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车时开门不当 获刑!
苏宁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执行主任
《中国法律年鉴》2020
年度侵权责任法优秀律师
案情
王某驾车送李某某回家,在行至李某某居住的小区附近时,将车辆停放于小区西侧路北的人行道上。李某某打开左后侧车门准备下车时,与骑电动车经过的许某某发生碰撞,致许某某倒地,送医后因其颅脑严重受损,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反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打开车门妨碍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相比王某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的作用更大、过错更为严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山东高法
方弘:前两天,我亲眼目睹了一次“开门杀”。一辆小轿车的驾驶员在堵车的过程当中可能要下车,就把门打开了。但是,他打开门的时候就没有注意后面有一辆摩托车,而且摩托车还载着人,一下子当场摩托车的两个人就全部倒了。您觉得这个案件当中,是驾车的王某,还是乘车开门的李某某责任更大一些呢?
苏宁律师:从目前案件信息来看,应该是乘客的责任更重一些。首先,事故发生是发生在乘客的一侧,是乘客开门的时候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且给对方造成的情况也非常严重。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也处理过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也不乏乘客或者司机开门导致的交通事故。根据乘客司机双方的过错,交警在责任认定上确实存在不同的情况,有认定司机全责的;有认定乘客与司机共同承担责任的;有司机主责,乘客次责的;甚至是司机与乘客同责。这些情况都有,主要还是要看事故发生的时候,双方谁存在的过错更多一些。
方弘:因为是一条人命,乘客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就意味着其承担的不仅仅是赔偿责任,还有刑事责任?
苏宁律师:是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而且司机一方或者是责任方主责以上的,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方弘:这种开门在什么情况下会认定是驾驶员的责任呢?
苏宁律师: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总结的经验是,如果是营运性的车辆,可能会对司机的要求会更加高一些。
因为,一般来说营运性车辆会要求司机在停好车之后要提醒下车的乘客,要注意后方的车辆。如果司机没有提醒乘客即没有说这句话,他就有可能承担更高的责任。这是在实践当中是比较常见的。
在《道路交通法》中对于侧方位停车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要求如果车辆停靠在路边,车辆和马路牙子的距离是有要求的。这种要求保证车辆和马路牙子之间是不可能有车辆或者是行人插入到停车与马路牙子之间的缝隙的。
我们曾经有个案子,司机在停车的过程当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停车,而且他停车的间隙离马路牙子是比较大的。乘客在开车门之后,后方插上来一辆的电动自行车,就撞到了车门上。电动自行车的骑行者也受到了相应的人身伤害。在这种情况之下,交警给出的责任就是司机的全责。
所以,出租车的驾驶员一定要注意了。
方弘:很多时候我觉得我打车的时候,通常都是乘客自己有这方面的意识,好像很少听到有驾驶员提醒的情况。所以,也确实要提醒驾驶员朋友,尤其是出租车的驾驶员朋友,一定要做到这一步。本案中,驾驶员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呢?
苏宁律师:交警认定驾驶员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他肯定是要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但是,乘客本身的责任肯定是要由乘客来承担的。当然,如果这辆车购买了足额的商业三者险,在这种情况之下是可以优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之内进行理赔,超过保险的部分再由他们两个人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别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与王某按照相关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下车开门前注意观察就和过马路要观察红绿灯一样,我们要履行好基本的对于安全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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