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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坠机 没买航空意外险受害者依法只能获赔40万?
图与本文无关
苏宁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执行主任
《中国法律年鉴》2020年度
侵权责任法优秀律师
案情
3月21日14时38分许,东方航空公司MU5735航班执行昆明-广州任务时,在广西梧州市上空失联并坠毁。机上载有乘客123人、机组人员9人。目前,坠毁区域可见树木燃烧痕迹及飞机残骸,应急、消防等多方力量仍在进行搜救工作。
方弘:如果乘客购买了航空意外险,是否可以获赔?能够获赔多少? 苏宁律师:如果购买了航空意外险发生了空难,保险公司肯定是要进行赔付的。目前,主流的航空意外险赔付金额大概是在100万到200万之间,随着缴纳保费金额的不同,保险的保额也会多少有一些差别。 方弘:可能还会有一部分人没有买航空意外险,毕竟出现空难的几率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都非常低。如果没有购买航空意外险,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向航空公司索赔? 苏宁律师:对。我国的航空运输安全程度,在世界水平上来说是非常高的,位居世界前列。据我了解,国内航空发生空难是非常少的。大家不要因此产生恐慌。 如果本人没有购买航空意外险而发生了空难,航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也是要向乘客进行赔偿,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方弘:具体会赔多少? 苏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空法》的相关规定,这类空难的赔偿是每名旅客人身意外方面的法定赔偿限额是40万元人民币,对于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是按照3000元封顶的标准进行赔付。如果旅客涉及到行李的托运或者运输的货物,是按照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进行赔付。 方弘:显然这个赔偿数额特别低。一条人命只有40万,这是否违反了我们国家的《民法典》或者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经济状况了? 苏宁律师:上述规定是从2006年3月开始实施的。距离现在已经有16年之久了。这部法律肯定是根据2006年前后经济发展状况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所以,它的赔偿金额从现在来看确实是很低了。 按照我们的经验来看,咱们国家的空难赔偿应该是要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数字。我了解到之前的伊春空难,当时航运公司应该是赔偿了大概90多万的数字。而这个时间也过去很久了,而且赔偿标准也是远远大于法定标准。 确实,我认为现有法律的规定的赔偿标准已经和现实的经济生活差距比较大,再参照这个标准就有一点太过于僵化了。 方弘:买了航空意外险的旅客家属获赔可能更多。他们可以同时主张既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又向航空公司主张索赔,可以得到双份的赔偿吗? 苏宁律师:这也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投保人及其家属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双份赔偿的。《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规定》第五条,顾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意外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给付不免除或者不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方弘:可能飞机上也会有一些是因公出差的人员,这部分人除了上述的赔偿以外,是不是可以向公司进行索赔?比如以工伤为由。 苏宁律师:对。本次空难中的失联人员除了乘客之外,还有机组人员。机组人员如果死亡,肯定是不适用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赔偿。它是一个职务行为,应该适用的是工伤或工亡的赔偿标准。工伤和工亡是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的。目前,就死亡赔偿金一项,应该是九十多万,再加上丧葬费,如果有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话,还要再另行计算大概会在九十万到一百三四十万的样子。 如果在乘客里边也存在因公出差的情况,并遭遇空难,也算是工亡,这要由单位按照工亡来进行处理。同时,这笔赔偿也不与人身意外险和航空人承担的承运责任相竞合,也是各自赔各自的,理论上可以获得三倍赔偿的可能性。 方弘:这里面也有可能还有公务员出差,公务员出差可能又不一样了? 苏宁律师:公务员有公务员相应的标准。但基本上来讲,这和因公出差的员工所获赔偿是类似的,只不过在具体的赔付计算方式和金额上会有一定的差额。但是整个赔偿的大方向是没有什么差别的。 方弘:目前造成空难的原因还没有查明,黑匣子还没有找到。假设事故原因最终查明,会影响乘客的索赔吗? 苏宁律师:我们上述提到的三项的索赔不会因为其他原因的发生了有所影响。但如果在空难的事故原因中发现除了承运人之外,还有其他的责任主体,不管是个人还是这个单位存在责任的话,可以依据存在责任的状况来向第三人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目前官方仍没有发布遇难者或者幸存者的消息。我们也期待奇迹的发生,愿失联人员安好!也期盼早日查明事故原因,今后再无坠机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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