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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女要三万同意发生性关系 仅收到400元后报案强奸!
图文无关
刘章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昕教授大案刑辩团队律师
阿里巴巴员工王某文
涉嫌猥亵案辩护律师
案情
2010年5月2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万友休闲中心,要求15岁的小肖(女,1994年9月27日出生)以及小崔等人为其做足浴,其间请小肖等人饮酒。足浴后,黄某某请小肖及小肖同事多人一同到梅林天籁村KTV唱歌并继续喝酒。 小崔等多名同事在KTV时,发现小肖与黄某某行为亲密。 直到早上7时许,唱歌喝酒结束后,黄某某留下并带小肖来到本市福田区莲花路中导大厦六楼景都宾馆开房入住,在该房内黄某某与小肖先后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第二天即5月3日下午,小肖在其姑姑肖某兰的带领下到派出所报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肖对黄某某趁其酒醉无力之机不顾其反抗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小肖不存在与黄某某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也没有其他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动机。小肖在唱歌结束后曾向同事韩某某表示想回去,而黄某某则采取拖拉、脱鞋子等手段将小肖留下,在案发宾馆大厅及电梯门口小肖也数次起身向外走,都被黄某某拉回。被害人小肖的陈述和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小肖曾向黄某某索要自己的手机而黄某某不给,证人林某某的证言亦证实小肖被扶至案发房间后躺在床上哭,这些细节均可印证被害人非自愿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黄某某归案后对在唱歌期间是否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在宾馆内发生几次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前被害人是否曾向其要钱等细节的供述存在明显反复,故黄某某的辩解不可信。被害人案发时不满16周岁,在大量饮酒后被黄某某强奸,对其反抗、求救的方式和剧烈程度及事后报警时间,不应过于严苛的要求。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于此判决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他坚持认为小肖是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的。小肖对当时的心态的陈述不明确,且前后不一致。其陈述并没有用语言表示拒绝或不愿意,只称其有挣扎,用手推黄某某,但推不动,也没喊叫,发生性关系前跟黄某某说过其是处女,要动她就要给3万元,事后黄某某只是给了她400元,她觉得不值得,姑姑要来报案她才来的。 小肖还陈述称在KTV时黄某某就带她在隔壁包房想和她发生性行为,但没有发生,其明白黄某某带她去开房是想和她做什么。 本案小肖虽然喝了酒,但并没有达到没有意识或意识不清的程度。其陈述关于整个案发过程各个细节描述都非常清晰。证明其当时意识清醒,能够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具备一定的抗拒能力。黄某某的代理人认为黄某某并不构成犯罪。
方弘:认定黄某某到底是否构成强奸罪,您认为关键是什么呢? 刘章律师:这类性侵案件的证据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要有证据来证明双方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另外一方面是要证明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某是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的方式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本案当中,对发生性关系是没有争议的,双方都认可是发生了性关系。本案争议就在于有没有证据来证明发生关系是不是违背了被害人小肖的意愿。 本案当中,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违背了小肖的意志,认定黄某某趁其酒醉无力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具体得出这一结论的证据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客观上来讲,被害人认为是大量饮酒之后反抗能力下降。第二、有证人证明黄某某在KTV以及到了宾馆电梯等场所的时候,有拖拉、拖拽甚至脱小肖的裤子,还有要手机不给等方式强行想要把被害人留下来,还有证人甚至证明被害人躺到床上的时候是哭泣的状态。第三、被害人事后报警,在报警的时候对公安侦查人员讲,她是非自愿的。从被告人的辩解来看,法院认为是有反复、有矛盾、不合常理的地方,认为不能采信。第四、还特别强调被害人不满16岁,没有动机跟黄某某发生性关系。 总而言之,法院并不认可黄某某的辩解。一审法院结合上述几个方面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了小肖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所以,一审法院在评议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得出黄某某构成强奸的认定。 方弘:从法院认定的依据来看,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妥。但是,我们又看到另外一个跟法院认定事实有点出入的证据。小肖提到了当时跟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前,要3万块钱,事后因为黄某某只给她400块钱,她觉得不值得,才报案。这个证据和之前认定的证据比较矛盾,怎么来判断到底哪个才是事实? 刘章律师:这就涉及到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法院审理案件要事实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认定犯罪的成立。本案一审判决是存在这样的问题的,即小肖所陈述的证据是有矛盾的,特别是小肖陈述了其在发生关系的时候,主动提出要3万块钱,而且她自认为是得到了黄某某的认可,也就没有再拒绝。而至于事后报警,从小肖陈述来看,更多是因为3万块钱的承诺,黄某没有兑现,她觉得自己被骗了,吃亏了,进而在家属的带领下才进行了报案。 另外,一审法院不可能没有看到这样的陈述,但是为什么还是把这个证据排除在外? 其实,这就涉及到如何来看待自愿的问题。我们从案发前后的整个时间来分析,小肖的心态是有一个波动的,在KTV、在电梯宾馆,可能她在躺到床上的那一瞬间,从她的哭泣还有黄某某强行拉拽她的表现等来看的话,可以推测她的主观心态可能是拒绝的或者是不情愿的。 另外,从事后来看,从她报警以及对黄某某的抱怨,特别是认为自己被骗,吃亏这个描述来看,也有一定的后悔心态。 一审法院正是把这两部分的心态,通过小肖事前事后的行为推测小肖在性关系发生的时候,她的事前事后的主观心态认定为那一刻事发时的心态。但在我们评判小肖是不是自愿,是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时候,更应该看的是发生行为的当时,小肖的主观心态是自愿还是非自愿。至于事前还是事后,虽然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连贯的,在考察他的主观内心的时候要结合着来看。但是,还是有一点区别的。 特别是当案件发生过程当中,女方的心态有波动的情况下,必须具体的来看,行为发生时的这一刻的心态,是什么样的心态支配着她跟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始终拒绝的心态还是基于利益的交换发生了心态的波动,进而自愿得发生了关系?这是有本质区别的。 一审法院显然用事前事后的推断否定了小肖在事中发生的过程当中的自愿心态。 另外,还要将强调的是,判断自愿的标准不是小肖跟黄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落空了,她在一定程度上被骗了,黄某某对她有一定的欺骗和虚假承诺,就得出强行违背她意志的结论。我们理论上叫骗奸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在刑法理论当中,对于这种所谓的骗奸,即黄某某骗小肖说跟我发生关系,给你3万。但实际上他跟压根就没想给3万,只给了400,导致骗奸的发生。在理论上,只要小肖对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性质本身没有认识错误,至于动机有错误或者怎么样的,不影响对自愿的认定,就不能认定强奸。 所以,对于小肖是否是自愿的证据认定,一审法院出现了一定偏差。 方弘:事发当时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要判断那个时机,小肖在宾馆里到底是不是愿意的,通过现有的证据能够判断出来吗? 刘章律师:可以的。本案是属于强奸罪当中,以其他方法发生性关系。客观上来讲,首先要排除小肖是不是已经醉到不省人事,没有反抗的意识能力,本案当中小肖并没有达到这种状态。
另外,小肖在清醒的时候知道自己行为性质,黄某某的行为有没有违背她的意愿?事中发生在一对一的私密空间当中,只能依赖于小肖跟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陈述。事后,从小肖的表现来看,她是不是第一时间报警,是不是双方自然发生了矛盾,是否符合常理等等一些经验的表现和证据来认定她是不是自愿。 方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已经是构成强奸罪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是,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无罪。由有罪变为无罪,您觉得翻案的关键是什么呢? 刘章律师:我注意到了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证据是完全一样的。二审的时候并不是突然出现了新的证据,在同样的证据情况下,一审和二审结果截然不同,这其实关键不在于证据和案情本身,而在于司法机关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掌握,秉持了什么样的司法理念,是不是做到了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不做有罪推定。这是本案的关键。 另外,从证据来讲,二审之所以做出无罪判决的关键的点就在于小肖的陈述对黄某某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小肖的陈述跟黄某某的辩解是能够印证的。尽管小肖整个表现是被动的,甚至也表现过拒绝。但是,最终小肖主动提出了要3万块钱的请求,在黄某某答应之后,小肖就没有剧烈的反抗。而且她很明确的讲,为什么报案?就是因为觉得太吃亏了,只给了400块钱。 二审法院的认定是完全成立的,其没办法排除小肖跟黄某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因为3万块钱双方达成了利益交换才自愿发生性关系,排除不了这方面的怀疑。 所以,结合这样的理念和证据条件,二审法院才大胆做出了无罪判决。 方弘:确实是比较大胆的判决。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似乎也有很多理由认定黄某某已经构成强奸。但是二审法院坚持无罪推定为原则,排除不了女方是自愿的疑点,就认定为无罪。这也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坚持。在实际生活当中,不是每一个法院都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样能够做出这样的一个大胆的判决。所以,男性和女性在自愿发生关系以后,如果女性反悔报警,男性的法律风险就会非常大,怎么来预防呢? 刘章律师:确实风险非常大。我们假设小肖没有作出关于3万元钱的陈述,她可能还年龄还小,在面对侦查的时候说实话。如果她是一个比较有城府,经过精心设计后报案,她没有如实说出来关于索要3万元钱的事情,黄某某肯定是在劫难逃。司法机关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一定不会采信他的辩解。 因为,司法机关在面对这种一对一的私密空间发生的案件,往往依靠着被害人和被告人一对一的言词证据来定性。他们就会基于保护弱势女性一方立场来进行有罪推定,认为报案的女方说的是属实的。另外,结合经验法则来看,女方说的可能更可信。比如一些法院可能会认为小肖不满16周岁,是个未成年人,她没有理由和动机跟黄某某发生性关系。但,这种经验在推测的过程当中就容易出错。所以,风险是非常大的。 男方如何预防法律风险? 首先,报案的女方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了!男方如何预防被犯罪、被强奸、被套路?其实防不胜防!根本来讲就是洁身自好,这是最根本的。 其次,男性要必须充分得尊重女性,不要授人以柄。 第三,如果要做这样的事情,要有证据和风险意识。及时固定一些有利的证据,比如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等的。 第四,一旦案发,就要及时寻找有经验的律师及时介入。但如果真的是犯罪了,那谁都救不了你。 方弘:其实,类似于这样的案件也不止一起,但反过来要追究女方的诬告陷害罪,立案的还不多,为什么呢? 刘章律师:首先是证据问题,要看是否有基础的事实,有基础的事实,很难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女的是纯粹的诬告陷害。因为,这方面的证据也确实不太好找。因为要有女的是故意在诬告陷害的证据,而不是因为男方犯罪证据不足而撤案。 另一方面,大家认为女性是弱者的价值取向问题。司法机关对于这样的案子处理会非常慎重。好不容易有女性站出来大胆报案了,结果还惹上了诬告陷害罪责。这也是价值取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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