胁,周小华只是告诉男方说她怀孕了,孩子需要花钱。如果本案中周小华确实和男方有个孩子,只是要的钱比较多,我认为公安机关不会立案。 所以,周小华构成诈骗罪的主要原因是虚构了有孩子的事实。 而在女辅警的案件当中,女辅警在发生了关系之后,以其需要花钱,如果对方不满足,就会向纪检委、向单位举报,反映违法违纪行为。所有跟女辅警发生性行为的人都是领导,都是公安系统或各个系统的领导,而这些领导在婚内出轨女辅警,产生婚外情。这对他们的政治前途以及家庭都会产生巨大的伤害。 这些男人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官位或者社会地位或者家庭稳定,而给予女方一定财物的安抚。 女辅警被定敲诈勒索的前提就是她有威胁的行为,让对方基于恐惧的心理对财产进行处分,而不是基于受骗。 而女辅警案中的受害男人对于女辅警是否真的怀孕,买房,分手根本不考虑或者说他们压根知道这只是一个借口,而是为了钱财。他们付钱不是因为被骗,而是因为被恐吓。这是两个罪名之间最大的区别。 个人认为,法院对女辅警的处理确实是有点重。而对于涉事官员是否进行处分,我也没有看到明确的信息。 方弘:在现实生活当中,无论是处男女朋友关系,还是情人关系,甚至分手以后或者是发生关系以后,女方索要钱财在什么情况下容易获刑?什么情况下又是受法律保护的呢? 袁椿晖律师: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人是基于男女婚姻关系或者恋爱关系而走到了一起,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分手,分手了之后就会引来很多狗血的剧情,比如女方说自己怀孕了,打胎需要营养费等等。我个人认为既然男方与女方产生了这种性行为,对于女方一定的物质补偿,也是应该的。 我们不要去评价说男方给了钱就一定是错的。但女方是不是就可以依据这个事实向男方索要财物,我觉得这个也是不对的。 但是,一方索要财物的度如何把握? 第一,不能虚构事实。 第二,不能基于威胁、胁迫的行为索要财物。 所有的财产处分都是自愿的,所有财产处分的决定都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在具备上述两个前提下,男方给女方多少钱都不重要,给一个亿都没问题。 所以,这还是要根据个案当中每个人的经济条件来决定财物金额构罪的多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对王思聪来讲,可能被骗个一二百万都不叫骗,人家随手花个一二百万不算什么。可能对我而言,一两万块钱的财产损失,我都觉得是一种巨大的痛苦,这种痛苦就会导致我认为这一定要用刑事责任来进行惩罚。 所以,个案定罪的过程中,索要财物的多少不能成为唯一的衡量标准。男女之间因为情感问题产生的财物处分,只要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只要是双方自愿就不存在犯罪问题。如果产生在虚构的事实上或者是基于胁迫而处分财物,我认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结语
一审法院以周小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周小华退赔方鹏人民币364.46万元。周小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无论在一段关系开始时还是结束后,如果女方一直把自己定位成受害者的身份,那么不仅这段关系不会善终,下一段关系也不会有好的结果。在一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中,不仅不可能有赢家,而且男女都将为此承受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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