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受贿儿子立功减刑 母亲设局酒驾举报贿赂辅警不涉罪?
图与本文无关
侯志远律师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20年底,吴霞(化名)的儿子焦黄红(化名)因受贿罪被判刑。为了减轻焦黄红的刑罚,母子两人便想出一招,即寻找举报他人醉酒驾驶立功的机会。 思前想后,吴霞想起了曾经帮她的酒楼做过维修的打墙工小胡,小胡有一辆小货车,并且又喜欢喝酒。为此,吴霞就开始谋划着如何引诱小胡酒后驾车,然后举报。 2021年1月21日,吴霞以其酒楼包厢漏水需要维修为由,先后联系之前给其酒楼做过维修的瓦工周某某、水电工谢某某第二天到其酒楼进行维修,并叮嘱周某某联系小胡带两袋砂子过来。 当天晚上,吴霞联系她在交警队工作的朋友蒋某某,告诉蒋某某明天中午她会请开车送东西的人在其酒楼喝酒,开车的人酒后开车离开,她举报开车的人酒驾可算酒驾,蒋某某答复喝酒开车就是酒驾。 第二天10时许,当小胡等三人来到酒楼时,她再次电话联系蒋某某,确认当日中午其举报酒驾交警队是否有人查。蒋某某让吴霞放心,其会安排好的。与此同时,吴霞将当天中午有人在其酒楼吃饭喝酒,喝酒开车的信息告诉了儿子焦黄红,让儿子在酒楼门口盯着。 当天中午时分,吴霞安排了午餐款待小胡等三人。席间,吴霞向小胡等三人敬酒。看到小胡喝了酒,吴霞再次和蒋某某确认中午查酒驾是否确定。蒋某某收到信息后,联系当天值班的辅警小章,到吴霞酒楼附近守候。 当天下午2点左右,小胡酒足饭饱后打算离开。而吴霞担心小胡酒后不开车,就安排小胡把一包水泥送到需要维修的朋友家。于是,小胡就驾驶着小货车送水泥。 小胡刚走,吴霞立即通知儿子焦黄红打110报警。接到报警后,小胡被辅警小章及另一名辅警拦截查获。经呼吸法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0mg/100ml。 焦某某得知该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驾标准,又两次拨打110举报,要求交警带小胡抽血检测酒精含量,后经过对小胡抽取的血液样本送至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进行化验,胡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3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2021年1月24日,小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后,蒋某某从吴霞处获取“好处费”8700元和一条冬虫夏草(细枝)香烟。 以上是根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贵检刑不诉〔2021〕46号《不起诉决定书》整理。
方弘:举报他人犯罪,提供犯罪线索是否算作立功?犯罪嫌疑人如果被认定为立功,会被减轻或免除处罚吗? 侯志远律师: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立功。根据目前关于立功的三个规定,即《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举报他人犯罪,提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立功。如何认定“查证属实”呢?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具有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即便存在立功情节,也不当然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上面提到的三个规定,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虽然具有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方弘:焦黄红的母亲吴霞设局引诱小胡酒后开车,并让焦黄红举报是否算作立功? 侯志远律师:不算立功。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当然,本案焦黄红本人确实亲自举报,形式上貌似符合立功,但是并不代表实质上算作立功。 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焦黄红与母亲设局引诱他人犯罪,可以认定为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立功线索。 另外,从立功制度的设计本意看,其实质根据主要有两点:一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将功抵过,体现了犯罪分子一定的悔罪态度;二是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侦破其他犯罪案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因此,功利与正义并重是立功制度的本质特征。引诱没有犯罪意图的他人犯罪不具有合法性,不符合立功的基本特征,不宜作为法定从宽情节加以鼓励。并且,焦黄红与其母亲引诱他人犯罪本身就是非法的,而且完全体现不出来焦黄红的悔罪态度。相反,我们却看到了一个人为了减轻处罚而不择手段的人性之恶!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吴霞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涉嫌与小胡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实践中,教唆他人醉酒后开车而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案例也存在。成立教唆犯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行为。吴霞故意设局让小胡饮用白酒,并在明知其喝酒后要求其驾车送货,具有引起小胡危险驾驶犯罪意图的主观故意,并希望或者放任危险驾驶危害后果的发生,符合教唆型危险驾驶共犯的法定条件,公安可以对吴霞涉嫌危险驾驶罪展开调查。 方弘:被引诱犯罪,小胡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侯志远律师:小胡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危险驾驶罪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的标准是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小胡经过酒精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31mg/100ml,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小胡作为一个智力、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能够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因被引诱驾驶而免予刑事追究。 方弘:现场呼吸检验的结果为70mg/100ml,而血液检测的究竟含量确是13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应以哪个为主? 侯志远律师:以血液检测为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当然,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方弘: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侯志远律师:蒋某某从吴霞处获取“好处费”8700元和一条冬虫夏草(细枝)香烟。这属于受贿行为,但是因涉案不足3万元不构成受贿罪。考虑到香烟与好处费的总价值应该不足1万元,也不符合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符合相关情形可以入罪的情形。对蒋某某可以追究其党纪、政务处分。 另外,蒋某某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小胡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证据不存在被伪造的情形,蒋某某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这个母亲也让我想起了孙小果的母亲,看似为了救孩子实则是把孩子一步步推向万丈深渊。给孩子最好的教育是成为孩子的榜样!
:不开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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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二人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李某和周某是同一公司的员工且关系密切。2021年7月的一个晚上,两人和朋友一起吃饭,喝了不少白酒。走出酒店,喝了酒的李某把车钥匙递给了同样喝了酒的周某,让他开车送自己和两个朋友回家。当他们路过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逮个正着。经检测,周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涉嫌醉驾。经调查,民警发现涉案车辆是李某提供的,因此李某也涉嫌醉驾。法院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了两人的刑事责任,周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022018年1月某日,老刘与小李、小庞到泉州石狮市一大排档喝酒,一番畅饮之后,他们准备返回住处,然而,不胜酒力的小庞却醉倒了。老刘有2辆摩托车,原本打算回去的时候,老刘自己骑一辆并载上小李,剩下一辆给小庞。但当时老刘见小庞喝多了,于是唆使已经坐在他摩托车后座的小李下车,让小李骑着另一辆摩托车载小庞回去。随后,酒后驾驶的小李和老刘均在途中被设卡临检的公安人员抓获。经检测,小李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115.2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老刘经酒精呼气测试为70mg/100ml,未达到醉酒状态。经法院判决,小李、老刘均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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