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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睡到次日中午驾车获刑二审改判 醉驾超80毫克可免刑?
周小羊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案情
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哈密市某公司员工岳郎朗(化名)的同事高肖驾车到岳郎朗(化名)家接他上班,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执勤交警发现车辆违章停车以后,就要求驾驶员挪车。结果交警被周边人告知,驾驶员不在。高肖因为没有带驾驶证怕被处罚,就让岳郎朗挪车。 岳郎朗就赶到了现场,执勤交警要求出示驾驶证的时候,岳郎朗就把驾驶证交给了交警,并按照交警的要求把车移到机动车道。之后,岳郎朗在和民警交谈的过程中,民警闻到岳郎朗身上有酒味。于是就将岳郎朗移交交警队抽血检查酒精含量,经鉴定,岳郎朗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 经询问得知,原来昨天晚上十点左右,岳郎朗在饭店喝酒一直喝到凌晨2点才回家。原以为回去休息一个晚上,到中午11点半了,应该不是醉酒状态了,没想到居然还是醉酒。 一审法院判决,岳郎朗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处罚。 尽管免于处罚,但是自己被判处有罪对工作以及以后孩子的发展都会有影响。岳郎朗认为,通过一夜的休息,其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其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不该认定其为犯罪。 于是,岳郎朗提出上诉。
方弘:是不是只要是醉酒驾驶就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周小羊律师:根据《刑法》以及两高、公安部的意见,醉驾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增设的一个罪名。在2013年《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就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这80毫克这个标准还是很低的。 实践当中,基本上只要你的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会被刑事立案。对这个问题,我们也进行过相应的调研,如果确实情节显著轻微,没有人损、物损,酒精含量又刚刚达到80毫克/100毫升,是不是可以不立案? 那么,司法机关给出的答案基本上不可以。因为他们没有主观衡量的权利,如果达到标准就应当立案,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为,它不能有主观衡量权。我们也经常指责司法机关机械司法,但是他们会说就是要机械司法。如果他们可以去主观衡量哪种情形属于情节轻微,可以不立案或者是不入罪,可能争议更大。 方弘:比如怎么来认定到底什么情况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个案不一样,自由裁量权可能也会非常大。本案中,岳朗朗一审被判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免于处罚。他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无罪。有些人会觉得既然免于处罚了,这跟无罪有什么区别? 周小羊律师:免于刑事处罚跟无罪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因为,对于很多人来说,有没有案底对其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有刑事案底,还会影响个人,如不能考公务员,不能参军,政治上不会有什么发展,甚至有可能会影响以后子女的政审。 但是,如果无罪,就没有任何案底。而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虽然不用坐牢,但是有案底。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岳朗朗辩解说他没有意识到自己当时还处于醉酒的状态。我觉得这个理由也还是比较有说服力的。因为,很多人前天晚上喝了酒,第二天自然就认为已经酒消了,并且他挪车的时候又是在交警的要求下,本来他也没打算开车。而且在整个的挪车过程当中速度也比较低,危险性又不大。像这种情况,岳郎朗到底应该被认定为有罪、免于处罚还是直接认定无罪? 周小羊律师:我认为这个案件,通过一个普通人的衡量标准来判断也都会认为岳郎朗没有刑事危害性,给他定罪,对他自身以及其子女造成影响,完全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岳郎朗是隔夜醉,而且自己也并没意识到其还是醉酒状态。因为,其喝酒后已经过了一晚上,到中午阶段了才去开车。所以,其主观恶性几乎没有。所以,我认为应该还岳郎朗无罪之身。 所以,这个案件,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驾驶员岳朗朗是无罪的。事实上,不是每个法院在遇到此类案件时,都会做出这样的无罪认定。最近十年来,“危险驾驶罪”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发案数第一的罪名。对于每年近30万人因醉驾而入罪并承担犯罪附带后果(如开除公职、吊销执业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子女就业受限等)的普遍情况,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甚至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取消危险驾驶罪,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周小羊律师:对于取消危险驾驶罪,我本人是不认同的。 危险驾驶罪设定之后,酒后驾驶造成非常严重恶劣后果的恶性案件确实是少了。这么多年来,危险驾驶罪确实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危险驾驶罪现在已经上升为第一大罪名,每年有30万人被这个罪名来定罪处罚。 因为,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被判刑之后,对其发展前途会有很大影响,很多职业是要被吊销执照的,包括律师、医生、公务员是要被开除公职的,党员也要被开除党籍,是非常严重的。并且,这还会危害到自己的子女以后的政审,要参军从政,从事特殊岗位可能也会政审,带有一定的株连性质。 因为,它涉及的人数特别多,每年30万人被定罪。我们也做过调研,大部分此类案件是没有人损和物损或者酒精含量虽然高于80毫克/100毫升,但不属于酒精含量的很高位。统统把这种很轻微的醉驾定为故意犯罪,确实对社会治理造成相应的困扰。 所以,我认为直接废除危险驾驶罪不太可行。司法机关对是否废除此罪是持反对态度的。但是,我觉得对于定罪量刑的标准应该进行相应的提高。如果一律以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就认为构成犯罪,而且一律都要审查起诉,都要被判刑的话,确实是太严苛了。 岳朗朗隔夜醉驾,酒精含量为84毫克/100毫升,认定他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这会将这个人永远定在有罪之身上。我认为社会付出的代价是非常大的。 所以,我认为社会上基本上也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即危险驾驶罪有它的合理性,但是要提升它的定罪处罚入刑标准。3月28日,湖南省高院、高检以及湖南省公安厅出台了一个会议纪要。这个纪要是各省针对危险驾驶罪的会议纪要中最新的。纪要规定,如果酒精含量在100-16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这就大大提升档期了。 我认为可以更进一步,是不是可以把80毫克/100毫升提升到160毫克/100毫升为定罪标准,16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16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要除去一些特殊情形,如造成人损、物损、逃逸的或者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这样的情形比较重的。 如果没有这些从重情形,6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就不作犯罪处理。如果这样的话,30万人一下子就可以减少一大半,也就不会引起那么多的争议。 我认为从各省陆续出台的针对危险驾驶罪的这些会议纪要来看,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倾向,即这种情节轻微的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它还是在刑法和司法意见的入罪标准上进行了微调。而真正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把80毫克就构罪的标准进行根本的突破和调整,我认为这也是大势所趋!
无论法律是否将入罪门槛降低,都请记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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