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盗窃被发现逃跑溺亡 被偷老人竟获刑 二审改判!
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
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案情
广东茂名的一位60多岁的老农吴某,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便承包了一口鱼塘养鱼,以此为生。
事发当天夜里,吴某难以入睡,想起经常有小偷偷鱼,便起床拿着一根手电筒,去鱼塘查看。没想到的是,正好看见有人在偷鱼,吴某连忙追赶。偷鱼三人见有人来赶忙起身逃跑,其中两人跑掉了,一人却掉入了鱼塘里。
吴某沿着鱼塘岸边,一边追赶逃跑的两人,一边朝水里扔了两块石头,但是没有砸中人。一会儿,水里的偷鱼男子爬上了岸,吴某便抓住他的衣服,质问他为何要来偷鱼。
就在这时,已逃跑的两人,又返回来了。为了营救同伴,其中一人推了吴某一把,结果吴某和此前掉入鱼塘的男子一起被推下了水里。在水中,偷鱼的男子似乎不会游泳,他奋力挣扎扑腾,期间试图抓住吴某的手,吴某为了自救,推开了该男子,自己爬上了岸。
爬到岸上的吴某清醒过来后,立即打电话报了警,警察到来后寻找该男子未果。直到第二天,该男子被发现淹死在了鱼塘里......
经调查得知,死者为黎某,当时推吴某二人下水的男子为黎某某,另外一名男子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随后,公安机关对吴某和男子黎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法院审理时,死者黎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和黎某某一起赔偿黎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案例来源于广东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本案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死者黎某第一次落水时,吴某没有进行抢救,反而朝其扔石头,存在过错。第二次吴某和死者黎某一起掉入鱼塘后,他推开黎某,仍然没有进行积极抢救,最终导致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作出判决,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附带赔偿死者黎某近亲属41433元。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三方当事人都不服,均提起了上诉。
吴某上诉的理由为:一方面,经常有人到他的鱼塘偷鱼,事发时,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阻止小偷偷鱼,不违法。另外一个方面,死者黎某不是自己推下水的,他掉入水里后,自己因为年纪大,体力不支,推开他,是为了自救,况且,自己爬上岸后进行了必要的救助,因此自己不构成犯罪。
死者黎某的近亲属上诉理由为:一方面,吴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黎某死亡,其应该属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
方弘:您觉得吴某到底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绍涛律师: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是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它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另外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所谓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比如,吴某第一个阶段的行为,黎某已经在水里的时候,如果他把石头丢进去砸中了黎某,导致黎某溺水而亡,他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因为,他明明知道水里面是有个人,还丢石头去砸,虽然他有可能看不见人在哪里,有可能他不是向着这个人砸去的,只是吓唬一下。但是,如果真正打中了,而且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他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这个行为是吴某已经预见到可能会造成后果,但是他轻信自己的行为不能造成他人死亡。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是,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其实,他是不构成的。要分析他的行为,我们要分两段来看。第一个阶段,当黎某跳到鱼塘以后,吴某确实拿石头砸在水里面,但是黎某并没被砸中,而且自己又爬起来了。过失致人死亡是一个结果犯,即要有结果发生才能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再来确定他有没有构成犯罪。本案,连结果都没有发生,黎某自己从鱼塘里面爬起来了,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吴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第二个阶段,黎某爬起来以后,他们俩在纠缠过程中,另外一个人黎某某就把他俩一起推下去。在这个过程当中,吴某没有任何行为,他被推下去,是被动的。两人在水中的时候,死者黎某拉住吴某,吴某把他推开了。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常识问题,如果在水中被一个人拉住,被拉的人甚至于这两个人都有可能被水淹死。所以,一般水里救援都是救援人员从后面把头发或者脖子拉住,是不能让被救的人抓住或者拉扯住施救的人,这是一个常识问题。所以,被告人吴某把黎某推开的行为,是一个自救行为。吴某是没有过错的,既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同时主观上也没有过错,既不是疏忽大意,也不是过于自信。所以,我们认为吴某不构成犯罪。方弘: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二审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吴某被黎某某突然推入鱼塘,导致他和死者黎某一起掉进了水里,吴某因为年龄比较大,为了自救推开黎某,法院认为这是正常的反应。他的行为也不违法,不属于伤害黎某的行为,所以法院认定吴某不构成犯罪。另外,跟黎某一起偷窃的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王绍涛律师:黎某某的行为就应该构成犯罪了。黎某某有可能构成两个犯罪,首先,他是个盗窃行为,这本身就构成盗窃罪。另一个犯罪就是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会构成这个犯罪?黎某某把吴某和黎某都推下去,导致黎某死亡。这不是他要追求的结果,他不是故意的。但是,他应该要么是疏忽大意,要么是过于自信,认为不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但结果是他把这两个人都推下去,导致了黎某的死亡。所以,他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我们注意到法院最终是以抢劫罪来对黎某某进行判决的。为什么会定他构成抢劫罪呢?实际上,这涉及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本来黎某某是一个简单的盗窃罪,但是他在这个过程中使用了暴力,他把人推到水里面了。即在盗窃的过程当中,他使用了暴力。因此,法院最后是以抢劫罪来判处的。他推人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暴力行为转化为了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就不再进行单独的盗窃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定罪,而是全部转化为抢劫罪。方弘:抢劫罪的处罚肯定比盗窃罪要更为严厉。法院最终认定黎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很巧合的是,今天有一个关于小偷偷东西被追后,不幸跳水身亡的案子上了热搜。苏州陈某发现有一个陌生的男子撬自己家的房门,他就怀疑是小偷,于是就赶紧向物业求助。看到有物业保安追赶,小偷秦某就跳到河中。但是,他被救上岸的时候就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事后,小偷秦某的家人就把物业保安起诉到了法院,索赔各项赔偿金一共是158万。小偷需要承担责任吗?王绍涛律师:不需要。实际上,我们在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一定是一个合法的权利。像这种类似的案件,被盗的人或者参与抓捕的,扭送的,追逃的这些人,他们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首先就在于他们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要分成两个层次来看。如果是民事责任,就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他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被盗者还是保安或者是物业,在整个过程当中,他们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因为,制止这种盗窃犯罪或者制止其他的更严重的暴力犯罪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正当行为。所以,民事上保安没有任何过错。如果要上升到刑法上的责任,更是要去判断保安在主观上有没有过于自信的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实际上,像这种类似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比如防卫过当,本来对方仅仅是一个盗窃的行为,行为人已经把对方控制住了,比如几个人已经将其控制在地上了或者已经捆起来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还在继续殴打实施暴力,有可能就会产生一个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当中不慎发生了伤害或者是死亡,其实它是一个意外事件。小偷要找被盗一方或者是参与抓捕、追逃的保安或者物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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