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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儿子儿媳出资购房 没有借款约定儿媳也要还!
苗莉莉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律师
案情
2014年8月,河北省泊头市的小伙子刘洋和北京大兴女孩李林登记结婚。为了给儿子买房,刘洋父母就将两人80多万的存款,并向亲戚朋友借款近60万,一共出资137万,为儿子儿媳购房付了首付款。 然而,好景不长,2016年儿子儿媳婚后感情不和,甚至还有了离婚的想法。得知此,老刘两口坐不住了。房子是老两口倾其所有还欠下巨额外债所买。如果儿子离婚,儿媳分得一半房产,那么老两口大半辈子的努力将付之东流。儿子要是再结婚,哪里还能买得起房子了。为此,老两口将儿媳李林告上法庭,索要为购房所借出的137多万元。 面对公婆的起诉,李林坚决不愿意返还这笔钱。她认为这137万是公婆赠与的款项,并非借款。她和公婆没有任何借款方面的书面约定甚至是口头约定。公婆赠与款项后反悔的行为是把子女置于毫无准备的巨额债务捆绑下,对子女是极其不公的,且婚恋中的赠与行为涉及感情付出、青春付出等诸多因素。因婚姻而赠与的默认给付是中国的传统习惯。因此,李林认为自己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该返还这笔款项。
方弘: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在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约定的情况下,这笔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苗莉莉律师:这个问题几句话或者几篇文章都可能讲不清楚。为什么?因为它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分割的问题,还有父母和子女之间利益分配问题以及他们的权益保护问题。 比如,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问题,不论是在法官之间,甚至在很多高校的学者之间以及律师之间争论了很多年,可以说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 但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经历了大概是这么一个过程。在早一些的时间,基于我们国家传统习俗,父母出资倾向于认定是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认定借贷是个别的。大概在2016年左右,风向就有点变了。这个时候父母出资明显认定成借贷的案子就居多了。因为,房子价值一直在升值,父母拿出一辈子积蓄给子女买房子,离婚率又这么高,所有问题结合在一起,子女结婚一两年、两三年就离婚了。离婚的时候,房子被配偶一方分走了一半的话,父母一辈子积蓄就没了,确实对于父母的权益损害是比较大的。所以,在钱的性质认定上,越来越多得认定为是子女向父母的借贷,是要偿还的。
但是,2021年《民法典》实施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如果没有约定,就要依照民法典看父母是不是单方明确表示钱只赠与子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人,按照法定属于对双方的赠与。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即在父母和子女没有签订协议,没有明确表示钱的性质是什么,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这笔钱就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方弘:法律上也有了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可能在具体的案件判决当中还是会有一些法官持有以前的观点,也有可能还会认定为赠与。所以,为了保证万无一失,我们的父母还是要有一个明确的书面的约定是最好的? 苗莉莉律师:对。法律已经指引的很清楚,为什么《民法典》对婚后父母出资问题进行修改?实际上就是因为出现了这么多的争议,新的规定就是要引导大家,以后无论这个钱是赠与还是借贷,我们就白纸黑字把它明确下来,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预防这些问题再频繁出现了,给大家一个正确的引导。 方弘:这个案件也经历了一波三折,从一审到二审到最后的申诉。一审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认为是借款。即购买涉案房屋的137万余元均系两位老人出资,又是向亲戚朋友所借,二人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将二人支付的137万余元购房款认定为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李林不服又申请再审,仍然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 法院认定为借款是不是就意味李林要把所有的钱款返还还是只返还一半? 苗莉莉律师:如果看一审判决,我们可以看出,法院的观点很清晰,第一句话就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的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我们律师来说,其实这句话是非常敏感的。在这个案子当中,对于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可能就考虑到了,父母不单是自己一辈子积蓄,还借了几十万,本来就是父母借来的钱,认定为赠予给子女,对父母就有失公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笔债务被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后续他们俩在离婚的过程当中,因为这个债务已经确定了,法院就会对这笔债务在他们俩之间进行分割,比如说一人一半。 但是,这涉及到两个关系,如果男方的父母在儿子和李林离婚之后要追债,要求他俩还款,是不是只能向李林要60多万?不是!父母依然可以向李林要全款即137万。李林夫妻俩之间一人承担一半,只是一个对内的效力。而对父母来讲,父母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要求偿还全部。只是如果李林把130多万都还给父母了,其多承担那一部分,可以向前夫一方追偿。 方弘:如果这个案子换成在民法典实施以后来审理的话,是不是很有可能是另外一个结果? 苗莉莉律师:我认为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本案特殊在几个点,第一父母的钱有一部分是借来的。第二,李林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特别的短。另外,法院对于认定出资的真实意愿以及考虑到公平原则来说,对这个案子的结果都有很大的影响。 如果换到现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这个案子对于借贷这部分性质的认定,我认为有可能会产生影响。但是,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李林能够直接拿走一半的钱?也未必!在离婚的时候,法官可能会考虑,虽然这个钱不属于借贷,是父母对你们的赠与。但是,买房子的资金来源,即双方对于房子的贡献度是不一样的。法官依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对夫妻双方分割的比例作出调整,男方可能会多分,甚至绝大可能性会多分。 方弘:我们不知道这个房子买了以后是不是署上了女方的名字,如果署上女方的名字,也并不是我们普通人所认为的,房本上只要有我的名字,就有一半的房子权益? 苗莉莉律师:是这样的。夫妻双方之间共有一套房产,是共同共有。即在没有离婚之前或者没有因为法定的事由分割之前,两个人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到离婚的时候或真正分割的时候,才区分双方到底分多少,一般情况下通常是一人一半。 但是,涉及到父母出资的问题的时候,法官会充分考虑购房资金来源的问题,而且大概率的会做出一定比例的调整。因为,本案房子是婚后买的,不论有没有登记在李林名下,这个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即便现在民法典出来以后,它其实也还是有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它不可能有一刀切的标准,如果所有的事情都一刀切,反而失去了法律本身应有的公平性。 所以,父母在给孩子出钱购房的时候,父母最好是书面明确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觉得碍于面子,不好写个书面约定,也可以通过微信等证据把这个钱的性质明确下来。当然,我们建议的肯定是以书面约定最好,可以避免很多纷争。 方弘:您刚才说的微信确定也可以,具体微信内容怎么写,才可以确定这笔钱的性质? 苗莉莉律师:本案中,父母的购房款是直接转给开发商的。父母也可以直截了当说我们出钱买房,借给你们,不急着还,你们有钱了还我们。如果是把钱直接转到子女的账户里,也可以在备注栏写明是借款。总之,要把这笔钱的性质是借的,不是赠与的证据固定下来。 方弘:如果父母对儿媳妇不好开口,单跟儿子说这个钱是我借你的,可以吗? 苗莉莉律师:如果是赠与给儿子一个人,跟儿媳妇确实没有什么关系,父母可以不必要非得让儿媳妇知道。但是,如果是借贷,要钱的时候是要向儿子和儿媳妇两个人去要的,主张两个人还款,这是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就不用避讳儿媳妇,要向他们明确说明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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