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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院内捕捉一只麻雀获刑!

刘鹏举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刘鹏举律师

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案情



2020年1月上旬,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57岁的于某某购买了一张大约15米长、1.5米宽的鸟网后,擅自将鸟网架设在自家院内并猎捕了一只麻雀。捕到麻雀以后,于某某就将麻雀放在自家的鸟笼内饲养,可麻雀大约二天后死亡。 1月19日,新宾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平顶山警务区民警在巡查中发现于某某家的院内有架设的鸟网,并在其家中的鸟笼中查获麻雀(死体)一只。经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麻雀属于辽宁省“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0年12月7日下午,黑龙江省虎林市55岁的郭某为了猎捕麻雀食用,在奇源林场居民李某居住房屋旁的塑料大棚处敷设两片粘网用来捕捉鸟类,并成功捕捉麻雀四只。郭某将捕捉的四只麻雀在李某家锅灶里烧熟后食用。经东方红林业局有限公司资源管理部对现场提取的鸟类羽毛、脚趾进行检验,确定猎物为麻雀,属“三有”保护动物。法院判决郭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采访对话


方弘:在农村,用网、气枪、弹弓捕捉麻雀几乎是稀松平常的事情,但是很少有人会知道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为什么? 刘鹏举律师:我觉得这个问题的产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 第一方面,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的法治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对于老百姓普法宣传还需要继续努力。在此,我要说一下,不光是一般的老百姓不知道“三有动物”这个法律术语,就是很多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是做刑辩的律师,都不见得清楚这个法律术语,甚至社会上的很多人更不清楚麻雀已经被列入了“三有”野生动物的保护名录中。 那么,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也就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我们可以知道“三有”保护动物中“三有”的意思是:1、有益的野生动物;2、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3、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第二方面,老百姓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问题,尽管这几年我们国家的法治水平进步很大,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水平也提高了不少,但是针对动物保护上面,大多数老百姓的认知仍然建立在一个朴素的认知观上,主要是基于麻雀这种鸟类在我国太常见的基础上,很多人就认为,不就是一只麻雀嘛,这个小东西怎么可能会是国家保护动物呢? 第三方面,老百姓没有意识到自己使用气枪,用网和弹弓的行为对于野生动物的危害性。从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来讲,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爱护环境,保护动物,但是很多人在这方面的意识还是有点薄弱。 方弘:对麻雀是否为“三有”保护动物很多人并不清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猎捕了一只麻雀自己养着,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为何仍然要担责? 刘鹏举律师:针对这个担责问题,我想说的是,这个担责就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这主要是基于每个人所实施的不同的法律行为和承担的不同的法律后果而言。 但是针对这个抓了一只麻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个案问题,我个人简单的发表一下我的看法:我本人认为这样处罚对于当事人来讲确实有点重,这样的处罚略显基层司法的机械化,这样一个处罚不仅不符合我国政府倡导的“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理念,也不符合习主席提倡的“以人民至上”的法治精神原则,更是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法律原则。 第一,从犯罪的主观故意来看,当事人捕猎麻雀的主观恶性并不是很大 其次,从行为手段来看,当事人是在自己院子里设网捕猎,院子属于自己的私人场所,如果非要定义为禁猎区那么就违背了一般人的认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对将所谓的私人场所定义为禁猎区其实是对法律做了扩大化解释。当事人是在自己院子里设网捕猎,院子属于自己的私人场所,并非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禁猎区 再就是从危害后果来讲,本案因为只有一只麻雀死亡。那么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捕猎一只麻雀并没有达到20只的犯罪数额,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综上,我认为,对于捕猎一只麻雀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违法去处罚,比如警告,罚款等,这样的一个处罚方法,从社会效果上来讲,更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司法裁判精神,有助于其理解法律,对社会感恩,更有助于他以后能够融入社会,回馈社会。 方弘:从鹦鹉、野猪再到麻雀,捕杀野生动物的法律风险很大? 刘鹏举律师:是的。随着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我们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同时也在依法规制和约束人们对野生动物的危害行为。因此,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存在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 比如,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将野生动物的保护纳入到了法律保护的层面,再就是根据我国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俗称的《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在上述法律中,已经将生活中常见的麻雀、喜鹊、鹌鹑、蟾蜍、刺猬、蹼趾壁虎等动物列入在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捕杀“三有”保护动物即为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按照上述表述你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或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方弘:其实,作为我们普通人,甚至是法律人来说,是没有机会看到相关三有动物保护名录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要记住一点,不要猎杀野生动物。从我们人类目前所遭遇的,SARS、新冠肺炎,都跟人类猎杀食用野生动物有关。所以,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我们不仅不应该去猎杀、食用野生动物,而且我们还应该很好的和他们和谐相处、去爱护它们。因为,地球上任何一种生物的存在都是在维持我们整个地球的平衡以及和谐发展的重要一环。 刘鹏举律师:最后,作为律师提醒大家,不要因为自己的不懂法而不守法,一定要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结语



有句话对我触动很大,就是“动物怕死的心和人是一样的”。前两天看了一个视频说重庆一个男子养了6年的大鹅,在准备杀的时候,大鹅不停的流泪。动物的生命也该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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