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小伙强奸女孩未得逞 协商中女孩自杀 小伙构成犯罪吗?
王万琼律师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
刑事中心主任
案情
方弘:王强强奸小蕊并没有得逞,为何构成强奸罪? 王万琼律师:王强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和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是以是否实际发生完成作为标准。本案的情况在我们刑法上属于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即构成犯罪的未遂。 什么叫犯罪未遂?就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非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比如来自被害人的反抗,来自其他人的阻止导致强奸行为没有实施完,叫强奸未遂。这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 因此,王强的行为还是构成强奸罪,只是说他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本案中,由于被害人被性侵以后,又跳楼自杀了。这又符合了刑法条文上的强奸加重情节。 方弘:假如女孩没有跳楼,只是强奸未遂,通常法律上大概的刑期是多少呢? 王万琼律师:如果被害人没有跳楼自杀,只是强奸未遂,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上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方弘:小蕊的死并不是王强逼迫她跳楼,是她在协商过程中情绪激动,从房间跳下去的,在这种情况下,王强仍然要对小蕊的死承担责任吗? 王万琼律师:是的。因为,刑法有一条关于强奸罪的加重条款,即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当然,小蕊的死亡并不是王强的强奸行为直接导致的(比如说,并不是在强奸的过程当中采取捂嘴紧或者殴打等方式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但是,由于前面的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可能情绪激动,在其他因素的诱发之下或者触动之下,导致跳楼自杀,也是结果加重的情形。 在实践当中也有类似的判例,最高法有一个立案指导制度,对类似的案子和情节要同案同判。这也是为了防止法官的裁量权,预防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这种由于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情况就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所以,法院应当是依据这一条判了王强15年有期徒刑。 方弘:一审法院判决王强强奸罪,处以15年有期徒刑。王强可能万万没有想到自己这样一个邪恶的念头,尽管行为没有得逞,最终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不仅小蕊死亡了,而且他自己的量刑也达到了15年,这是一个非常高的量刑幅度,您觉得这样的量刑重不重? 王万琼律师:我个人认为还是偏重了一点。因为,王强前面的强奸行为实际上是一个未遂状态。刑法对未遂的规定也非常明确,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如果没有后面被害人自杀的情形,他甚至是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正是因为被害人自杀了,后果就严重了。当然,无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后果从刑法意义上讲,正常情况是应当是要跟他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从目前媒体透露的资料和信息反映来看,并非王强当场实施强奸,被害人羞愤之下跳窗而亡或者是在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况下,两个行为之间没有间断和连续性。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是强奸的行为已经结束了,都已经坐下来商量该怎么私了了。可能是由于言语的刺激或者小蕊比较过激的反应等原因而跳楼自杀。但这也满足刑法条文关于结果加重的条款。 综合考虑,并结合司法案例,最高法的相关司法案例也有显示,这种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可以考虑在10~13年之间量刑,因为也要考虑到前面的未遂情节。我认为判10年或者10年6个月的刑期是比较合适的,应该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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